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圍擋設置及管理規定》(版)

為進一步規範圍擋的設置,強化圍擋的維護管理,保證使用安全,制定了《眉山市圍擋設置及管理規定》,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歡迎閲讀。

《眉山市圍擋設置及管理規定》(版)

眉山市圍擋設置及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圍擋的設置,強化圍擋的維護管理,保證使用安全,美化市容環境,根據住建部《城市容貌標準(GB 50449—20xx)》《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眉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xx年版)》和《眉山市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眉山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及彭山區的圍擋設置及維護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圍擋,是指為了將施工現場與外部環境隔離開來所採取的措施,包括採用各類砌體圍牆、各類材料構成的護體護欄等,主要有建築工地、儲備用地、已徵待建用地、市政建設、拆遷工地、臨時佔道裝修裝飾、外立面改造、臨時堆碼、杆管線開挖施工等臨時性護欄、圍欄和建成區域設置的永久性圍牆等。

第三條 圍擋設置及維護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屬地為主、部門監管、社會監督的體制。

第四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圍擋設置及維護管理的綜合協調,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監管工作:

(一)市城管執法局負責佔道裝修、佔道堆碼、市政園林開挖現場圍擋設置的監督和管理,並對設置在臨街面、影響市容市貌的圍擋進行監督管理;

(二)市城鄉規劃局負責永久性圍牆的規劃管理;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建築工地圍擋設置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封閉式小區圍擋的監督和管理,負責杆管線開挖現場圍擋設置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圍擋設置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已收儲城區市本級儲備土地圍擋設置的監督和管理;

東坡區政府負責拆遷項目完成後土地上圍擋的設置,並經市城管執法局和市國土資源局現場驗收合格後移交市土地儲備中心管理。

第六條 施工現場及待建用地必須設置圍擋。圍擋的設置、管理和維護由業主負責。

設置圍擋不得擅自佔用城市道路、廣場、路燈設施和綠地。因特殊情況,確需佔用的,應報相關部門審批並嚴格按審批的內容實施。

土地拍賣成交後,超過6個月不進行建設的,應設置綠籬圍牆。

圍擋設置涉及户外廣告宣傳的,應按照《眉山市户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設置,並報相關部門審批。

市政管線檢修、更換、維護應在滿足施工基本需要的限度內控制圍擋範圍;在突發性的市政管網事故搶修等緊急情況下,施工單位可以先行口頭報告、設置圍擋、組織修復,但應在24小時內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建築工地圍擋設置不符合技術標準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七條 設置單位應對所設置圍擋的安全負責,加強日常檢查、維護,保持圍擋穩固、整潔、美觀,並嚴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圍擋殘缺、破損、開裂、傾斜的,應當及時修復或更換;

(二)圍擋污損、褪色的,應當及時清潔、粉飾或更換;

(三)圍擋板面漏字少劃的,應當及時補正;

(四)圍擋亮化設施燈光顯示不全的,應當及時修復;

(五)建築材料堆放應與圍擋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六)圍擋與地面產生裂縫,垃圾、泥土(漿)等外漏(滲)的,應當及時修復或更換;

(七)工程建設完工後,業主應及時拆除施工圍擋,並清理現場;

(八)其他相關管理規定。

第八條 施工圍擋材質、結構應當滿足安全要求,符合行業發展進步趨勢。對存在交通安全隱患、設置在斷頭路上的圍擋,以及佔用城市道路等設置的圍擋,應當設置警示燈和安全警示標識。圍擋使用噴繪布裝飾時,色彩及圖案應當與周邊城市環境相協調。

第九條 距離交通路口20米範圍內的施工圍擋,圍擋設置的高度不得影響交通路口行車視距。

圍擋受施工條件限制,佔用道路過多、嚴重影響交通的,應當增設施工臨時便道,方便行人、車輛通行。因設置圍擋需臨時改道、變道的,應當設置指示引導標誌。

第十條 下列施工圍擋應當按照分類標準和規範要求設置:

(一)建築工地、市政建設等在建項目用地周邊應使用實心圍擋,在構造上採用磚砌結構或鋼構結構。

磚砌式結構,牆面以淺灰色為主,構造涉及應符合《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xx)和《施工現場臨時建築物技術規範》(GJG/T188-20xx)等相關的國家規範以及施工工藝,高度及樣式應符合《眉山市施工圍牆方案設計》,風格上分為傳統樣式與現代樣式兩種,傳統樣式提取“粉牆黛瓦”的設計元素,體現“古城古韻”的城市形象;現代樣式提取“米牆紅頂”的設計元素,體現“新城新貌”的城市形象。

鋼構式結構,採用角(方)鋼骨架結構,面板採用鍍鋅鐵皮製作,底色以淺灰色為主,表面粘貼宣傳噴繪布,高度不低於2.5米不超過4米,特殊情況經審批後,不超過8米。

(二)儲備用地、已徵待建用地的周邊應使用空花圍擋。

空花圍擋以鏤空的鐵藝欄杆為主,柱體和基礎採用磚砌結構組成,實現透景透綠城市景觀形象。柱體和基礎的構造設計應符合《砌體結構設計規範》(GB50003-20xx)和《施工現場臨時建築物技術規範》(GJG/T188-20xx)等相關的國家規範以及施工工藝,圍牆高度和樣式應符合《眉山市施工圍牆方案設計》。

(三)臨時佔道裝修裝飾、外立面改造、臨時堆碼、杆管線開挖施工,採用組合式PVC板圍擋或鋼構活動式圍擋。

PVC板圍擋,成色應在5成新以上,高度不低於1.8米,底色以淺灰色為主,頂部設置警示燈及照明燈,外立面設置反光警示標誌,外側設置0.2米高的護腳條形基礎。

鋼構活動式圍擋,設置採用鋼架結構可移動的矮圍擋,面板採用鍍鋅鐵皮製作。圍擋高度1.0米,底色以淺灰色為主,外側底部設置0.2米高的反光護腳,中部應設置反光條,線型施工場地兩端及中部應設置温馨提示及施工公告

(四)永久性圍牆。建成區域永久性圍牆應後退用地界限設置,小區透景圍牆距道路紅線不小於3米。圍牆內側應設置寬度不低於0.8米的綠化帶,並密植叢生竹類、分枝點低的樹葉稠密型樹木等植物遮擋。圍牆外至用地界限全部設置為綠化,並將其融入城市公共綠地。

第十一條 建築工程施工現場主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規格統一、線條清晰的“五牌一圖”,即工程概況標牌、施工單位及工地名稱牌、安全生產牌、安全目標控制要素牌、文明施工告示牌和施工現場平面佈置圖。

第十二條 禁止施工單位從事下列行為:

(一)堆放與施工無關的其他物料,搭設生活設施;

(二)利用施工圍擋作為搭建施工現場臨時用房的牆體使用;

(三)圍擋內水、土、漿及材料或垃圾外漏(滲);

(四)將圍擋做擋土牆使用;

(五)其他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

第十三條 設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圍擋專人維護管理制度,並建立防風、防汛、防雨雪等災害天氣的應急預案,加強維護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或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圍擋及時採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第十四條 各責任部門應加強圍擋的監管,對應當設置圍擋而未設置的,或者設置圍擋不符合標準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處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其他區縣的圍擋設置及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八條 原《關於規範眉山城區施工現場及待建用地圍擋設置和管理的通知》(眉城管執法發〔20xx〕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