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53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泰安市泰山区某村。案由与要求:申请人与被告泰安市某医院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缓交诉讼费。申请理由:申请人诉讼被告泰安市某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原告家庭生活非常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提出申请缓交诉讼费,望贵院批准为盼!此致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李某(签名或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