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傳演講稿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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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接班人。教育和培養好青少年,是我們中華民族永葆生機和活力的根本大計,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基礎工程,是全黨全社會共同的社會責任。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青少年的培養教育,為青少年成長提供了良好的條件,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長。但是,我們應該清醒在看到,近幾年來,侵害校園的案件以及學生犯罪時有發生,嚴重破壞了學校正常的學習、教學秩序。我們一方面對侵害校園的犯罪要進行嚴厲的打擊,另一方面,也要加強校園治安環境的整治的工作,提高自我防衞能力。我今年所要講的題目就是《嚴厲打擊侵害校園犯罪,提高自我保護能力》。

法制宣傳演講稿4篇

一、侵害校園犯罪的主要類型。

從我縣幾年來審理的刑事案件來看,涉及到侵害校園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幾個類型:

(1)盜竊罪。

所謂的盜竊罪的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祕密手段(比如採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機),盜取別人的財物,就是我們平常所説的“小偷”、“扒手”等。依照我國刑法規定,盜竊數額較大的(1500元以上),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或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15000元能以上),要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類犯罪最多,如:

1、蔡某某進入校園盜竊案。蔡某(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尤溪縣洋中鎮某村)由於長期迷戀於打遊戲機,而產生盜竊尤溪縣洋中中學電腦的邪念。1998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夥同蔡尊燦攜帶二根鋼筋及騎一輛三輪自行車竄到洋中中學,兩人翻牆進入校園內,爾後竄到學校教學樓三層電腦室,用鋼筋撬電腦室的房門鎖,未能撬開,被告人蔡某與蔡尊燦勾邀住在學校的陳某參與作案,被告人蔡某與蔡尊燦、陳某用鋼筋合力撬開電腦室的房門鎖,盜走室內“廈華”586型電腦一套(價值人民幣13892.66元),並用三輪自行車將該套電腦運到蔡尊燦家中藏匿。尤溪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夜深人靜之機,採取撬鎖等手段,竊取本縣洋中中學“廈華”586型電腦一套,價值計人民幣13892.66元,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年月,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

2、陳某某用盜竊的錢財用於上網聊天案。陳某某就讀於尤溪縣晨光高級中學,染上了吸煙、喝酒的不良習慣,且嗜好上網聊天,不但父母所給的零花錢使用殆盡,還向同學借錢,當被告人陳章惠無法從父母取得更多的零花錢時,就起了盜竊他人財物,賣錢消費、還債的邪念,從而走上了犯罪道路。XX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陳章惠竄至尤溪縣城關鎮玉帶橋大酒店門前,將他人停放在該處的一輛“力帆”牌100型摩托車盜走,陳某某在騎車逃跑過程中被失主發現,被扭送至城關派出所。XX年3月間的一天晚上,某某陳竄到尤溪縣西城鎮城西開發區陳學鶼的殼子房內,把陳學鶼的2扇鐵門盜走,後被告人陳章惠把該所盜得的2扇鐵門賣給西城鎮七口街的廢品收購站,得款人民幣50元。XX年6月間,陳某某多次竄到尤溪縣西城鎮城西開發區陳學鶼的殼子房內,把陳學鶼的鋁合金框8個(價值摺合人民幣1210元)盜走。被告人陳章惠先後將所盜得的鋁合金框賣給西城的兩家廢品收購站,得款人人民幣470元。被告人陳章惠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祕密手段,盜竊他人的摩托車、鐵門和鋁合金框等財物價值摺合人民幣4510元,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判處管制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2)搶劫罪

所謂的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搶劫罪的,要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具有以下幾種情形的,要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入户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涉及到侵害校園的主要有在校學生進行搶劫或者進入校園進行搶劫,如:

1、進入尤五中學生宿舍搶劫案。XX年9月2日,曾祥海、林景炎、陳某某、李某某到尤溪縣城關鎮水東電站壩頭的夜市喝酒,期間曾祥海提議到尤溪第五中學抓賭博敲詐點錢用。9月3日凌晨1時,曾祥海、林景炎等人分乘二輛摩托車到尤溪第五中學,從圍牆斷裂處進入該校學生宿舍樓。他們從該宿舍樓地下室取木棍上樓,李某某、陳某某將上認脱下矇住臉部,林景炎手持一條皮帶,他們相繼進入六間學生宿舍,對宿舍內的學生採取拳打腳踢、棒打等方法進行搶劫,李某某負責收錢,共搶得人民幣250元、手提包1個、手錶2塊、衣服等。後他們分別被判處六年、四年、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清溪中學五學生入室搶劫案。陳某是清溪國中二年級學生,他平時貪圖享樂,時常乘清溪市場裏一開食雜店的名叫“拐腳甕”的人不注意之機,將小樣食品偷來。後被“拐腳甕”發現,告訴了陳某的父親。陳某的父親為此對陳某進行嚴歷的看管,放學回家後就不讓陳某上街閒逛。陳某在家裏卻迷上了電視警匪片,模仿電視裏不良的鏡頭。XX年間11月9日凌晨2點許,他攜帶一把水果刀和一塊藍布,竄至“拐腳甕”的食雜店,用藍布蒙面,踢門入店,把正在熟睡的“拐腳甕”揪起來,把水果刀架在“拐腳甕”的脖子上,要“拐腳甕”拿出錢來。陳某搶得人民幣155元。第二天,陳某把搶劫的事告訴了同學劉某、陳某、朱某和林某,並用搶來的錢買了鴨頭、雞爪和啤酒請劉某等四人。劉某等四人發現陳某得錢這麼容易,於是四人就在XX年12月6日凌晨1時許,用黑布蒙面,攜帶二把水果刀,竄入“拐腳甕”的食雜店內,強行將“拐腳甕”按倒在牀上,搶走人民幣920元及驗鈔機1台、高梁酒2瓶、乘風牌香煙10包、富健牌香煙8包等。後這五個人因犯入室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八年、六個六個月並處罰金。

3、學校學生被社會青年勾邀進行搶劫犯罪案。陳某某和蘇某某是尤溪縣城關某校學生,兩人法制觀念淡薄,經常逃學在外遊玩。XX年10月、11月間,經社會青年鄭某某的勾邀,連續搶劫作案三起。XX年10月27日,鄭某某和蘇某某騎摩托車經過尤溪縣中仙鄉一公路段時,鄭某某發現有一輛東風牌汽車往劍溪村方向行駛,即提出搶劫該車駕駛員財物的犯意,蘇某某表示同意。鄭某某和蘇某某超過該車,把摩托車停在公路中間,攔下汽車,鄭某某以要養路費為由和蘇某某搶走該車司機人民幣700元和手機一部。XX年11月3日晚,鄭某某勾邀蘇某某騎摩托車竄至中仙鄉玉溪村路段,攔下一輛永春的貨車,鄭某某以貨車司機按喇叭不停,被水濺一身為由,對司機進行脅迫,要司機拿出錢來,兩人共搶走人民幣444元和車用收錄機一台;XX年11月10日晚,鄭某某勾邀蘇某某和陳某某,三人攜帶木塊、繩子,騎摩托車竄至尤溪縣中仙鄉劍溪村水庫路段,攔下永春一輛貨車。三人搶走司機人民幣1100元、傳呼機2部,三人還把司機的衣服脱光並將司機綁在公路附近的樹頭上。隨後,鄭某某提出搶走該貨車,並駕駛該車準備往福清出賣被抓獲。鄭某某、蘇某某、陳某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和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3)故意傷害罪

所謂的故意傷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採用暴力毆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輕傷、重傷、傷殘等。根據我國的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發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刑徒刑或者死刑。案例有:

1、街面中學學生故意傷害案。XX年8月15日晚,街面中學學生李某某因手被紀某某劃傷一事,把紀某某叫到該校學生宿舍背後的路上,向紀某某索賠醫藥費5元。因紀某某不肯賠償,李某某便朝紀某某身上踢一腳,與李某某一起的嚴某某則從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紀某某的身上打去,打中紀某某的左腰部,致紀某某脾破裂,經法醫鑑定,紀某某的傷屬重傷。嚴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和李某某共同賠償人民幣47369.55元。

2、聯合中學學生互毆過程中,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張某某是尤溪縣聯合中學八年級(2)班學生,成績尚可,但張某某性格內向,平時愛玩刀具,且喜爭強好勝。XX年9月中旬,被告人張某某因與同校的卓某某發生矛盾,便在放學途中毆打卓某某。9月21日下午,卓某某將被打之事告訴了同校的學生陳某某、蘇某某、楊某某、姜某某、謝某某等人,並要求他們幫助毆打被告人張某某。次日晚自習第一節下課後,卓某某便帶着姜某某等一幫人到被告人張某某的教室外進行挑釁,被告人張某某拿了一把水果刀準備打架,被同班同學勸止。晚自心第二節下課時,被告人張某某把有人要打他的情況向班主任反映,因不知卓某某等人的姓名及班級,未處理此事,僅交待班上的同學在放學後與被告人張某某結伴回家。晚自習放學時,被告人張某某把水果刀藏於口袋裏,卓某某糾集了姜某某等人在校門外攔截被告人張某某。當被告人張某某走出校門時,卓某某便衝上前對被告人張某某進行毆打,姜某某等人見狀也上前毆打張維華。被告人張某某邊還手邊往後退,並從口袋裏拿出水果刀抵抗。在毆打中,姜某某被被告人張某某所持的水果刀刺中。謝某某見姜某某被刺,又衝上前毆打被告人張某某,後被人勸住,被告人張某某趁機逃脱。姜某某被刺後因失血性休克,經搶救無效死亡。尤溪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在與姜某某打鬥過程中,故意用水果刀傷害姜某某的身體,致姜某某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4)尋釁滋事罪。

所謂的尋釁滋事罪,是指:在主觀方面為故意,犯罪動機是為了逞強爭霸,顯示威風;有的是為了發泄不滿情緒,報復社會;有的是為了開心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獲取某種精神上的滿足。在客觀上表現為: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惡劣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取樂,或者毆打他人致傷);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結夥、持械追逐、攔截他人,或者追逐、攔截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多次強拿硬要,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強拿、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飯店、舞廳、影劇院等場所的營業不能正常進行,交通堵塞,公私財產受教育到損失等)。有上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有:後樓中學蔣某某尋釁滋事案。蔣某某尋釁滋事案。蔣某是個獨生子,6歲那年因為淘氣不小心從二樓摔至地上,造成頭顱前骨破裂,經醫院搶救,雖然撿回了一條命,但頭顱前骨不能硬化,該處顱骨軟如皮膚、如豆腐,只要用手輕輕一按,則會陷及腦漿,因此蔣某成為殘疾人。本來對蔣某非常疼愛的父母,此後對蔣某更是愛護有加。從國小到國中,同學、老師知道蔣某是殘疾人,都讓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觸及蔣某的豆腐頭,惹禍上身。但蔣某卻認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經常在校園裏滋事。冬天,他經常把學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學校背後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曬太陽。1999年10月10日晚,蔣某騎着自行車經過校門口,該校一名白頭髮老師看蔣兩眼,蔣某認為這個老師看不起他,於是就於次日晚23時邀集一名社會青年要找白頭髮老師算帳。在校門口遇到該校林老師,蔣某問林老師白頭髮老師在哪裏,當林老師回答沒看見時,蔣某就動手毆打林老師,被旁人勸住,林老師乘機避開。蔣某隨後跑到校門前的飲食店裏拿了一把柴刀,衝進學校找林老師算帳,柴刀被該校的陳老師搶下。蔣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衝到教師宿舍樓,就用腳踢壞教師宿舍門,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户玻璃。蔣某被當場抓獲。1999年1月18日中午,蔣某某因不滿後樓中學學生楊傳園、楊為省罵他,就夥,林治祥在後樓操場攔截楊傳園、楊為省,對他們進行毆打。蔣某因犯尋釁滋事罪,受到了刑罰制裁。

(五)敲勒索罪。

敲詐勒索是指以暴力脅迫、恐嚇要挾的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上的恐懼而交出財物或者財產上的利益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敲詐勒索數額較大的(1000元到3000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199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鄭甲(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尤溪縣新陽鎮某村)以尤溪縣第二中學學生陳某某講其壞話為由,勾邀被告人鄭乙(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尤溪縣新陽鎮某村)要毆打陳某某。當晚,被告人鄭甲、鄭乙把陳某某叫到尤溪縣第二中學附近的一拖拉機修理店旁,共同對陳某某施以毆打。後經在場的學生勸解,並叫陳某某請被告人鄭甲、鄭乙吃飯了結此事。陳某某因害怕繼續被打,只好許諾過三天給被告人鄭甲、鄭乙100元人民幣。199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鄭甲、鄭乙竄到尤溪縣第二中學,將正在晚自習的陳某某從教室裏叫出,帶到尤溪縣第二中學附近一拖拉機修理店旁,向陳某某索要同月25日陳天漣許諾給的100元錢,拿走陳某某身上僅有的5元人民幣。被告人鄭乙追問還有95元何時給,陳天漣答應等下個趕集日再給。被告人鄭乙還威脅陳某某:“以後嘴巴封密。”當晚,被告人鄭甲、鄭乙用所索要的5元購買兩包“富健”牌香煙。10月5日晚,被告人鄭甲、鄭乙竄到尤溪縣第二中學,將陳某某從教室叫到該校實驗樓背後空地處,向陳某某索要前次答應給錢的餘額部分。當陳某某説沒錢時,被告人鄭甲、鄭乙各朝陳天漣的臉部打了一巴掌,被告人鄭乙還逼使陳某某在5分鐘內去借20元錢,送到本縣新陽鎮街道“三九”遊戲機店,當晚8時許,陳某某到指定地點時,正好遇見同校學生鄭某某,便把事情經過告訴鄭某某。此時,已在指定地點等候的被告人鄭甲、鄭乙聽到陳與鄭的談話,被告人鄭甲、鄭乙便對陳某某施以拳打腳踢,被告人鄭乙還用煙頭燙陳某某的脖子,並叫陳某某次日要給30元。10月6日晚,被告人鄭甲、鄭乙又竄到尤溪縣第二中學將陳某某從教室裏叫出。在教學樓的樓梯口,被告人鄭甲向陳某某要錢,陳某某因懼怕被打,便把身上的30元錢交給被告人鄭甲。當晚,被告人鄭甲、鄭乙將所索取得30元人民幣均分。後鄭甲和鄭乙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判處刑罰。

二、加強自我防衞能力:

(一)我國刑法鼓勵公民積極同犯罪分子作鬥爭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二十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xx、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鋟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上述的規定是對正當防衞的規定,希望同學們能拿起正當防衞的武器,積極同犯罪分子作鬥爭。

(二)加強自我防衞能力的方法:

1、提高法律意識,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你們要多學點法律知識,弄明白什麼是違法、什麼是犯罪,只有明白了什麼是違法,什麼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違法犯罪的事,同時也有可能制止他人違法犯罪。

2、增強同犯罪分子作鬥爭的勇氣。為什麼侵害校園犯罪屢禁不絕,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同學們沒有團結起來,缺少同犯罪分子作鬥爭的勇氣。如剛才所舉的犯罪分子侵入五中學生宿舍搶劫的例子,五六十個學生面對五個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脅,竟然會束手無策,讓他們得逞,原因是他們被犯罪分子的暴力所屈服。

3、掌握防衞方法。一是要看好自家門,宿舍門要隨時關好,錢財要妥善保管;二是要及時報告。一旦你自己或者同學遇到被不法分子侵害,以及同學有什麼不良的動向,要及時向學校老師或者保衞科報告,讓老師介入處理;三、外出要請假,夜行要結伴,讓同學老師知道你去哪裏,或者遇到問題有個照應,防止犯罪分子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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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們: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接-班人。教育和培養好青少年,是我們中華民族永葆生機與活力的根本大計,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基礎工程,是全黨全社會共同的社會責任。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政府高度重視青少年的培養教育,為青少年成長提供了良好的條件,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長。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面臨着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仍然突出,是現階段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我今天要講的就是如何預防青少年犯罪問題,題目是《力行"十戒",預防犯罪》。

什麼是"十戒"呢?第一是戒"貪"、第二是戒"奢"、第三是戒"驕"、第四是戒"假"、第五是戒"黃"、第六是戒"毒"、第七是戒"賭"、第八是戒"惰"、第九是戒"散"、第十是戒"妒"。這十種需要"戒"的,都是同學們容易沾染的不良習慣、不好的性格,或不健康的東西,這些不良習慣、性格或不健康的東西如果讓它在你身上滋長、蔓延,或不能有效地遠離它,那麼就會從"量變"到"質變",最終就可能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成為人民所唾罵的階下囚。人們常説"科學與謬誤只有一步之遙",違法犯罪與否我認為也只是一念之差,兩者之間並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但是同學們應該明白,這個犯罪之"念"的產生並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它多方面、多層次的原因,之間有着必然的聯繫。只要同學們加強自身的修養,理解並確實做到"十戒",時刻預防犯罪之"念"的產生,自然就能夠預防犯罪。

第一戒"貪"。所謂的"貪",是指對某種事物慾望老不滿足,有很強的物質佔有慾。表現在行為上,就是愛佔小便宜、小偷小摸、拾到物品不交。如果這種佔有慾膨脹,以非法的手段將他人的財物佔為已有,嚴重危害了社會,那就是犯罪。據我統計,在我國刑法規定的罪名中,與"貪"沾邊的罪,約佔30%。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祕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的盜竊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搶劫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或者將他人的遺望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已有,拒不退還或者交出的侵佔罪,以及貪污、受賄等等。因貪而被判刑的人非常之多,小的在你們學生當中、大的到高級官員都有,因"貪"最終被執行死刑或被判無期。從我縣來説,盜竊、搶劫、詐騙、貪污等案件佔了總案件數的65%以上,他們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刑罰制裁。有一個女姓少年犯走上犯罪道路的過程值得我們深思:陳某3歲時被親生父母從福州賣到尤溪縣洋中鎮某村,由於養父家庭經濟十分困難,陳某從小對鄰居的寬裕生活十分羨慕;其養父在陳某14歲時為了貪圖1000元錢,狠心地把陳某賣到我省莆田市給他人當童養媳。陳某在莆田忍受不住給別人當童養媳的生活,曾勇敢地隻身偷跑回

養父家。當然,從莆田到尤溪的路費是陳某靠在路上乞討籌集的。這個經歷使陳某深深感到"錢"的重要性,物質佔有慾開始強烈。第二年即1999年,陳某到尤溪縣某幫忙公司,當打掃衞生鐘點工,一個月收入達到500元。但是陳某不滿足,時常乘房東不注意之機將小件物品佔為已有。公司老闆發覺後,陳某被趕出公司。XX年7月間,陳某以該公司的名義竄入水東電站一住宅打掃衞生,見房間無人,順手牽羊,把手現金、人蔘蜂王漿、手錶、照相機、外幣等竊為已有。在對陳某審判的時候,我問她為什麼要盜取別人的財物,她説,那些東西她家裏沒有,實在太誘人,東西就象磁鐵一樣,不自覺地把她的手吸引過去。陳某原來的經歷固然值得人們同情,但她不甘清貧而用盜竊的錢財滿足自己的慾望卻是可恥的,因她構成了盜竊罪,被判處了徒刑。某國中學生入室搶劫案也是一個因貪而犯罪的例子。陳某是某國中三年級學生,他平時貪圖享樂,時常乘市場裏一開食雜店的名叫"拐腳甕"的人不注意之機,將小樣食品偷來。後被"拐腳甕"發現,告訴了陳某的父親。陳某的父親為此對陳某進行嚴歷的看管,放學回家後就不讓陳某上街閒逛。陳某人雖在家裏,心卻飛到了"拐腳甕"店裏的食物。XX年間11月間的一天晚上凌晨2點,他攜帶一把水果刀和一塊藍布

,竄至"拐腳甕"的食雜店,用藍布蒙面,踢門入店,把正在熟睡的"拐腳甕"揪起來,把水果刀架在"拐腳甕"的脖子上,要"拐腳甕"拿出錢來。陳某搶得人民幣155元。第二天,陳某把搶劫的事告訴了同學劉某、陳某、朱某和林某,並用搶來的錢買了鴨頭、雞爪和啤酒請劉某等四人。劉某等四人發現陳某得錢這麼容易,於是四人就共同用同樣的手段搶劫"拐腳甕"的錢,共搶得人民幣920元及香煙、高梁酒等,四人分贓後將贓款、贓物揮霍掉。後這五個人因犯入室搶劫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八年、六個六個月。

那麼,我們怎麼戒"貪"呢?我認為首先要培養正確的消費觀,抵制畸形消費,不能染上吸煙、喝酒等不良習氣;其次要通過正當途徑,獲得合法利益,禁止採取如上所述的偷、搶、貪污等手段取得財物。

第二戒"奢"。所謂"奢"是指花費大量錢財,追求享受。表現在行為中如:出手大方,生活奢侈,經常出入高消費場所、住的追求豪華,穿的追求名牌,講攀比,附風雅等。一"奢"之下,錢財滾滾出,父母親辛辛苦苦賺來的錢被你奢得乾淨,爾後怎麼呢?只好孤注一擲:去偷、去搶!以滿足你的奢侈!當然這種行為最終逃脱不了人民對你的審判。所以在某種意義上講,"奢"比"貪"更可怕,"奢"是温柔之刀,在無形中致你於死地。因此要戒"奢"。因"奢"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也不乏其例。如少年犯許某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許某祖籍莆田,其父母在尤溪經商,許某的家庭十分富裕。他平時只知玩樂,不思念書;上國中時就經常邀集一羣狐朋狗友上館店吃喝,還時常到麻將館裏小賭一番。被其父親發覺後許某確實被父親打了一頓,並且斷了財源,沒有了零花錢。但父親的教育絲毫沒能改變許某奢侈、高消費的習慣,於是在XX年8月間與同伴們乘夜深人靜,採取撬門、爬窗入室的手段,進入西濱鎮多家飲食店、批發部盜取香煙、啤酒、滷味及豬腳等,價值人民幣1600元。後許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了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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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領導、各位朋友:

大家好。非常高興能和大家交流法律方面的問題。如今的法制社會,法律與人們的日常生活關係越來越密切(適當舉例),學習、瞭解一些法律常識對我們的生活大有幫助,不但使自己做到遵紀守法,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夠以法律為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今天我為大家介紹一些與《物權法》有關的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XX年10月1日正式頒佈實施的。這部法律主要是明確物歸誰所有,保護所有人對物享有的各項權利,從而有利於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法律。物權法所稱的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如我們從超市中購買的商品都是動產,能夠自由移動,房子、道路、橋樑、土地等屬於不動產。物權法具體規定了人們如何行使物權、如何保護物權。 下面重點介紹一下我國物權法中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物業管理、相鄰關係有關的法律知識。

一、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給大家舉一個案例:某小區一住宅樓一樓的業主王某對自有房屋進行裝修,期間對承重牆、承重柱打孔以加裝隔層,引起該幢樓其他業主的強烈不滿,認為王某的行為對其他業主的樓房安全造成不利影響,由此引發糾紛,其他業主聯合起訴王某停止侵權、將破壞的承重牆、承重柱恢復原狀。此案涉及到對建築物所有權的行使問題。有人會問,我自己的房屋,怎麼裝修是我自己的事,為什麼會有他人干涉呢?這主要是自己房屋中還有屬於和他人共有的部分,在行使自己權利時影響到他人的合法權益。

假如你四十萬元在一住宅小區內購買了一套住房,經過房地產管理局登記後給你頒發了房產證,就能證明你對這套房屋擁有法律認可的所有權,你就成了這個住宅小區的主人,房子的主人,小區內的道路、綠地、停車場等都與你有關。那麼,從法律上講,你的四十萬元真正購買到了哪些權利呢?要弄清這個問題就得明確什麼是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建築物及相關的附屬設施屬於不動產,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這個整體由不同的部分組成,如房屋套內空間、共用樓梯、樓頂、外牆面、樓內安裝的相關設施、小區內的道路、綠地、車位等。這些不同的組成部分,由不同的人享有所有權,有的屬業主獨自佔有和使用,有的由部分業主共有,還有的歸小區內全體業主共有。所以,從法律上講,對建築物享有的權利分為專有權和共有權兩種。

專有權是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獨自享有所有權。具體是指產權證書上登記的屋內空間、露台、車位等區域。對於專有部分業主享有獨立的所有權、使用權。

共有權,是指由全體業主或部分業主共同享有所有權、使用權。具體指:(1)法定共有部分主要包括: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共用設施,如公園式建築、供大家休閒娛樂的設施等;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電梯、水箱屬於業主共有。(2)天然共有部分,即法律沒有規定,合同也沒有約定,而且一般也不具備登記條件,但從其屬性上天然屬於共有部分,具體包括:a.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b.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c.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d.避難層(指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築內發生火災時供人員臨時避難使用的樓層)、設備層(指專用於佈置機電設備等的樓層)或者設備間(指在每一幢大樓的適當地點設置電信設備和計算機網絡設備,以及建築物配線設備,進行網絡管理的場所)等結構部分。建築物的外牆面、屋頂、電梯、規劃之外修建的車位等屬於共有部分,利用前述共有部分獲得的收益,應歸業主共有,比如利用外牆面、電梯做廣告、出租規劃之外修建的車位獲得的收益。 共有又分全體業主共有和部分業主共有。如小區內的道路、綠地、樓頂平台、建築外牆面等歸全體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由一般業主共有。樓梯道、一單元內的照明設施等只屬於所涉單元的業主共有,上下樓、或水平相鄰的兩住户之間的隔牆屬於該兩住户共有。

小區內的會所一般屬於開發商所有。

如何行使建築物的所有權呢?對於專有部分自然由專有人獨自行使所有權、使用權,如可以自己居住、向他人出租、贈給他人、賣給他人等等。一方面,專有人在行使自己專有權時有權排除他人的干擾和侵害,另一方面,也應當不能對他人權利的行使造成損害。前面所述案例中,王某對自有房屋進行裝修,是對自己專有權的行使,但樓房的承重牆、承重柱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其打孔的行為對整個樓的安全會帶來不利影響,屬侵犯其他業主共有權的行為。如果由此給其他業主造成損害,其應承擔賠償責任。再如《物權法》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犯。如將住宅房未經相鄰其他業主同意擅自出租或自己用於開辦餐飲經營、用於開辦幼兒園、用於商業辦公等,影響了周圍其他業主的正常生活,且帶來安全隱患,還有如裝修房屋噪聲擾民、水管破裂不及時維修使水流影響其他住户、煤氣泄露發生爆炸影響其他業主安全等等,因此,業主在行使專有權時要合乎法律規定,不能對其他業主造成損害,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共有權的行使情況較為複雜。如果共有人較多時,如何行使往往會涉及到業主的切身利益。為了有效行使業主的共有權,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法律賦予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行使相關權利。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舉例:某小區一居民樓的住户a將其自有住房出租給b公司做辦公室用房。某天,因房公司辦公室一員工下班時忘關電源,使熱水器燃燒發生火災,大火殃及樓上住户c,給c造成數萬無的經濟損失,因賠償事宜發生糾紛。在此案中,業主c的損失是因樓下住户a將房屋出租給b公司用於經營而發生的,直接責任人是b公司,但住户a將住宅用房出租用於經營,其行為本身給其他相鄰住户的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威脅,有明顯過錯,所以c有權向a主張賠償,a賠償後可向b追償。

二、物業管理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衞生和秩序的活動。 案例:XX年,發生在蘭州市的一起案例,某小區的業主不滿物業管理公司,自發組織成立了業主管理委員會,由業主管理委員會解聘物業管理公司,引起原物業公司的不滿,雙方發生糾紛,物業公司強行鎖住物管用房,拒絕退出,業主管理委員會將原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物業管理服務關係。經法院審理後支持了業主委員會的請求。

此案充分説明物業管理公司同業主的關係,屬於服務合同關係,受合同的約束,只要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另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後業主可重新聘用新的物業管理公司。目前,各個城市的物業管理方面相關秩序不很規範,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的地位不對等,業主缺乏法律意識,因而物業公司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現象非常普遍,此方面的投訴非常多。一方面,通過學習法律知識,明確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之間的服務合同法律關係這種特徵,同時充分發揮業主大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的管理職能,才能正確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有序的物業管理關係。

三、如何處理相鄰關係

什麼叫相鄰關係?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不動產權利人在行使自己權利時有權從相鄰方得到必要的便利,並防止來自相鄰方的危險和危害。同時,對各自所有權的行使也應有所節制,不能損害相鄰方的合法權益。不論是我國的民法通則還是物權法都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舉例:劉老先生住在某小區一樓,樓上居住着一位的年輕人小楊。小楊常常晚上回家很遲,響動聲使老劉難以入睡,老劉就此多次向小楊提意見,兩人因此產生了不愉快。而老劉有養鸚鵡的愛好,他養的鸚鵡很會學人説話。他的鸚鵡一直在陽台上生活,每當小楊早晨出門去上班,從老劉家的陽台旁經過時,鸚鵡總會説“大壞蛋,不要臉”、 “大壞蛋,不要臉”,時間長了,小楊便心裏很來氣,認為是老劉有意欺侮他,當他向老劉鄭重提出將鸚鵡搬到其他地方時,遭到老劉的拒絕,於是兩人的矛盾越來越深。小楊為了報復老劉,在夜深人靜的時候到樓下公話亭拔通老劉的座機電話,什麼話不説,只是將網上下載的陰森恐怖的笑聲放給老楊聽,老楊因此弄得神情緊張,不得已向公安報案,後經公安機關偵破為小楊所為。後老劉向法院起訴小楊要求賠償其損失5000元,小楊也提起反訴要求老劉賠償鸚鵡罵他的精神損失費1000元,此案最終以法院的調解兩人握手言和而結束。

再如佔用樓道堆砌雜物引起的訴訟等。

對於相鄰權引起的糾紛,通過訴訟並非解決的良策,因此,相鄰各方應有一個善良的心態,應有互諒互讓、和睦友好的態度,而不能動輒以鄰為敵、互不相讓,這樣,才會處理好相鄰關係,建立一個和諧美好的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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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們:

為了保護我們健康成長,我國制定了許多有關保護青省年成長的法律法規,你知道哪些?(隨機請聽講座學生回答)同學們有沒有聽説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隨機請聽講座學生回答)今天,我要和大家講的就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知識,希望通過今天的講座,同學們能夠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識,對照一下自己在學習、生活中的行為,能夠利用法律法規為更好地保護自己。

什麼是未成年人?我國法律規定: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稱為未成年人。什麼是犯罪?我國刑法作了明確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簡單的説,犯罪就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比如盜竊、搶劫、殺人等就是一種犯罪行為,會受判刑、抓進監獄的嚴重處罰。在這裏,可能有的同學會不以為然,犯罪和我們國小生有什麼關係?我又不會偷、支搶。同學們,如果這樣想那就錯了,在我們的生活中,在我們身旁,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並不少見。湖北大冶震驚全國的“9.13”大冶羅橋中學搶劫案中,3名案犯中2名胡姓少年不足18歲、另一名明姓少年則只有14歲。XX年9月,3名少年因為缺錢,最終決定學校去“找”。他們手持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羅橋中學校園搶劫學生53人,毆打學生40人,其中致2人輕傷,16人輕微傷,卻得300多元及牛仔褲1條、懷錶1塊。3名未成年案犯最終分別被大冶法院判處9年、8年、1年有期徒刑,並處500元到1000元罰金。

曾經轟動一時的海南“龍虎幫”犯罪團伙主要成員“惡虎”陳裏入獄時未滿16歲。他的人生經歷可能在失足青年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本來是個乖孩子,心性也很善良。在學校讀書,就時常看見羣學生相互之間打打殺殺的,還在上課呢,接到通知立馬放下課本便成羣結對地,有的還找出刀具,跑向械鬥場,邊學校老師也沒辦法管住,他平時最愛看槍戰片,黑社會老大的那種“英雄”氣概總是讓他佩服不已,甚至成了他經常標榜的楷模。他開始嘗試追求“黑老大”式的生活。由於有了平日裏勢單力薄遭“追殺”的經歷,他便一步步走進拉幫結派以圖自保的泥潭。最終因“江湖”追殺“砍死人”而鋃鐺入獄。就是在我們江都某中學,剛升入七年級的學生江某兄弟,居然在大白天入室偷東西,被人當場抓住。

聽完上述案例,同學們一定會感到震驚,這並不奇怪,因為在這兒聽講座的同學都是勤奮學習,遵紀守法的好同學,平時對這些事情知道得很處,也不會去做這些事情。説到這兒,我想問大家一個問題,大家有沒有思考過,這些年齡比你們大不了多少,或者説是年齡與大家差不多大的孩子為什麼會走上犯罪的道路呢?(可以隨機請學生回答)

剛才説過,江某兄弟入室盜竊的案子,據我所知,在國小時,這兩兄弟就經常拿同學的鋼筆,有時沒有零花錢,就到學校小商店去偷偷拿吃的,被學校發現後,老師多次對其進行教育,並按校紀校規給予寫檢查,通報批評等處分。兩兄弟被警察發現後還認為寫寫檢查、挨個處分就沒事,殊不知他們這種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要被判刑。以上的事例説明不少人對違法的犯罪的關係還不太清楚。一般違法行為對社會危害性較小,只是違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規定,只是受民事的、經濟的、行政的等方面非刑罰制裁方式的處罰。如:有的學生在上學的路上毀壞路邊的小樹,違反《森林法》,有的在家放羊牛將別人的莊稼損壞,有的將別人停放在路邊的汽車損壞,有的將街道、公園裏的公共設施損壞等。特別常見的是有的同學上學、放學時騎自行車不走自行車道,而是幾個人並排騎着自行車在公路上互相追逐,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這都是違法現象,這些現象不一定非得判刑抓進監獄,可以罰款、拘留。但是,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那就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但是,應當看到,一般違法行為同犯罪行為之間的共同點,都是對社會有危害性的行為,只是輕重不同而已;都是違法行為,只是受法律制裁的方式不同,嚴厲程序不同而已。由此可見,一般違法任其發展,有可能滑向犯罪。如:某個學校的一名學生,平常偷拿同學的筆、工具書等學習用品,後為發展到翻牆入室盜竊,開始是一般違法行為,出於教育、挽救的角度,學校進行教育,後來觸犯刑法,就要由公安機關處理,受法律的制裁。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提出了預防未成年人的九種不良行為,只要你有了這幾種不良行為,就很容易滑向犯罪的邊緣:(一)曠課、夜不歸宿;(二)攜帶管制刀具;(三)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在這幾種不良行為當中,同學們尤其要注意千萬不可有下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