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民事起訴狀

遺囑繼承不同於法定繼承,很多家庭因為爭財產而導致親情破裂,妻離子散,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遺囑繼承民事起訴狀,供大家閲讀參考。

遺囑繼承民事起訴狀
遺囑繼承民事起訴狀1

原 告:××,女,漢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上海市××區××路××弄××號××室

被 告:××,男,漢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證號碼:××

住所地:上海市××區××路××弄××號××室

訴訟請求

一、請求依法確認xxxx年11月20日的自書遺囑有效;

二、請求依法確認上海市××區××路××弄××號××室房屋為原告與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佔2/3份額;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系父女關係,原告為女兒(見證據一)。xxx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共同出資購買上海市××區××路××弄××號××室房屋一套【產證號:××】(見證據二),三人為共同權利人,各佔1/3份額。

xxx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立下自書遺囑,遺囑載明“本人××,女,生於××年××月××日,居住××路××弄××弄××號××室,為產權房,產權證號為××,本人佔有三分之一份額,本人百年以後(去世以後)我的產權份額全部歸女兒××(原告)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見證據三)

天有不測風雲,原告之母××於xxxx年5月2日因病醫治無效,不幸去世(見證據四)。現原告依遺囑欲辦理更名手續,但是遭到被告的無理阻撓,萬般無奈之下,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xxx年五月二十日

遺囑繼承民事起訴狀2

原告:A,女, xxx年9月19日生,漢族,

住址:略;電話:略 ;郵編:略

被告:B,男,xxxx年7月9日生,漢族,

住址:略;電話:略 ;郵編:略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判令確認本案的《遺囑》無效,並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本案遺產的折價款838200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本案是繼承糾紛案。本案的被繼承人是R。R出生於xxxx年4月24日,死亡於xxxx年12月3日。R死亡時的户口登記地為:xx市xx新區x路y弄z號404室。

本案繼承糾紛的爭議的標的物是座落在xx市xx新區e路f弄g號1701室的房屋(下稱係爭房屋)。由於在R死亡時,係爭房屋的權利人登記為R,因此係爭房屋應當是被繼承人R死亡時遺留的遺產。

本案的原告是被繼承人R的遺產的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被繼承人R生前既未結婚,又未生育過子女。被繼承人R的父親叫D,D生於xxxx年,死亡於xxxxx年。被繼承人R的母親叫M,生於xxxxxxxxx年12月5日,死亡於xxxx年3月21日。因為被繼承人R的父親和母親均先於R死亡,因此在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R的遺產將沒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在D和M的生前,D和M共生育有兩個子女,即,原告和R兩人(其中,原告是姐姐,R是弟弟)。由於D和M只生育有兩個子女,因此作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原告,應當是R遺產的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本案的被告B並不是被繼承人R的法定繼承人。原告之所以要把B列為本案的被告,並要求其支付本案遺產的折價款,是基於以下的四項事實:

(1)係爭房屋已經由被告B一人繼承。被告B是以受遺贈人的身份接受係爭房屋這一遺產的。被告B有權接受遺贈的依據是一份既沒有代書人簽名,又沒有見證人簽名的,且是由他人以打印方式,而代書的《遺囑》。這份代書遺囑寫道:“待我死亡後,上述房屋產權由B一人繼承”(根據代書遺囑內容,“上述房屋”是指係爭房

屋)。這一代書遺囑所註明的年、月、日是xxxx年11月26日。這就是説,這一立遺囑日離立遺囑人的死亡才六天。至於R是否在代書遺囑上簽名,xx市xx公證處在立遺囑人立遺囑以後的第五天,同時,又是立遺囑人死亡日的前二天,即xxxx年12月1日,才在其編號為(xxxx)滬浦證字第7210號《遺囑公證書》(下稱7210號公證書)上追認性地證明説:R“在前面的《遺囑》上簽名”,但是卻沒有寫明究竟是誰代書了這份關於遺贈的遺囑。

(2)xxxx年2月8日,xx市xx公證處根據被告B的申請,又出具了其編號為(xxxx)滬浦字第384號的關於繼承權的《公證書》(下稱384號公證書)。384號公證書證明説:“根據R的意願,R死亡時遺留的上述遺產由遺囑受益人B一人繼承” (根據384號公證書內容,“上述遺產”是指係爭房屋)。在384號公證書上,xx市xx公證處還捏造事實説:本處 “根據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所提供的未到場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的聯繫電話,向其他法定繼承人進行了核實”。事實並非如此,原告是本案被繼承人R的親姐姐,被繼承人R的唯一的法定繼承人。作為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原告從未接到過任何公證機構的要求核實的電話。

(3)依據384號公證書和被告B的申請,xxxx年3月15日,房地產登記處出具了權利人為被告B的係爭房屋的新的《xx市房地產權證》。

(4)xxxx年11月22日,被告B又把係爭房屋出賣給案外人W。其房地產的轉讓價款為人民幣838200元。

基於以上的事實,原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能夠獲得法院的支持。

其理由如下:

(1)作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原告是被繼承人R的遺產的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如果沒有遺囑,或者,本案的遺囑無效,那麼被繼承人R的遺產,包括係爭房屋就可以由原告一人依法繼承。

(2)本案的《遺囑》是無效的,因為這份由他人以打印方式,而代書的《遺囑》,不具備法定的代書遺囑的一切形式要件。對代書遺囑,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然而,本案的《遺囑》卻是一份既沒有代書人簽名,又沒有見證人簽名,而只有遺囑人簽名的打印件,以致這份打印的《遺囑》,究竟是由誰代書的,由誰見證的,都不得而知,更不要説,他們的簽名和註明年、月、日了。面對這樣的一份代書遺囑,誰敢確認其中的立遺囑人的簽名是真實的。

對本案《遺囑》中的立遺囑人的簽名,公證機構雖然出具了一份《遺囑公證書》予以證明,但是這份《遺囑公證書》又有什麼證明作用呢?不要説,它僅僅是一份獨立於《遺囑》的文件,也不要説,這份公證文件晚於《遺囑》整整五天,就是在這份遲到的獨立的公證文件上,公證機構也沒有寫明究竟是誰代書了這份遺囑,更沒有遺囑的代書人,遺囑的其他見證人的簽名和註明年、月、日。違法、草率、不負責任、視法律為兒戲,就是這份公證文件的根本屬性。

原告認為,作為一個法人,公證機構也應當在法律的範圍內行使其公證行為,即,它的代書人,它的其他見證人也應當依法在代書遺囑上簽名和註明年、月、日。而且,公證機構僅僅是一個證明單位。對代書遺囑,我國繼承法並沒有給予公證機構以任何特權,而僅規定了一個限制性條款,即“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至於怎樣辦理,當然應當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不折不扣地予以辦理,即,“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而且,本案《遺囑》的形式也不符合國家的《遺囑公證細則》的具體規定。《遺囑公證細則》第6條規定:“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本案的遺囑公證並不是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的,而是隻有一名公證人員在辦理。參與辦理此次公證的另一名人員是非公證員,其公證書上承認:是“本處工作人員H”。由於“H”是非公證員,因此“H”只能以見證人的身份參與公證。由於見證人依法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因此見證人“H”應當在本案的遺囑上簽名。然而,在本案的《遺囑》上,見證人“H”未簽名。很顯然,本案的代書遺囑只能無效。

(3)本案的關於繼承權的《公證書》也是無效的。首先,因為本案的關於繼承權的《公證書》是基於本案的代書遺囑而作出的,而本案的代書遺囑無效,因此本案的關於繼承權的《公證書》當然也無效。其次,該《公證書》的出具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如,國家的《關於辦理繼承權公證的指導意見》的第18條規定:“辦理遺囑繼承公證出證前應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法定繼承人,以瞭解他們觀點”。由於申請繼承的B,非被繼承人R的法定繼承人,其遺囑繼承又屬於遺贈,且被繼承人R還有法定繼承人存在,因此公證機構理應謹慎處理本案的繼承權公證,即,至少應當在“辦理遺囑繼承公證出證前應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法定繼承人,以瞭解他們觀點”。然而,該公證書在其出證前,卻從未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過原告,更未了解過原告的觀點。相反,還要捏造事實地説:其“根據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所提供的未到場的其他法定繼承人的聯繫電話,向其他法定繼承人進行了核實”。很顯然,本案的關於繼承權的《公證書》無效。

(4)因為本案的代書遺囑及其關於繼承權的《公證書》無效,而依據這無效的代書遺囑及其關於繼承權的《公證書》,而取得的係爭房屋,又被非法持有人被告B出賣給案外人W,因此被告B應當向作為合法的法定繼承人的原告,返還本案遺產的折價款,即係爭房屋的轉讓價款人民幣838200元。

鑑於以上的事實與理由,原告特向法院提出本案的訴訟。望法院能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新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A

xxxx年2月 日

相關知識

遺囑繼承的特徵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着被繼承人的遺願。

3.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4.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的效力。

遺囑繼承的條件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並且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口頭遺囑怎麼認定

有效的口頭遺囑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遺囑人必須是處在情況危急時刻;

(2)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3)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4)遺囑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處理遺產的真實意思。

上述四個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備該四個要件的口頭遺囑當屬無效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