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關於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意見》推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發佈的《關於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意見》將於20xx年推行,下面是相關內容,歡迎閲讀。

福建省《關於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意見》推行

記者從福建省環保廳獲悉,《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公佈,決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在環境高風險領域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意見》規定,一旦發生環境污染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害,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及時向第三者支付保險賠償金。

六類企業應投保 投保費用雙方協商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指以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因其污染環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害依法應付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

根據這項制度,福建將在以下行業的相關企業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重金屬污染行業;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產生量或本年度預計量在10噸及以上的企業,從事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等危險廢物污染行業;使用尾礦庫,且環境風險等級根據環保部《尾礦庫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試行)》評估結果為較大及以上的企業;石油加工業、管道(石油、天然氣)運輸業、化學藥品原料藥製造業、合成革行業、擁有Ⅲ類以上移動輻射源的企業等其他環境高風險行業;曾經發生《福建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的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國務院規定或者國務院授權環保部門會同保險監管機構規定應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其他情形。另外,鼓勵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

根據規定,企業辦理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時,可就責任限額和保費數額與保險方協商確定,投保後,保險方和投保企業應共同委託專業機構,從投保第1年開始開展每年不少於1次的“環保體檢”,投保企業應對“環保體檢”中發現的問題積極進行整改。企業投保期滿應當及時續保,並按照規定做好環境污染防範,企業投保期間未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續保時保險方應當降低其保險費率;企業未按照規定做好環境污染防範,或投保期發生環境污染事故的,續保時保險方應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和責任限額由保險雙方協商,以合同形式確定。

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保險公司及時理賠

根據《意見》規定,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後,投保企業應當及時通知保險方,保險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及時履行賠償義務。保險方對投保企業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理賠的依據有兩部分,由環保部公佈的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推薦機構或者委託專家團隊,受保險方會同投保企業委託,就第三者損害出具相關鑑定評估意見;已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環境侵權民事訴訟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可以直接作為理賠依據。

《意見》要求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時,堅持政府引導,堅持應保盡保,堅持源頭預防,堅持及時理賠,到20xx年,在全省構建保障齊全、運行良好的污染責任保險市場機制,有效防範環境風險,降低環境污染損害,促進環境質量改善。《意見》還就賠償範圍、除外責任、保障措施等問題作出規定。

據瞭解,此前,泉州已有企業嘗試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泉州市保險行業協會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已有數十家企業投保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投保企業在當地環保部門和相關保險公司引導下,就繳納保費和承保金額等事項面對面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對這項創新制度的出台進行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