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加班制度大綱

職工加班制度一、加班範圍及規定1.1. 職工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期間工作為加班。1.2. 因生產需要職工必須在標準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動,並通過加班審批確認為加班。1.3. 加班人員包括工人及在加班現場提供技術支持的管理人員。1.4. 職工一次加班不得超過8小時,緊急搶修除外。1.5. 職工加班結算加班工資。二、加班申請、審批、撤消步驟2.1. 變電站和門房值班人員及臨時工雙休日不計加班考勤。2.2. 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時,負責加班的部門主管必須填寫《加班申請單》於加班前1個工作日之前提交分管領導。2.3. 分管領導對加班申請審核並估算加班時間,批覆發回申請部門。2.4. 不能在規定時間提交加班申請,且無正當理由,其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2.5. 因突發情況需要加班者, 負責加班的部門主管必須於事後1個工作日內填寫《加班申請單》並加以額外説明。2.6. 因特殊情況需撤消加班的,部門主管必須於加班前書面通知分管領導及加班人員,撤消加班申請。2.7. 《加班申請單》上填寫加班人數及名單、預計加班時間,部門主管和分管領導需要對加班時間進行監控和評估。2.8. 《加班申請單》經分管領導批覆後,不得擅自改動,否則一律無效。三、加班確認3.1. 職工加班後,負責加班的部門主管必須根據實際加班情況完成《加班申請單》,明確加班職工選擇的加班結算方法,在2個工作日內提交辦公室和局財務以進行考勤處理。3.2. 加班時間根據《加班申請單》中分管領導的批覆確定,實際加班時間少於預計加班時間按實際加班時間確定。四、加班結算4.1. 加班工資結算4.1.1. 一次加班滿3小時不超過4小時按半天算。4.1.2. 一次加班滿6小時按一天算。4.1.3. 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2倍計發加班工資;雙休日加班的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倍計發加班工資。4.1.4. 職工日平均工資=職工基本工資/22個工作日。4.1.5. 晚上安排加班的,每考勤一個夜班發放4元加班補助(倒休人員除外)。五、本制度從2005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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