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合同爭議案件法律依據

辦理合同爭議案件時有相關參照的法律依據,其中收錄了針對不同性質案件的合同法。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關辦理合同爭議案件法律依據的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辦理合同爭議案件法律依據

辦理合同爭議案件法律依據的核心

《辦理合同爭議案件法律依據》提供税收案件法律依據的特點,在第三部分收錄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與税收刑事案件有關的部分法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的有關懲治偷税、抗税犯罪和有關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的兩個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犯罪等三個司法解釋。

第一部分涉及20多個税種,根據徵税對象的不同,此部分包括所得税、貨物和勞務税、財產税和其他税四類。精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等八個法律文件作為主體法,總結歸納操作過程中的實際應用問題,併為之製作適用指引,指明解決問題的具體法律依據。

第二部分税收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為主體法,收錄税務登記、税收減免、税收執法、納税擔保等方面的十一個法律文件。由於篇幅所限,《辦理合同爭議案件法律依據》沒有將相關法律文件全部收錄。例如《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涉及抵税財物拍賣、變賣,但《辦理合同爭議案件法律依據》並沒有收錄《抵税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類似的情形《辦理合同爭議案件法律依據》儘量在腳註中註明,讀者可以根據腳註中文件公佈日期和文號查閲相關法律。

此外,《辦理合同爭議案件法律依據》還附錄了《個人所得税納税申報表》、《企業所得税扣繳申報表》等法律文書格式,供讀者參考使用。出版説明我社自20xx年開始推出的“辦案依據叢書”在廣大讀者中產生了良好的反響,受到了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專業法律工作者,以及普通公民、高校師生的好評。

此次,我社以法律法規立、改、廢的最新進程和法規編纂技術方面新的成果為基礎,全新推出“新辦案依據叢書”,以期滿足當前讀者對法律工具書越來越高的要求。“新辦案依據叢書”吸收了法規編纂的新技術並有所創新,同時也借鑑了圖書出版市場越來越個性化的趨勢,力圖體現三大特點:

一、簡約。本叢書通過“主體法條文及適用指引+配套法律依據”的結構,貫徹“精深加工,形式簡明”的法規編纂理念,將複雜的法律體系化繁為簡,努力使每一《辦理合同爭議案件法律依據》都做到編排簡約、一目瞭然。

二、容易掌握,使用方便。各個分冊的“主體法條文及適用指引”部分向讀者提供了掌握相關法律領域總體狀況的線索,同時提供了大量具體適用問題的檢索指南。“配套法律依據”相應地收錄了各個文件。當然,由於篇幅有限,我們沒有收錄全部相關文件,但通過一些技術處理,我們儘量在有限的腳註當中説明了相關信息。

三、個性化。叢書分冊的設計充分考慮到讀者閲讀習慣的多樣性,多以熱點法律問題為線索,允許內容交叉但突出個性。

辦理合同爭議案件法律依據的內容

第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條文及適用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 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 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 合法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 合同法律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對合同主體的要求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 合同形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主要收錄了辦理合同爭議案件的相關法律依據和法律適用疑難點,在編輯上着重突出實用性、時效性和便捷性。第一部分合同法條文及適用指引,是辦理合同爭議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據。第二部分是配套法律依據,是辦理勞動爭議案件用到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綜合部分,收錄了《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等與合同法緊密相關的基本法律、司法解釋。

辦理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一、建設方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時,其與施工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效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儘量維護合同效力出發,在其第一條和第四條,將無效合同分為以下五種情形: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是公認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三是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四是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五是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

上述五種無效合同,在具體律師的實務中,一般情況下,是不難理解的。但是,某些工程在進行建設施工發包時,其工程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甚至土地使用權也不在發包方名下,該工程可能並不合法,那麼在此情形下承、發包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如果承包方不知建設方沒有規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與之訂立施工合同,那麼就可以認定建設方存在欺詐,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如果承包人明知建設方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與之訂立施工合同,那麼可以認定承發包雙方存在故意串通,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朱樹英:《工程合同實務問答》157頁 法律出版社20xx年3月第1版)。

二、建設工程中普遍存在的銀行“見索即付履約保函”之性質及其效力問題

建築工程中“見索即付銀行保函”,又稱無條件履約保函,是指由銀行應工程承包方的請求向發包方(業主)出具的、承諾在接到發包人以某種約定的形式通知要求時,即支付一定數額的款項以保證承包方履約的一種保函。發包人向銀行發出“索賠通知書”,銀行在接到通知後就必須支付保函額,而不論承包人是否存在異議。

(一)、“見索即付銀行保函”的法律性質

建築工程中“見索即付銀行保函”,其實質系獨立擔保的性質。在獨立擔保中,擔保人承擔着不可撤銷、無條件的付款責任,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保函規定的證明文件(有時甚至只要求提示由受益人自行開立的申請人違約的證明和索賠書),擔保人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

(二)、我國《民法通則》、《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對國內“見索即付銀行保函”等獨立擔保形式的合法性,實際上是持否定態度。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在國際融資擔保實踐中已大量存在以獨立擔保作為保障債權實現的擔保方式,但是,在1986年我國頒佈的《民法通則》(第89條)仍將擔保合同明確定位為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時隔20xx年,1995年頒佈的《擔保法》雖然借鑑了國外擔保立法與慣例的先進理念,尤其是注意到1992年國際商會公佈的《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對實踐中大量存在的獨立擔保的專門規範,並在立法用詞方面為傳統、典型的擔保方式之外的擔保創新實踐留下一定的空間,但是在我國這一專門的擔保立法中仍未明確把獨立擔保作為獨立的擔保方式。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典型的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

(三)、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亦明確否認國內獨立擔保的法律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最高法院也屢次以判決形式否定獨立擔保在國內經濟活動中的有效性。如在“湖南機械進出口公司、海南國際租賃公司與寧波東方投資公司代理進口合同案”(1998最高人民法院經終字第184號判決書)的判決中指出:擔保合同中雖然有“本擔保函不因委託人的原因導致代理進口協議書無效而失去擔保責任”的約定,但在國內民事活動中不應採取此種獨立擔保方式,因此該約定無效。[7]目前,否認獨立擔保合同效力的主要理由是獨立擔保存在極大的欺詐和濫用權利的可能性,損害擔保人的權益。有的學者甚至認為,擔保人開出無條件付款的獨立保函無異於“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