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仲裁申請書(精選4篇)

拖欠工資仲裁申請書 篇1

申請人:侯

拖欠工資仲裁申請書(精選4篇)

被申請人:工業(深圳)有限公司

請求事項:

一,裁決依法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二,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加班費和x月份工資,以及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共556x.x1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一,關於解除勞動合同

本人於x5年x月14日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進入富士康科技集團龍x廠區工作。由於x6年春節期間,從2月3日至14日要放12天年假,用人單位從x5年11月就開始把我的雙休日加班,改稱為“補班”。12天年假,除去3天法定假期,4天雙休日,廠裏説還要補5天班。於是用人單位在x5年11月扣下我兩天的週末加班,在12月也扣下兩天,x6年1月扣下一天,5天共4x個小時的週末加班,説是給過年放假的“補班”,並沒有在被扣的當月安排我補休,也沒有在次月x號發薪日支付雙倍工資的加班費。

但被申請人安排這種跨月甚至跨年的調休是違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確定的工資支付週期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或剋扣。《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支付一次工資。

以上法律法規説明,安排勞動者週末上班之後,用人單位只有兩個選項,一是安排補休,二是支付雙倍工資。我週末上班,在下個月發工資的時候,既未拿到雙倍的加班工資,也未被安排補休,很顯然,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按確定的工資支付週期足額支付工資”。

因為工資都不可以拖欠,補休當然也不可以拖欠。《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本來是要體現法律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公平原則,週末加班既方便用人單位的生產計劃,如果不能在當月安排補休,雙倍工資也補償了工人的額外勞動。但像富士康集團,很多車間往往半年生產旺季,半年淡季,如果都是在忙時安排週末加班,過幾個月的淡季再安排補休,工人豈不是永遠拿不到週末加班的雙倍工資?調休控制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之內的時候,能體現法律對勞資雙方的公平公正,跨月調休,利益的天平已經向用人單位傾斜。被申請人安排這種跨月、跨年的調休,不光於法無據,就從常理上都説不過去。

而且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過年廠裏放12天假,既不是國家法定,也不是我個人請假,是用人單位自己的原因停工停產放假,本來就應該支付正常工資,被申請人要求我補班同樣沒有任何法律依據。這更説明被申請人從x5年11月至x6年2月春節年假期間的跨月、跨年調休是違法的,應當視為拖欠剋扣工資,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以及《勞動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所以我請求仲裁庭裁決,解除本人與被申請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另外,本人x6年x月23日星期六加班1x小時,並在x月當月補休x小時,但剩下的兩個小時休息日加班,被申請人僅向本人支付1.5倍的工資(見證據附件),違反《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關於休息日工作雙倍工資的規定。又同樣達到了《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上述事實,除了本人記錄和工資條,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請仲裁庭要求用人單位岀示我x5年11月至x6年2月,及x6年x月的考勤記錄,以資證明。

二,請求金額的計算

(一)加班費

x5年11月被拖欠兩天共16小時的週末加班費,當時的底薪(加班費計算基數)是212x元,根據相關計算公式,212x÷21.x5÷x×2×16=元。

x5年12月起,底薪漲為245x元。12月和x6年1月被拖欠3天共24小時的週末加班費,245x÷21.x5÷x×2×24=6x5.x6元。

x6年x月有兩個小時的週末加班,被申請人僅支付1.5倍的工資,尚拖欠x.5倍。245x÷21.x5÷x×x.5×2=元。

以上加班費相加,3.+6x5.x6+14.=1.x2。被申請人拖欠我加班費共1.x2元。

(二)x月份工資

x6年x月份,上班11天。245x÷21.x5×11=123x.。扣除x元伙食費(工卡4xx元的消費定額我刷了不到一半),被申請人尚欠我x月份工資元。

(三)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補償標準,和《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對工資的定義,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關於月工資的計算方法,被申請人應向我支付一個月工資(x5年x月至x6年x月的平均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3441.11元。詳細計算過程見證據附件。

以上被拖欠的加班費和x月份工資,以及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相加,1.x2+1x3x.+3441.11=556x.x1。我請求仲裁庭裁決,被申請人向我支付556x.x1元人民幣。

綜上,被申請人已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規定,特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請予支持!

此致

拖欠工資仲裁申請書 篇2

申請人:張,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號,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姚 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經濟技術開發區號,電話:

聯繫人:劉 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羅 職務:總經理

申請事項:

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30234元(自x0年9月至x2年3月止)。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3200 元。

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共計9826元。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自x0年9月至x2年3月的社會保險。

事實與理由:

x0年9月,申請人應聘進入被申請人質檢部擔任質檢員一職,雙方約定基本工資為1600元。進入公司後,申請人即要求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被申請人的負責人讓申請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時間再籤為由推脱,之後申請人多次要求與被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均未得到同意,在申請人工作期間,被申請人不僅安排申請人從事本職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標準,法定節假日加班也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至今未給申請人辦理任何社會保險,x2年2月,申請人因其親屬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後事,便向被申請人請假一個月,但假期結束,申請人回去繼續上班時,卻被告知工作崗位已滿,並拒絕為申請人安排其他崗位,此後,被申請人始終未給予正面答覆,被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變相辭退申請人。

綜上,被申請人已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規定,特依法提起勞動仲裁,請予支持!

此致

xx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張

二0xx年三月十九日

拖欠工資仲裁申請書 篇3

請人:王X,女,漢族,1x年10月29日生,住址:河北省辛集市,電話:

被申請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 地址:x市x區東二環,電話:

請求事項

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自x0年12月起x2年2月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各項社會保險。

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申請人的11月至2月份工資共計7000元。

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付的雙倍工資共計21400元整。

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20xx元整。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x0年12月27日應聘到被申請人處工作,職位為會計,試用期一個月, x1年1月27日經公司實際負責人董同意轉正,並註明轉正後工資為前三個月1800/月,其後工資為20xx/月,工資發放形式為轉賬支付,每月月末發上個月工資。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為申請人繳納相關社會保險。

申請人入職後工作兢兢業業,獲得了公司肯定,但在x1年下半年由於未能及時回收工程款造成公司財務緊張等原因,被申請人從11月份開始拖欠申請人工資,申請人於是在x2年初提出辭職,在向公司負責人董提出辭職並討要工資時均被其以公司沒錢、若辭職需等招到新的會計後辦理完交接等等理由拖延,故申請人又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到x2年2月底,現被申請人財務狀況改善但仍未惡意拖欠申請人的工資。

被申請人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應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賠償申請人自入職第二個月起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同時,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也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申請人因被申請人原因提出辭職,亦符合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因此申請人請求貴委依法支持相關請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拖欠工資仲裁申請書 篇4

申請人:銀某某,男,出生於x年×月×日,住北京市×

被申請人:北京某某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陽區

法定代表人:×,性別:職務:電話:

請求事項:

1、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40234。80元;

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所欠加班工資25%的補償金10058。70元;

3、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賠償金12084元;

4、依法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70元及所欠差額工資25%的補償金17。50元。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

事實和理由:

x年2月23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建立勞動關係,x年2月26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勞動期限至x年2月22日終止,其中x年2月23日至x年3月5日申請人擔任實驗員崗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x年3月6日至今申請人擔任現場調度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每天工作12小時。

x年8月15日至x年3月5日申請人擔任實驗員期間,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每天加班,一天工作12小時,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在申請人的強烈要求下,被申請人於x年3月6日調換申請人工作崗位,轉為現場調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但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一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12小時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度,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總工作時間遠遠超過法定工作時間,且不支付加班工資,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x年月日被申請人違反法律規定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標準二倍賠償金。

基於以上事實,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並給申請人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申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