成立業主委員會有何相關規定?

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是物業項目內的重大事項,為提高業主對成立業主委員會有關法規和程序的認識,正確引導我市物業項目規範、合法開展選舉業主委員會的相關工作,明晰選舉的程序,提高業主的參與度,推動我市物業管理工作的科學發展,市住建局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整理了相關資料,幫助業主明晰自身在選舉業主委員會及前期物業管理中的權責利,促使業主依法依規參與到物業管理活動中。

成立業主委員會有何相關規定?

■申請成立首屆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條件?

(1)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可以聯名提出書面要求;

(2)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築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符合上述兩款情形之一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會同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助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的組成?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的單數共同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不少於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人數的百分之六十。建設單位若不參加籌備組,視為放棄權利,不影響籌備組的成立。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代表擔任。

■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代表成員產生方式?

籌備組中業主代表的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指導、協助制定具體推薦業主代表的辦法,並在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內公示徵詢業主意見後,按照確定的推薦方法推薦產生籌備組業主代表。

將籌備組成員名單(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代表、居委會)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意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協調解決。

■業主大會籌備組的職責?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1)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2)擬訂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3)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4)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5)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其中(1)-(4)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並書面通知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的會議形式?

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的,應將書面徵求意見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不少於三十日,業主在公示期間有權查閲相關資料。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必須表決的事項?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投票選舉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投票表決《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管理規約》(草案)。

■業主委員會怎樣備案?不予備案的情況?

(1)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委員會備案申請表、業主大會的成立情況記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身份證及房產證明覆印件、按時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用證明等材料提交至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由物業協會出具備案資料收集證明,持此證明文件再到市住建部門領取備案回執。業主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依照上述規定重新備案。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給予備案:①不按法律法規規定要求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的;②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未能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候選人產生辦法中所規定要求的;③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的委員不具備業主資格的;④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不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管理規約,協調處理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相關問題;

(五)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社區建設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業主委員會對全體業主負責,接受業主監督。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禁止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侵佔業主共有財產;

(2)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係業主提供的利益或報酬;

(3)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減免物業服務費;

(4)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5)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於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6)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經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中止其委員職務,並提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終止其委員職務。以及由縣級以上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並在其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的情況?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提出協助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給予協助,並參照首屆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程序進行。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不得繼續履行職責。

■業主委員會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給業主、物業服務企業造成損害的,由簽字同意該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承擔民事責任。

(二)業主委員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或者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我市住宅小區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的程序?

前期物業管理

★何為前期物業管理階段?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

★新建住宅物業要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規定?

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並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總建築面積不超過五萬平方米的住宅物業,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建設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情況?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少於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低不少於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三百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最低不少於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六十平方米。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先期開發的區域按照不少於先期開發房屋建築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於四層。

物業服務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全體業主,專用於物業管理服務工作,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