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通用15篇)

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

互聯網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通用15篇)

廣告主發佈互聯網廣告需具備的主體身份、行政許可、引證內容等證明文件,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廣告主可以通過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自行發佈廣告,也可以委託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佈廣告。

互聯網廣告主委託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發佈廣告,修改廣告內容時,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確認的方式通知為其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

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2

違反辦法第八條第一款 規定,利用互聯網發佈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誌並確保一鍵關閉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欺騙方式誘使用 户點擊廣告內容的,或者未經允許,在用户發送的電子郵件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3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廣告法和本辦法規定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

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廣告需求方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通過程序化購買方式發佈的廣告未標明來源的;

(二)媒介方平台經營者、廣告信息交換平台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5

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付費搜索廣告應當與自然搜索結果明顯區分。

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6

鼓勵和支持廣告行業組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推動互聯網廣告行業誠信建設。

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佈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設計、製作、代理、發佈廣告。

禁止利用互聯網發佈處方藥和煙草的廣告。

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8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 規定,利用互聯網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發佈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處罰;違反第二 款的規定,利用互聯網發佈處方藥、煙草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9

廣告需求方平台經營者、媒介方平台經營者、廣告信息交換平台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員,在訂立互聯網廣告合同時,應當查驗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身份證明文件、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

媒介方平台經營者、廣告信息交換平台經營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員,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違法廣告,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0

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並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佈者。

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1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對廣告內容進行核對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2

未參與互聯網廣告經營活動,僅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信息服務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利用其信息服務發佈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3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互聯網廣告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對違法的互聯網廣告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4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互聯網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廣告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互聯網廣告新規五大焦點 篇15

對互聯網廣告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有困難的,可以將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的違法情況移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廣告主所在地、廣告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對廣告主自行發佈的違法廣告實施行政處罰,由廣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