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要求

企業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xx大和xx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關於“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約束等手段,營造誠實、自律、守信、互信的社會信用環境,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守合同、重信用”的要求,在總結近年來工商總局和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守重”企業公示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完善各項制度、規範工作流程、統一公示標準、明確努力方向,通過對市場主體合同信用行為的正向激勵,探索信用監管,落實寬進嚴管,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二)基本原則

“守重”企業公示活動遵循下列原則:

1.自願申報。是否參加“守重”企業公示活動,由企業自主決定、自願報名參加,企業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負責。公示機關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2.公正公開。對企業的評價由“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軟件依據企業填報信息測評形成,公示機關不搞評比達標。公示活動的標準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各企業之間規則平等、權利平等、機會平等。

3.動態監管。對公示企業的合同信用監管通過抽查等多種方式實施,以屬地管理為原則,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貫穿整個公示期間。

4.社會監督。在公示期內,公示機關在其網站公示企業的相關合同信用信息,社會公眾可以對企業合同信用信息的真實性進行監督和投訴舉報。

(三)目標要求

逐步完善全系統統一的“守重”企業信用標準體系和評價軟件,建立健全科學規範的各級“守重”企業公示工作制度和工作機制,推動各地“守重”企業公示活動的普遍開展,提升企業合同信用建設水平,努力營造鼓勵誠信、懲戒失信的市場氛圍,全面深化商務誠信建設。

二、“守重”企業公示的概念、範圍及職責分工

(四)概念

“守重”企業公示,是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自願申報的基礎上對企業合同信用信息等進行記錄並向社會公示的行政指導活動。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託合同行政監管職能組織開展的旨在推進企業信用建設的“守重”企業公示活動,是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五)範圍

全國範圍內依法登記註冊的符合申報資格的企業均可申報參加“守重”企業公示活動。

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授權,具有獨立資產、實行獨立核算、對外獨立簽約的,通過申報資格審核後可申報參加“守重”企業公示活動。

(六)職責分工

工商總局、省級和副省級市以及省轄市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包括直轄市所轄區縣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意見要求,分級開展“守重”企業公示活動。

工商總局負責對全系統“守重”企業公示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總局“守重”企業公示。各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總局公示活動的落實、公示資格審查等,並負責本地區“守重”企業公示工作的制度設計、組織開展和指導監督。

三、“守重”企業公示活動企業申報條件及工作流程

工商總局公示“守重”企業,採取企業自願申報,各地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審核資格,總局公示的方式,公示相關企業過去兩年的合同信用記錄,公示期為兩年。

(七)企業申報條件

申報參加工商總局“守重”企業公示活動的企業,應當自成立起至申報之日滿七年、規模較大、市場佔有率較高,且在企業和品牌的社會影響力、合同信用管理、合同行為、合同履約狀況、經營效益、社會信譽等方面達到較高水平(詳見附件)。

企業所在地區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已開展“守重”企業公示活動的,申報總局公示的企業,除須滿足上述申報條件外,還應當是當地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已公示的企業。企業所在地區省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未開展“守重”企業公示活動的,按前款規定的企業申報條件辦理

省級及省級以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開展“守重”企業公示活動,應參照上述規定,申報上一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公示的企業,應當是下一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已公示的企業。

(八)申報、審核工作流程

申報企業應向住所地省轄市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包括直轄市所轄區縣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工商、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