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民事上訴狀如何寫(附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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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民事上訴狀如何寫(附範文)

民事上訴狀由七部分組成:

1、上訴狀的名稱,即“民事上訴狀”五個字。

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

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被上訴人的個人基本情況,即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對判決、裁定不服而上訴的,應寫明其單位名稱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提起上訴的原審案件的案由。

如離婚案、繼承案等;上訴人因何案、不服何處人民法院、於何時、以何字、號(×字第×號)的判決或裁定而提出上訴的。

4、上訴的請求。

這是上訴狀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訴請求的內容應當概括地、準確地、有針對性地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銷、變更原審的判決或裁定,或者請求重新審理。

5、上訴的理由。

這是上訴狀最重要德望組成部分。上訴理由的內容可以從三方面提出:

(1)認定事實方面。

各種民事案件所認定的事實是各不相同的,各種性質的案件有各種不同內容的事實。如繼承案、贍養案、離婚案、經濟合同案等案情事實都各不相同。當某一民事案件的原裁判在所認定的事實不實或不清、不準、不當甚至全部錯誤時,上訴人都可以有針對性地反駁錯誤的認定,陳述正確的事實,舉出有關證據,擺明其中道理,提出上訴理由。所擺事實應當是客觀的、全面的、符合實際的;所講的道理應當是透明的、明確的、情理交融的。

(2)適用法律方面。

上訴人對原審裁判所適用的法律認為不當時,應當具體指出其不當之處,提出上訴理由。其內容要根據不同的案件所違反的不同的法律而提出,如:原判決離婚案中錯誤地引用了《婚姻法》的條款,債務案中錯誤地引用了《民法》的條款,經濟案中錯誤地引用了《經濟合同法》的條款等,應該在上訴狀中明確指出其錯誤引用法律的具體條款,並説明應正確引用的法律依據,以備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全面的、正確的審查。

(3)適用程序法方面。

上訴人如認為原審裁判有違反民事訴訟程序的,如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而未調解就判決離婚等,可作為上訴的理由提出。

6、結尾。

其內容為:

(1)上訴狀所送人民法院的名稱。

(2)上訴人簽名並蓋章。

(3)具狀的時間(年、月、日)。

7、附項。

應列明上訴狀副本×份;書證×份;證物×件。

民事起訴狀範文

上訴人:巴xx、 男、 32歲、 蒙古族、 xx局職工

住址:鄂托克旗x鎮第x居委會x棟x號

上訴人:特xxx、男、29歲、蒙古族、 xx旗校外教育活動xx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xXx鎮

上訴人:其XX 女、 39歲、 蒙古族、 XX旗第X中學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XX旗XX鎮什拉烏素XX棟X號

被上訴人:王XX、男、 44歲、 漢族 原XX擔保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王XX訴三上訴人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以免除保證責任並對該借款不承擔連帶責任為由,不服(xxx2)X民初字第XX民事判決,特向本院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依法請求撤銷(xxx2)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並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xxx1年1月13日,被上訴人將融資款項借給斯XX使用時,根據烏審旗的借款慣例,必須由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擔保方可借款。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與斯XX/XX期限當時並不清楚。僅根據被上訴人xxx2年5月21日起訴以後知悉:被上訴人與斯xx/額xx期限是3個月(即xxx1年1月13日至xxx1年4月12日),被上訴人訴訟中已經自認利息結算至xxx1年8月8日。

xx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後,被上訴人與斯xxx、額xx改變借款期限並支付利息的情況,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書面告知過,僅因鄂爾多斯發生高利貸風波導致借款無法歸還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xx旗人民法院。

經xx旗人民法院審理已經查明:被上訴人與借款人斯xx、額Xx借款期限為3個月,時間自xxx1年1月13日至xxx1年4月12日。同時,還查明斯xx、額xx借款利息截止xxx1年8月8日。但是,xx旗法院以擔保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為由,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不知出於何種目的,故意將《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主張順序以及保證責任範圍、保證責任方式的法律規定斷章取意,並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上訴人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對xx旗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一、上訴的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20條規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第24條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擔保法解釋》第20條規定: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第30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第32條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第34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第36條規定: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合同法》第39條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

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

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二、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

上訴人的保證責任自xxx1年4月12日至xx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間為履行債務的保證期間。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與斯x、額xx借款過程中,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清償還款責任問題。作為債權人的被上訴人與債務人斯xx、額xx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沒有經過上訴人的書面同意,該變更後的合同,上訴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就等於放棄了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要求。債務人與債權人改變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被上訴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變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責任同樣免除。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者《擔保法》第26條第1款所確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其對保證人請求權,在保證期間之前,主債務未屆清償期限,不會發生實際請求權問題。但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後,債權人的請求權將由於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的免責而失去法律意義。因此,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行使。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請求,在保證人已經免除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直接訴三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與擔保法的規定相悖。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保證人享有獨立的抗辯權。不因被上訴人對真正借款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放棄而免除保證人的抗辯權。如果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必須是上訴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可以對任一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法對連帶責任範圍、條件、責任的免除、保證期限、訴訟時效、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的責任、保證人的保證範圍、保證人的抗辯權、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保證責任開始計算的時間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此,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拒絕還款或者無力還款為由,單獨將上訴人三人列本案當事人,違反了《擔保法》的上述具體規定,所以,駁回對三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三、法律責任和後果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規定,如果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應當將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機關按照經濟犯罪處理,事實上,xx旗公安機關對被上訴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已經開始立案調查。

xx旗法院明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擔保期間,已經超過《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的擔保期間及其責任,仍斷章取義的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不僅違背法律規定,而且也給社會治安造成巨大了影響,被上訴人的借款情況已經在xx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且被上訴人在取保候審階段。在上訴人提出該事實以後,烏審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上訴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如果認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訴人的行為涉嫌犯罪時,應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按照犯罪進行處理。類似的案件已經給xx旗的社會治安狀況造成嚴重後果和影響。該事件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無法阻擋,被上訴人以經營擔保公司的方式經營高利貸發放業務,在提供借款單據時,無論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在沒有具體告知內容的情況下就讓擔保人簽字。在簽字時,被上訴人並沒有將借款的數額告知給擔保人,事後也沒有向上訴人提出過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xx旗法院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爾xx旗法院明知《擔保法》及其解釋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並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該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上訴人請求本院鑑於xx旗的高利貸情況和社會影響等不安定因素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擔保法》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合同法》第39條、41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巴xx、特xXX、其XX的訴訟請求。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巴XX、特XX、其XX

xxx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