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民事起訴狀的技巧

民事起訴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書面訴訟請求。

寫民事起訴狀的技巧

技巧一 明確為什麼起訴

為什麼要起訴,起訴的原因是什麼,是因為感情不合準備離婚;還是別人欠債不還要求債務人還款;還是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要求法院給個公道。從法律上説,就是當事人因何種民事權益被侵害或因何種事實發生民事爭議而向法院起訴。

起訴的原因直接決定了案件的類型,明確為什麼要起訴,才能明確起訴的目的和所要達到的訴訟結果。

技巧二 掌握相關法律規定

人們常説,要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打官司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裏所提到的“法律”,既包括如《民法通則》這樣的實體法,也包括《民事訴訟法》這樣的程序法。所以,在準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寫民事起訴狀時,瞭解和掌握相關的法律規定是非常重要的。實體法的規定,在涉及具體實例時再做具體闡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受理的主要規定是:

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10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受理的三條主要規定,掌握和領會這三條法律規定,對於如何寫好民事起訴狀是十分重要的。

以上三條規定,看似簡單,甚至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能背下來。但要真正領會和掌握,並靈活運用,絕非易事,本人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看到很多當事人、甚至代理律師或者法官,都不同程度地犯這樣或那樣的錯誤。不誇張地説,即使專業人士也是要用一生來不斷領會、掌握和運用的。即所謂學無止境。

技巧三 巧妙提出訴訟請求

可以説,整個民事起訴狀的“精點”之處就在於如何提出“訴訟請求”,訴訟請求的內容是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直接目的。

訴訟請求的提出要與訴狀中“事實和理由”部分相一致。事實,是你的民事權益被侵害或與他們發生民事爭議的客觀事實;理由,是事實基礎上按照相關實體法的規定你所擁有相關權利的依據。

客觀世界是紛繁複雜的,人們説,世界上沒有兩片相同的樹葉,世界上沒有兩個相同的指紋,同樣可以説,世界上沒有兩個相同的案件。不同類型的案件,案由不同,訴訟請求自然不同,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案件分為幾百種類型,即使同一類型的案件,因客觀事實和當事人的狀況不同,也導致了訴訟請求的不同。

所謂“巧妙”,就是説,你提出訴訟請求時的用詞一定要嚴謹、精練、準確,既要把請求表達清楚;又要“惜墨如金”。請求的內容要有具體事實和法律規定的支持。訴訟請求是分析研究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高度概括提出的。

訴訟請求是否適當,直接關係到案件的勝敗和結果,很多案件都是因為訴訟請求不當導致敗訴,或者沒能更大程度地實現自己的訴訟目的。

另外,訴訟請求的確立原則是要追求訴訟利益的最大化,有些案件雖然通過訴訟勝訴了,但因為訴訟請求沒有實現利益最大化,會給以後帶來很多麻煩或不利。現舉一實例如下:

技巧四 訴狀各部分的寫法—參考判決書寫

文書每頁一般應為23-24行,每行28-30字,頁邊距天頭大於地角,左空大於右空,在頁腳居中或靠右位置標註頁碼。

要求裝訂規範:正文為兩頁以上的,應使用在左空處粘貼的方法,不能用訂書機裝訂。

1.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起訴狀”(或“民事起訴書”,也有寫成“民事訴狀”等)。字號較內容要大,以二號字宋體為宜。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首行縮兩字),分別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具體住址、聯繫方式等。如果同案原告為二人以上,應當分別寫明。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應當按責任大小的順序寫明。如果原告或被告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後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和具體住址,及其與原告或被告的關係。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果有第三人,應寫明第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具體住址、聯繫方式等。如果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果原告委託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後或其法定代理人項後寫明代理律師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以及代理律師的聯繫方式。

(3)訴訟請求:(首行縮進兩個字格)寫明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問題。依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的不同請求,具體寫出。

2.正文:事實和理由(用3號仿宋體為宜)

(1)事實部分:(首行縮兩字)應寫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關係存在的事實,以及雙方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情節和後果。一般應以時間順序,既要如實地寫明案情,又要重點敍述被告侵權、違約等行為的後果。

(2)理由部分:(首行縮兩字)要根據案情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闡明原告對本案的性質、被告的責任以及如何解決糾紛的看法。説明自己訴訟請求在法律上的依據。

(3)證據:(首行縮兩字)寫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夠證明案情的證據的名稱、件數或證據線索,及證據來源。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等。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此致”空兩格、“___人民法院”另起一行居左頂格。

(2)具狀人(起訴人)原告(本人)簽名:如果是法人應加蓋公章(居右)。如果委託律師代為書寫起訴狀,可在原告(本人)簽名下方寫上代理律師的姓名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居右)。

(3)起訴時間:居右。

4.附項(首行縮進兩個字格)

本訴狀副本份數,訴狀副本份數應按被告(含第三人)的人數提交。

技巧五 常見問題説明和誤區糾正

1.紙張、筆、墨要求。訴狀用紙型號,現在普遍要求的是A4紙,同時,因為法院審理的案件材料最後需要裝卷歸檔,並長期保存,所以,訴狀最好是用黑色字打印,也可用碳素筆、黑色簽字筆、黑色或籃黑色鋼筆或毛筆書寫。但不能用打印後複印件、或鉛筆、圓珠筆或紅色筆書寫,以便法院長期保存。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法院是不會立案的。

2.“當事人”欄,均應寫明姓名(包括曾用名)、現用名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不一樣的,以身份證上的姓名為準;因某些案件與當事人具體年齡有關,所以最好寫明具體的出生年月日、對被告或第三人的出生年月日確實不知的,可寫明其年齡或大致年齡;要寫明具體單位及住址或辦公地址,以便於人民法院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儘量寫明電話等具體聯繫方式,便於人民法院電話通知開庭等相關訴訟事宜。

3.未成年人訴訟問題,原告是未成人本人,法律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這種情況下,父母不是原告,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所以,寫起訴狀時不要把父母寫成原告。同理,如果侵權人是未成年的案件,也只以侵權的未成年人為被告,並寫明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4.“訴訟請求”欄,應寫明具體的訴訟請求。充分體現法律規定的“具體”要求,否則起訴立案時,法院會要求重新制作起訴狀。如:只寫“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而沒有寫明具體請求數額等,法院是不會立案的。如果有多項訴訟請求,也應分別具體寫明。

5.案由問題,案由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定》結合訴訟請求決定適用,不屬當事人起訴確定的內容。

很多學者甚至律師主張民事起訴狀要寫明具體案由,本人持反對態度,原因是,法院判決書是必須寫明案由的,但起訴狀並不要求必須寫明具體案由,而且案由的規定也在不斷地充實和補充,目前民事案件就有幾百個案由,專業的法官或律師往往也很難把握準確,如果案由錯誤可能直接導致案件敗訴。實踐中這樣的例子並不少見。所以,案由交給法官來決定。

6.事實與理由,該部分是訴狀的主要內容,應緊緊圍繞訴訟請求,一般包括六個要素,即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結果和證據等。因為該部分的每一句話,都是為了證明原告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或者證明對方行為的違法性和違約性質,書寫時應以陳述事實和理由為主,詳略得當,切不可長篇大論像寫報告一樣;同時,不可用過激或侮辱性的語言。儘量簡單地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即可,因為現在法官工作量都比較大,如果起訴狀寫得過長,主次不分,道德感情成份過濃等,不僅會引起法官的反感,也顯示起訴者素質“欠佳”,也很難做到重點突出,這樣對自己是很不利的。要善於把複雜的事情簡單化,這種簡單是智慧總結的過程,是複雜的千錘百煉。

7.證據問題,有人主張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證據,目的是不想讓對方全部瞭解,以便開庭時給對方來個“突然襲擊”,讓對方“措手不及”,這是過去的習慣做法,最高院的證據規則實施後,要求在舉證期間向法院提交證據,超過舉證期限,等開庭時再提交的證據,可能不被允許質證,更不可能被法院所採納。所以,有保留地向法院提交證據是千萬使不得的。

因現在一般都實行庭前交換證據,所以,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一般不具體寫在訴狀裏,只是在訴狀後“附:起訴狀副本 份”後簡要提到“相關證據複印件 份”如果證據較多,最好另行按一定順序製作證據清單(表格),並簡要説明每份證據説明的主要問題,做到條理清楚,一目瞭然。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最好是複印件,如果有的法院要求提交原件,要注意要求法院出具收到具體證據的“收條”,以防萬一主客觀原因的“丟失”。

8.確定管轄法院(遞交的法院),應該符合法律規定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屬於仲裁(包括勞動爭議仲裁)、行政複議、刑事自訴的,不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即使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狀也應該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一般以被告所在地、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不動產所在地等確定管轄法院;同時根據案件性質、大小等,還存在級別管轄的問題,因“地方保護主義”的客觀存在,訴訟中選擇好有管轄權的法院很重要。如:最高院規定“廣州、深圳市所轄基層法院管轄爭議標的金額為600萬元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案件”,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在600萬元左右,可在起訴狀中請求601萬元或599萬元,來確定對自己有利的級別法院。實踐中也有為了讓案件由基層法院審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將900萬分成兩個各400餘萬元的案件在基層法院起訴。有關具體問題在後面實例部分還將進行分析和論述。

9.具體人(起訴人)部分,自然人起訴的,應該由本人簽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蓋章單位的公章。不可蓋財務章或合同章。

10.所附訴狀副本份數,副本的份數應該與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人數一致,立案時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交。需要強調的是起訴人自己別忘了保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