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留學人員工作調整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xx辦公廳關於在外留學人員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妥善安排、合理使用出國留學人員,充分發揮他們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現就出國留學人員工作單位調整問題通知如下:

出國留學人員工作調整的通知

一、已明確工作單位的出國留學人員(含本科生、研究生、進修人員和訪問學者),原工作單位應加強與他們的聯繫,積極採取措施,妥善安排他們回國後的工作和生活。對於因某種實際困難或其它原因要求調整工作單位的,人事部門應積極協調,予以調整。各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

二、要求調整工作單位的出國留學人員,可根據國家建設的急需,到承擔國家重點項目的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及亟待開發建設的邊遠、艱苦地區去工作;也可以應聘去三資企業、鄉鎮企業、民辦科研機構或直接到國際組織和我國駐外公司工作;或者以個人或集體的名義,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創辦獨立的研究機構,技術開發和諮詢公司或技工貿一體的企業公司。

三、對於調整到承擔國家重點項目的單位和國有大中型企業及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留學人員,允許其配偶隨調,未成年子女隨遷。

四、各單位對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的中青年留學人員,只要專業對口,工作需要,可根據《xx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加強專業技術隊伍建設促進中青年專業技術人才迅速成長意見的通知》的規定,不受地區、行業限制予以接收,需要追加編制、勞動工資計劃、專業技術職務指標的,可由單位提出申請,報請有關部門審批,並允許其配偶隨調,未成年子女隨遷。

五、凡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出國留學人員,均可通過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向國內有關人事(科技幹部)部門提出調整工作單位的申請,並填寫《出國留學人員工作單位調整登記表》。留學人員與國內有關單位可通過雙向選擇的辦法,落實接收單位。並由接收單位填寫《申請接收留學人員單位情況登記表》。

六、在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區域內的調整,由留學人員所在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事(科技幹部)廳(局)負責辦理。跨省市、跨部門的調整,由留學人員接收單位和原工作單位所在省市(部門)人事(科技幹部)廳(局)協商辦理;發生爭議的,由留學人員接收單位所在省市(部門)人事(科技幹部)廳(局)報人事部協調、審批。

七、經人事部審核批准調整工作單位的留學人員,由人事部辦理調整手續。有關單位應在接到人事部調整工作通知的一個月內,將被調整留學人員的組織關係及檔案材料轉到接收單位。原工作單位所在地區公安、糧食部門憑人事部開具的《出國留學人員工作單位調整通知》和出國護照辦理恢復户口、糧食關係及户口、糧食關係遷移手續。接收單位所在地區公安、糧食部門憑人事部開具的《出國留學人員工作單位調整通知》和户口、糧食關係遷移證件,辦理落户、糧食供應手續。

八、留學人員隨調配偶如系國家正式職工,其工作單位應由本人聯繫落實,留學人員接收單位積極協助。

九、留學人員調整工作單位後,其工資標準及工齡計算,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十、各盛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事(科技幹部)廳(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制定實施辦法。

十一、本通知由國家人事部負責解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