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與當事人如何度過訴訟中的“難捱期”

如果能夠正確、理性面對和對待訴訟中的“難捱期”,退一步想想為了當初為了自己一個理想的目標,而選擇了訴訟方式尋求解決,也許這就是實現這個目標可以需要花費的時間成本。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了律師與當事人如何度過訴訟中的“難捱期”,希望對你有幫助。

律師與當事人如何度過訴訟中的“難捱期”

上午,一個當事人張先生打電話第N次打來電話問:“我的案件判決下來了嗎?”這裏的“N”保守地説應該是一個兩位數。對於張先生的焦急、等待,我感同身受。老實説,當事人自從立案開始的那一瞬間,便開始期待符合自己意願密保的裁決能夠早日作出。

是的,有哪一個通過訴諸法律維護自身利益的當事人不希望早一點看到案件結果呢?當然,除了被告。然而,在中國經濟高速發展、建設法治社會的進程中,訟累之苦已開始逐漸顯現,並有愈演愈烈之勢。這裏,所謂的“訟累之苦”,其中大部分是在案件審判過程中的等待之苦。

前文説到的張先生,所發生的是一起普通的勞動爭議案件。從20xx年12月10日開始申請仲裁立案,至今——20xx年11月14日,已長達11個月,然而直到寫完這篇文章,張先生仍未等到任何裁決結果。我完全能想象出張先生一天又一天在幾近絕望中等待,在一次又一次的等待煎熬中不得不又懷着一線希望。

就勞動爭議案件來説,根據法律規定,仲裁審理的最長審限為兩個月,一審訴訟最長審限為六個月,二審訴訟最長審限為三個月。然而,張先生從申請仲裁開始到現在,已然過去了十一個月還沒有裁決結果,其後還有理論上的九個月的訴訟之路還在等待着他。如果訴訟再超期,漫漫訴訟之路真是不可期了!

面對張先生一次又一次的問詢、等待,於我而言,事實上,相對於張先生的N次問詢,作為律師我們也同樣幾乎不少於N的次數一遍又一遍催促仲裁部門早日作出裁決。一方面通過多種方式催促仲裁部門,儘早結案,另一方面還要安撫其需理性面對無奈的現實。然而,實際上,我並不忍心告訴張先生,我曾經在20xx年代理過一起案件,自從開過一次開庭後,直到五年之後的今天,仍未拿到判決。

但是,當我看到下面一則報道,頓時也無話可説了:

據媒體報道,山東某法院丟失案卷,致使二審延遲20xx年未開庭。

1994年,張俊旗以張良山犯故意傷害罪向山東省定陶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定陶縣法院於1995年10月14日作出一審判決,張良山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賠償張俊旗經濟損失2390.3元。張俊旗對此結果不服,於1996年1月提出上訴。但是,自此之後至今十九年過去了,張俊旗卻始終沒有接到關於二審開庭的任何消息。後來,張俊旗被法院告知:該案案卷丟失,無法進行二審開庭。而如今,當時負責該案的法官現已退休多年。

從1996年等到20xx年,張俊旗依然沒有等到自己上訴案件的二審開庭。這一切,只因為案卷失蹤,導致這起並不複雜的刑事自訴案件已經延宕了20xx年,仍無結果。

也許有人會説這只是一個極端案例。但對於案件來説,每一個案件似乎都有每一個案件的特殊之處。但共同的現實無不是訴訟中漫長無期的等待。

有人説愛情不可嘗試。同樣,訴訟也是不可嘗試。無論如何聽別人説,訴訟中如何遭遇漫長焦急的等待,可能總無法親身體會,而且還會對自己所遭遇的案件有所慶幸。因此,噹噹事人一旦涉入訴訟,對於訴訟會經歷多長時間往往無法預期,也根本無法控制。唯一的參考值是法律中對於不同的糾紛案件最長審理期限的規定。但是,當你聽到前文中關於訴訟經歷時間的案例,你還會天真單純地相信法律規定的所謂審理期限嗎?

因此,對於那些尚未超過法律規定審限的案件當事人,如果每每想起案無結果而寢食難安,不斷向律師、法院打聽、催促案件結果,如果知道還有一些案件因為各種原因超過審限而長期無果,甚至都不知道何日能出結果,自己至少可以平靜一些了。

但是,對於訴訟中多少都會遭遇的“難捱期”,我們難道只能束手就擒、消極等待嗎?

作為律師,固然對訴訟中的“難捱期”也許已經見怪不怪了,固然會清楚知道訴訟審限並非自己能控制的,但一方面,並非所有的訴訟“難捱期”都是合規、合理的,另一方面,對於律師來説,也許訴訟“難捱期”可以忍受,但對於很多度日如年的當事人來説並非都能理解。

因此,説到如何度過訴訟中的“難捱期”,作為律師,筆者在這裏提出以下三個字:

1.等——陪你度過。

正常情況下,應向客户事先提示法律規定的各種訴訟、仲裁所規定的合理期限。在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限時,一般應耐心等待。當然,如果連續數月,案件毫無消息時,也可適當打電話給案件審理部門詢問進展。

2.催——及時提醒。

這裏的“催”包括兩種情形:其一即便在法律規定的最長時限內,但鑑於一方當事人如狀況欠佳,案件結果將會嚴重影響正常的企業經營、個人生活,或者對方當事人可能有一定的行為影響案件結果,可以適當催促法官儘早作出判決;其二是在超過法定期限後,應及時提醒、催促儘快作出判決。

3. 爭——全力爭取。

如果案件已大幅超過審限,顯然已非正常現象,面對有關司法人員的違規(不管這種違規有麼正當合理的現實理由),需要通過多種手段、途徑和渠道,不斷催促、反映其不當做法,爭取儘早結束案件拖期。

總之,如果能夠正確、理性面對和對待訴訟中的“難捱期”,退一步想想為了當初為了自己一個理想的目標,而選擇了訴訟方式尋求解決,也許這就是實現這個目標可以需要花費的時間成本。這樣説來,當你決定打一場官司時,不僅盤算案件最終輸贏對自己的影響,還要對於打這場官司所耗費的時間有一個充分的思想準備和心理預期,因為這也是訴訟的成本之一。而只有對訴訟成本有了一個清晰的認識,才能準確評估出為訴訟目標所作的一切努力的意義和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