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議案範例參考

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是攸關人身安全之人權保障,是家庭和諧的屏障,更是構建社會和諧的必要元素,各個先進國家,無不以立法的方式,推動反家庭暴力犯罪行為。

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議案範例參考

近年來,中國政府在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及執法工作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也獲得了明顯且有效的成果。目前,全國已有27個省區市制定了預防和制止家暴的地方法規,29個省、區、市出台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這些法規的生效標誌着全國婦女的權益得到了高度的重視以及實際的保障。xx年,全國婦聯與其它六部委聯合提出《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議稿,為中央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很多重要的建議。

為配合制止家庭暴力盡早列入國家立法計劃,支持全國婦聯對反家暴工作不遺餘力,本人促請國家制定全面、專門的家庭暴力法的問題上提出一些看法及建議:

一.統一反家暴法規的標準

現時全國很多的省、市和自治區都有針對反家暴的法規出台,但仍有部份的省、區、市還未制定相關的家暴法規,特別是一些農村地區,未能確切利用司法的手段來控制家庭暴力的蔓延,為了避免各地方政府在面對家暴行為的態度、家暴犯罪行為的定義、執法形式和懲治罰則等問題上出現差異,建議制定全國通用的反家暴法規,並將未婚同居、單親家庭、隔代家庭及同性家庭等的受害人納入家暴案件的保護範圍,擴大家暴法例的適用範圍,讓家暴防治工作深入全國各個地區,全面保障家暴受害人,以落實全面反家暴的效果。

二.綜合性立法加強現行處理家暴案件的規範

現行的刑法、社會治安處罰條例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對家暴行為已有實質性規定,但具體操作的處罰措施以及執行方式還是比較模糊,例如當遇到家暴發生時要往哪個單位投訴,受害人報案後的安全如何獲得保障以及會得到什麼協助,行為人會得到怎樣的處罰、處罰如何確切被執行等實在問題的處理方法,還是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以加強現行各地方法制對家暴案件的處理規範。

三.制定全國性涵蓋刑事、民事、行政等的綜合性立法:

xx年8月,我國第一份由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法院簽發的“人身保護令”,運用司法手段對受害人進行人身保護,為事後懲罰的補救手段變為事前保護的預防措施開闢了新途徑。事實上,家暴受害人即使已向外尋求協助,亦不能排除其繼續受滋擾的可能,引入“人身保護令”制度(包括“禁制令”、“遷出令”和“隔離令”),將民事責任列入反家暴法案的重要內容,不但免於受害人再次受到傷害,同時能夠突出法制對家暴行為的禁制、預防和保護的功能,建議制定全國性涵蓋刑事、民事、行政等的綜合性立法,讓防治家暴的工作更確實有力地執行。

四.立法規範各執法部門及人員的權責

對於警政、衞政、社政及教政等涉足家暴案件的人員,在家暴防治工作上必須履行的權責應當設立一定的準則,可制定家庭暴力防治資料手冊供相關人員參考,並教育其對家暴事件抱有正確的認知和價值觀,同時加強各相關部門以及人員間的協調,建議為處理家暴案件制訂相應的程序指引,包括危機評估、通報機制、問話技巧、蒐證指引和受害人安全計劃等,讓各部門及相關人員各司其職,以便結合資源,建構完整的家暴防治網絡。另外各地方政府、司法所、派出所、婦女組織以及小區等,各級防治家暴工作的相關單位對家暴投訴應及時處理,不得拒絕或推諉,並實行問責制,對有違規者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

五.立法達致控制及預防家暴的目的

反家暴立法的終極目的是對家庭暴力的控制和預防,建議在反家暴法中加入強制施虐者進行心理輔導及行為矯治,改善其偏差行為,根除不良習慣,使其重返正常家庭生活,是非常必要且意義重大的工作。矯治措施可包含行為治療、情緒治療、家庭觀念教育、婚姻教育等。

六.引進監督探視子女制度:

現行反家暴政策中,沒有就保護施虐者探視子女時作出不法事情的相應措施,反家暴法應引進監督探視子女的制度,規定施虐者探視未成年子女時,必須遵守相關規定,例如規定於特定場所探視子女、由第三人或相關機關團體監督會面過程、訂立會面時需遵守的事項、訂明施虐者一旦違犯規定的罰則等,政府可設立施虐者探視子女的特定場所,並配備保安人員等,讓受害人及其子女的安全得到最大的保障。

家暴防治工作除了藉助法律層面加以鞏固外,還要有賴社會以及教育層面的配合,建議降低受害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標準,讓任何階層人士都可以得到基本人權的保障。另外加強對社會大眾加強性別平等的宣傳教育,結合小區團體和民眾的力量,並透過新聞媒體開展推廣反家暴法案的宣傳工作,提高人們對家庭暴力的防治意識,同時增強男性對反家暴工作的認同和參與。

未來,冀望反家暴法案儘早列入國家立法計劃範圍,讓地方政府及民間小區家暴防治工作的力量與國家立法形成良性互動,為家暴受害人共謀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