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積分落户細則

你知道上海居住證什麼情況下會扣分加分嗎?想要積滿120分嗎?下面小編整理了20xx上海積分落户細則,歡迎閲讀!

上海積分落户細則

基礎指標及分值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週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三級,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於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持證人以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一級申請積分的,最近1年內累計6個月的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應不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註冊的,註冊後給予加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佈。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創業人才、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税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户籍人員等指標。

(一)創業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人才,積120分。

創業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後向社會公佈。

(二)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

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120分。

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積分具體條件,由市科委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後向社會公佈。

(三)緊缺急需專業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於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後向社會公佈。

(四)投資納税或帶動本地就業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税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税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20分。

(五)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2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於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於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4年內累計36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低於3倍的,積100分。

4.持證人最近3年內累計24個月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積12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税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六)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

(七)遠郊重點區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並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九)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政府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政府表彰獎勵項目目錄,按照市政府批准並公佈的表彰獎勵目錄執行。

(十)配偶為本市户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户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條(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