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試行規定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改變了單一的劃撥土地的使用方式,逐步確立起以市場手段配置土地資源的新模式。下文是合肥市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試行規定,歡迎閲讀!

合肥市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試行規定
合肥市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試行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適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增加城市建設資金,根據皖政字(1992)31號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規定。

第二條 合肥市行政區域內(不含三縣)的城鎮國有土地可實行使用權出讓,也可以實行有償劃撥。需要使用國有土地者,除通過以出讓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全部實行有償劃撥。

軍事設施、洗車場、市政工程拆遷安置用房、體育場、垃圾場、城市道路、橋樑、排水、防洪、污水處理廠、停車場、解困房、個人集資建住宅房和黨政羣機關、大中國小校非營業性使用國有土地免交劃撥費。

企業兼併轉移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辦理劃撥手續,經市政府批准後,應繳納5-10%的劃撥費。

第三條 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費按土地等級和用途收取(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四條 國有土地有償劃撥程序為:

1、用地單位持建設項目批准文件或有關土地調配意向書向市規劃局申請定點,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 用地單位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市土地局辦理土地劃撥手續。

3、 用地單位憑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覆,辦理拆遷事宜

第五條 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費主要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市土地局收取,受市財政局檢查、監督。

第六條 通過有償劃撥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需轉讓、出租、抵押的,按《合肥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辦理,其繳納的有償劃撥費可抵消部分出讓金(不計息)。

第七條 購買房地產開發公司商品房的單位和個人,應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 在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經濟組織內部,需要調配有償劃撥土地使用的,可免繳有償劃撥費。

第九條 通過有償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連續二年停止使用土地的,市人民政府有權收回其土地使用權,但對其地上合法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條 農村集體土地,必須由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徵用為國有土地後,方可實行有償劃撥。

第十一條 本試行規定由市土地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試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無償取得的或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這裏所指的補償、安置費用是指用地單位在徵用集體土地或者通過行政劃撥取得其他單位已經使用的劃撥土地的基礎上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給農民或原用地單位的,不是付給國家的。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其特殊之處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權利取得的方式,因為沒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費,屬於無償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二是權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沒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礎上,還有一個特點,那就是權利的交易限制,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劃撥土地用於交易,一是要經過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隨地上建築物、附着物轉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應當上交國家。

可以依法取得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地: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