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國法心得體會(通用3篇)

黨紀國法心得體會 篇1

xx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黨紀與國法是統一於憲法之下的制度規範。我國憲法規定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黨紀就是保障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忠實履行法定職責,有效抵禦腐敗風險,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黨內法規。國法主要通過對犯罪的懲治,對人權的保障,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黨紀與國法都是貫徹實施憲法的基本規範,是依法治國的基本依據。兩者的基本內涵與相互關係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黨紀國法心得體會(通用3篇)

黨紀嚴於國法,黨紀保障國法實施。《中國共產黨章程》開宗明義指出,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既然是先鋒隊,理所當然應該接受比普通人更嚴格的約束。對於黨員而言,這一身份決定了其不能等同於普通羣眾,不僅要遵守國法,更要遵守黨紀。國家法律所規定的一些可由公民自由選擇的任意性規範,在黨的紀律中,卻被定為命令性、禁止性的義務規範。如中央紀委監察部通報各地黨員幹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操大辦婚喪嫁娶等案例,從法律角度來説,大操大辦並不違法,但對黨員幹部來説,僅做到不違法還不夠,還要嚴格遵從黨的規定,受到黨紀的約束。這正是黨紀與國法的區別所在。黨紀與國法的深層次關係,不僅止於前者嚴於後者,而是二者之間的互動。正如鄧小平同志所説,“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黨紀不僅用來規範黨自身的內部行為,更是為了保障國法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

國法高於黨紀,國法強化黨紀效能。黨紀嚴於國法,並不是説黨紀可以凌駕於國法之上。相反,黨紀是限制在黨內的,適用範圍要小。如對腐敗分子的懲治,就充分體現了黨紀國法的辯證關係。一般而言,處理程序有兩個階段:黨內處理和司法程序。雖然大多是“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但也有的僅做免職處理,還有的僅是受到黨紀處理,其原因就在於他們還未達到違法的標準。所以,有些人受黨紀處分不受國法處理。而那些既受黨紀處分又受國法處理的人,其行為觸犯了社會中每個人都要遵守的法律。這種情況下,在適用黨紀之後,必須還要適用國家法律,才能實現罰當其罪。從這個意義上説,國法是對黨紀懲治功能的有力強化。

黨紀與國法共同構成法治防線。同志指出,在我們國家,黨內法規制度也是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我們較之西方國家更有特色的部分。黨紀作為對全體黨員的要求,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嚴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努力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黨紀主要對違反道德和紀律的不廉潔或腐敗行為進行查處,通過適用黨內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剝奪違紀者一定時期內黨內任職甚至黨員資格,促進全體黨員道德品質的培育和自律機制的完善。充分發揮黨紀的約束作用,對引領全社會守法護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義。國法是對全體公民的要求,主要對構成犯罪的腐敗行為進行查處,通過對犯罪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的剝奪,實現罰當其罪。在反腐敗鬥爭中,只有充分發揮黨紀的先導、核心和主體作用,才能促進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確保正確有效地適用法律,不斷提高反腐敗鬥爭的法治化水平。

黨紀國法心得體會 篇2

黨紀國法藴含着法治的邏輯,依法治國必須充分發揮黨紀國法的效應。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把握嚴格執紀與公正司法的不同功能與內在聯繫,加強反腐倡廉黨內法規建設,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促進反腐執紀與反腐司法的有機銜接和有效實施。

堅持和依靠黨的領導,統籌協調反腐執紀與反腐司法工作。反腐執紀與反腐司法既是反腐敗鬥爭的重大政治任務,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因此,必須把反腐執紀與反腐司法納入各級黨委的總體工作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黨的建設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檢查、一起落實、一起考核。要充分發揮反腐敗協調小組的作用,在整體設計、系統規劃、強化治理和對查辦重大案件中的重大部署、重大問題的協調會商等方面,進一步明確具體職責和程序,以適應反腐敗鬥爭新形勢的要求。要正確處理堅持黨的領導與依紀依法行使職權的關係,毫不動搖地堅持黨對反腐敗執紀執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同時注意防止和避免地方、部門保護和利益固化對辦案工作的影響,勇於衝破阻力干擾和利益固化的藩籬,對非法干擾阻礙案件查辦、以權壓法的,堅決及時予以糾正。要強化黨委的核心領導作用,完善要案黨內請示報告制度,主動向黨委彙報重大部署、重大問題和重大事項。要強化紀委的組織協調和政法委的工作協調作用,充分發揮政治體制優勢,有效整合各方面力量和資源,為反腐執紀與反腐司法創造良好環境。

進一步完善黨紀國法,適應反腐敗鬥爭的客觀需要。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轉型,腐敗問題更加隱蔽化、智能化、複雜化,且日趨高端化、關聯化、國際化甚至期權化,以合法形式掩蓋的腐敗手段、方式日趨複雜多樣,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使評價和處置腐敗的黨紀國法面臨新的挑戰。要適應反腐敗鬥爭的深入發展,就必須加強對所有腐敗行為的規制。就黨紀而言,應立足於黨員的從政道德底線,將相關道德規範上升為紀律規範,加重黨員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紀律義務,使黨紀更好地發揮“有病早治”的預防作用。就國法而言,應降低腐敗入罪的門檻,將現行由紀律規制的部分腐敗問題上升為由法律規制,構建協調統一、緊密銜接、體現反腐敗客觀規律的專門法律制度。

深化反腐機制改革,提高黨紀國法的適用效能。面對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機制改革創新,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推進,紀檢監察機關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改革措施的出台,檢察機關要及時轉變思想觀念、工作機制、辦案模式和偵查方式,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的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不斷完善案件移送、信息交換、經驗交流等機制,有效整合辦案資源;積極推進反貪局體制改革,構建集信息情報、偵查指揮、上下一體、偵防一體、符合反腐敗司法規律的體制模式,努力提高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的整體效能;進一步健全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暢通執法司法信息交流,完善司法機關提前介入、聯席會議等機制制度,提升共同打擊腐敗能力,堅決克服有案不交、以罰代刑等現象;轉變偵查方式,加強偵查信息化和裝備現代化建設與應用,建立健全職務犯罪案件發現、揭露、查處機制,充分發揮偵查一體化機制的實戰功能,把反貪機構建設成為富有戰鬥力、公信力、威懾力的戰鬥堡壘。

嚴格依紀依法辦案,提高懲治腐敗的法治化水平。要正確有效地發揮黨的紀律在反腐查案中的政治優勢和體制優勢,充分運用紀律約束的主動性、嚴格性和自律性,夯實立案偵查的基礎;依規依法全面客觀收集證據,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注重保障人權,維護犯罪嫌疑人、律師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合法權利。在事實認定上,堅持客觀公正地查辦案件,準確掌握違紀違法事實,嚴格區分工作失誤與違紀違法的界限。在定性處理上,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紀律法律為準繩,使違紀者受紀律處分、違法者受法律制裁,堅決防止以黨紀處分代替刑事處罰、以刑事處罰代替黨紀處分等問題的發生。在外部監督上,健全民意收集、研究與轉化機制,探索建立羣眾投訴的及時受理與查究反饋機制,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羣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與監督權,確保反腐敗工作依紀依法規範開展,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黨紀國法心得體會 篇3

按照中心黨總支開展“反腐倡廉教育宣傳月”活動的要求,我認真學習了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羣眾的《八項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資料,觀看了警示教育片,通過學習,我看到那些觸目驚心的典型案例,看到部分黨員領導幹部放鬆了自身的要求,抵禦不住誘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淵,使我心靈受到極大震動,更是從中得到一些深層次啟示和警醒。

一是通過宣傳月的學習,我認為要始終堅持政治理論學習,堅定理想信念。作為一名基層黨員幹部,我深知工作任務的艱鉅、身上責任的重大。但是隻有認識是不夠的,我必須不斷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確保高質量地完成好領導交給的工作任務,才能更好地做好支部的反腐倡廉工作。因此我要堅持深入學習和鑽研,進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論水平。在學習中,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將所知道的反面案例與員工及自身的正面教育相結合,注重學習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覺悟和道德水準。同時,自己要按照黨總之的要求,嚴格要求,確保不出任何違法違紀問題。

二是作為一名支部書記,我認為要始終堅持完成好黨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要時刻注意樹立警醒意識,在大是大非面前堅持正確立場和態度,把心思用在工作上,用在幹事業上,多進行自我批評和自我教育,端正思想作風,提升思想境界,切實做到清正廉明。

三是通過觀看警示教育片,我認為要始終堅持執行黨的各項廉政建設規章制度。在黨紀面前沒有特殊黨員,一個黨員幹部,不管地位多高,權力多大,只要違法亂紀,終究逃不脱黨紀國法的嚴厲制裁。作為支部書記,我深刻地認識廣大黨員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必須積極維護黨紀國法的嚴肅性,既用國家法律約束自己,也用黨章和黨的紀律規範自己,做一個清清白白的人。 通過這一個月以來的學習,使我深刻地認識到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地認識到那些嚴重違法違紀案件的教訓是深刻的。從警示片中那些貪官違法犯罪的經歷中,我們不難看出,他們的不義之財來自於手中的權力,他們用權力進行權錢交易,無視黨紀國法,目無組織紀律,不顧羣眾利益,欺上瞞下,獨斷專行,橫行霸道,腐化墮落,不僅嚴重敗壞了黨風政風,而且使羣眾利益遭受了嚴重損失。這次學習,我作為一個基層支部書記,在思想覺悟要進一步提高,強化保廉意識,做到廉潔自律,從而找準自己的人生航標,始終保持進取的精神狀態,真正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