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會計核算
一、會計核算的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依據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注意】
1.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資金增減變化的經濟活動。(判)
2.並非所有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都需要進行會計記錄和會計核算。(簽訂合同或協議)
3.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前提。(單)
4.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會計資料是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的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多)
1.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3.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1)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無中生有
(2)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用塗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篡改事實
(3)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據虛假)或直接篡改財務會計報告上的真實數據,使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不完整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藉以誤導、欺騙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行為。——以假亂真。
(三)會計核算內容(此知識點內容教材沒有列示,請結合《會計基礎》學習瞭解。)
1.款項及有價證券的收付 ——資產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資產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資產|負債
4.資本、基金的增減 ——所有者權益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收入、費用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利潤
7.其他
【提示】按六要素的順序記憶。
二、會計憑證(此知識點教材講解過於簡單,考試內容卻比較詳細,請按照講義學習掌握。)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也是登記賬簿的依據,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是會計核算的首要環節。
種類: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一)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由業務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濟業務事項已經發生或完成情況並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一種憑據。它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
1.原始憑證的內容(瞭解)
2.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取得
(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2)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蓋章。
(3)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3.原始憑證的審核(注意多選題、判斷題)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4.原始憑證錯誤的更正
(1)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
(2)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3)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
(4)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於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5.原始憑證的保管
(1)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並在有關的記賬憑證上相互註明日期和編號。(多選)
(2)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准,可以複製。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鏈接】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閲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
(3)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提示】經辦單位理解為本單位。
(4)企業和其他組織的原始憑證保管期限一般為2019年。
(二)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是對經濟業務事項按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並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憑證。
1.記賬憑證的內容
【注意】收款和付款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彙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項目。(判)
2.記賬憑證的填制
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進行編制。
(1)記賬憑證應連續編號。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採用分數編號法編寫。
(3)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彙總編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彙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多)
(3)除部分轉賬業務以及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多)
(4)一張原始憑證所列的支出需要由幾個單位共同負擔時,應當由保存該原始憑證的單位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給其他應負擔的單位。
3.記賬憑證的審核(瞭解)
4.記賬憑證的保管(瞭解)
三、會計賬簿
(一)會計賬簿的設置
1.任何單位都不得在法定會計賬簿之外私設會計賬簿。
2.種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多)
【注意】區分“應當依法設置”和“必須設置”
(二)會計賬簿的登記
1.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
2.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以明確責任。
3. 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也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禁止賬外設賬。(小金庫)
(三)賬目核對
賬證核對——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
賬賬核對——賬簿記錄與賬簿記錄
賬實核對——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
賬表核對——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
對賬工作每年至少一次。
【注意】與《會計基礎》的區別,《會計基礎》中規定無賬表相符。
(四)結賬
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
年度結賬日為公曆年度的每年12月31日;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結賬日分別為公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後一天。
四、財務會計報告
注:此處老師講義整理比較詳細,屬於考試內容,請按照講義學習掌握。
(一)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1.概念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單位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2.構成(多選)
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小×);報表附註;其他
【注意】憑證、賬簿、計劃、審計報告都不屬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組成。
(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
1.依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
2.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應當符合法定要求。
3.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
(三)財務會計報告對外提供★★★
1.各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2.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各類題型)
3.單位負責人是單位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責任主體,必須保證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單)
4.財務會計報告“須”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併提供。
五、會計檔案的管理
注:此處老師講義整理比較詳細,屬於考試內容,也需要掌握。
(一)會計檔案的種類(★單選、多選)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説明,其他財務報告。
4.其他類: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
【注意】各單位的財務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屬於文書檔案,不屬於會計檔案。
(二)會計檔案的指導、監督、檢查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多選)
1.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注意】不是檔案機構編。
2.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3.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4.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閲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閲或者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5.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閲、複製登記制度。
6.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四)會計檔案保管的期限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
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5類。
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第一天算起。(★單選;判斷)
各類會計檔案保管的期限★★
永久: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決算)、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
25年: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
5年: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固定資產卡片賬在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還需要保管5年
3年:月度、季度財務會計報告
2019年:其他
(五)會計檔案銷燬的規定(★★)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予以銷燬。
1.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
單位負責人對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進行復核後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2.專人負責監銷
一般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應當由單位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雙方共同派員監銷;
國家機關還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財政部門還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注意】銷燬後,監銷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章,並將監銷情況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3.不得銷燬的會計檔案(多)
(1)對於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而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畢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上列明。
(2)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也不得銷燬。
六、其他規定
注:此處老師講義整理比較詳細,屬於考試內容,也需要掌握。
(一)會計年度
我國的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每個會計年度還可以按照公曆日期劃分為半年度、季度、月度。
我國的會計年度之所以採用公曆制,主要是與我國的計劃、財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於國民經濟計劃管理和財政管理。
(二)記賬本位幣(人民幣)——方便
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三)會計處理方法
各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説明。(判)
(四)正確使用會計記錄文字
1.會計記錄應當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3.在我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注意】會計記錄使用中文是前提、必須的、強制性的,使用其他文字是備選性的。
第四節 會計監督
一、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含義要了解。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為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採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管的制度和方法。
(一)主體和對象(單選、判斷)
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
內部會計監督的對象:單位的經濟活動。
(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會計法》規定,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注意】陷阱:重大投資由單位負責人決定
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注意】內部審計人員,不是會計人員。
(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
1.依法開展會計核算和監督。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一)概念
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是指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部門的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行為、會計資料所進行的監督檢查,這是一種外部監督。
1.主體: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單選)
(2)審計、税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多選)
2.對象:
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並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財政部門會計監督的內容(★★)
1.對單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檢查。
(1)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是否設置賬簿;
(2)設置會計賬簿的情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各單位是否存在賬外設賬的違法行為。
2.對單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檢查。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對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任職資格的監督檢查。
5.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的監督檢查。(對審計質量的再監督)
【注意】沒有對“税”的監督
三、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
(一)概念
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託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鑑證的一種監督制度。
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於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範疇。
【注意】單位和個人檢舉違法會計行為屬於社會監督的組成部分但非監督體系。
(二)註冊會計師審計與內部審計的關係
1.聯繫:
(1)二者都是我國現代審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兩者都關注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2.區別:
注:此處老師講義整理比較詳細,屬於考試內容,也需要掌握。
(三)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範圍
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審計、鑑證業務,會計諮詢和會計服務業務。
其中審計業務包括:
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四)委託人、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行為規範
注:此處老師講義整理比較詳細,屬於考試內容,也需要掌握。
註冊會計師審計:內部審計
目標: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或合法性)和公允性進行審計;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
獨立性:完全獨立於被審計單位;受本部門、本單位直接領導,獨立性較弱
職責和作用:對外出具的審計報告具有鑑證作用;只對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不對外公開
接受審計的自願程度:委託人可自由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必須接受
審計標準: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內部審計準則
審計時間
1.須經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2.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不得干擾註冊會計師獨立開展審計業務。
3.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註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省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