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代銷合同(商超進貨類)[適用各方](精選3篇)

北京市商品代銷合同(商超進貨類)[適用各方] 篇1

甲方(供應商):

北京市商品代銷合同(商超進貨類)[適用各方](精選3篇)

乙方(零售商):

根據《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商品進貨代銷事宜協商訂立本合同。

本合同可適用於乙方總部及其在北京行政區劃範圍內開設的連鎖門店或關聯公司(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連鎖門店或關聯公司就簽訂及履行本合同的授權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具體包括:

一、代銷商品

1、代銷商品的種類、品名、品牌、規格、生產廠廠名及廠址、等級、質量標準、包裝要求、計量單位及單價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一《代銷商品清單》。

2、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等自身主體資格的證明,同時提交有關商品生產、代理、批發、進口及專項經營等許可或證明文件。

3、上述商品價格已經雙方確認,如因原材料價格、生產經營成本、市場供求關係等變化導致合同期內商品價格變化,要求價格變動一方應當提前書面通知對方,經對方書面確認後方可調價。價格變動自雙方確認的調價日期起生效,適用於該日期後的新訂單。

4、乙方對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別指定原料或樣式等專門條件時,需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向甲方提交指示説明書或樣式説明書。

5、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裝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與廠址、規格、等級、採用的產品標準、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説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標誌及其他説明等。商品應當使用正規條形碼,以便於POS機識別;無條形碼的商品應當在附件一中説明,同時向乙方購買內部條形碼貼於商品外包裝上。

6、甲方應當保證其所提供商品的質量符合本合同或訂單約定的質量標準;甲方提供有關商品質量説明的,應當符合該説明的質量要求。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代理人

1、本合同代理人在其主管或被授權的業務環節中所簽署的各種文件、單據,作為雙方簽訂、履行合同的有效憑證。

2、雙方如變更或撤換代理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前日通知對方,委派和撤換代理人的通知書作為本合同附件二。

三、訂貨

1、乙方向甲方訂貨,應當提前         小時發出訂單,雙方約定的訂單形式為:

(1)乙方電子商務平台(2)電子郵件(3)傳真(4)訂貨合同(5)其他2、訂單應當明確商品的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規格、計量單位、品牌、質量、產地、正規條形碼、數量、單價、交貨時間、交貨地點等具體內容。

3、甲方收到訂單後如不能接受,應當在         小時內予以明確答覆,答覆形式同訂單形式一致;不予答覆的,視為接受訂單。如答覆中對訂單實質內容有修改的,乙方應當在         小時內表示是否接受,乙方表示不接受則視為訂單無效;乙方不予答覆的,視為接受修改的訂單。

4、訂單及訂單答覆以電子網絡為傳輸載體的,應當發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網址或電子郵箱;以傳真、訂貨合同等書面文字為載體的,應當加蓋訂貨單位公章或代理人簽字,方為有效。

四、交貨及驗收

1、甲方應當將訂單列明的商品,按照約定的時間、運輸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點。

2、乙方應當妥善安排工作人員在到貨後及時按照訂單對商品的種類、規格、產地、數量、包裝等進行初步驗收,並出具收貨憑證;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訂單要求的,可以拒絕接收。如乙方無法在到貨後的         小時內驗收完畢的,應當向甲方出具收貨待驗收憑證,同時告知驗收完畢的具體時間。

五、商品促銷

1、乙方可以根據企業經營戰略制定商品促銷計劃,以加速商品的週轉和銷售。

2、甲方可以根據自身產品狀況,有選擇地參加促銷活動,同時向乙方支付促銷服務費用或者以折扣等方式給予商品價格優惠。

3、雙方應當就具體的促銷方式、促銷期間、乙方所提供的服務內容、甲方支付的服務費用、折扣及支付辦法等具體事宜,另行簽訂《促銷服務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三。

六、商品的保管與退換

1、商品的所有權在銷售至終端消費者之前歸屬於甲方所有,但是乙方在代銷期間應當妥善保管代銷商品。雙方確定代銷商品的合理損耗率為商品總數量的         %,乙方因保管不當造成的商品滅失、毀損的損耗率超過約定比例的,乙方應當就超出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對於已經驗收的商品發現存在內在質量問題,應當在質量保證期內提出,無質量保證期的在收貨後24個月內提出,否則視為商品質量符合約定。甲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約定的,不受前述提出異議時間的限制。對於存在質量問題的商品,甲方應當予以退換貨。質量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應當在收到異議後的10日內予以書面答覆,否則視為認可。

3、甲方應當允許乙方就過季商品提出退換貨。但是對於存在保質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應當在保質期、有效期尚存1/3以上的期限中提出。

4、乙方退換貨應當向甲方發出書面退換貨通知,甲方應當於收到通知後         日內對所退換商品進行核實並書面確認,日內負責更換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覆或書面確認後未在         日內更換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A、降價處理B、退貨,乙方承擔運費C、自行銷燬D、其他:         )方式處置該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七、對賬與結算

1、乙方應當保證將代銷商品的貨款專户存儲,並不得挪作他用。

2、代銷商品的結算在商品銷售至終端消費者後進行,乙方應當每         (日/周/月)為甲方提供商品銷售清單一份。

3、按照商品的銷售週期,甲乙雙方確認的具體對賬日為每月         日,乙方應當在該日的工作時間內安排工作人員同甲方業務人員進行賬務核對。對賬時雙方應當核對的原始單據包括:商品訂單、甲方出具的送貨/出庫單、乙方出具的入庫/驗收單、退換貨單據以及促銷費用單據。根據對賬結果,乙方出具《商品對賬單》(附件四)經雙方代理人簽字確認後作為結算依據。

北京市商品代銷合同(商超進貨類)[適用各方] 篇2

合同編號:

委託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行紀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民法典》和有關法規的規定,行紀方接受委託方的委託,就代辦 事項,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代辦事項(具體約定是寄售、代購、代銷貨物,還是其他法律事務)

第二條 代辦事項的具體要求:(凡屬寄售和代購代銷貨物,應明確具體貨物品名、規格、型號、質量、數量,以及最低銷價或最高購價和時間要求。)

第三條 貨物保管責任及費用承擔

第四條酬金的計算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第五條違約責任

第六條 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委託方 行紀方

單位(人)名稱(章) 單位(人)名稱(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電報掛號 電報掛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北京市商品代銷合同(商超進貨類)[適用各方] 篇3

商品代銷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就乙方代售甲方_________產品的相關事宜,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 代售產品

1、乙方代售甲方的產品的詳細信息:代銷商品、數量、價格:

商品名稱商標品牌規格型號生產廠家計量單位數量單價

合計

合計金額人民幣大寫:

2、代售商品種類增減的條件及方法: 。

3、約定新產品(是/否)包括在內: 。

4、銷商品的交付時間、地點、方式及費用負擔:

第二條 代售期限

1、本合同的代售期限為 年,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_ 日止。雙方可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提前終止或續期。

2、乙方要求對本合同續期的,應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 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甲方同意的,與乙方簽訂續期合同。

3、甲、乙雙方約定,在本合同期限屆滿時,乙方滿足以下條件可以續約:

(1)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義務,沒有發生過重大違約行為;

(2)已經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項;

(3)簽署放棄可針對甲方提起訴訟和仲裁的文件;

(4)同意向甲方支付 元的續約費;

第三條 代售商品價格

1、配送價格:甲方向乙方統一配送產品的價格,按照成本價格加管理費的辦法確定,但管理費最多不得超過成本價格的 %。成本價格由進項價格、進項税、包裝費、運費及 構成。甲方除向乙方收取資格審查費和銷售返利以外,不得向乙方收取其他費用或牟取任何利益。

2、銷售價格: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建議(規定)的零售價格銷售產品(服務)。乙方不得擅自調整規定的產品銷售價格或以收取 費用等方式變相加價。如果甲方建議(規定)的零售價格不符合本地區市場情況,乙方需調整銷售價格時,應當向甲方報告。甲方應當根據系統的統一性要求和乙方所處地區的市場情況綜合考慮,做出調整價格的決定。

第四條 佣金

1、乙方的佣金以每次售出並簽字的協議產品為基礎,其收傭百分比如下: 元按 %收傭;_ 元按 %收傭。

2、佣金以發票金額計算,任何附加費用如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海關税或由進口國家徵收的關税等應另開發票。

3、佣金按成交的貨幣來計算和支付。

4、甲方每季度應向乙方説明佣金數額和支付佣金的有關商務,甲方在收到貨款後,應在30天內支付佣金。

5、乙方所介紹的詢價或訂單,如甲方不予接受則無佣金。若乙方所介紹的訂單合約已中止,乙方無權索取佣金。若該合約的中止是由於甲方的責任,則不在此限。

第五條 商情報告

1、乙方有權接受客户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並及時通知甲方,以關注甲方的切身利益為宜。

2、乙方應盡力向甲方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 個月需向甲方寄送工作報告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包括銷售情況、價目表、技術文件和廣告資料等一切必要的信息。甲方還應將產品價格、銷售情況或付款方式的任何變化及時通知乙方。

第六條 推銷、宣傳與廣告

1、乙方是 市場的代售商,應收集信息,爭取客户,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

2、乙方有義務通過廣告活動,宣傳代理產品(服務),並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負擔廣告與宣傳費用。

3、甲方通過制定總體廣告計劃及其他規定,實施產品的廣告計劃和發佈廣告;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在代理區域內發佈促銷廣告,開展促銷活動。

4、乙方應當執行甲方對廣告活動的要求,不得違反規定發佈廣告。

5、乙方可自行策劃並實施針對代售區域市場特點的廣告宣傳或促銷推廣活動,但必須獲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並在甲方指導下進行。

第七條 購貨與銷售

1、乙方需貨時,應向甲方發出書面訂單,一般應在每月 日以前向甲方下達下一月度訂單,並在提貨前全額支付貨款。

(1)甲方收到乙方全額貨款後交付貨物,交貨地點為乙方所在地。

(2)甲方可代乙方發貨,乙方承擔鐵路貨運或汽運費等,發貨方式由乙方確定。

(3)甲方將在發貨後將貨運單據傳真或寄至乙方。貨運時間以貨運單據上標明的時間為準。

2、乙方須在收到貨物後 日內對產品的質量進行檢驗,因產品質量及包裝不符合質量標準的,或者產品的保質期已經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甲方予以換貨或退貨。

第八條 監督、培訓及售後服務

1、甲方應當在不影響乙方正常營業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的經營活動進行輔導、檢查、監督和考核。乙方應當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導員在經營過程中的建議和指導。

2、乙方應當保持完整、準確的交易記錄,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遞交上月的總營業收入的財務報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每年應對乙方或其指定承擔管理職責的人員提供不少於 次的業務培訓。培訓費用由甲方負擔,但參加培訓人員的差旅費自負。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應持續地對乙方提供開展經營所必需的營銷、服務或技術上的指導,並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協助。

5、甲方為乙方提供的產品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質保書和國家的相關規定進行質保服務。

6、乙方在銷售完成後,應按甲方要求填寫客户登記表,並應於每月定期以傳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返回客户登記表,以便於日後的售後服務和例行巡檢工作。

7、當乙方發生售後服務要求時,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服務要求和內容,甲方應在收到乙方通知的 小時內給予答覆,確認服務內容和時間,同時,甲方向乙方提供 小時售後服務熱線聯絡服務。

第九條 合同轉讓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當獨立自主地經營代售業務,禁止以承包、租賃、合作、委託或其他任何方式將代售業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經營管理。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本合同。

(1)乙方要求轉讓本合同時,應當將轉讓的理由及轉讓條件、受讓人按照本合同規定製作的信息披露文件等情況報告甲方,由甲方做出是否同意轉讓的決定。

(2)乙方轉讓本合同時,同等條件下,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在甲方向乙方發出優先受讓的通知之後,乙方不得撤銷轉讓,或變更轉讓價格與轉讓條件,否則,乙方在 年內不得進行轉讓。

(3)乙方轉讓本合同,受讓人應當與甲方重新簽訂代售合同。

第十條 合同變更

1、為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甲方有權對本合同進行適當變更,但變更必須是善意與合理的,且不得與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屬協議的內容相牴觸。

2、甲方應當將合同變更的原因、可行性及有關事項,在規定的變更時間前 天通知乙方。

3、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規定在代理區域內實行變更,並及時將實施的情況報告甲方。

4、在本合同期滿續訂合同時,甲方有權以新制定的代售合同代替本合同。對本合同的修訂應基於合理和善意的準則,且新制定的銷售代理合同文本應當適用於全部的代售商。

第十一條 合同終止

1、本合同因下列情況而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一方宣告破產或宣告解散;

(8)法院、政府等行政行為要求代售商終止營業;

2、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應立即停止使用與代售有關的甲方任何的標識及知識產權。

3、乙方應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 日內返還甲方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其他任何複製品。

4、本合同終止之日存在的全部完好無損、尚在保質期內、可以再次使用或銷售的剩餘產品的處理方式為:

(1)甲方以原售價回購;

(2)乙方自行處理;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

1、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書面通知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甲方時生效:

(1)在本合同簽訂時不符合法律、法規關於代售商資格的強制性規定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的;

(2)在簽訂本合同前未按法律、法規規定提供代理相關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的;

(3)在本合同簽訂時不具備或本合同有效期內喪失相關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導致第三方向乙方主張相關權利的;

(4)因產品質量問題引起大量投訴並被主要媒體曝光,品牌形象和價值及企業商譽受到嚴重損害的。

(5)無故停止向乙方供應代售產品;

(6)公開許可乙方使用的商業祕密的,致使乙方遭受經濟損失的;

(7)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乙方書面通知其 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

2、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其更正,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後 日內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單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達乙方時生效:(2)因管理和服務問題引起大量投訴或被主要媒體曝光批評,嚴重損害甲方經營體系的商譽;

(3)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轉讓本合同;

(4)故意向第三人泄露甲方的商業祕密的;

(5)故意向甲方報告錯誤的或誤導性的信息;

(6)違反競業禁止的規定參與競爭的;

(7)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款項,逾期超過 天,仍不改正的;

第十三條 聲明及保證

(一)甲方:

1、甲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 )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甲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乙方:

1、乙方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 )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對乙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乙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後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四條 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爭議,則採取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七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做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十八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