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精選4篇)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篇1

1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的適用範圍包括生產事故、設備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傷亡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精選4篇)

2、 事故的搶救與救護: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現場指揮部、聯繫救援、封閉現場、搶救人員的防護及對受傷人員的現場急救等。

3、 對正在發生的`事故明確事故報告程序及時限要求:如當事人直接或逐級上報主管負責人,對發生火災或人身事故應先報火警或醫療救護。

4、 對正在發生的事故,明確處理原則。

5、 根據事故等級,確定是否上報政府主管部門。

6 、明確上報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統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等。

7、 明確調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分別由企業和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參加人員、組織事故分析會、事故現場會、取證等。

8 、明確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管理者等的處理原則採取“四不放過”原則,對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大事故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分別處理的辦法,對安全生產管理及處理事故中做出貢獻的進行表彰和獎勵。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篇2

一、目的

為規範公司的事故、事件報告管理,使在公司範圍發生的事故、事件能夠達到快速、準確的逐級上報。

二、範圍

發生在公司範圍內的所有生產、生活中的一切事故、事件都必須按規定程序向有關領導和部門上報。

三、術語和定義

事故是指人們在進行有目的的活動過程中,發生了違揹人們意願,可能導致人員的.傷亡或物質的損失的意外事件,稱為事故。 事件是指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四、職責

公司安全環保部是事故事件報告的歸口管理部門。

五、工作程序

1、事故、事件類別

(1)人身傷害事故、事件

(2)職業病

(3)設備事故、事件

(4)火災

(5)交通事故、事件

(6)未遂、違章

(7)相關方投訴

2、報告時間

(1)事故上報時間規定:

發生輕傷事故,當天電話報告公司安全環保部;發生重傷事故,事故單位1小時內電話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發生死亡事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必須在10分鐘內向上級單位報告。

(2)事件上報規定

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生產性事件,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班組長在採取控制措施的同時向安全員報告,並根據事件處理情況實行逐級上報。生活中發生的非生產性事件,現場人員要先進行調解,在無法調解或可能發生難以控制的情況下,必須向公司安全環保部、公司負責人或鎮政府派出所報告。

(3)事故、事件的響應程序規定

事故、事件發生單位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後,必須對現場採取處置措施,同時向上級部門和領導報告。

(4)其它要求

①事故、事件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

②保護好事故、事件現場,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和單位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 ③事故、事件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④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要建立事故、事件報告登記台帳,並對較大的事故事件造冊登記、存檔保存。

六、相關記錄

1、《生產安全事故台賬》

2、《生產安全事件台賬》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為規範本廠事故、事件報告管理,使在本廠範圍發生的事故、事件能夠達到快速、準確的逐級上報,減少事故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2、主要內容與適用

本制度適用於採廠各部門。

3、引用標準和政策規定

3.1 國務院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3.2 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3 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3.4國家建設部、有關省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相關規定。

3.5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4、定義

4.1事故是指人們在進行有目的的活動過程中,發生了違揹人們意願,可能導致人員的傷亡或物質的損失的意外事件,稱為事故。

4.2事件是指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5、事故、事件類別

5.1人身傷害事故、事件

5.2職業病

5.3設備事故、事件

5.4火災

5.5交通事故、事件

5.6未遂、違章

5.7相關方投訴

6、報告範圍

發生在本廠範圍內的所有生產、生活中的一切事故、事件都必須按規定程序向安全科上報。

7、報告時間規定

7.1事故上報時間規定:

7.1 事故發生後,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或安全科,班組安全員或生產負責人應立即向採廠安全科和廠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7.2 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本廠立即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後果、原因初步分析、已採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上報縣安全監督局、鎮安監站、派出所。

7.3發生事故和重大未遂事件時,個人或班組應及時向採廠安全科進行報告,並做好相關記錄。

8、事件上報規定

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生產性事件,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報告班組長,班組長在採取控制措施的同時向安全科報告,並根據事件處理情況實行逐級上報。生活中發生的非生產性事件,現場人員要先進行調解,在無法調解或可能發生難以控制的情況下,必須向安全科或鎮政府派出所報告。

9、事故、事件的響應程序規定 事故、事件發生單位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後,必須對現場採取處置措施,同時向上級部門和領導報告。

10、事故的登記和報告:

10.1廠裏發生死亡、重傷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門領導必須立即報告廠長、安全科,廠領導必須在1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性別、工種、職稱、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及直接原因等用電話或其他方法迅速報告縣安監局等有關部門。

10.2廠裏發生輕傷事故,所在部門領導必須在1小時內報告廠安全科。

10.3事故現場必須保護。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指定專人(兩名以上)畫出草圖或拍照。如無特殊原因,輕傷事故現場需安全科同意,重傷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經市勞動局同意方可拆除。

11、其它要求

11.1事故、事件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

11.2保護好事故、事件現場,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和單位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

11.3事故、事件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1.4安全科要建立事故、事件報告登記台帳,並對較大的事故事件造冊登記、存檔保存。

事故報告調查管理制度 篇4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於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事故後“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等規定。遵照國家頒發的有關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是指在生產作業進程中,突然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產終斷的意外事件。凡發生事故,無論產生的損失結果如何,都必須逐級上報,並進行分析、處理、採取防範措施。

2、凡發生事故、當事人、知情人或單位負責人必須立即向領導報告,事故報告要真實、準確、及時。

3、發生傷亡事故後,負傷者或現場人員應當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企業必須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療救治。並做好相應工作。

4、公司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會;急性中毒事故還應當報告衞生部門。

5、輕傷和其它一般事故,由各單位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清事故原因,明確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出整改和防範措施後書面報告公司。

6、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和情形嚴重的其它事故,由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程序必須嚴格遵循《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事故必須嚴格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防範措施或措施不完善不放過;事故有關的領導和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8、凡事故分析中確定防範措施時,必須同時確定措施落實時間,措施在不同範圍內落實的責任人,並把事故防範措施作整理、通報,上報相關對口部門,下發到相關工區、班組(崗位)。各類安全檢查時,必須將近兩年內職能責任範圍內發生的事故的防範措施落實情況作檢查。

9、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住院期間和醫生建議休養期間),未經單位領導同意不準擅自回家休養,否則應按曠工處理,造成傷勢加重的應由本人負責。職工治療出院後應把出院證明覆印件分別交公司安全環保部、單位安全員各一份,本人保存一份。

10、事故調查分析報告的內容應包括時間、地點(單位、班組),人物(包含現場相關人員、班組長)的自然狀況(指年齡、政治面貌、參加工作時間、崗位變動、住址、持證情況等)、經過、原因、直接經濟損失、事故性質、責任劃分(主要責任者基本情況)、防範措施、處理意見等,報告還應註明調查組人員姓名、職務、參加分析人員姓名等內容。

11、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情形的人應給予行政處分:隱瞞事故不報、謊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拒絕接受調查,隱瞞事故真相,作偽證等不利於事故調查的行為人。

12、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時,必須事實依據清楚,經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