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委託書的格式範文文本(精選3篇)

離婚委託書的格式範文文本 篇1

委託人:

離婚委託書的格式範文文本(精選3篇)

受委託人:

就離婚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委託 為本案的訴訟代理人。

委託事項:

(一)代收訴訟文書;

(二)代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財物。

委託權限:

(一)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

(二)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委託人:

年 月 日

離婚委託書的格式範文文本 篇2

有價證券賣出委託書文本

┌────┬─────────────────────────────┐

│證券種類│ │

├────┼─────────────────────────────┤

│數 量│ │

├────┼─────────────────────────────┤

│指定價格│ │

├────┼─────────────────────────────┤

│預存金額│ │

├────┼─────────────────────────────┤

│現 定 期│ │

├────┼─────────────────────────────┤

│限 期│ │

├────┼─────────────────────────────┤

│備 考│ │

└────┴─────────────────────────────┘

上列證券委託 貴公司賣出請即依照 貴公司代賣證券規則辦理此致上海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照

(簽名蓋章)

離婚委託書的格式範文文本 篇3

立合約書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規劃完善之__________旅遊活動內容,推動__________生態之旅活動,導正國內現有的自然生態文化資源豐富區域包括保護區體系內的錯誤旅遊活動與旅遊事業體的經營機制,使其朝向永續旅遊事業的發展潮流為旨意,經協議訂立委託合約,條件列明如後:

一、委託案名稱

__________活動案

二、委託內容

辦理甲方__________生態之旅,包含舉辦旅遊活動及協助甲方辦理旅遊問卷調查等。全部活動結束後,召開活動檢討會議。

三、工作項目

乙方提供:

1.活動手冊、報名、保險、收費、食宿及交通安排等事宜

2.義務解説員之食宿及交通

3.活動經費統籌使用、活動流程掌控及活動人員清點

4.活動行程之安排

5.協助本處辦理旅遊問卷調查

甲方提供:

1.義務解説員解説服務

2.針對園區旅遊地之活動行程安排

3.解説倡導資料

4.媒體宣傳

四、旅遊活動範圍及次數

1.__________遊憩區:共辦理三梯次

2.__________遊憩區:(目前尚未開放)

3.__________遊憩區(目前尚未開放,可規劃辦理周遭__________文化生態之旅):共辦理三梯次

活動日期由甲乙雙方協議之,為避免活動過度集中假日造成遊憩區質量的降低,活動日期以非假日為主。

五、工作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六、合約變更、修正補充及轉讓

(一)合約變更

1.甲方必要時得於合約所約定之範圍通知乙方變更合約。除合約另有規定外,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合約標的或其它合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2.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合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3.合約之變更非經甲乙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4.原訂之工作期限因工作變更、不可抗力情事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事致須予延長時,其時間由雙方協議延長或取消。

5.本合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或意義不明者,應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始得修正或補充之,並視為合約之一部份。

(二)合約修正及補充

1.本合約條文如有未盡事宜或含義不明者,應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始得修正或補充之,並以書面為憑,視為合約之一部份。

2.合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它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應以中文書面遞(寄)交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並視為合約之一部份。

(三)合約轉讓

乙方不得將合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險、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它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作業中止

訂約後甲方因故有中止作業之必要時,應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合約之合部或一部分,乙方一經通知須立即作業。

八、合約終止或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隨時以書面終止或解除合約,並得將本合約合部或未完成之事項委託其它從事旅遊等相關活動經驗之財團或社團法人辦理或由甲方自辦。

(一)未能履行合約規定或履行遲緩,經甲方催告後仍未改進或向甲方提出合理説明。

(二)規劃設計內容不符甲方之需要,致不堪採用,經通知修改拖延不辦理者。

(三)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四)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

(五)偽造或變造合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