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銀行業服務企業走出去加強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

為規範銀行業服務企業走出去經營行為,加強各類風險防控,銀監會印發了關於規範銀行業服務企業走出去加強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

關於規範銀行業服務企業走出去加強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
中國銀監會關於規範銀行業服務企業走出去加強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xx〕1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銀行業協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共建“一帶一路”、推進國際產能合作的決策部署,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經營行為,提升支持企業走出去服務能力,建立服務“一帶一路”建設長期、穩定、可持續、風險可控的金融保障體系,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明確戰略定位。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綜合分析客户需求、外部環境以及自身優勢,確立差異化、特色化的戰略定位,統籌境內外機構佈局和業務發展,制定並實施統一的境內外發展戰略規劃。

(二)加強重點領域服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貫徹落實“一帶一路”戰略,為企業走出去和國際產能合作提供優質金融服務。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結合自身服務企業走出去的戰略定位,主動對接重點領域重大境外項目建設,支持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國際產能合作和經貿產業合作區建設。

(三)豐富金融服務方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圍繞走出去企業的有效需求,加強有利於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與自身風險管控能力相匹配的金融創新,拓展國際化融資模式,積極開展出口信貸、項目融資、銀團貸款、貿易金融、投資銀行、跨境人民幣業務、金融市場、全球現金管理、資產管理、電子銀行、金融租賃等相關金融服務。

(四)加強公司治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涵蓋境外機構與業務的公司治理原則和框架,明確相應授權和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決策、執行、監督、激勵、問責等治理運行機制,提高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確保境外機構和業務發展符合自身整體戰略。

(五)強化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持續提升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加強與境外機構和業務有關的戰略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合規風險、國別風險、環境與社會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操作風險的管理。高度重視綜合經營帶來的跨境跨業風險,健全覆蓋所有境外機構與業務的並表管理框架。

(六)鼓勵良性競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境外項目管理規定,加強與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以及我駐外使領館的信息溝通,對未按照規定取得相關備案或核准文件的境外項目,不得提供融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恪守商業倫理,堅決反對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祕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健全責任追究制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針對境外業務中各類違反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細化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屬失職、失察導致風險事件發生的,應根據事件調查結果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重大風險事件,應嚴格落實“雙線問責、上追兩級”要求。

(八)加強保障能力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快完善內部經營組織架構,嚴格內部政策和程序,加強總分行管理及條線管理,建立健全全球客户管理體系,提升境內外協同效應。完善境外信息系統建設規劃,提升基礎數據質量,提高網絡安全防護水平,全面加強信息系統對國際化運營的支持能力,滿足境內外監管當局對機構報告、系統安全、數據安全、反洗錢、客户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建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加快培養既精通金融業務,又熟悉境外法律、税務及監管制度的複合型國際化管理人才隊伍。

二、加強信用風險管理

(九)完善授權授信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境外授權管理,定期評估境外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業務需求和當地監管要求,重檢或調整授權政策。加強境內外統一授信管理,將同一法人(集團)客户開展的境內外各類授信業務納入客户綜合授信額度。完善涵蓋境內外風險敞口的集中度風險管理框架。

(十)強化盡職調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獨立、全面、深入、審慎的原則,加強境外業務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深入分析項目所在地經濟、法律、政治和社會環境,審慎評估項目盈利能力和相關風險,獨立研判項目可行性。

對產能合作項目,應綜合分析其銷售渠道、目標市場容量和競爭優勢,審慎評估未來還款能力;對境外項目所涉及的工程承包商等第三方機構,應調查其是否符合當地監管、法律、環保等要求。

(十一)堅持自主審貸。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企業走出去,應依據“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商業化原則自主審貸,嚴格把關,注重風險管控和成本約束,審慎判斷項目收益,科學評估項目自身現金流的覆蓋能力,科學設定合同條款,落實還款來源。

(十二)加強貸後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境外信貸資產質量的監測分析,根據境外項目的授信規模和風險,實施差異化貸後管理。對於風險較高的境外貸款業務,應加強現場檢查與監督,密切關注工程進度等情況,強化資金監管,防範信貸資金挪用和逃廢債等行為。當客户出現重大風險情況時,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緩釋風險。對當地無分支機構或代理行進行有效貸後管理的非出口信貸類業務,應審慎介入。

(十三)加強擔保管理和風險分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遵守境外業務所在地擔保相關法律法規,審慎評估保證和抵質押品的合規性、充分性及可執行性,跟蹤監測抵質押品價值變動、抵質押比率和保證人的擔保能力。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與相關保險公司、境內外同業及保理商等機構的合作,通過貿易保險、項目保險、組建銀團、國際保理等方式,合理分擔風險。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政策性承保業務,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計算貸款風險權重,進行貸款分類。對於採取上述風險分擔機制的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仍應注重全流程風險管理,加強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切實履行本機構在風險分擔機制中的義務。

(十四)防範重點領域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跨境併購貸款業務,應綜合考慮併購方的資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財務穩健性、自籌資本金充足情況,併購標的的市場前景、未來盈利、國別風險、併購協同效應等因素,充分考慮併購過程中的交易操作風險和業務整合風險,審慎介入週期性行業及跨行業的境外併購項目。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內保外貸等跨境擔保業務,應加強融資第一還款來源分析,審慎評估借款及擔保主體的風險承受能力,並嚴格遵守跨境人民幣業務和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三、加強國別風險管理

(十五)健全國別風險管理體系。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與本機構戰略目標、風險敞口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國別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國別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應經董事會批准。董事會應充分履行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職責,確保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實施。

(十六)完善國別風險評估評級程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國別風險評估和內部評級程序,對已經開展和計劃開展業務的國家和地區逐一進行風險評估和評級。在制定業務發展戰略、設定國別風險限額、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和審批授信時,充分考慮國別風險評估和評級結果。

(十七)提升國別風險限額管理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完善國別風險限額管理信息系統,夯實業務數據基礎,在綜合考慮跨境業務發展戰略、國別風險評級和自身風險偏好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設定並細化覆蓋表內外項目的國別風險限額,定期進行評估和調整。當特定國家或地區風險狀況發生顯著變化時,應提高評估和調整頻率。

(十八)健全應急處置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國別風險的監測、研判,開展國別風險壓力測試,分析風險傳染渠道,制定國別風險應急預案。明確在不同情況下應採取的風險緩釋措施,通過交易結構安排和法律安排等,緩釋特定國家風險。

(十九)嚴格計提國別風險準備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要求,充足計提國別風險準備金,並根據國別風險的變化予以動態調整。

四、加強合規風險管理

(二十)加強合規體系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健全境內外合規風險管理體系,加強合規文化建設,明確合規政策和程序,強化獨立的合規職能,確保合規要求覆蓋所有機構、業務、條線、操作環節及人員。董事會應對經營活動的合規性負最終責任,高級管理層應切實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監事會應加強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合規管理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

(二十一)加強日常合規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做好境外機構和業務相關監管規則的跟蹤分析和合規培訓,對合規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和報告,完善合規風險應對預案。新型跨境業務以及新開發的境外業務的立項、研發、開辦等應納入合規風險管理體系,實現合規風險的全流程管控和全面覆蓋。

(二十二)加強合規資源配置。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境內外法律法規、監管要求、境外業務複雜程度等因素,合理設置總行(公司)和境外機構合規崗位,配齊合規人員。境外機構合規工作主要負責人應具備豐富的合規工作經驗,熟悉相關國際監管規則和當地法律及監管要求。

(二十三)做好客户准入把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瞭解你的客户”原則,全面瞭解客户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狀況,以及當地經營環境,必要時還應瞭解“客户的客户”等情況。特別是深入調查客户是否存在洗錢、恐怖融資、偷税漏税、違反勞工法、侵害知識產權、製假售假、違反海關管理規定等違法違規或不良行為記錄。

(二十四)加強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嚴格遵守境內外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及時錄入、更新制裁名單,對借款人、匯款人、借款及收款單位的主要股東、高級管理人員受制裁的情況進行動態審查。加強反洗錢系統的開發和維護,滿足反洗錢工作數據採集、篩選、分析和報告的電子化需求,加強可疑交易的識別和報告。根據境內外監管要求,履行資金凍結、向監管部門報告等義務,防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利用本機構從事支持恐怖主義、洗錢或其他非法活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框架下,正確使用客户信息,按照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監管要求,加強客户隱私保護,積極維護客户合法權益。

(二十五)加強監管溝通。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與境外機構和業務所在地監管部門的溝通,積極配合相關監管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將境外機構與當地監管當局溝通的重大事項向我國監管部門報告。

五、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

(二十六)重視境外業務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借鑑赤道原則及其他國際良好做法,高度重視客户及其重要關聯方在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中面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督促其建立健全環境和社會風險控制體系,制定並落實相關行動計劃,嚴格遵守當地環保、產業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對能源資源、農林牧漁、重大基礎設施及工程承包領域的環境和社會風險,在提供項目融資及貿易融資時應給予特別關注,必要時可徵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或向合格、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諮詢。

(二十七)實施環境和社會風險全流程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評估走出去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將評估結果作為項目准入、評級和管理的重要依據,並在貸款“三查”、貸款定價和經濟資本分配等方面實施差別化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境外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監測,對存在重大風險的項目,應加大跟蹤力度,及時採取風險緩釋措施。

(二十八)維護當地民眾權益。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督促客户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在項目建設、公司運營過程中努力增加當地民眾的就業、教育等發展機遇,尊重當地文化、宗教和社會習俗等。

(二十九)增進與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督促涉及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户建立申訴——迴應機制,及時受理並回應項目建設或公司運營所在地民眾、非政府組織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理訴求。

(三十)加強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境外機構和業務相關的信息披露,做好公關交流,防範聲譽風險。對存在潛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境外項目,應與客户事先約定,以適當方式及時披露項目名稱、主要投資者和承包商名稱、授信金額、環境影響評價情況等關鍵信息,主動加強與利益相關者溝通,接受公眾監督。

六、完善境外機構佈局

(三十一)完善境外重點國家和地區機構佈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做好境外機構佈設的中長期規劃,加強前期評估工作,綜合考慮自身戰略、客户業務需求、自身風險管控能力以及目標國家的政治、經濟、法律、社會和競爭環境,重點在走出去企業相對集中、對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需求或潛在需求較大的區域完善佈局。

(三十二)合理選擇境外機構形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評估自身境外經營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合理選擇代表處、分行、子行或子公司等形式設立境外機構,遵循市場化原則進入目標國家和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通過發展代理行和戰略合作伙伴、加強與當地同業合作等方式,擴大服務半徑。

(三十三)防範跨境併購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跨境併購,應客觀評估自身跨境管理能力和資源調配能力,全面、深入瞭解目標市場環境,確保跨境併購符合本機構戰略規劃、業務整合產生協同效應,審慎分析併購可行性和交易可操作性,合理確定併購價格及風險緩釋條款。

(三十四)加強境外機構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全面、清晰的境外機構管理制度,明確總行(公司)與境外機構之間的權責邊界、報告路線等,加強內審、合規、風險、信息技術等條線管理,強化檢查與問責,確保境外機構經營活動得到總行(公司)的有效管控。

七、加強監督管理

(三十五)加強境外機構佈局准入監管。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銀行業金融機構走出去的統籌協調機制,加強規劃指導,做好機構准入監管工作。

(三十六)加強境外業務非現場監管。監管部門應完善非現場統計制度,加強國別風險數據採集,定期開展對境外業務發展與風險情況的監測分析。監管部門應將境外業務作為非現場監管會談及外部審計會談的重要內容。

(三十七)強化境外業務現場檢查。監管部門應重點檢查境外機構的合規、風控、信貸管理體系建設以及境內外業務關聯情況,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國際化經營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對存在問題的境外機構及時採取監管措施,並對違規機構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三十八)加強跨境監管協調。監管部門應搭建跨境監管交流平台,充分發揮談判、磋商、對話以及監管聯席會議的作用,加強與境外監管當局的信息共享與合作,並就各方關切的重要問題加強交流與協商。

(三十九)充分發揮自律組織作用。中國銀行業協會應做好行業自律管理,建立信息平台和合作機制,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境外經營過程中的溝通、交流、協調和合作,避免惡性競爭,維護銀行業聲譽。加強開展對“一帶一路”沿線和國際產能合作重要國家的研究,定期發佈國別風險研究報告,組織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一帶一路”、國際產能合作和企業走出去培訓工作。

(四十)建立企業境外投資合作黑名單制度。中國銀行業協會應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行業協會及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繫,根據企業違法違規及不良行為等情況,建立境外投資合作企業黑名單制度。明確列入黑名單的企業標準,定期更新黑名單並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發佈。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將符合黑名單標準的企業信息報送銀行業協會。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境外業務、設立境外機構參照本指導意見執行。

20xx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