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精選20篇)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1

第一章總則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精選20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

(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範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第三章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見附件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平方米。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第四章 土地用途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第十條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

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税(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

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

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____銀行____分行,帳號為____。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2

出讓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受讓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職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____項目。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自出讓人向受讓人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

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

建築容積率_________;

建築密度_________;

建築限高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在出讓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説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户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户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人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為土地轉讓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為土地受讓承租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本着充分發揮農村土地的經濟效益,特別是開發利用荒廢閒置土地的作用,甲方在提交所涉及社員羣眾充分討論同意後,經甲乙雙方在公平自願和有償原則基礎上,一致協商將部分非耕地的使用經營權超長期轉讓出租,特訂立本合同。

一:該兩宗土地位置:社(即原大地村社)面積為共計:_________ 畝(大寫:_________ 畝)。

二:該土地租期五十年。從20_________年月 20_________年月

三、土地租金價格及支付方式

1社畝五十年按元/年計算總額為元(元整)。採取現金支付,合同簽字日即時結算。甲方收到款項後出收據並加蓋村民組公章和村民組長簽字蓋私章交乙方收存。

十、其它

l、雙方協商一致向趙家街道辦事處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鑑證。

2、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方各一份,報村民委員會一份,並報趙家街道辦事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機構。

4,本合同分另附社社員簽名名單(甲、乙方及村民委員會應持有該名單)。

甲方:_________蓋章,社長簽字:_________社蓋章,社長簽字:

乙方:_________簽字

20--年--月--日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4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__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__、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文件號】為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規劃用途為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現定名】【暫定名】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准機關為_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第_________【幢】【座】___________【單元】【層】________號房。

該商品房的用途為________,屬___________結構,層高為__________,建築層數上_______層,地下_______層。

該商品房陽台是【封閉式】【非封閉式】。

該商品房【合同約定】【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共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

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________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___元,總金額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萬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2.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_元,總金額______千______百_____拾______萬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3.按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__拾_____元整。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附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在_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___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願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__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交付期限

出買人應當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第______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3.該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

4.該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發生之日起_______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不超過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逾期超過_____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_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户型、空間尺寸、朝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還人,並按___________利率付給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交接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_.

第十二條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述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設備差價。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出賣人關於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在規定日期內未達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處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_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該商品房所在小區的命名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八條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商品房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後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

出賣人_____份,買受人_____份,____________份,__________份。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商品房預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內,由出賣人向________________申請登記備案。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買受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5

甲方: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使_______項目(以下簡稱本項目)在_______出口加工區實現產業化,根據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一、土地問題

1.土地位置及出讓方式甲方同意本項目進入_______出口加工區實現產業化。初步確定項目建設地點位於_______佔地約_______畝。其中獨自使用面積_______畝,代徵道路面積_______畝,確切位置座標四至和土地面積待甲方規劃土地建設管理部門實測後確認。甲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有償出讓方式提供給乙方。

2.土地價格為體現對本項目的支持,甲方初步確定以_______萬元人民幣/畝的優惠價格,將項目所需該宗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乙方,出讓金總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該宗土地徵用成本與出讓值差額計_______萬元,由高新區參照項目單位納税中高新區財政收益部分給予相同額度的扶持。

3.付款方式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土地建設管理部門與乙方簽訂正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乙方在該合同簽訂後_______日內, 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甲方收到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儘快辦妥國有土地使用證等有關手續。

二、工程建設

1.開工條件

(1)按照乙方建設規劃要求,甲方承諾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保證本期用地具備上水、污水、雨水、熱力、寬帶網、公用天線、通電、通信、通路和場平,即九通一平的基本建設條件,確保乙方順利進場。否則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甲方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建設手續。 乙方則負責按規定時間、額度繳納有關費用。

2.工程進度乙方必須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進場開工建設,並嚴格按照施工進度計劃投入資金進行建設,保證建設進度。

3.竣工時間 乙方必須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竣工,延期竣工時應於原定竣工日期前_______日以上時間內,向甲方提出延期説明,取得甲方認可。

三、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土地出讓金等其他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繳納滯納金。逾期_______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權解除協議,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協議規定建設的,應交納已付土地出讓金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 甲方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土地使用權。

3.如果由於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時,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土地出讓金_______%的違約金。

4.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保證甲方對本項目的補貼在一定時間內得到補償。自本項目正式投產起五年內,乙方向高新區税務機關繳納的各種税金(退税或創匯獎勵),低於乙方已報送給甲方的項目報告書中所承諾的相應税種(退税或創匯獎勵)金額的____%時(優惠政策除外),乙方應賠償給甲方其税金差額。 即:乙方在項目報告書中承諾的某一税種具體金額______% =乙方當年該税種實際繳納金額。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協議時,若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______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不能履行本協議有關條款之規定義務時,該種不履行將不構成違約,但當事一方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並在發生不可抗力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協議不能履行的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以及需延期的理由報告,同時,提供有關部門出據的不可抗力證明。

3.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_______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生效。

4.本協議於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山東_______市簽訂。

5.本協議有效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6.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約定後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 年 月 日日 期: 年 月 日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6

出讓方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法律法規,根據府土用(200)號文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有權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規定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依法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

地下礦產、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甲方出讓給乙方土地位於上海市地塊,地塊總面積為平方米。

其面積、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

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用途為:,出讓年限為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元(大寫:元)。

乙方中的境外投資者,應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外匯兑換成人民幣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應每年向繳納每平方米土地面積壹元人民幣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條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15天內,即年月日前,乙方應當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支付保證本合同切實履行的定金人民幣元(大寫:元),該定金是出讓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60天內,即年月日前,乙方須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付清出讓金餘額人民幣元。

第五條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出讓金(含定金,下同)。

乙方要求延期繳納出讓金的,應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經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未提出延期申請、提出延期申請未取得同意的、無特殊原因未按時付清等,應當按日支付延遲支付出讓金總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乙方無權請求返還已繳納的出讓金。

1、在本合同規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額支付土地出讓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請但未取得同意,延遲支付超過90天的;

3、經同意延期支付出讓金後,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額支付的。

第六條甲方同意於年月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時的土地條件為以下第項的約定:

1、現狀土地條件;

2、完成地上建築物、附着物拆除及動遷,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

3、周邊基礎設施配套條件達到:,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狀況為:。

第七條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項,實施該地塊動遷補償安置或支付相應費用:

1、乙方必須按照城市拆遷管理的有關規定,完成該地塊上建築物的拆除並承擔相應費用。

在本合同簽訂後的5日內,乙方應與簽訂《委託動拆遷及配套合同》,並依約履行。

乙方不按《委託動拆遷及配套合同》的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2、在本合同簽訂後的5日內,乙方應當與簽訂《協議》,並按協議約定,支付動遷補償安置等前期費用,如不按協議約定支付費用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出讓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讓金不予退還。

第八條乙方在按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總價後,應當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的有關規定向房地產登記處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在土地出讓年限內,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開發、利用土地。

乙方要求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除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外,還應徵得甲方的同意,並與甲方重新簽訂補充合同,相應調整出讓金,並辦理房地產登記。

第十條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設計權及調整權。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該地塊按《土地使用條件》建造的建築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權到期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一條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進行開發建設。

超出《土地使用條件》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仍未開發建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及《土地使用條件》3.2項的約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徵收土地閒置費,直至無償收回出讓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並在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房地產權證後,可以依法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甲方有權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出讓地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等進行監督檢查。

首次轉讓土地使用權及房屋建設工程時,出讓地塊房屋安裝工程投資完成的工作量應達到《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的條件。

乙方在未達到上款規定前,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改變受讓人名稱和受讓人的投資比例。

土地使用權轉讓、再轉讓時,本合同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第十三條乙方在不改變受讓人投資比例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批准成立開發建設本地塊項目公司的,應當與甲方簽訂補充合同,調整受讓人名稱。

並可以該公司的名義辦理領、換房地產權證和房地產登記手續。

如招標、掛牌、拍賣出讓文件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甲方對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內不收回。

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甲方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報批。

對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乙方可根據該地塊的剩餘土地使用年限、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等獲得適當補償。

第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屆滿,乙方需要繼續使用該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續期申請。

甲方同意續期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有償用地手續,並與甲方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支付土地出讓金。

乙方未提出續期申請或申請未獲同意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或具有相應權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還土地使用權,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甲方違反本合同時,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乙方違反本合同時,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條件》(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項約定處理:

(一)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頁,以中文書寫。

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書寫的,以中文為準。

本合同的金額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應當一致。

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本合同不得塗改。

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壹份提交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二十條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正式簽訂。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雙方經協商後可另行約定,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地址:

電話:

傳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地址:

電話:

傳真:

年 月 日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7

1.房屋出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2.房屋買入方: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3.房屋買賣標的:_________

(1)甲方同意將 " "大廈內第 __________樓 __________室公寓房屋 __________套(包括室內裝修、設備、傢俱等等)賣給乙方。本買賣契約所規定的房屋面積(指建築設計圖計算)共計 __________平方米(附房屋平面示意圖,室內用品清單各一份)。

(2)本買賣契約所涉之" "大廈地址為__________ ________市 __________路 ________號,該地塊是經 ________市土地局批准,甲方以 __________萬美元中標,獲得五十年有償使用權(截止公元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因此乙方購入的公寓房屋連同相應的 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購入。乙方擁有對本契約所規定的買賣範圍的房產權和 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截止期限為公元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

(3)如甲方的土地有償使用權結束時,本合同即行終止。

4.房屋買賣價格:

本契約所規定的公寓房買賣價格為__________ __________元,甲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買賣款項。

5.房屋的移交:

(1)本房屋買賣契約簽訂後,乙方必須在一個月內按照甲方銷售説明書規定的有關建築和設備標準及室內傢俱用品的清單,對甲方交付的房屋與設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雙方交接房屋鑰匙,房屋鑰匙交接完畢,即作為甲乙雙方房屋移交手續辦妥。

(2)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內的所有權即歸乙方。不論乙方住進使用與否,均應從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擔該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維修責任。

.管理、維修和其他費用:

(1)" "大廈管理維修等項工作,均由甲方負責管轄,並向各用户進行分攤及收取相應費用。

(2)甲方暫定每月向乙方收取壹佰美元的大樓管理費。大樓管理費包括公用水費、公用部位環境衞生費、公用部位綠化保養費、安全保衞費、機械保養人員及大樓房管人員費用等。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大樓公共設施、設備大修、小修儲存費,收費標準另議。大樓大修小修儲存費的用途範圍如下:屬甲方管轄內的公用的室內外綠化園地、道路、給排水系統、供電供氣系統、弱電系統、空調系統、照明系列和消防設備、給排水設備、供電供水設備、空調設備的公用場所的所有的非人為損壞的建築和裝飾的修復。

(4)乙方所應負擔的電費、冷暖氣空調費由甲方負責計算、分攤,甲方將總費按住户、用户面積平均分攤,另加 __________%代辦手續費。

(5)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停汽車的位置,乙方若需租用地下停車場車位,請與甲方商議,另簽訂停車場地租用合同。

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室內清潔費,若需清掃室內衞生,乙方請與甲方聯繫,由甲方統一安排人員清掃,費用另議。

(7)上述各類費用由甲方按月開出收款單,乙方在接到付款通知單後 天內一次付清,逾期按日計收應繳款額的千分之 ( __________ ‰)滯納金。

7.房屋維修:

本契約簽訂經驗收後,房屋的維修即由乙方負擔。但驗收後一年內,因施工質量造成的房屋維修,由甲方責成施工單位負責解決;因設備質量造成的維修由甲方責成設備供貨單位解決。但如屬人為損壞的房屋、設備,損壞人應承擔其修理費用及賠償損失。

8.房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再轉讓:

(1)乙方在購入本契約所規定範圍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是整個大廈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頒佈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規定:"同一建築物所佔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

(2)乙方購入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若需要再轉讓,須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和政府有關房產買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其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3)乙方再轉讓的合同簽約,必須將本契約中乙方應承擔的職責無條件地轉移到其買入者,並必須將本契約作為再轉讓合同的附件之一。若在再轉讓中發生經濟等糾紛,一切責任由乙方負擔。

9.《 ________市" "用户手冊》是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乙方對其中有關房屋購置户部分的職責條件理解並同意遵守。

1.過户手續辦理:

(1)甲、乙方在簽訂本房屋買賣契約後,須經有關部門公證。

(2)乙方憑契約、公證書等有效的合法文件向上海市土地局、市房產管理局分別辦理過户手續,繳納過户費和領取房產權證書。未經過户的房產買賣無效。

11.爭議解決條款

凡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中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12.本契約所涉各項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佈的有關法規約束,若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新規定,則按新法規執行。

附件:

立房屋買賣契約人: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8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 ;__________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受讓方: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 ;__________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 房產(或 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產使用土地位於 總用地面積為 。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整棟房產;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 房產總用地面積,即 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 房產樓層 層,建築面積 _____平方米,為 房產總建築面積的 %;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 房產總用地面積的 %;即 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 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的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 ________年,自 起算。

第五條  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為 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税)。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總額為 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 _______________,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 _______________(或乙方出售房產後 _______________)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或:乙方出租 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 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雙方抵押 房產後 _______________,以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 _______________,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變更登記,換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 ____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 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户銀行帳號,銀行名稱:______ 銀行 分行,帳户號 。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出售(出租;抵押) 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與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 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產買賣合同中設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章節,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本合同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第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説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後,應在 _______________糾正該違約。如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七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提請仲裁機購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於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縣)簽訂。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乙方:______ (章)

(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9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職務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 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 ,面積為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籤安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 項目。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税)。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 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 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 月 日。土地使用費用每年每平方米為 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 銀行 分行,賬户號 。

甲方銀行賬户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使用權濟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 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 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 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 %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     法定名稱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傳  真     傳  真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 日內應將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 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 乙: (章)

(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法定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範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税(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XX銀行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的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出讓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

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並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雙方各執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章)           乙方: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________(簽字)        ________(簽字)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11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2)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GF-94-1002)

(成片開發土地出讓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

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受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範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准的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准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佈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範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准許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税(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户內。銀行名稱:XX銀行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並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後,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後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並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並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築物後,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後,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餘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的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後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後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並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無償取得地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簽訂續期出讓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

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佔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並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佔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佔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後,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並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並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知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

編碼________;      編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並經有權一級政府批准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份,雙方各執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_市____(縣)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人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________(簽字)        ________(簽字)

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成片開發經營項目)

一、成立開發企業

1.1 土地使用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開發企業,開發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取得開發區域的土地使用權。開發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但在其開發區域內沒有行政管理權和司法管轄權,開發企業與其他企業的關係是商務關係。

開發企業的經營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

二、界樁定點

2.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日內,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開發企業依出讓宗地圖各界址點實地核定所示座標的界樁;面積無誤後,雙方在出讓宗地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開發企業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到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恢復界址測量,重新埋設界樁。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 開發區域內土地使用必須符合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

3.2 開發區域內生活配套設施用地應控制在總用地的__%以內。

3.3 開發企業應編制開發區域內的成片開發規劃,成片開發規劃應在得到批准後實施。

3.4 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範圍內的,開發企業擬定的成片開發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並按有關規定報省級政府批准。嚴格按批准的規劃實施,如確需修改,必須徵得原批准機關同意。

四、公用設施

4.1 開發區域內的全部公用設施由開發企業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內,建成並使其達到中國現行設計和施工規範標準。

開發企業投資建設區域內自備電站、熱力站、水廠等生產性公用設施的,可由開發企業自主經營,也可交地方公用事業企業經營。公用設施能力有富餘,需要供應區域外,或需要與區域外設施聯網運行的,開發企業應與地方公用事業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

4.2 開發企業需接引區域外的水、電、熱等資源,提供接點和服務的,須與中國政府有關部門另籤合同,並由地方公用事業企業負責經營。

4.3 開發區域的郵電通信事業,由郵電部門統一規劃、建設與經營。也可以經___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主管部門批准,由開發企業投資,或者開發企業與郵電部門合資建設通信設施,建成後移交郵電部門經營,並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對開發企業給予經濟補償。

4.4 開發企業可以按照國家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經營專用港區和碼頭。開發區域地塊範圍涉及海岸港灣或者江河建港區段時,岸線由國家統一規劃和管理。

4.5 公用設施完成後,開發企業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一個或多個對公用設施進行開發、經營為目的的合資、合作企業。

4.6 開發企業必須根據總體規劃要求,在該開發區域內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門無償提供公用設施,如辦公用房等。

4.7 相鄰雙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授予對方必要的相鄰權,以及其他權利以保證開發區域與相鄰區域的交通往來和開發建設的順利進行。

五、設計、施工、竣工

5.1 開發區域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開發規劃,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綠化等,須報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

5.2 開發企業在簽訂本合同___日內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並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建成不少於____平方米的標準或專業廠房。

六、項目引進

6.1 開發企業負責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投資,並保證自土地使用證頒發之日起___年內招引並安排區內所有的建設項目,___年內所有建設項目全部竣工投產。

6.2 在開發區域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建設應符合成片開發規劃的要求,並按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報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6.3 在開發區域舉辦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屬於下列情況的項目不得興建:

(1)有污染環境又無符合規定的環保措施的項目;

(2)為中國政府所禁止的建設項目和生產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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説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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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畝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容 積 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築 密 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 築 限 高___________________;

綠 地 比 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出讓人確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合法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視為放棄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説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户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户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村(居委會)同意,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報: 電報: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二○ 年 月 日

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註明邊長(米))

|界

|址

|圖

|粘

|貼

|線

比例尺1: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1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_____________鄉(鎮)__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組_____________畝土地(地塊名稱、等級、四至、土地用途附後)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主營項目)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____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甲方承包經營相關地塊時對該地塊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補償金。本合同的補償金為_____________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兩項合計總金額為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取下列第_____________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_______________

1、現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為_____________。

2、實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_____________(具體內容見附件)。時間為_____________。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前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或實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14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土地所有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二、甲方同意將位於土地面積為 畝的土地使用權整體轉讓給乙方,其位置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三、甲方轉讓給乙方的該土地使用權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四、土地使用權轉讓金為每年每母 元人民幣(大寫: ),總計金額為 元人民幣(大寫: ),

五、結算方式:現金結算,一年一結,甲、乙雙方以收據為憑。

六、甲方轉讓的土地不能有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享有獨立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權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七、違約責任: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完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違約,否則,單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

八、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和附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張坡村村民委員會備案一份。

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章 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 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___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_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___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___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_________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付款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 本合同簽訂後______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

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

建築容積率_________;

建築密度_________;

建築限高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

第十二條 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十三條 受讓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 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 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_______款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 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___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___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 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 通知和説明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户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户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___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______份。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蓋章):_________       受讓人(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16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GF-94-1003)

(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郵政編碼_____。

受讓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郵政編碼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房產(或____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着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______房產(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於_____,總用地面積為____。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乙方領有該房產使用範圍內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及房產所有權。

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整棟房產;甲方出讓相應土地的面積為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條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__房產樓層_____層,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為____房產總建築面積的__%;甲方出讓土地的面積為_____房產總用地面積的___%,即_____平方米。]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土地使用權與_____房產使用範圍內未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為一整體,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鄰各方必須相互合作,並根據需要為對方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年限為_____年,自_____起算。

第五條 ______建築物(房產)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為_____用地,乙方須按國家確定的用途、城市規劃和建設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變土地用途,必須徵得甲方同意,重新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元人民幣。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支付佔出讓金總額___%共計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簽字後___日內(或乙方出售房產後___日內)乙方應付清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產,每年應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讓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讓金為止。或:乙方抵押_____房產後__日內,以抵押所獲貸款抵交完給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餘額。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更換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九條 乙方同意從____年開始按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的時間為當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元人民幣。

第十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費用匯入甲方開户銀行賬户,銀行名稱:________銀行_______分行,賬户號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轉讓、出租;抵押。

房產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__部分房產時,亦就同時轉讓(出租;抵押)整棟房產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產佔___房產總建築面積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租賃合同;抵押合同),但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並依照規定辦理轉讓(出租;抵押)登記。

第十三條 土地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重新與甲方簽訂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並交還土地使用證。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六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簽署,甲、乙雙方各執___份。

第十九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省_______(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_(簽字)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產而發生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依照規定也補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可參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讓合同格式擬定。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17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於 ,宗地編號 ,面積為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略)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 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 項目。(注: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並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税)。

第八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 元人民幣,總額為 元人民幣。

第九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 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 %共計 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 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 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 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 %(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 %)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額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於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 %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 %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准後,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

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 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土地管理局(章)_____(章)

市(縣)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銀行名稱:        銀行名稱:

帳號:          帳號: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附件: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 日內,甲、乙雙方應依宗地圖界址點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乙方應立即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讓宗地範圍內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為 ;

(2)附屬建築物 ;

(3)建築容積率 ;

(4)建築密度 ;

(5)建築限高 ;

(6)綠化比率 ;

(7)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准規劃文件為準。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2.2 乙方同意在出讓宗地範圍內一併建築下列公益工程,並同意提供使用:

(1) ;

(2) ;

(3) 。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築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 ;

(2) ;

(3) 。

2.4 出讓宗地上的建築物必須嚴格按上述規定和經批准的工程設計圖紙要求建設。乙方應在開工前___天內向甲方報送一套工程設計圖紙備查。

三、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3.1 涉及綠化、市容、衞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方面,乙方應符合國家和 的有關規定。

3.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其受讓宗地內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

3.3 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護人員及其緊急器械、車輛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地進入該地塊。

3.4 乙方在其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如有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四、建設要求

4.1 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地上建築面積不少於可建總建築面積的 %的建築工程量。

4.2 乙方應在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的應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 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4.1規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規定的建築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 年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築物或其它附着物。

五、市政基礎設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辦理申請手續,支付相應的費用。

5.2 用地或其委託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由於施工引起相鄰地段內有關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築物等的破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作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宗地內的市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注:特殊項目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條件》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18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轉讓方(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憑祥鎮前進村新逢屯 受讓方(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廣西玉林市玉州區城北街道高山村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經營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憑祥市南山村蘇崇均後面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

地塊名稱:

坐落(四至):東至:南至: 西至:

面積:約備註:( 地)

第三條 轉讓費

1、補償金獲得方式:甲方一次性獲得轉讓補償金。

2、乙方自願接受甲方提出的實際轉讓補償金,乙方並獲得土地的承包權或使用權。

3、支付方式:現 金

4、支付時間:日

5、支付土地承包權轉讓金:元)。

第四條 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本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甲方自願在本合同生效時同時終止與發包方所建的承包關係。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根據本合同獲得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依法建立與發包方新的承包關係,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義務。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如轉讓土地被國家依法徵收、佔用造成經濟損失,所有補償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7、乙方受讓後有自主經營權,甲方對該土地無任何權利義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阻撓乙方的經營。

第五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之後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根據守約方具體經濟損失情況確定。

第六條: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列2種方式解決:

1、 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生效條件

1、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並經轉讓承包經營權土地的發包方同意後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19

出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

出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於_________,宗地編號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____項目。(注:根據具體項目、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並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五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六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税)。

第七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八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二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__%)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額使用權轉讓、出租。<1><2><3>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於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三條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五條 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七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八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_____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_____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准後,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_____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附件

第一條 界樁定點

1.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_____日內,甲、乙雙方應依宗地圖界址點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乙方應立即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二條 土地利用要求

2.1 乙方在出讓宗地範圍內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____;

(2)附屬建築物:_________;

(3)建築容積率:_________;

(4)建築密度:_________;

(5)建築限高:_________;

(6)綠化比率:_________;

(7)其他有關規劃參數以批准規劃文件為準。(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2.3 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築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_________。

第三條 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3.1 涉及綠化、市容、衞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方面,乙方應符合國家和_________的有關規定。

3.2 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其受讓宗地內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

3.3 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護人員及其緊急器械、_____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地進入該地塊。

3.4 乙方在其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如有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四條 建設要求

4.1 乙方必須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地上建築面積不少於可建總建築面積的_________%的建築工程量。

4.2 乙方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的應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_____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4.1規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規定的建築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_______年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築物或其它附着物。

第五條 市政基礎設施要求

5.1 乙方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污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接口和引入工程應辦理申請手續,支付相應的費用。

5.2 用地或其委託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由於施工引起相鄰地段內有關明溝 、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築物等的破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5.3 在土地作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宗地內的市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2023土地出讓合同_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 篇20

GF-91-0702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宗地出讓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定地址____;郵政編碼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職務___。

受讓方: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法定地址______;郵政編碼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職務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籤安確認。

第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項目。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 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税)。

第九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共計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從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月__日。土地使用費用每年每平方米為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銀行___分行,帳户號___。

甲方銀行帳户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使用權濟銷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 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 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稱__;

法定名稱__;

法定地址___;

法定地址___;

郵政編碼___;

郵政編碼___;

電話號碼__;

電話號碼__;

傳__;

傳__;

真__;

真__;

電報掛號__;

電報掛號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能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採用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份。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於__年__月__日在中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__乙:___(章)

(自治區、直轄市)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簽字)法定代表人__(簽字)

__年__月__日

土地使用條件

(宗地項目)

一、界樁定點

1.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日內,__市(縣)土地管理局,會同用地者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後,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請求重新埋設。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 用地者在用地紅線圖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為___;

(2)附屬建築物_____;

(3)建築容積率(建築面積密度)___;

(4)建築覆蓋率(建築密度)_____;

(5)總建築面積不超過_________平方米;

(6)建築層數,最高/平均_____層;

(7)綠化比率____________;

(8)室外地面標高___________;

(9)所有建築物的設計均應符合國家現行建築設計標準、規程的規定。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三、公益工程

3.1 用地者表示同意在用地紅線範圍內一併建造下列公益工程,並同意免費提供使用。

(1)____蹲位公廁

(2)小區公用停車場

(3)自行車棚

(4)配電室(開關站)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3.2用地者表示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紅線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四、設計、施工、竣工

4.1 紅線範圍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並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4.2 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____日內應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土施工。並於__年__月__日前所完成的建築物面積不少於____平方米。

4.3規模大的、特殊的複雜工程,其動土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延建申請,且延續期不得超過__日。

4.4 用地者應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____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築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五、建築維修活動

5.1 用地者用地紅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築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築垃圾等)不得侵佔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佔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准。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准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範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5.2 用地者不得開闢、剷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5.3 在興建建築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並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動工。基本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六、供水、供電

6.1 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市自來水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6.2 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6.3 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七、監督檢查

7.1 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7.2 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紅線範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7.3 用地者在用地範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設。

7.4 用地者對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