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繼承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1
原告:,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
住所地:
被告:,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
經常居住地:
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1、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撫卹金5萬餘元;
2、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房屋補貼2萬餘元;
3、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xx銀行存款3萬餘元;
4、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無錫市新村號xx室房屋產權;
5、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繼承人即原告的母親於x年3月21日死亡,死亡後,其遺產未作分割。被繼承人即原告的父親於x年11月17日死亡。
兩被繼承人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和被告的父親。已於x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即被告。
被繼承人現留有遺產:銀行存款3萬餘元、房屋補貼2萬餘元、撫卹金5萬餘元、無錫市新村112號302室房屋一套等。被繼承人未立有遺囑對上述遺產進行處分。
依據《繼承法》等相關規定,上述遺產應由原被告雙方依法均等繼承,請求依法分割遺產。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如上。
此致
無錫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x月 日
法定繼承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2
原 告:李 女 x年3月25日出生 漢族 無職業
現住址:xx市沙xx區民權北七街4
原 告:李(二原告系姐妹) 女 x年8月1日出生 漢族 無職業
現住址:xx市沙xx區沙龍南街 二原告電話
被 告:董 女 x年11月2日出生 漢族 系大商退休職工
現住址:xx市沙xx區xx街號x 電話:
第三人:遼寧省石英輝綠巖製品廠
法定代表人:劉 系公司負責人 電話:
住所地:xx市沙xx區西北路號
訴 訟請求
請求貴院判令被告給付二原告人民幣各九萬元。
事 實與理 由
二原告(下稱原告)與被告系繼母女關係。xx年代,原告之父李連成在第三人處(原遼寧省監獄)分得住房一套(坐落於“xx市沙xx區xx街號”)並獲承租權。後被告與原告父親結婚(約x年)。x年9月24日原告父親病逝,同年底,被告避開二原告,獨自以繼承人的身份通過第三人將上述房屋變更到自己名下。
原告認為,案涉房屋應屬於父親生前所留遺產,原告與被告對該財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現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私自將其歸為己有,該行為是對原告財產權的侵害。第三人在為被告更名中,沒有盡到審查的義務也對其負有責任。故原告訴至貴院,以求支持各項訴訟請求。
此 致
xx市沙xx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x年七月十六日
法定繼承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3
原告:姓名:______ 性別:__ 年齡:__ 民族:__ 職務: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
被告:姓名:______ 性別:__ 年齡:__ 民族:__ 職務: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 電話: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應繼承補償款_____元;
2、依法按份額繼承其它遺產(包括房子、存款等其他財產),價值______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系同胞兄妹,父親在原、被告年幼時就已亡故,____年__月母親也患病亡故,同年底被告將原屬於遺產的房屋(位於____)所得拆遷補償款據為己有,侵犯了原告的繼承權,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__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 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法定繼承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4
原告:,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
住所地:
被告:,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
經常居住地:
聯繫電話:
請求事項:
1、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撫卹金5萬餘元;
2、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房屋補貼2萬餘元;
3、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xx銀行存款3萬餘元;
4、 請求判令原被告均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無錫市新村號xx室房屋產權;
5、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繼承人即原告的母親於x年3月21日死亡,死亡後,其遺產未作分割。被繼承人即原告的父親於x年11月17日死亡。
兩被繼承人生前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和被告的父親。已於x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即被告。
被繼承人現留有遺產:銀行存款3萬餘元、房屋補貼2萬餘元、撫卹金5萬餘元、無錫市新村112號302室房屋一套等。被繼承人未立有遺囑對上述遺產進行處分。
依據《繼承法》等相關規定,上述遺產應由原被告雙方依法均等繼承,請求依法分割遺產。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事訴訟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請如上。
此致
無錫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x月 日
相關知識
法定繼承案件的幾類常見法律問題
一、公民的哪些財產可以認定為遺產?
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都可以認定為遺產,主要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遺囑一共有幾種形式,哪種遺囑的形式效力最大?
(一)遺囑一共有如下5種形式: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製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
(二)遺囑的效力
1、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3、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4、代書遺囑與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而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三、法定繼承是我們生活中最主要的繼承方式。
法定繼承的特徵:
第一,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法定繼承雖是常見的主要的繼承方式,但繼承開始後,要先適用遺囑繼承,只有在沒有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因而,從效力上説,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補充。
第二,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各國法律雖都承認遺囑繼承的優先效力,但也無不對遺囑繼承予以一定的限制。我國繼承法中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此,儘管遺囑繼承限制了法定繼承的適用範圍,但同時法定繼承也是對遺囑繼承的一定限制。
第三,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是法律基於繼承人於被繼承人間的親屬關係規定的,而不是由被繼承人指定的。從這點上説,法定繼承具有以身份、血緣關係為基礎的特點。
第四,法定繼承中法律關於繼承人、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是由法律規定具有強行性,任何人不得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