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爭議案例(精選19篇)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1

田某、冉某訴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保險合同解除與保險人拒賠

【要點提示】 保險人未在法定期間內解除合同,喪失保險合同解除權。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 《解釋(二)》涉及條款:第八條 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存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的情形為由拒絕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就拒絕賠償事宜及保險合同存續另行達成一致的情況除外。

【簡要案情】 小田系田某、冉某之子。20xx年6月21日,田某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合同約定:投保人為田某,被保險人為小田,保險受益人為田某、冉某,投保險種為終身保險,保險期間為終身,保險金額為2萬元,如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將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合同簽訂後,田某按前述保險合同約定按期向保險公司繳納了20xx年至20xx年的保險費共計4500元。20xx年11月23日,被保險人小田因患肺結核死亡。田某認為屬於保險責任事故,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於20xx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的主要內容為“……經調查核實我公司發現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條款,……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該合同效力終止,……退還保單現金價值2116.74元……”。田某、冉某遂訴至該院,要求保險公司共同賠付保險金60000元。另查明,小田於20xx年和20xx年接受過肺結核診治。20xx年6月19日,田某在申請投保時,在填寫個人保險投保單告知事項第7條C項:“被保險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療過哮喘、肺結核、肺氣腫……等疾病”時,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險人小田均填寫為“否”。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田某在投保時就被保險人小田曾患“肺結核”的事實未向保險公司盡到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根據在案事實,保險公司於20xx年12月25日作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該載明的內容可以確認,從20xx年12月25日起保險公司就應當知道有解除事由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2

王某訴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 ——保險合同代簽名的法律後果 【要點提示】 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親自簽章。保險業務員代為簽字,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行為的追認。

《解釋(二)》涉及條款:第三條第一款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

【簡要案情】2 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張某與投保人王某是同學關係。在張某向王某推銷保險產品時,王某在外地出差,於是王某讓張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險費。張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險費,並代替王某在投保書上簽字。投保書所記載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王某,投保的險種為重大疾病保險,保險期限為終生,交納保險費期限為20xx年,每年應交納保險費金額為20xx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後,張某將保險合同及保險費發票交給了王某。此後,王某每年正常交納保險費,累計交費120xx元。直到20xx年,王某、張某關係惡化,王某遂起訴保險公司,以投保書不是自己親筆簽字為由要求退還全部保險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王某在張某代其簽署投保書後,取得了張某轉交的保險合同文本及保險費發票,應視為其對張某所實施的代簽約行為已經明知。在此後長達五年的時間裏,王某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交納各年度保險費的行為,即屬於以積極參與合同履行的方式表達了其對於張某代其簽約行為的追認。據此,法院認定王某追認了張某代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3

【簡要案情】

20xx年11月17日,吳某就其所有的汽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主險不計免賠特約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合同載明:1.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其中第十二條第(八)項中載明,保險車輛用於營運收費性商業行為期間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2.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十二條載明,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並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約定的免賠率免賠。其中,保險車輛同一保險年度內發生多次賠款,其免賠率從第二次開始每次增加5%,非營運車輛從事營業運輸活動時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失,按本保險保費與相應的營業車輛保費的比例計算賠償。3.附加險條款及解釋。其中載明,車上人員責任險系第三者責任險的附加險。在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第四條第(三)項載明,每次賠償均實行20%絕對免賠率。20xx年5月31日,吳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與案外人胡某駕駛的拖拉機相碰,致車輛受損及吳某和同乘人員於某、呂某受傷。交警大隊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胡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經法院判決,於某各項損失為28887元,呂某各項損失為955.30元,並胡某與吳某連帶賠償上述損失。吳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認為,吳某將其車用於營業收費,根據保險條款約定屬於保險公司無需賠償;對於於某、呂某的損失,同意根據保險條款約定的比例進行賠償。吳某認為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未向其交付保險條款,亦未就保險條款中關於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和按比例理賠所依據的免責條款進行必要的解釋和説明。吳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中所約定的免賠事由及免賠率是否屬於免責條款,以及該約定是否生效。本案中,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中關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約定,應當屬於《保險法》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就這些條款履行明確説明義務。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4

20xx年2月6日,蔡先生入職某勞務派遣公司,當天就被派遣到某傢俱公司工作,任操作工。20xx年8月21日,蔡先生在工作中受傷,經大興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其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標準八級。20xx年10月12日,該勞務派遣公司作出股東決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組長及成員均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20xx年3月8日,該公司辦理了註銷手續。蔡先生訴至本院,要求陳某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工傷待遇,並要求傢俱公司對上述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蔡先生在工作中受傷,並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其依法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陳某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唯一股東,作為其公司的清算組組長及成員,因公司註銷前並未支付蔡先生相關款項,故其應對相關款項承擔賠償責任。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蔡先生在傢俱公司工作時受傷,並被認定為工傷,故基於該工傷產生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傷殘津貼,該傢俱公司應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5

近年來,隨着黨和政府對民生問題的重視,不斷增加對農村衞生的投入,鄉鎮衞生院的基礎設施和設備條件普遍得到了改善,各地鄉鎮衞生院外貌煥然一新。但是,鄉鎮衞生院技術力量薄弱,服務能力差的問題仍然很突出,一些已經建好的鄉鎮衞生院由於缺乏衞生技術人員和必要設備,無法開診,造成資源閒置與浪費,發揮其功能更是一句空話。例如遼寧省錦州市75家鄉鎮衞生院近三年內全部得到了改擴建,有效解決了農民看病難問題。當地衞生主管部門採取了許多措施提高鄉鎮衞生院業務能力。

但是,仍然有19家鄉鎮衞生院由於缺乏技術人員無法正常開診,其功能無法發揮。即使是已經正常運行的鄉鎮衞生院,也存在醫療技術水平低,診治手段落後等問題,一些急重症患者不能得到及時有效救治。為此,建議加速推進醫療資源整合,通過調整醫療機構總體結構及佈局,實現醫療衞生資源重新組合和均衡配置,引導優良資源往基層延伸,讓有限醫療資源發揮最大效益,實現共同提升,共同發展。

一是整合城鄉醫療資源,組建區域醫療集團或醫療聯合體。積極推進醫療資源整合的議案由本站提供!

整合城市大醫院和基層醫療機構醫療資源,組建市、縣、鄉三級醫療機構構成的醫療集團。即以三級醫院為龍頭,以縣(市)醫院為支撐,以鄉鎮衞生院為基礎,通過人才、技術的緊密合作,管理體制相對鬆散型的聯合,組建醫療集團。集團內成員單位不依靠產權關係聯結,醫院性質、名稱、隸屬關係、產權所屬、人事關係均不變,保留獨立法人地位,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通過組建市、縣、鄉級醫療集團,藉助上級醫院技術上的扶持,整體提高集團內各級醫院的診療水平,重點扶持縣、鄉兩級醫院,加強內部內涵建設,切實提高其常見病、多發病及一般急危重症的搶救和診療水平,提高廣大農村居民的就近就醫率。

二是整合網絡資源,建立區域醫療信息共享平台。

整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機構信息化管理、社區衞生服務網絡、疾病預防控制系統等現有資源,建設通達本地區的醫療衞生行業包括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衞生院的一體化醫療衞生信息系統。主要包括:醫療信息共享平台、基本臨牀和管理信息的中心數據庫,通用的就醫卡以及醫療服務對外門户網站。通過醫療信息共享平台,實現全市各醫療機構包括社區衞生服務機構、鄉鎮衞生院、村衞生室聯網,實現居民健康檔案信息調閲共享,診療信息包括檢驗、影像資料信息共享,診療信息與居民健康檔案直接填充,以及財務審計和醫院安全的實時監控。

三是整合城鄉急救資源,建立城鄉一體的緊急救援體系

整合市級緊急救援中心、城區和各縣市、鄉鎮衞生機構急救資源,建立以緊急醫療救援中心為核心、分中心為樞紐、鄉鎮衞生院為依託,覆蓋城鄉的三級急救網絡體系,力爭使市區急救半徑控制在3-5公里,平均急救反應時間8-10分鐘,城市郊區和農村等地區平均服務半徑8-10公里,平均急救反應時間15-20分鐘的目標。邊遠地區由衞生行政部門確定。逐步實現統一指揮、科學順暢、運轉協調、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優質高效、專業化救治、可持續發展的緊急救援系統。

完善市級緊急救援中心建設,建立具有gps車載定位的醫療急救通信網絡指揮系統,建立緊急救援中心、急救站(緊急救援分中心)信息化聯絡系統。並逐步實現與110、119、112指揮系統的對接聯網。同時針對縣(市)救治能力薄弱的情況,建立急救能力強,速度快,設備先進的機動性緊急救援醫療隊。縣(市)出現重症搶救患者,緊急機動醫療隊第一時間趕到縣(市)在就近醫院實施搶救。實行急救力量和專家的下沉前移。切實解決縣(市)急救力量薄弱,偏遠縣、鎮、村急症患者生命搶救不及時的問題,實現市、縣、鄉急救資源共享。

通過資源整合,逐級帶動與幫扶,逐步解決基層醫療衞生機構技術力量薄弱,服務能力差的問題,實現城鄉醫療服務體系均衡發展,努力讓廣大人民羣眾享受到均等的醫療衞生服務。但醫療資源整合工作涉及面廣,操作也比較複雜,需要政府統一領導,需要得到全社會的關注和支持,從而保證資源整合工作切實受到實效。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6

案情介紹

趙某1981年8月20出生於莒縣棋山鎮某村,後曾就讀於淄礦集團高級技工學院。20xx年9月,趙某回到縣城所在地的山東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時住在單位職工宿舍。20xx年1月23日(大年七年級)16時30分,趙某駕駛摩托車從山東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鎮某村家途中,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縣大隊認定“趙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20xx年3月1日,趙某之妻何某向莒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趙某的工傷認定申請,被認定為工傷。山東某能源公司對該工傷認定不服,於20xx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傷行政訴訟。

爭議分歧

關於趙某的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形成了兩種意見。

一是不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可認定為工傷。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從居住地到工作場所之間的正常路線,趙某平時住職工宿舍,並非下班之後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認定為工傷。

二是認定為工傷。趙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鎮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該村有固定住所。20xx年1月23日又適逢中國傳統節日春節,趙某下班後自單位回家過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要件,應當認定為工傷。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法院在審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工傷認定行政案件時,要體現保護職工權利的原則,正確理解《工作保險條例》的規定。“上下班途中”應考慮職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離遠近及時間等合理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上下班途中”應理解為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單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包括職工按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以及職工加班加點後上下班的途中。趙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鎮某村居住。在農曆春節期間,趙某返回棋山鎮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趙某回棋山鎮某村家中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應確定是在“上下班途中”,應認定為工傷。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7

主要案情:20xx年10月10日8時15分許,胡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後座載有母親陳某)在省道秀裏線吳山鄉吉州村路段與閩DB6019號重型半牽引車相碰,造成陳某搶救無效死亡、胡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後經工傷認定部門查實:1、20xx年10月10日8時陳某、胡某下班情況屬實;2、胡某及母親陳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而死亡的;3、胡某及母親陳某上班的公司廠區內有安排職工宿舍且廠內有食堂。但由於胡某一家三人都是在公司上班,且職工宿舍內有安排廚房。為了節省伙食費的開支,一家人基本上是自已買菜、煮飯。

2、爭議焦點:用人單位廠區內有職工宿舍、食堂,職工下班時間後去購買日用品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工傷認定。

3、案件結果:工傷認定部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胡某的父親起訴到法院,一審未結案。

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xx]9號)。第六條規定:“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8

目前,全省現有中國小校食堂2337家,其中持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堂1818家,持證率約77.8%。近年來,隨着監管力度不斷加大,全省中國小校食堂食品安全形勢有所好轉。但是,由於不少學校特別是農村學校食堂硬件設施設備條件達不到規範要求,制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提升,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食物中毒事故時有發生,今年以來已發生5起,提升全省中國小校食品安全保障已迫在眉睫。

一、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主要措施

近年來,全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聯合教育部門不斷強化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督促學校落實食堂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目前全省大部分學校建立起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主抓並安排專職人員具體抓的食品安全責任體系,部分學校實行校領導輪流配餐制度。

二是加強對學校食堂的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每年在寒暑假前要求學校利用假期時間對不符合規範的硬件設備設施進行整改,開學初期組織全面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督促整改。全省90%的學校完成了首次監督量化分級評定。

三是加強宣傳培訓,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今年以來,開展對學校負責人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達3430人次,食堂從業人員培訓1.5萬多人次;此外還開展食品安全進校園活動,普及科學飲食知識和自我防範能力。

四是建立健全學校食堂監管制度。今年我局聯合省教育廳出台了《海南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學校食堂建設和食品安全管理。

二、學校食堂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按無食堂、無證食堂、持證食堂三類來歸納説明。

(一)全省學校當中有39.3%沒有食堂,學生就餐難。由於沒有就餐場所,學生到周邊小吃店或居民“小餐桌”就餐,食品安全風險難以防控。以瓊中、保亭、五指山三個農村義務教育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市縣為例,僅31.9%的學校有食堂,嚴重影響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

(二)現有學校食堂當中有22.2%無證經營,學生飲食安全難保障。沒有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主要原因是硬件設備設施條件達不到規範要求:1.食堂選址不規範,如離廁所等污染源太近;2.食堂建築結構破舊易損、排污不暢,難以維修及清潔衞生;3.佈局流程不合理,食品貯存、切配和加工場所混亂,易產生交叉污染;4.食品倉庫、加工操作區、就餐場所面積不足,難以滿足倉儲、加工和就餐需求;5.食堂設施、設備不全,或陳舊老化,功能不足。如缺乏足夠有效使用的餐飲具清洗消毒和保潔、食物冷藏或保温、防蟲害、食物留樣等設施、設備和器具。

(三)持證學校食堂中有48.1%監督量化等級達不到良好的規定要求,食品安全管理管理水平較低。監督量化等級一般甚至不予評級的主要原因除管理制度執行不嚴之外,與食堂設施設備條件不夠完備有關。不少學校食堂設施設備或加工器具陳舊老化,難以有效使用。有些學校食堂建設條件先天不足,如海口九小(濱海大道)食堂設在地下,通風、排水差,存在很大食品安全隱患。

三、加強學校食堂建設的建議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學校食堂基礎建設和食品安全工作,落實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的法定要求,切實抓好學校食堂建設,改善硬件設施設備,保障學生就餐條件和飲食安全。

將改善中國小校食堂硬件設施設備條件列入年度為民辦實事項目,落實建設資金。改造內容主要完善加工場所牆面裝修、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設備、冷藏設備、倉儲設施、留樣設備器具、就餐場所、油污和污水處理工程等。資金來源,省政府和市縣政府按1:1投入,具體可利用節約的“三公”經費解決。

落實食堂建設管理責任。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學校食堂建設改造項目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學校具體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業務技術指導,參與對設計進行前期審查,依法開展許可現場核查。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9

關於加快温州城市軌道交通規劃與建設的議案

改革開放以來,隨着温州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推進,人口在中心區高度集聚,對城市中心區交通產生了巨大的壓力。雖然先後5屆市政府連續努力,投入大量的財力、物力和人力,新建和拓寬了眾多的道路,但是我市現時的道路系統仍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需要,交通擁堵已成為阻礙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影響人民工作生活的突出矛盾。國內外城市建設的實踐經驗證實,單純依靠增加道路交通設施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交通擁堵問題,而建設城市軌道交通是主要的有效的解決辦法。

一、加快我市軌道交通規劃和建設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是解決人民羣眾“出行難”的重大民生和民心工程。從當前我市交通現狀來看,城市核心區的相當多路段高峯時段已呈飽和,擁堵路段越來越多,擁堵延續時間越來越長。以交通秩序混亂、安全保障水平不高、運輸效率低下為特徵的“出行難”已經成為廣大人民羣眾高度關注、反映強烈的社會問題,成為影響人民工作、生活的突出矛盾。建設軌道交通,是落實市委、市府提出的公共交通優先戰略的一項決策,是優化我市生活環境的重大舉措,更是兼顧眼前和長遠的羣眾根本利益,擴大市民出行範圍,節省出行時間,解決羣眾出行難矛盾的一項民生和民心工程。

2、是順應温州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建設沿海產業帶、建設温州大都市,是事關今後温州全局和長遠發展的兩大主題,而加快以交通為重點的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是實現這兩大主題的

前提條件和基礎。軌道交通的建成是一個都市型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象徵和體現,它完善了城市的基礎設施,提高了整個社會的運行效率,從而調整和優化我市發展佈局,為沿海產業帶平台建設和大都市建設提供必要和必須的交通環境,從而增強了城市功能。

3、是提高温州整個社會運行效率的需要。公交車、出租車、和私家車因為不具有準點到達功能而制約了它們的運行效率;與其相反,軌道交通運輸車以其快速、準點、運量大的絕對優勢,不僅使大量人羣節省了出行時間,而且滿足了他們準時到達目的地的需求,從而提高了整個社會的運行效率。

4、是構建資源節約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城市交通方式。軌道交通具有節約土地、運量大、耗能少、污染小、環保等特點,是資源節約型、環保型的城市交通方式。據國外統計資料表明:在土地佔用方面,公交車單位乘客佔用土地面積0.9m2-1.6m2/人,小汽車單位乘客高達26.7m2/人,而地鐵則只佔0.1m2/人。我市城區土地已是寸土寸金,再大量增建、擴建道路交通顯然是不可取的。在能耗方面,公交車和小汽車的能耗分別是軌道交通的3倍多和12倍。在環境保護方面,我市近年來機動車快速增加,尤其是牌照放開後,私家車數量更是突飛猛進;機動車污染物排放量已佔城市大氣污染物的40%以上。加快實施利用電力推動的軌道交通建設,可以有效減少汽車尾氣排放,改善城市空氣的質量,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

5、是改變我市城市交通滯後局面的需要。在我省,杭州和寧波兩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已熱火朝天地進行,這兩個兄弟城市的地鐵建設已按規劃鋪開。而我市的軌道交通處於規劃的前期。由於軌道交通工程技術含量高、影響面廣、時間跨度長,必需提前準備,未雨綢繆,等到交通擁堵不堪時再來研究,很可能為時已晚。

二、我市建設城市軌道交通的條件已具備

1、物質保障條件已具備。據市統計局今年3月27日發佈的《温州市20xx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表明,20xx年末全市常住人口達790.1萬人;全年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157.03億元;全年完成客運量已大大超過20xx年的26148萬人,即單向高峯遠遠超過1萬人/小時,接近3萬人/小時。換句話説,20xx年,温州的人口規模、經濟指標、客流規模指標均已符合國辦發[20xx]8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快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中對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輕軌申報的基本要求並接近發展地鐵的基本要求。

2、現在啟動我市軌道交通在時機上比較有利和合適。國家“”規劃中明確提出“有條件的大城市和城市羣地區把城市軌道交通作為優先發展領域”的發展戰略,表明國家對軌道交通已經擺上了重要的議事日程。而且,軌道交通工程浩大,技術要求高,相當部分是地下開挖作業,一條線的開工到建成往往需要5年以上時間,因此,應該超前規劃和建設,決不能等到城市

交通擁堵不堪時才建設。

3、我市城市中心區的主要路段交通流量已飽和,交通擁堵現象日益嚴重,而建設軌道交通是解決城市交通的最有效措施。

4、“出行難”已成為全市居民反映強烈的社會問題和突出矛盾,不僅影響了廣大羣眾的生活工作,也制約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成為“瓶頸”問題。

三、幾條建議

1、建立強有力的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要向杭州、寧波兩市學習,儘快建立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市發改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國資委、財政局、交通局、環保局、監察局、鹿城區政府、甌海區政府、龍灣區政府等主要領導為成員的温州市軌道交通規劃與建設領導小組,同時將現存的温州市鐵路建設領導小組撤消或合併在新建領導小組之內,並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2、抓緊編制《温州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及相關的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和預測、預研報告。

3、組織專家論證並落實《温州市城市綜合交通規劃》中尚未確定的軌道交通結構形式。

4、在列入《温州市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內容中的温州市軌道交通網絡建設規劃中,對擬建的“快軌1號線”、“快軌2號線”、“快軌3號線”沿線途經温州城市中心區的地下部分要有前瞻性的規劃和設計,建設為地鐵規模。

5、鐵路温州新客站啟用後,把原火車站改建為温州的軌道交通樞紐。

讓代表們深感欣慰和振奮的是,3月19日,我市首個科學的、規劃在先的濱江商務區地下空間利用規劃方案通過會審。該方案將未來地鐵建設納入整體框架,將地下第二層設計為未來地鐵站台兼車庫,超前地發出立體開發地下空間資源的強音。雖然該方案還只是個案,但是説明本屆政府對城市主要功能區建設的信心和規劃在先的新理念。

我們期盼:温州城市軌道交通早日結束規劃,這項重大民生、民心工程,能早日開工建設並建成。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10

市人大代表關於建設生態城市的建議議案

關於建設生態若干建議

生態城市是全球或區域生態系統分享其公共承載力份額的可持續子系統,它是基於生態學原理建立的自然和諧、社會公平和經濟高效的複合系統,更是具有自身人文特色的自然與人工協調、人與人之間和諧的理想人居環境。在生態

以發展循環經濟為核心、以加強環境立法,提高環境管理效率為手段,作為我市生態城市建設的重要立足點。

2、要規劃好生態城市建設中的幾個問題

建設生態城市首先要做好規劃,在規劃中要根據我市生態現狀和發展目標,優先考慮生態城市建設的城市經營成本問題、人力資源轉化問題、區域生態安全問題、以及增長空間控制問題,從而使城市生態設計建立在理性分析基礎上。

3、要加快形成五位一體的生態城市建設基本思路

把培育生態文化、塑造生態主體、構築生態產業、優化生態環境、創新生態制度等方面作為生態城市建設抓手,綜合全方位考慮才能真正又快又好地推進生態城市建設。

4、走均衡城市化之路建設生態城市

社會經濟城市化存在三種類型:滯後性城市化、均衡性城市化、超前性城市化。唯有均衡性城市化才能既確保資源充分利用,城市發展水平符合城市承載能力,又能避免用地緊張、環境惡化、大多數人生活水平下降等“城市病”的出現。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11

xx縣第xx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大會截止時間內共收到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6件,其內容為:涉及交通方面的5件,村幹部離退休養老保險1件。經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初步審定,確定將“慄鹹”公路修建作議案提出,其它5件轉為建議、批評和意見。

“慄鹹”公路所轄燕子鄉的三個村,鄔陽鄉的兩個村,共計42個村民小組,1200多户,5380人。建成“慄鹹”公路有利於解決5000多人行路難的問題,優化公路格局,縮短鄔陽通往縣城的公路里程和出境里程,打通南北通道,連通相鄰鄉鎮,形成網絡通道。

年月日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12

為預防學生在春遊途中、活動中出現的意外事故,保障春遊活動有序、順利、安全進行,以最快的時間進行實施救治,特制定此安全應急預案:

一、指導思想以《學校安全工作條例》為指針,認真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教育學生遵守各種安全法律法規,培養引導學生具備一定的自護能力,讓活動既突出意義,又安全愉快。

二、領導小組(安全事故處理領導小組)組長:常禹柱副組長:王普楊光華張有祥(村衞生室醫生)組員:項學祥樣和進王友壽常禹福陶玉文李正元陶亞平魏國華(志願者)劉磊(志願者)胡海濤(志願者)雷凱(志願者)職責:制訂本次活動的各種方案,事先實地踏看,使活動順利進行,處理活動中發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如後果嚴重事故在第一時間內上報都龍鎮中心學校和馬關縣教育局局。

三、具體應急方案:1.建立安全領導小組,分工負責(各班的安全由班主任負責)。如有帶隊老師不能處理的意外事故應馬上向領導小組彙報,同時邊處理邊等待,穩定學生情緒。2.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生在活動過程中發生摔傷等傷害、溺水等事故時,由跟班協調及有關上報事宜;由張有祥責組織人員現場解救、報警、嚴重的送醫院治療;同時控制學生的混亂場面(阻止學生圍觀)和二次事故現象的發生;3.按規定的時間路線排隊回校,每班學生分成若干組,由學生會成員負責自己組的安全。4.出發前下班老師點名,到目的地後再次點名,回程前,排隊點名後再返回。做到:高高興興春遊去,平平安安回校來。

四、工作任務及要求:1.各年級領導和年級組長一起負責統籌協調,安排各班的活動,力求做到趣味性強,學生喜聞樂見。2.注意安全、紀律、衞生,特別注意愛護綠化和保護環境(自帶垃圾袋),及時清點人數,確保活動圓滿成功。3.統一行動,有事及時聯絡,活動結束師生全部返校。

年4月8日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13

編號: 45

類型:

案由:

處理狀態: 已交辦

建議人: 王

附議人:

承辦單位: 主辦:XX縣財政局,會辦:XX縣編辦、XX縣人社局、XX縣教育局

正文: 建議內容:

X鎮幼兒園是X鎮內唯一一所學前教育機構,服務鎮內15個村、1個居委會,現有在園幼兒230人,受辦院條件限制,分了4個班,人員最多的班達60餘人,幼兒園暫設在X鎮中心國小內,教師全部僱請社會人員,老師無辦公室,幼兒無活動場所。x年,中心幼兒園投入施工,現已順利完工,但因各種條件及體制問題,至今還未投入使用,大門緊鎖,社會傳聞新幼兒園將採取公建民營模式運營,各位家長大多認為民營模式會增加羣眾負擔,大部分家庭將無法承受,且會降低校園安全保障和幼兒生活質量。

建 議:縣政府一是要採取措施,增加各項投入,保證師資和學前教育公用經費,確保新幼兒園x年秋季學期投入使用;二是按國家有關政策,保證每個鄉鎮建一所公辦幼兒園的模式,以減輕羣眾負擔,保障幼兒安全和辦學質量。

關於教育經費的議案3

x年,教育部等七部門下發治理教育亂收費規範教育收費工作實施意見,意見中明確指出:“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並明文規定“從x年秋季學期辦開始,每個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劃數(不包括擇校生數)的20,……在3年內取消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在《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x年高中階段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對招收擇校生的比例也由x年、x年的20以下,調整為本年新招生數(不含擇校生)的10。

隨着x年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政策的終止,普通高中學校教育辦學經費短缺更是“雪上加霜”。如:福建省邵武一中為省級一級達標高中校,現有教、職工為220人,x年秋季高一入學新生計劃設14個班級,以每班45名新生計,共計招收630名新生,擇校生比例為10,僅能招收63人,每個擇校生高中三年的擇校費為18000元,63名擇校生的擇校費為1134000元,加上630名正取生每人繳納1800元/每年的學費,共計113400元,兩項收入總計2268000元; 220名教職員工的30獎教績效工資、公積金、社保、醫保、失業保險以及年終一次性獎勵等加上學校辦公經費等方面的費用支出,一年的辦學經費支出需在400~500萬元之間,缺口達200多萬元。福建省南平一中為省級重點達標高中校,現有教、職工為302人,x年秋季高一入學新生計劃設20個班級,以每班45名新生計,共計招收900名新生,擇校生比例為10,僅能招收90人,每個擇校生高中三年的擇校費為18000元,90名擇校生的擇校費為162萬元,加上900名正取生每人繳納1800元/每年的學費,共計162萬元,兩項收入總計324萬元; 302名教職員工的30獎教績效工資、公積金、社保、醫保、失業保險以及年終一次性獎勵等加上學校辦公經費等方面的費用支出,一年的辦學經費支出約需600萬元,缺口近300萬元。且南平教師平均工資只有沿海地區教師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此外,近年來為改善辦學條件,滿足民眾對優質教育資源日益升温的需求,校園內的辦學設施新建和改擴建項目也使得普通高中校、尤其是一些省、市級的重點高中背上了沉重的債務,這更讓普通高中辦學陷入“債務深重”的境地。在普通高中學校辦學經費已然是“舉步維艱”之時,出台新的高中學校辦學經費保障機制勢在必行。為此建議:

1、統一省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下撥標準。為促進基礎教育均衡發展,公平、公正地保障基礎教育階段學生享有同等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階段高中教育發展的真實現狀進行調研,實事求是對高中生均公用經費額度重新認證、核算,科學核定並統一省級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財政撥款標準。對於經濟欠發達的市、縣,財政應給予必要的財政補貼或轉移支付。此外,還應建立健全與辦學成本、物價水平、財力情況聯動的穩定增長機制,以保障普通高中學校教育能穩步、有序的向前發展。

2、儘快清理公辦普通高中項目建設債務。針對公辦普通高中因改善辦學條件而導致的項目建設債務問題,政府相關部門應積極作為,在清理核實鎖定公辦普通高中債務的基礎上,通過合法途徑減輕、減除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債務利息,並規劃減除普通高中校債務的時間表,切實減輕普通高中學校的辦學壓力,防範學校財務風險,促進高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在滿足未來教育發展需要的建設項目,應引導學校科學規劃、勤儉辦學,從嚴審批學校建設項目,嚴格控制學校建設標準,切實落實建設資金來源,建立健全基本建設債務控制長效機制。

3、依法保障普通高中教師的合法權益。依照《教師法》,政府有關部門應努力確保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本地公務員的平均水平,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對承擔省、地、市示範性高中校、辦學質量獲社會認可且高層次人才相對集中的重點高中,如一級達標普通高中校,應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以此調動教師教書育人的積極性、穩定教師人才隊伍。

4、對普通高中辦學經費實施有效監管。在出台新的普通高中辦學經費保障機制的同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對普通高中教育辦學經費進行有效的監管。確保財政下撥的每筆經費都使用合法、合理,避免辦學經費錯位使用現象;對於普通高中階段教育的資金分配比例應公開、透明,便於加強監督。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14

關於加強中國小生交通法規安全意識的建議

在中午放學的時間,我們經常可以看到從波斯坦路、文化路各所學校裏的學生蜂擁而出,亂成一團糟。大馬路上,有的互相嬉戲打鬧、有的做深沉狀閒庭信步慢悠悠的幌,很多同學視人行道如無物,這種現象實在要不得!為創建平安輪台,我們縣委、縣政府下工夫在各各路口、路段增設了巡警,在平時的放學時間,這些巡警都能很好的維持這一路段的交通秩序,但如果我們的學生都能夠自覺遵守交通秩序的話,這些巡警也許就不會這麼累了吧。只能説,這些學生根本不尊重別人的勞動成果,根本上説是老師未盡到宣教的責任。現在看好象是沒出什麼事,等出事後就晚嘍!希望公安交警教育司法等部門能將交通(或聯合其他部門)法規安全工作從細微如手,做到從小做起從我做起,強化安全意識,杜絕不守法的事情發生,亦可做為學生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來抓。這樣,在他們步入社會後一定會為創建平安和諧社會環境起到積極作用。天下父母也有責任指導自己的孩子遵紀守法,幫助他們成人、成為有益於國家社會的人。初為人父的我也不例外,遂有了上述細微感言。柬納!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15

安徽代表團 童海保

議案主題:我國憲法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然而幾十年來立法跟進緩慢,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建設仍不盡完善,建議全國人大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建立健全與中國國情相適應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一、案由

我國現階段社會處在發展變革之中,由於經濟體制轉型,原有的社會問題依然存在,新的社會問題如階層分化、老齡化、貧富分化、看病難、失業等社會風險又日漸突出,國民對社會保障法制化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但現有的法律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主要依靠行政規定,立法進展緩慢,國家缺少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我國憲法規定的社會保障制度所面臨的一系列實際問題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持,根本大法缺少相應的基本法配套實施。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是 關乎國運,惠及子孫 的大事。

(一)世界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立法的現狀。

當今世界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都很重視社會保障立法。工業革命發源地的英國,早在1601年就頒佈了《濟貧法》,實施以救濟貧民、失業者為主的社會保障制度,20世紀初又制定了《老年贍養法》、《國民保險法》等一系列法案,並於x年合併為《社會保障法》。美國的羅斯福總統於x年就簽署了《社會保障法》,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險、公共補助、兒童保健和福利服務四類,後經多次修正,又解決了老年和失業保障問題,形成系統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保障項目達300多個。而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特別是制定基本法,比世界發達國家落後了半個多世紀至幾個世紀。我國新憲法自1982年實施以來,至今幾十年沒有一部綜合的社會保障法,僅在20世紀90年代制定了《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等少量法律規範,且保障力度不足,缺乏可操作性。而居於社會保障核心地位的社會保險法律制度仍顯空白,現行的《保險法》社會保障功能弱化,屬於民商法體例。隨着我國國際地位的升高,尤其是考慮到我國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作用,我們確有必要拉近立法差距,制定一部較系統的、適應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障基本法。

(二)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現狀。

目前,我國尚無一部綜合的社會保障法律規範,立法進程緩慢,現行的法律法規存在缺陷日益明顯。

一是少而零散不成體系。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的甚少,且其內容並非主要適用於社會操作性層面。由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也不多,大多是相關部委頒佈的各種規章,往往以 規定 、 試行 、 決定 、 意見 、 通知 、 暫行辦法 等形式出現,而地方行政規定基本都是以 紅頭文件 形式發佈,不僅層次偏低,與社會保障的法律地位不相符合,而且比較分散,體系不健全,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的色彩較濃,各人自掃門前雪,也就談不上正確統一實施。

二是社會保障發展不平衡。首先是城鄉發展不平衡,我國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造成城鄉收入中城鎮的 高福利 與農村的 負福利 的反差,農村社會保障除傳統的社會救助、優撫保障外,其他社會保障基本全無,至今仍未建立真正意義上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農民承擔天災人禍的能力難以樂觀,有的甚至弱不禁風。其次是社會保障補助支出不平衡,根據國家統計年鑑中的數據資料計算,從社會保障補助支出佔財政支出的比重來看,全國為5.29%,各地區則從1-14%分佈,懸殊較大;從財政社會保障支出佔財政支出比重來看,全國為11.47%,各地區在3-25%之間分佈,差距更明顯。再次是保障標準不平衡,存在着保障標準高低並存的現象。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發達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300元以上,而有些地方則不足10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較大的地區差異。農村則只能靠家庭養老、土地養老、儲蓄養老、互助養老,保障係數脆弱。

三是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不順。城鎮和農村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救災救濟等分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衞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管理,相互之間的資金無法進行統籌協調,且統籌層次較低,僅養老保險在部分地區實行省級統籌,其他保障項目基本都是市(地)級統籌,甚至一些項目僅處於縣級統籌層次,出現少部分地區保障有餘,大部分地區都保障無力的狀況,嚴重製約了資金的協調平衡。

四是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混亂。由於沒有嚴格的法律制度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他管理部門在資金管理上較為混亂,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以權謀私的腐敗現象屢屢發生。有的貪污、挪用數額巨大;有的動用資金賭博甚至出境賭博;有的轉移資金,投資生財,出現虧損,無法挽回;有的虛報冒領,層層剋扣。真正到受救助者手中的往往是廖廖無幾,甚至空有其名,而受救助者還矇在鼓裏,以致本來就很有限的社會保障資金失去保障作用。現行的社會保障法規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其產生的負作用,必須儘快解決,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三)我國制定社會保障基本法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我國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衞生事業。 該條第二、第三款還規定了對殘廢軍人、烈軍屬和盲、聾、啞及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社會保障。黨的xx大報告也指出, 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早在1962年,我國的 七五 計劃中就明確提出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互助、優撫安置等項目,對社會保障制度的內容作出準確概括。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依據充分、有力,經過幾十年的努力,立法條件也基本成熟。

一是現行法律法規奠定了立法基礎。現行的法律規範雖然量少面窄,卻對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羣體建立了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並正在建立由國家、單位、勞動者三方共同負擔的養老保險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量的行政法規及地方的政策性規定,實施中既積累了經驗,也發現了存在問題。這些為國家制定綜合的社會保障基本法創造了有利條件。

二是國家正在努力實現社會保障制度的三個轉變。社會保障模式由 國家型 向 保險型 轉變;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模式由 現收現付制 向 國家積累制 轉變;社會救濟由被動式向積極推進式的 再就業 工程轉變。實現三個轉變的過程,也就是我國社會保障立法的發展過程,為制定較合理的基本法提供了有力條件。

三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義務主體形成多元結構。我國雖是一個人口眾多、生產力水平不高的發展中國家,但實行改革開放、搞活經濟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連續幾十年保持了快速發展勢頭,在世界各國中鮮為少見,我國的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已今非昔比,發展經濟促進立法,加強立法保障經濟發展是相輔相成的。更何況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實踐中已形成義務主體多元結構,國家不是惟一的義務主體,處於主要義務人地位,企事業單位、僱主和勞動者都是義務主體,獲得保障的公民權利與義務是相統一的。義務主體的多元化,為建立適應中國國情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開闢了途徑。

二、建議

我國憲法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至今尚未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法律保障制度,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立法不規範,內容不統一協調,難以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各種社會風險問題,特建議全國人大制定綜合性的社會保障基本法,並逐步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一)立法形式。以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基本法》的形式,明確規定我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項目內容、運行規則、適用範圍、籌資方式、管理體制、管理機構、監督機制、糾紛裁處、訴訟程序、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

(二)立法規劃。由於我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制度發展不平衡,應立足於全國一盤棋的思想規劃立法,哪些法律需要立即制定、哪些現有法律法規應當完善、哪些地方性法規應當清理、哪些應當通過政策來調節、哪些問題應當授權地方政府等,需要通盤考慮。制定基本法統一各單項法律法規,逐步制定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優撫)法、社會保障基金法、社會保障爭議程序法,並修訂完善現有的其他保障法。然後授權國務院及有關部委、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或者其他配套實施的規定,以建立健全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三)保障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柱,應借鑑世界各國的經驗,建立起廣覆蓋、多支柱,自保公助型或民辦公助型的保障基金。基本法宜突出以下重點環節:一是規範社會保險費的徵繳管理辦法,真正建立起 税務徵收、財政補助、社保審核、銀行發行、審計監督 的新型社會保險基金,一律按列入成本、費用的全部工資及企業所得税應税額核定企業繳費基數,按個人所得税應税額核定個人繳費基數,加大清欠力度,對於有意拖欠行為,應從銀行帳户強行劃撥並加大滯納金比例,確保不發生新的欠費。二是強化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機制,設立收、管、支相對分離的職能機構,把基金運營職能從基金管理機構中分離出來,由獨立的、市場化營運的、符合條件的銀行、保險公司、基金會等作為基金的營運機構,使社會保障基金徵繳權、保管權、營運權、發放權分屬不同機構,相互制約監督。三是健全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機制,建立社會保障機構的內部監督、監察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實行社會保障基金定期審計並向人大報告和向社會公開、公示制度,遏制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髮放中腐敗現象發生。

(四)農村社保。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最薄弱的一面是農村社保,基本法應設專章保障農民 生有所養、老有所靠、病有所醫、殘有所助、災有所救、育有所教 的需求。農村社保目前亟需解決的主要問題:一是縮小城鄉和地區差距,合理界定發達地區、中部地區、西部地區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按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消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建立與城鎮相近的社會保障制度。二是建立醫療和災情保障制度,按照 自願量力、因地制約、民辦公助、共濟受益 的原則,建立覆蓋全體農民的以政府補助為主、農民自籌為輔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以政府補助與社會幫助相結合的社會救濟救災制度。三是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轉變傳統的家庭養老為家庭與社會養老並舉,把增強土地養老能力與發展土地外養老保障結合起來,並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把企業、僱主必須及時、足額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金列入勞動合同必載條款,在法律上明確規定 誰用工、誰養老 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應包括城鎮職工)。四是建立社會保險轉移制度,將進城務工人員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當地們回到農村時自然轉移到當地農村社會保險體系。

(五)失業保障。目前,城鎮城工下崗的失業保障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在各國的失業保險制度中大都對享受失業保險金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 非因本人原因導致失業 是大多數國家的共同規定。基本法應明確失業保障的範圍,對無端挑剔就業崗位或惰性的無業人員作出必要的限制,並不宜片面強調政府為失業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更應該為每一個具有勞動願望與勞動能力的人提供再就業的制度保證,按照 大市場、小政府 的理念,改善就業機制,拓寬就業門路,增加就業機會,把失業保障與再就業工程緊密結合起來。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16

關於加強殘疾人文化生活及社會保障的提案

一、案由:

近年來,我市的殘疾人事業有了一定發展,殘疾人的生活狀況有了明顯的改善,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就業和扶貧等工作也取得了較好的成績,殘疾人無障礙設施(盲道、輪椅斜坡和停車泊位等)有了很大進步。但我們還不能盲目樂觀,更不能把成績估計得過高。與國家要求和殘疾人事業發展較快的城市相比,我市的殘疾人事業發展得還不夠均衡,在一些工作上存在差距和死角。特別是我市對殘疾人事業工作缺乏理性認識,某些工作僅僅流於表面或被動應付,缺少積極主動的態度去抓緊抓實;沒有將殘疾人事業當作一張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擴大對內對外影響的政治品牌去打造。因此,有關部門不作為只有安頓勞累之苦,而缺少開拓創新之功。

在殘疾人工作上,我們缺少甚至沒有在國內叫得響的活動、榮譽、名次、品牌。比如,近幾年來,我市沒有舉辦過較大規模的殘疾人文藝匯演和特殊體育運動會;沒有以市政府的名義,對殘疾人自強模範和扶殘助殘先進個人、集體進行宣傳、表彰和獎勵;沒有在媒體上開闢殘疾人事業的欄目或節目以及開展“殘疾人事業好新聞”評選表彰活動;沒有爭辦過全國性殘疾人文體活動或工作會議;殘疾人的特殊教育工作滯後於全國乃至全省水平;福利企業生產出現滑坡,殘疾人就業十分困難等等。

應該強調指出:上述問題的存在,既不是我市沒有經濟實力,也不是受工作條件限制,關鍵在於有關部門對科學發展觀缺乏政治敏鋭力,對建設和諧社會缺少科學理解力,對發展殘疾人事業缺失開拓創新力,所以才導致了我市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不協調、不適應的情況,進而影響和妨礙了殘疾人事業的健康發展。對此,廣大殘疾人頗有微詞。

二、建議:

為了動員社會力量,弘揚人道主義精神,營造一個良好的輿論氛圍及和諧社會環境,儘快扭轉我市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不協調、不適應的局面。

1、成立市殘疾人事業宣傳文體工作組織委員會。組委會主任由市委主管宣傳和意識形態工作的副書記或政府副市長兼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文明辦、文廣新局、體育局、教育局、日報社、總工會、團市委、婦聯、社科聯、文聯和殘聯等部門負責人蔘加。具體組織、領導、協調和指導全市殘疾人事業的新聞宣傳、理論研討、文藝活動、體育競賽等工作。省殘聯下撥到市殘聯政策補助款應透明監督並及時發放。

2、市殘疾人宣傳文體工作組委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部署一個時期殘疾人事業新聞宣傳、理論研討、文化藝術、體育競賽工作,要求有關部門認真做好有關會議、調研、演出和競賽的籌備事宜;作好“全國助殘日”“世界殘疾人日”“盲人節”“聾人節”“愛耳日”的慰問宣傳慶祝活動;在媒體上開闢殘疾人專欄或手語節目,設立“殘疾人事業好新聞獎”和並對成績突出者進行表彰獎勵;幫助殘疾人作家協會出版“殘疾人作家叢書”,並在資金上予以傾斜;組建市殘疾人藝術團進行巡迴演出,宣傳人道主義思想,展示我市殘疾人良好形象,為殘疾人事業募集資金;組織優秀殘疾人事蹟報告團,向全社會宣傳殘疾人自強不息的事蹟,營造殘健共融的良好氛圍;與國際國內殘疾人組織進行聯繫,開展交流,擴大社會影響,提升我市對外形象等等。

3、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推進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工作。鑑於我市近年來福利企業數量大幅度減少,殘疾人按比例就業難以推進的情況,市政府相關部門應對我市福利企業和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採取應對措施或起草、出台相應的政策,對假冒福利企業進行的清理、整頓;因房租,水電氣,人力等成本增加,對幫助殘疾人就業的優秀企業進行扶持或政策優惠。才能使更多的企業家投入辦慈善。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17

編 號:議第25號

代表姓名:塗軍峯、範 薇、吳建新、鄒玉鳳、趙曉梅、董新明

王翠紅、尹為國、塗 君、朱玉忠、段曙明、馮永春

類 型:工交財貿

內 容:

城市公交和農村道路基礎設施作為直接為羣眾服務、涉及千家萬户的公共產品,是改善和提升人民羣眾生產、生活的根本保障。市委、市政府[20xx]1號文《關於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意見》提出,要“大力提高基本服務能力和水平,大力提升人民羣眾的生活質量”,20xx年全市115件為民辦實事項目中,涉及到此方面的就有兩項,同時,程希書記在我市基本實現現代化的調研報告中也指出,“到20xx年,城鎮居民公共交通出行分擔率預計為15%(分擔率=乘坐出行總人次÷出行總人次×100%),這不僅需要政府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投入,切實改善道路狀況,增加公交數量,還要積極引導居民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這充分表明市委、市政府的重視程度和決心。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市對城市公交的年財政預算額僅200萬元(從20xx年起),縣鄉道路大中修改造資金尚未列入財政預算,這給實事項目的順利實施帶來很大難度,而人民羣眾的呼聲又很高,迫切要求增加城市公交的運營頻次和質量,進一步提高縣鄉道路的完好率,確保安全暢通。

就城區公交而言,目前在營的8條線路41輛公交車大多數執行的是1元票價,而運營成本卻節節攀升,造成運營線路和運營班次越多虧損就越多,且公交車的使用年限(8年或50萬公里)和尾氣排放(pm2.5即產生的可吸入顆粒)也有硬性要求,這對於企業而言也確實不堪重負,從而使服務質量和檔次有所下降,形成羣眾不滿意,企業有怨言,最終必然導致城市公共交通的發展緩慢甚至停滯。

就縣鄉道路而言,我市現有的787.24公里農村公路(其中縣道217.24公里、鄉道570公里),自20xx年相繼建成使用以來,已經陸續進入大中修階段,羣眾以各種方式反映的洪謝線、青長線、劉陳線等59公里縣道和寧通公路南北輔道等60公里鄉道破損尤為嚴重,社會反響較大,如若不加緊修復,國家投入巨資建成的公路,必將在短期內毀於一旦。而據向有關部門瞭解,實施對縣鄉道路的路面大中修,經費是困擾他們的首要問題,迫切需要解決。

為此,從改善民生、服務發展的大局出發,我們建議:

1、適當增加城市公交的財政補貼額,從今年起每年至少增加20輛公交車,新增公交線路兩條,並能在今年優先解決新增20輛公交車的資金缺口(新型、低排放的公交車市場價在40萬元左右),同時,參照周邊城市的通行做法,能予建立正常的財政預算補貼機制和監管機制,並能夠在在今年調增公交補貼預算並逐年增長20%以上,以有利於城市公交的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滿足羣眾的出行需求,圓滿實現上級考核我市到20xx年基本現代化的“公共交通服務水平”硬性指標。

2、對縣鄉道路大中修,按照“先急後緩、先計劃內後計劃外”每年合理安排一定的財政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並多形式鼓勵社會各界援助、援建,以確保已建成的縣鄉道路不至於因較少的維修資金不到位,而花巨資重建或者改建,造成國家資產的浪費。

年月日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18

x代表團

提議案人或單位:

李南起漢孟路,北至袁衝鄉,是我市連接河南鄧州,一條重要跨省通道,全長21公里,於x年建成通車,全程為水泥路面,x年修復刷黑為柏油路。

李多年來為服務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但由於袁衝鄉礦產資源豐富,常年向外輸出,造成超載車輛屢禁不止,目前日交通量平均達3255輛,其中超載車輛佔60%以上,李xx大部分路段路基下沉,路面破損,給過往車輛和行人造成嚴重威脅,也給袁衝鄉經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重修李是老區袁衝鄉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袁衝鄉地處丘陵崗地,經濟基礎差,“要想富,先修路,”李目前狀況嚴重製約了袁衝山石資源,荒地資源,水資源,生態旅遊資源,紅色文化資源豐富,重修李必將成為袁衝鄉開發資源,促進發展的助推器,重修李是以人為本,維護民利的迫切需要,李是袁衝鄉人民生產,生活的交通大動脈,目前,李已嚴重影響人民羣眾的正常生產,生活需要,羣眾要求重修李呼聲日益強烈。

解決辦法:

1、多渠道籌措建設資金。重點是向上級交通部門爭取建設資金,同時積極爭取國家移民,扶貧及拉動內需資金,地方適當配套,多渠道爭取道路建設資金。

2、高質量搞好道路建設。提高施工質量抓好公路路肩培土,和排水系統建設等配套建設,加快施工進度,構建和諧暢通李。

3、經常化加強道路養護。公路“三分建,七分養”,建立道路養護隊伍,設置養護班和超檢站,健全日常養護制度,落實日常養護按理,延長公路運營壽命。

保險合同爭議案例 篇19

《關於進一步加大分佈式光伏政策支持力度的提案》

為更好地推動我國分佈式光伏發展,江蘇愛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鑫明光(中國)控股有限公司等會員企業建議:

1.提高可再生能源附加,保障已安裝分佈式光伏的穩定收益。建議將現有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1.9分提高到3分錢,來解決現有的補貼資金缺口以及未來光伏裝機量大幅增長的問題。針對當前部分百姓不相信20年的光伏補貼政策能夠持續,收益的不確定性導致分佈式光伏發展受阻等問題,建議國家出台文件保障20年補貼的穩定性。

2.出台國家標準對部分建築類型強制安裝分佈式光伏。建議出台國家標準,對滿足以下條件的既有和新建建築強制要求安裝分佈式光伏系統,來促進分佈式光伏的發展:1)年綜合能耗超過1000噸標煤的工業企業;2)年用電量超過300萬千瓦時的商業企業;3)新建建築屋頂面積達20xx平方米以上;4)萬元工業增加值能耗高於1.5噸標煤的工業企業。

3.出台政策針對多層住宅小區以及高壓自管小區鼓勵物業安裝分佈式。民用多層住宅由於存在產權共有問題,往往要取得整棟單元樓的鄰居認可才能安裝光伏系統,高壓自管小區的用電也存在產權界定問題。建議出台政策鼓勵小區物業來出面安裝分佈式光伏,並實現與業主利益共享。

4.免除分佈式光伏發電增值税。免除分佈式光伏發電產業的增值税,作為促進分佈式光伏發電的重大財税政策實施。

5.簡化流程解決併網難的問題。建議國家出台政策,簡化和統一併網要求條件與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