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人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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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人聲明書

本人已恪盡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_______保險條款的法律審查的職責,現確認如下事項:

(一)符合《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

(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三)合同要素完備、文字準確、語言通俗、表述嚴謹。

本人承諾對上述聲明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合規性負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人:____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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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幾乎所有户外登山羣體在發佈活動信息時,都會明確列出“協會不對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和傷害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之類的“免責聲明”,這已成為我國户外運動領域約定俗成的慣例。

驢友“樂逍遙”説:“領隊不是保姆,他們任勞任怨,無私地為大家服務,策劃線路、聯繫隊員、張羅吃住、照顧同伴,都要花費很多時間和精力。在出行費用上,領隊和大家一起實行AA制。如果發生了事故,還要讓他們承擔責任,這太不公平了。”不只是“樂逍遙”,户外運動愛好者們也大多持此態度,驢友們紛紛默認或簽署“免責聲明”,毅然走進羣山。

那麼,“免責聲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對此,河北齊心律師事務所趙瑞旭律師認為,“免責聲明”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如果發生了意外事故,組織者不能以一紙“生死狀”而完全免責,仍然要依據法律和事實來劃分責任。如果組織者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或者沒有盡到救助義務,那麼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組織者沒有從中獲取利益,在事故過程中沒有過錯,可以相應減輕其責任。

很多户外組織在發佈活動信息時還會列出“建議活動參加者自願購買保險”之類的語句。沙河登協會長“夢石山人”介紹,户外運動有專門的保險種類,即户外運動專項險,短期活動保費5-10元,全年保費也只需300多元。但很多驢友存在僥倖心理,保險意識淡薄,購買保險的人非常少。“夢石山人”説:“如果活動參與者事先購買了人身意外保險,就可以將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減少活動參與者和組織者之間的衝突。”

當然,並非所有的户外登山活動都是“建議”購買保險。記者從多家户外運動組織瞭解到,對於路途遠、風險高的活動,如攀巖、攀冰、攀登雪山等,則是要強制購買保險的。如驢友不投保,則堅決不允許隨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