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書(通用13篇)

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____,女

再審申請書(通用13篇)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____,男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於x年5月25日作出的()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x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____對被申請人______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x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於家庭生活,也未用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因此對於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於______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債務屬於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民事再審申請書範本。”據申請再審人______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____與再審被申請人______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______已償還的債務是屬於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餘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____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再審申請書 篇2

申訴人:鄭________(原審被告人鄭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漢族,______省______縣人,系______省______縣_______鄉中學教員,住_______省_____縣_____鄉_____村。郵政編碼:___________。住宅電話:__________。

申訴人鄭_______對_______縣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原審人民法院立案再審,依法改判,從輕判處原審被告人鄭________的刑罰。

事實和理由:

我認為,______省______縣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不管是對案件發生起因的確認還是在適用法律方面,都有錯誤,我們無法接受。

一、鄭______故意傷害案件發生的起因,在於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規則所致。對這一重要問題,原判沒有認定,只是説行車相遇,因雙方互相躲讓而沒有讓開,致使兩車相撞,隨後發生口角,並廝打起來。“事實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規則,騎自行車在道路的左邊行駛,致使發生了與被告人鄭_______相撞的後果。對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還態度蠻橫,這才引起雙方的口角和廝打。對這故意傷害案件的發生,被害人郭________應負主要責任,而原判對此卻不分是非,在量刑時,對這一情節也不考慮,顯然不公正。

二、案件發生後,派出所有關人員曾到我家傳訊被告人鄭_______,因鄭______不在家,通知我們家長,待鄭_______回來後,讓他馬上去派出所。鄭_______回來後,我們把這一情況告訴他,他便去了派出所,並如實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根據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應以投案自首對待,而原審判決沒有認定被告人鄭_______有自首情節,更沒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給予從輕處罰,對此,我們怎能服判?

據此,我們請求________縣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查清發案原因,分清是非,認定被告人鄭________具有自首情節,並依法從輕處罰。

此致

_______縣人民法院

附:原審法院刑事判決書複印件1份。

再審申請書 篇3

申請人:,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住xx省x市x區x村x組。電話:。

被申請人:x有限公司,住所地:x省xx市號。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

申請事項:

1。依法裁定撤銷x省x市xx區人民法院(x9)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裁定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x有限公司訴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於x9年x月x做出(x9)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並應裁定此案重新審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判決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後,僅支付了x萬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貨款,原告有理由認為其行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後,除交付定金x萬元外,還於x8年x月x日付給被申請人貨款x萬元。對此,有被申請人出具的收據為證。

2。原判決認為,“被告卻未按協議支付任何貨款且所欠到期款項超過全部貨款五分之一是釀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按照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只有當購買方拖欠出賣方貨款達總貨款的五分之一時,出賣方才有權利解除合同。雙方約定的首付款為66。8萬元。事實上,申請人在合同簽訂後已經支付了被申請人定金5萬元、貨款28。25萬元,其所欠的款項只有33。55萬元,只有總貨款的5。52%,根本達不到總貨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被申請人根本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原審法院偏聽偏信被申請人的一面之詞,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二.原判決證據不足

1。原審法院僅憑被申請人單方委託的鑑定機構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書,就認定申請人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為x萬元、評估費為xx萬元。該鑑定機構未經過申請人認可,難免存在偏向被申請人利益,損害申請人利益的問題;該車損失費計算依據是什麼?鑑定人應出庭接受質詢,但顯然原審法院並沒有這樣做;鑑定機構的資質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而知。據業內人士評估,象此案中泵車損失主要就是車輛修理費。在正規的大型專業修理廠修理的話,此車修理費不超過10萬元;在小型修理廠修理,修理費也就3到5萬元。原審法院以一份顯然極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鑑定書就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為75。4萬元,顯然是輕率的,也是對原告不負責任的。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對該車的保險由被申請人承擔;但被保險人卻違反約定未給該車投保,致使該車在購買後僅一個來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的結果。如果被申請人按照約定為該車購買了保險的話,即使該車受損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正是由於被申請人的嚴重違約行為,才使得該車受損後,損失無法得到彌補。退一萬步的話,就算該車造成了70多萬元的損失,但這損失也是由於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而與申請人無關。被申請人理應為自己過錯承擔不利後果。原審法院無視此事實,讓毫無過錯的申請人承擔車輛損失責任,反而讓真正的有過錯人坐享利益,顯然這是極不公平的。

三.原審法院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存在程序錯誤,應予糾正。

1。原審法院沒有給申請人發傳票。既沒有寄書面開通傳票,也沒有給申請人打電話通知開庭。在未將訴狀、開庭傳票等送達申請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從而缺席判決申請人敗訴。顯然,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使申請人失去了當庭抗辯的機會,造成了申請人重大損失。原審法院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所做出的判決是錯誤的、不公正的。

2。申請人在收到原審判決書後,在法定上述期限內,於x9年5月24日,以掛號信的方式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對此,有郵局回執單、上述狀副本等為證。原審法院明明收到申請人的上訴狀卻故意隱匿不立案,致使申請人的上訴權利被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又一次失去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究其原因,在於原審法院漠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偏袒被申請人。顯然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

3。被申請人的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數額為70萬元,而原審法院竟然判決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75。4萬元損失費及1萬多元的鑑定費。這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審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請人的嘴臉暴露無遺。

綜上,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x9)嶽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裁判結果至為不公。懇請上級人民法院撤銷該判決書,查清事實予以改判,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此致

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年xx月

再審申請書 篇4

再審申請人:xx市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市,法定代表人:,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大廈。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原審被告:xx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號。法定代表人:,經理。

原審被告:謝,男,19xx年x月1x日生,漢族,住xx市

原審被告:韓,女,19x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濱

原審被告:山東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渤海五路。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原審被告:xx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渤海五路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

原審被告:,男,x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xx市濱城區黃河五路

原審被告:,男,x年4月29日生,漢族,住xx市濱城區北鎮辦事處

原審被告:,男,x年9月11日生,漢族,住xx市濱城區黃河八路

原審被告:劉,男,x年5月9日生,漢族,住xx市x區x路x號x號樓x單元x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魯商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 審 請 求

1、請求撤銷()魯商終字第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擔保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於“代”的身份。

“代”是再審被申請人x公司的法人股東(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本人沒有鉅額資金,假如代有鉅額閒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自行聯繫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於“代”資金賬户。

一審中,謝、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資金來源的申請,並提供了詳細賬户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户信息,闡明瞭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資金賬户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於新證據。

因案情複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後,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又是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x公司的法人股東。並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採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並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與借款人謝、韓以公證方式,在x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x年10月31日至x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韓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但,以上當事人又與x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1個月的時間即:x年11月13日至x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後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x年3月19日,借款人謝、韓借款逾期。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韓簽訂《承諾書》和《委託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謝、韓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xx市汽貿有限公司、xx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後當日下午,借款人謝、韓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謝、韓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韓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於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於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韓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韓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於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並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市有限責任公司

x年12月26日·

再審申請書 篇5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市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聯繫電話:x1(李律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管理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所長

聯繫電話: 郵編: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對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予以駁回,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再審事由: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定,請求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鄂行申字第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撤銷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利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撤銷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恩中行終字第65號行政判決書;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訴訟請求;

3、再審被申請人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説明

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經營的至、至線路於x年7月31日經營期限屆滿,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提出延續經營許可申請,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超過申請期申請為由,先後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決定。經多次訴訟,被申請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許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的鄂利運管準字()、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准予至柏楊、刮川至團堡道路客運班線延續經營。(號判決書第15頁)。隨後被申請人於兩個月內的x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運通()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吊銷申請人的經營許可證。

二、申請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是因為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的,申請人不具違法的故意和過失,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違法”。行政處罰不具合法性基礎。相關事實認定不清。

(一) 申請人具有連續經營的義務,不經被申請人批准,不能暫停運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運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

湖北省xx市人民法院()利行初字第25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簡稱25號判決書)查明:“x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運管準字()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為許可決定”(25號判決書第15頁)

這説明:

1、申請人為道路客運班線運營者;

2、被申請人是申請人客運班線運輸經營管理者;

3、x年10月28日,11月24日作出行政許可時,是在被申請人要求整改期間,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經營狀況是做過充分考察和認可的,此時已表明被申請人認可申請人是不存在安全隱患的。

4、申請人必須提供連續經營服務。不經被申請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運營服務,即使存在安全隱患。

(二)申請人積極主動消除安全隱患,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造成了安全隱患。相關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5號判決書列明瞭申請人在一審時向法庭提交的第五類證據、第六類證據和第七類(第9、10頁),被申請人除證據15外的其他證據的真實性並無異議(第14頁)。

這説明:

1、在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前,申請人積極消除安全隱患。

(1) x年10月16日、x年10月**日和x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車輛的申請,被申請人拒絕。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依據《湖北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工作規範》第二節:客運車輛管理第三項規定,更新的客運車輛與原車輛技術類型等級更高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准予更新。

(2)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和交警大隊反應,請求消除安全隱患;

(3)x年11月23日強烈要求被申請人中止相關車輛的運行,消除安全隱患,被申請人未許可;

3、申請人無奈之下,只能在沒有消除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連續營業。也即意味着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帶隱患營業。被申請人的不作為是造成安全隱患的直接原因。

(三)對申請人x年12月1日要求更換新車的説明

25號判決書查明:“x年12月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責令停運通知書後,要求購買12枱安源牌19座新車,對柏楊線路進行整改,並向被告提出請示報告,同月l 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處理與承租户的關係,減少新的社會矛盾,擬定切實可行的原線路客車的更新方案後,再按規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車輛的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隱患這一事實有恩施公路運輸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檢測公司)對原告公司抽查的8輛車進行檢測後,所作出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佐證”(25號判決書第18頁)

檢測公司作出檢測的時間是x年12月24日(號判決書16頁倒數第1、2、3行)。

即:1、申請人在被檢測前已要求更換車輛,如被申請人批准,則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

2、被申請人不予批准的理由是申請人有民事糾紛。眾所周知,民事糾紛往往情況複雜,解決困難,且不是被申請人的權限範圍。在越權插手民事糾紛和消除安全隱患之間,被申請人選擇了前者,拒絕了消除安全隱患的請求,置公眾安全利益於不顧,屬違法行政行為。

4、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結果與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不能作為被申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被申請人行政處罰證據不足

如上所述,法院認定的行為行為的合法性的主要證據只有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即被申請人一審時提交的第號證據(25號判決書第5頁),以下簡稱號證據

(一)被申請人違法在前。號證據喪失合法性基礎,不能作為判斷案件事實的依據。前面已有論述,不再贅述

(二) 號證據程序違法,且被申請人濫用職權越權檢測,號證據不具證據效力

1、號證據屬重複檢測形成,違反法律規定

從申請人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4 4可以看出,申請人的車輛是經過xx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xx市交警大隊核,簽發合格標示,並在有效檢驗期內。該證據被申請人認可其真實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從法條上看,本條規定是強制性規定,新聞報道不是啟動重複檢測的法律事由。25號判決認為:“在媒體對原告民興公司曝光後,對其車輛進行抽檢並無妥”適用法律錯誤。

2、檢測公司提供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所核准的承檢範圍,和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與《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沒有任何關聯性。申請人的車輛是經過xx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xx市交警大隊審核,簽發合格標示,從被申請人在25號判決書提交的26號證據和號證據提供的兩種檢驗報告單都説明兩者檢驗的標準範圍,檢驗審定合格的執法主體都是不同的。安全技術檢驗的目的是是否允許機動車上路行駛。而綜合性能檢測的目的是是否允許從事經營活動。

被申請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職責,屬濫用職權行為。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違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行為不合法,三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條例)沒有列明的違法行為,不應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可以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列明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所規定的行為。而沒有“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吊銷經營許可證。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九十一條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明顯超出了道路運輸條例所設定的處罰行為、種類、範圍和幅度。不能作為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法律依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 篇6

申請人:遠大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街號,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長,組織機構代碼證:。

被申請人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廈四樓,企業負責人:餘,組織機構代碼證:。

被申請人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區路351號外經貿廈14樓,法定代表人:曾,組織機構代碼:。

被申請人三: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址:xx市xx區新洋路民主大廈,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007xx11-3。

申請人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號為()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的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一支付申請人工程款人民幣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幣253337.68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x年11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現暫時計算至x年6月30日,共計589天),申請人二對上述申請人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申請人三依法承擔其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的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之間簽訂的《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並非屬於違法分包,其已經通過其後續的默認行為同意了該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工程施工合同》關於分包的約定,應被認定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請人提交的《幕牆過程分部分項報驗申請表》、《幕牆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經被申請人的監理機構宏達過程顧問有限公司簽收確認認可,被申請人三在該監理機構簽收確認後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議,應視為對申請人幕牆工程的認可。其次,在長達兩年之久的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請人三的監督下進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議,也在積極配合申請人施工。申請人自20xx 年5月17日簽訂《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後參與文化館幕牆施工,並在x年5月竣工,在這兩年的時間內,申請人一直積極參與工程的施工,並多次進行了工程的增補,而且每項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請人三和其監理單位申報驗收,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承包了幕牆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被申請人三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默認和許可,而並非違法分包,《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綜上,在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應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請人二作為被申請人一的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發包人,應依法對申請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申請人二系申請人一的總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本案的發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應對申請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關於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不應以工程款無法確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首先,工程款的確定不是單方就可以確認的,申請人在竣工後已經多次向被申請人一請求對工程進行結算,但被申請人一一直不予結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見證據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牆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彙總表》),申請人已於x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一提交了相關的結算資料,但至始至終被申請人一直無動於衷,既不對申請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審核,也不否認其真實性。之後,申請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餘工程款的問題,其中證據可見申請人給被申請人一的《律師函》(備註:上有林x的簽收確認(字跡不清,暫時以x代之),但被申請人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現申請人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目的在於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工程款進行強制確定,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簽訂的《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14條第14.2、14.3條款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及相關竣工驗收報告後,被申請人應在21日內組織進行驗收並提出修改意見,如未在規定的期限提出,即視為同意。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中的工程結算款完全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牆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彙總表》進行結算。

最後,原審法院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上述規定適用於基本事實認定的舉證,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工程款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只不過在關於工程款數額的確定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對於雙方無法協商確定的,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該工程款的實際造價進行評估,促成本案的解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而不是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浪費司法資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無法確定工程款實際數額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利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條款的落實,使得本條款成為紙上的條文,而無實際意義。依據該條款,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的《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補報價書三套都對工程造價作了明確的約定,具體金額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審法院對此卻視而不見,既不組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確認評估,也不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數額,在被申請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對工程款的確定法院應積極主動依職權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評估,這樣才能懲罰被申請人一賴賬的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

綜上,原審法院在不顧被申請人事後默認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為違法分包,為無效合同,屬於事實認定不清,應依法予以撤銷。另雖然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瞭建設施工的相關事實,認定申請人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牆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卻以實際工程結算款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訴求,屬於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因此,懇請貴院能本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 篇7

申請人:張××,男,漢族,x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

地湖南省新邵縣坪上鎮小溪村××號。身份證號碼:4305221969××××××111。

被申請人:東莞市××××大酒樓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莞市南

城區×××路××××大廈×××樓。

法定代表人:李××,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王××,男,1973年×月×日出生,廣東省梅縣人,現住東莞市虎門鎮××××花園××苑××號,身份證號碼:4414211973××××5916,系東莞市虎門××××維修店業主。

再審訴訟請求:

一、撤銷(x1)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741號民事判決書;

二、判決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下列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醫療費34286元(含康復費、整容費),2、誤工費16168.5元,3、陪護費1560元和住院伙食補助費1506元(含適當的營養費),4、殘疾人生活補助費71117元,6、鑑定費550元,7、被撫養人生活費85680元,8、交通費4081元,9、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

以上合計264948.5元,減去被申請人王××已支付的醫療費23000元和按判決書支付的賠償款46612.46元,倆位被申請人還需向申請人支付195336.04元。

三、訴訟費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有誤

根據我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37條,結合《承裝(修、

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倆位被申請人簽訂的《東莞市酒樓公司空調安裝工程(人工費承包施工協議)》屬於無效合同。

被申請人王××本系東莞市虎門××××維修店的業主,不具備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資質,不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業務,其作為乙方在《東莞市酒樓公司空調安裝工程(人工費承包施工協議)》(以下簡稱《協議》)上簽名後卻公然加蓋了以“××××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名義出具的公章。被申請人東莞市××××大酒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酒樓公司)存在非法發包的行為;故此顯示兩位被申請人存在着共同的主觀過錯。

被申請人王××任何將申請人轉化成獨立的承包人的行為均屬無效,雙方只能形成僱傭關係或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申請人有實際工作經驗而無《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無論是在專業資質上、在用工地位上、在組織歸屬上及在對外承擔責任方面,都只能充當被申請人王的僱員或幫工或助手。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確定民事責任時既違背了法律的規定,又明顯的違背了當事人的約定

本案應適用《安全生產法》、《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監管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用電安全導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明確酒樓公司在用電行業規則方面和超合同用電方面存在何種過錯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作為電力設施或者建築物等物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酒樓公司應證明自己沒有任何過錯。但原審法院卻將證明酒樓公司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完全推給申請人,適應法律有誤,認定的事實也是將錯就錯。

其次,本案應適用倆位被申請人在《協議》中對安全職責的約定。

《協議》第二條第1款、第2款分別明確了倆位被申請人的職責。

最後,酒樓公司的供用電合同雖與《協議》隸屬不同的法律關係,但其履行結果與《協議》相關。酒樓公司負有采取一系列措施來配合供電人保證用電安全以符合條例要求的義務,譬如,嚴格按照國家或電力行業標準,設計、安裝、檢修、運行和維護用電設施等等。

三、法官在行使釋明權時存在消極對待和行使過度兩種極端情況

首先,法官消極對待釋明權。對於東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東府複決[x1]011002號行政複議決定書確定的申請人“王張其於XX年8月22日20時在酒樓公司酒店二樓檢查空調時不慎被電擊傷。”的事實,原審法院還作反向的誘導性啟發,促使申請人就其“觸電掉地的事實”予以證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民法通則》第123條、第126條,倆位被申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原審法院卻將上述舉證責任分配給申請人,這種臨時心證及相關法律見解,剝奪了申請人的程序參與權,造成了突襲分配舉證責任和突襲裁判。申請人提交了《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但原審法院既沒有行使舉證釋明權,又沒有事後予以調查。

其次,原審法院過度行使了釋明權。申請人在訴請中雖有矛盾不明之處,即“誤工費1347元(計算至定殘之日起為224天,參照建築安裝業26346元/年標準計算)”,但依據申請人提供的計算標準本應得出誤工費損失為16168.50元。原審法院行使釋明權過度,將本屬辯論主義領域的誤工費數額問題視為當事人的處分行為,以剝奪申請人辯論權的形式造成了代替申請人行使處分權的法律後果。程序保障指向型積極釋明模式要求法官為保證“當事人主導原則”真正發揮作用需適時地向申請人提供建議和意見。法官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任何牽涉申請人利益的主動行為都不得違反對審原則,應當賦予申請人陳述的機會,應當使當事人作出充分完整的法律上和事實上的説明。

最後,為了實現侵權行為法“有損害,就有救濟”的功能,侵權行為人必須證明誰是真正的加害人才能免除責任,法院對此並未釋明相關的法律見解。

四、原審法院基本上不支持申請人提出的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對受害人未來的收入損失,各國法律普遍規定應當給予賠償。關於此類賠償的計算,原則上賠償的數額應當為其受傷後實際可能獲得的收入與如果不受傷其本應獲得的可能收入之間的差額。

對於侵權導致的機會喪失,當某種機會是一種很可能發生的機會時,換言之,當一種機會根據事物的通常發展過程是存在的時,對該機會損失導致的損害應當給予賠償。

申請人僅獲得了一部分名義性賠償金,對其實質性損害賠償原審法院基本上不予以支持。由於他人的侵權行為而遭受損害的當事人在依侵權行為的性質和現時的情形所允許的確定性(根據原審法院因申請人的實際經驗而對其獨立承攬人的擬定),證明了損害的程度以及能適當地彌補其損失的賠償額後,根據侵權法中的“填補損失”或者“填平損害”的原則有權就該損失獲得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金。

1x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海上人身傷亡案件損害賠償的具體規定(試行)》第7條規定:“海上人身傷亡賠償的最高限額為每人80萬元人民幣。”

1x年8月5日實施的《廣東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31條對侵害人格尊嚴或者侵犯人身自由的規定了5萬元以上的精神賠償。

XX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一些地方立法機關和高級人民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比較具體的規定,認為這與司法解釋的指導思想沒有原則衝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限定了年賠償總額;但本案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年賠償總額並未做限定的規定,因為引發此類糾紛的商事侵權人是法人和個體工商户,而本案申請人為弱勢的未享受工傷社保等國民待遇的農民工。

XX年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申請人39歲即構成四級傷殘,根據司法鑑定書,“損傷致被鑑定人張××l1椎體壓縮爆裂骨折,有骨塊進入椎管,椎管狹窄,伴有雙下肢不完全性癱瘓,如傷者腰骶及臀部感覺減退,下腹壁及提睾反射減退,雙下肢肌力4ˉ級,雙足背屈,趾屈肌力3級,雙足趾屈伸肌力力0~1級,足趾活動障礙,致使傷者雙下肢乏力,提抬困難,步態慢跚,馳緩,活動吃力”。

申請人數十年由傷殘導致的羞辱感、疼痛或羞辱的強烈程度,其實際延續的期間或可能延續的時間之長,以及其可以預期的後果之大,對兒女生活負面影響之深而為內疚之烈,請貴院明察。

綜上所述,因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x1)東中法民一終字第4741號民事判決書存在如下符合再審條件的法定情形:

1、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2、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明收集的;

3、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確定民事責任明顯違背當事人的約定,又違背了法律的規定;

5、未正確行使釋明權而明顯違背(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意;

6、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利。

故懇請貴院拔屈辱於既判,如所請於重審;掃法務之迷失而立新規,糾審判之偏差而樹典型。

此呈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x1年3月12日

再審申請書 篇8

申請再審人:

地址:

被申請人:廈門 有限公司

住所:廈門市

法定代表人: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x年 月 日做出的()廈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存在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應當再審的情形,申請再審人對該份判決不服,特具文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支持申請再審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 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廈門 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存在長期剋扣工資的情形,並在懷疑申請再審人將跳槽的情況下便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為此,申請再審人依法提起仲裁併起訴。

原審判決採信A公司單方製作的沒有證明力的證據,便認可A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效力;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並導致錯誤地認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發放情況沒有異議。因此,原審判決嚴重錯誤,依法應予糾正。

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原審認定申請再審人擅自改變工作時間缺乏充分的證據支持。

原審作為認定依據的船期安排表、考勤表、電子郵件、員工手冊等證據都不具備證明力。

1、船期安排表等系A公司單方製作,甚至沒有提供原件,其真實性不應予以認可。

2、考勤表為A公司單方製作、未經過申請再審人的書面確認,考勤表、電子郵件表現形式為電腦記錄,系屬複印件,未經過公證認證,更何況電腦主機在A公司掌握之下、A公司可能隨時篡改記錄,這樣的證據形式缺乏起碼的可信性。

3、員工手冊系A公司單方製作,未有證據表明員工手冊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之規定經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確定並在勞動關係建立之時告知申請再審人。該員工手冊不構成雙方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申請再審人不應受該員工手冊之規定約束。

以上證據均不應採信,因此無從認定申請再審人擅自改變工作時間,無從認定A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存在合法依據。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並導致錯誤地認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發放情況沒有異議。

工資單所載的備註是A公司之單方意思表示,其所注之內容系推定員工以不作為的默示方式表明對工資數額無異議。

我國《民法通則意見》第66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顯然,備註不具備法律效力,申請再審人也根本無需按照這些內容迴應A公司,因此備註內容不能用於推定申請再審人對工資數額沒有異議。也就是説,法院以沒有法律效力的工資單備註作為印證案件事實的證據缺乏基本的邏輯前提。

事實上,就工資數額問題,申請再審人曾多次提出過異議。二審庭審過程中,A公司亦承認申請再審人經工資數額問題提出過口頭異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濟地位、談判能力存在巨大差異,工資單中的備註就是明證。事實上,A公司僅懷疑申請再審人跳槽便採取主動辭退的方式試圖維護公司的面子,這是何等強勢之舉!我國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在內的一系列勞動法律法規,就是以法律手段干預、調整勞動合同權利義務關係。如果法院沒能嚴格適用民事訴訟法等相關程序法律查明案件事實,如何能夠矯正現實存在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不平等關係?

本案中,申請再審人之主張事實與法律依據充分,請貴院嚴格司法,改判支持申請再審人之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簽字、捺印)

日期:x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 篇9

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信用社)。住所地:x省xx市號。

法定代表人:周;職務,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號。

法定代表人:劉;職務,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家電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住所地:x省xx市號。

法定代表人:李;職務,董事長。

一審被告:馬,男,x3年6月15日出生,漢族,山東糧食局職工,住山東省xx市文匯路4號。

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名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名稱及案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魯民一終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

再審請求:

一、 依法撤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魯民一終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按照無效合同的法律規定依法改判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向再審申請人返還涉案房產,並按照市場價格向再審申請人xx公司支付佔用期間的租金。

二、判令由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民事再審的法定事由:

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魯民一終字第252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法定事由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申請再審具體事實、理由:

申請再審理由一:一審、二審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

一審判決書第6頁上出現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於x年2月20日書面承諾,如不能確認涉案房地產抵押無效,同意依據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按所購房地產在抵押財產中所佔比例替代xx公司支付該公司在xx市崗山信用社借款”。一審判決並由此在判決書第7頁認為“原告明確表示如不能確認涉案房地產抵押無效,則同意代被告xx公司償還欠第三人的相應貸款以消滅抵押權,即行使法定的滌除權。……原告作為抵押房產的買受人要求行使滌除權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33號第47條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然而,一審法院於x年1月8日立案,x年2月18日組織“證據交換”,x年2月21日第一次開庭審理,x年7月29日第二次開庭審理,直到x年7月2日送達一審判決書,在長達一年半的時間裏,從未對所謂的原告“承諾”進行過質證,更何況根據法釋【】33號第3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責任期限屆滿”,所謂的原告“承諾”根本不能作為判案依據予以採納。

因此,一審判決違背“證據規定”, 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和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皆據此提出上訴,二審法院依法應當按照“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的規定處理。但二審法院並未對此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予以審查和審理,二審法院更沒有組織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未組織質證的證據進行質證。

故,一審、二審判決均違背法律的程序性規定,再審申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審。

申請再審理由二: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

既然,一審、二審判決,均認定涉案的五份合同全部為“無效合同”,那麼,關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合同法》有着明確的規定——返還、補償、賠償。除此之外,依法沒有其他的處理方法。法院審理本案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但一審、二審判決均適用了《擔保法》第49條,《擔保法解釋》第67條第一款、第71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最密切聯繫”等原則,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第52、56、58、84、86、88、89條的規定,而不應適用擔保法的司法解釋。

一審、二審適用《擔保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明顯屬於適用法律錯誤。第一,《擔保法解釋》第67條規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依據該規定,只有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才享有所謂的“滌除權”,而本案中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在一審、二審中並未取得涉案房產的所有權,且至今也沒有取得。第二,上述規定的適用存在邏輯前提,即抵押權人同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而在本案中,抵押權人即再審申請人xx市信用社並不同意,而且是明確反對!再審申請人xx市信用社在一審過程中,和上訴狀中都已經明確表示了反對意見,但一審、二審判決置抵押權人的合法訴訟請求於不顧,錯誤適用法律,枉法裁判!

因此一審、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枉法裁判,再審申請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審。

申請再審理由三、一審、二審判決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公司一審的訴訟請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將合同所約定的樓房2246.51平方米、平房120平方米、土地1798.12平方米的產權過户登記到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地產違約金576300元(從x年5月27日計算到x年9月20日);3、依法判令被告馬向原告返還所取得的不當得利83萬元;向原告支付逾期轉讓合同條款的違約金4328900元(從x年8月2日計算到x年8月12日);4、訴訟費用由兩被告負擔。該上述4項“訴訟請求”在一審判決書中亦沒有任何變更。

再審被申請人xx公司(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未上訴。

再審申請人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是:請求法院確認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協議無效(但,一審判決書將“買賣協議”錯誤打印成“抵押協議”,且二審未對一審的這一涉及案件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內容的重要錯誤進行審理、更正!)

再審申請人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二審“上訴請求”是:一、撤銷一審判決。二、判決上訴人(第三人)對抵押的房地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原審被告xx公司支付支付貸款本息或由被上訴人xx公司代為清償“全部貸款本息”。

一審程序中兩被告均未提出反訴。

一審被告馬未上訴。

顯然,按照民事訴訟“不告不理”的原則,一審、二審應當針對並圍繞“訴訟請求”、“上訴請求”的“範圍”和“內容”進行審理,然後依法做出裁判。

然而,一審的“裁判結果”卻是:一、原告xx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代被告xx公司向第三人信用社支付貸款本金2933520元。二、被告xx公司於原告代償貸款後一個月內將本案所涉的樓房(醫藥大廈大門中心線以西以上1-5層樓房建築面積2246.51平方米)的所有權及相應的1789.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過户到原告xx公司名下。三、原告xx公司於上述房地產過户登記辦理完畢後十日內向被告xx公司支付下餘的購買款666480元。四、駁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對照一下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公司和再審申請人信用社(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不難看出,一審第三人並未請求“原告代償”一審原告也未請求“代償”。這也就是説,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xx公司在一審中並沒有為“順利”、“合法”取得“所有權”鋪平道路;並且再審申請人信用社也沒有同意由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xx公司代為“部分清償”,這樣xx公司也就喪失了“滌除權”的適用前提。

故,一審判決系“超出訴訟請求”的判決,二審法院依法應當審查、糾正。然而,二審卻沒有認真履行法律所賦予的“法定職責”,而是僅僅圍繞一審法院的“裁判理由”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對一審沒有“論述到位”的部分,進行“潤色”、“加工”,從而使一審判決表面看起來“合情合理”。二審法院對再審申請人xx公司和再審申請人信用社的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表現得“很無奈”,不好論述、不好分析,更不好“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並公開裁判的理由和結果”(法釋【】33號第64條),只能以“理由沒有依據”,一言以蔽之!並最終以“原判決從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無不妥之處”,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總之,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嚴格依法審理本案,一審判決“超出訴訟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再審申請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懇請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審。

綜上所述,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超出訴訟請求。故,再審申請人山東省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再審申請人山東省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請求貴院依法糾正一審、二審的錯誤判決,依法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再審申請人:xx市醫藥大廈藥業有限公司

x年三月二十二日

再審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楊x,男,x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現住北京市西城區門外大街乙2號1號樓3門112號。

申請人楊x對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原告張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將被告雲x及被告楊x訴至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再審申請書範文。經xx區人民法院於x8年1月xx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申請人楊x作為車主承擔事故賠償連帶責任。因作出判決時正好趕上春節期間,諸多證人及證據未能及時收集與出示,待放假後時間緊迫未及上訴。並且,因為一審判決中沒有明確申請人楊x屬於名義車主的事實,故而導致判決不公,判決書中將申請人認定為實際車主,與車輛駕駛員即被告雲x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重新審理。

事實上申請人是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請人與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有關涉案車輛的使用、年檢、保險、繳納養路費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擔,所以應由其享有和承擔由涉案車輛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再審申請書範文。本案中,應由事故責任人及實際車主高x承擔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相關賠償責任。申請人作為名義車主,因車輛已經由實際車主高x佔有和使用,申請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該車輛的使用,也未從車輛的使用或運營中取得過或約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中有關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基本原則,申請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在原審判決作出後,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依據此生效判決,又作出()x民初字第19xx號判決書,此判決仍然沿用原審判決書中認定的歸責方式導致申請人再次蒙冤。現對19xx號判決已經上訴。但如果不能從源頭上撤銷原審判決,對19xx號判決的上訴仍將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已經在19xx號判決的審理過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證據和證人,足以認定申請人是名義車主的事實,但奈何法院以原審判決已生效為由仍作出19xx號對申請人不利的判決,依據在19xx號判決書中出示的新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現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重新審理,還申請人以公正。

綜上,為查明事實真相,還申請人以清白,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x的合法權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朱,男,漢族,x年9月16日出生,住址xx市xx新區xx鎮益豐路弄號xx室。

被申請人:xx市公安局 住所x市路政法大院,電話。

法定代表人:林,職務:該局局長。

案由:不服公安行政賠償糾紛

申請請求:1、請求判令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温行終字第74號行政判決書。改判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1707.96元(拘留十二天,每天142.33元);

2、請求判令被申請人退還罰款金額1500元;

3、請求判令被申請人退還收繳金額116586.5元;

以上金額總計:119794.46元。

4、請求判令被申請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申請理由:原審判決所依據的行政判決書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導致判決錯誤。

一、原一審判決無視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行為程序中出現的明顯錯誤,即被申請人連續12小時詢問,期間沒有讓申請人進食、飲水、上廁所等。僅以“屬程序瑕疵,但並不能否定其真實性”為由,對被申請人以此刑訊逼供形成的證據予以採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因為行政行為不僅要求實體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而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當然應包括對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一審判決放棄對違法行為審查,有偏袒被上訴人的嫌疑,縱容了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據此作出的判決是錯誤的。而二審判決曲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曲解為行政機關可以“連續詢問二十四小時”,且可以在此過程中無視行政相對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中的所謂“程序瑕疵”正是被申請人違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實寫照,是造成申請人被構陷的源頭。二審判決以法院之尊逢迎行政機關,故意曲解法律規定,迴避證據中被申請人長時間不讓申請人進食、飲水、上廁所的行為,對申請人當庭對自己遭受暴力逼供的陳述,只以“均無相應的事實依據”為由不予支持。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負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逼供行為,但是一、二審法院均無意要求被申請人舉證。

一審判決載明,被申請人在實施行政行為過程中,以協警作為“見證人”是不妥的,二審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實際上二審法院沒有正確理解申請人關於“檢查證”的質證意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對賓館客房的檢查應依照對“住宅”實施檢查的規定,須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本案中被申請人沒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准而進行檢查實際上從一開始即是違法的。但是一、二審均未對申請人的意見予以迴應。

二、一審判決沒有注意本案的重要事實,導致作出錯誤的判決。一審調查中,申請人多次指出本案被申請人據以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鏈中缺少“賭資流動”的證據,而沒有投入賭資的所謂“賭博”充其量也只是遊戲而已。一審判決迴避這一事實,僅以被申請人出示的據稱是在“原告手提電腦下載並打印的投注額、有效金額及派彩結果記錄”為依據,即認定申請人涉嫌賭博。二審判決乾脆就回避賭資的問題,判決書沒有涉及關於賭資流動的陳述。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的邏輯混亂,認定賭博卻沒有關於賭資的來往記錄證據,很顯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二項第一“主要證據不足的”情況,屬於應依法判決撤銷行政處罰的情況。二審對審理中的重要事實視而不見,實為司法偏袒行政,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一審判決一方面陳述被申請人“程序瑕疵”“協警作為見證人不妥”,同時又認為被申請人行政行為“合法”。申請人認為一審判決的結果沒有相應的證據支持,如果以當庭查明的事實,完全應該得出相反的判斷。因為程序既然“瑕疵”和“不妥”,由此獲取的證據當然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如此的話本案被申請人的“詢問筆錄”和“檢查筆錄”即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進而也就不會有申請人冤案的產生了。二審判決錯誤理解事實,僅以“協管員作為見證人簽名,符合法律規定”,忽視了曾定富作為協管員,全程跟隨被申請人執法的事實。實際上此時的曾定富已經不是簡單的“協管員”,而是事實上的“被申請人的隨員”,其作為見證人實質上與法律規定的見證人應為局外人的意思完全不相吻合。

四、本案一審中被申請人提交的程序性證據,主要存在內容虛假、簽字日期虛假、處罰後取證等問題。比如“受案登記表”記載案件來源為“羣眾匿名舉報”,事實卻是被告另一部門“網警”對公民的違法監控;“檢查筆錄”隱瞞被上訴人進入上訴人房間實施檢查的時間,給被申請人操作申請人電腦預留了空間;“檢查證”沒有按程序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行政處罰審批表”連最起碼的形式都不具備,沒有相關人員簽名,不能作為認定被申請人處罰程序合法的證據;“旅館業上網管理系統”記錄為處罰後所取的證據,且該證據所涉系統本身侵犯公民憲法權利,屬違法行為,根本不能作為處罰依據。本案屬於網絡賭博案件,而網絡的性質決定了非技術手段是難以知曉的。而本案中被申請人卻以“羣眾匿名舉報”為案件來源,虛假性是明顯的。開庭調查中被申請人代理人對案件來源問題難以自圓其説,二審判決書無視案件特殊性,武斷的以“上訴人主張案件來源為網警對公民的違法監控無相應事實依據”為由為行政機關掩蓋其違法監控公民上網行為的事實。

五、一審中申請人當庭申請法院依法調查,但法院並未迴應,侵害了申請人的程序權利。且因所申請調查事項事關本案重要事實,對本案審理具有重大意義,其缺失也是造成本案錯誤的一個方面。對此程序問題,二審判決未述及。致使侵害申請人程序權利的錯誤未得到糾正。

六、一審判決認證錯誤。關於證據五(病歷本),申請人認為其屬於書證,內容是申請人左腕部受有損傷,證明方向是申請人受到刑訊逼供。而被申請人提交的體檢報告稱申請人肘部有陳舊性傷痕,根本就是南轅北轍,不能形成有效抗辯。一審判決違反常識,以“事發十多天後才檢查”為由不予採信,是缺乏對現實社會經驗法則的尊重,忽視申請人被羈押十二天的事實。基於此種判斷作出的判決註定是荒唐的判決。二審判決對於申請人身體受到傷害的事實與證據並未述及。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提交的病歷充分證明了申請人被暴力逼供的事實,申請人解除拘留後第二天即到醫院醫治是合理的。

二審判決後,申請人向xx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轉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xx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温行監字第16號駁回申請通知書”。

申請人認為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內容錯誤,對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的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沒有依法糾正,相反卻以判決的形式加以掩飾。xx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審查程序形同虛設,過程簡單敷衍,並未真正起到監督作用。如此一系列過程沒有體現出公平公正,相反卻一次又一次表現出對申請人的不公,而司法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縱容則一次又一次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動搖了法律的根基。故此申請人再次請求再審法院依法改判,還申請人公道,還社會公平正義。

此致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朱

代理人:龐 律師

x年1月6日

再審申請書 篇12

申請人: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縣x鎮xx街號。

法定代表人:王,系該公司經理。

被申請人:高某,男,x年2月16日出生,漢族,xx市東興區人,經商,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中區大洲路221號附10號,現住xx省xx市東興區西林大道。

被申請人: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地址:xx市xx區路永平苑x幢3單元號。

負責人:張某

案由:申請人與二位被申請人因民間借款糾紛一案,申請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內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xx市中級人民法院()內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對高某的借款“借條”進行鑑定,判決高某與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之間的借款事實是虛假的,依法駁回一審原告高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高某和張某全部承擔。

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民間借款糾紛一案,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內東民初字第號作出民事判決書(附件1)認定:一審原告高某按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要求將借款中的150000元通過自己的公司(xx市商貿有限公司)匯款入被告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的賬户,就認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義務。一審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張“借條”,用以證明借款及約定利息的事實存在;借條一張,是x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給被告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這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為了進行虛假訴訟的需要而經過一審原告高某和一審第二被告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負責人張某串通以後,人為編造出的一個虛假借條;具體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條約定了產生爭議進行訴訟的管轄法院,不符合平常寫借條的習慣;理由之二是:借條的內容其中關於資金的用途中“用於開展公司義務”顯然,在x年12月13日,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與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簽訂《企業內部區域合同》的第二天即x年12月14日,張某已經向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繳了第一筆管理費人民幣100000元整,這人民幣100000元整是管理費,張某和一審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情況根據xx省x縣介紹人羅某説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張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請人的資質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結構共同做生意,借用資質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築行業是一個普遍現象,總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費也是一個正常現象。因此,x年12月14日,張某向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繳了第一筆管理費人民幣100000元,雲分公司還沒有成立和註冊,x年2月22日分公司註冊登記(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營業執照),顯然,x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體都不存在,談何在合法的主體名義開展義務,這在一審法院的開庭筆錄()內東民初字第314號,(第一次開庭)第9頁第8行和第9行清楚記錄,這就驗證申請人的觀點。因此,張某向一審法院所做的陳述,雲分公司在創辦過程中需要資金的陳述,與這100000元管理費還不能相提並論,也就是説,這是兩碼事,管理費就是管理費,而不是借條中的借款組成部分。這是兩筆不同性質的款項,不同憑主觀推定它們之間有某種關聯,因此,一審法院認為高某與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之間借款事實存在,我們認為缺乏因果關係,由此導致一審判決的結果也不能讓人心服口服。

3、一審法院認定:原告高某按被告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要求將借款中的150000元通過自己的公司即xx市商貿有限公司賬户匯款入被告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的賬户,就認定原告已履行了將借款交付給了xx省文建設有限公司雲分公司負責人張某的義務。這種結論也是站不住腳的,請xx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查這一事實,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進行表述,是不能讓人接受的,這150000元在轉款單據摘要一欄中清楚記載資金用途“管理費”三個字,而不是借條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條中的借款組成部分。這是兩筆不同性質的款項,同樣不能憑主觀推定它們之間有某種關聯,既然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費,那麼,高某以100000元現金方式付給了張某,這100000元現金是從哪裏來的?是哪個銀行取的現金?是什麼具體時間交付給張某的?張某又把這100000元用在何處?有沒有相關正式發票?等等這些都沒有查清楚。因此,我們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查清楚事實部分,借條中的借款來源和用途,也沒有查清楚借條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經完成交付。

4、一審法院認定:“法院依據本案證據“借條”和其他證據材料就認定了當事人雙方的借款合同成立,並判決申請人承擔償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同時結合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應對存在借貸關係、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上述規定,但是一審原告並沒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因此高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

5、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內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附件2):二審法院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沒有對借款“借條”從合理性、真實性、關聯性等多方面進行調查,沒有對高某的借款借條進行核實,更沒有對申請人書面提出的對“借條”進行鑑定,作出一個合理的説明,而恰恰是這份書證,決定了借款是否虛假,訴訟是否虛假,借款上寫明瞭在x年10月30日歸還借款,x年12月24日高某進行起訴,申請人認為在這個時間開始寫的借條,卻把借款時間寫成x年3月2日,時間相差近一年之久,通過筆記鑑定,可以證明借條是否虛假,時間是否倒籤。可是二審法院只是簡單地走了一道二審程序而已。錯過了一個很好的糾錯機會,就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錯誤判決。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 篇13

申請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街號,法定代表人:康董事長,組織機構代碼證:。

被申請人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分公司,地址:xx省xx市xx大道xx大廈四樓,企業負責人:餘,組織機構代碼證:。

被申請人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xx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351號外經貿廈14樓,法定代表人:曾,組織機構代碼:。

被申請人三:xx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址:xx市xx區新洋路民主大廈,法定代表人:,組織機構代碼:。

申請人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年6月25日作出的案號為()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的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一支付申請人工程款人民幣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幣253337.68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x年11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現暫時計算至x年6月30日,共計589天),申請人二對上述申請人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申請人三依法承擔其在欠付工程款範圍內的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之間簽訂的《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並非屬於違法分包,其已經通過其後續的默認行為同意了該分包工程,符合《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工程施工合同》關於分包的約定,應被認定為有效。

首先,在x年10月10日申請人提交的《幕牆過程分部分項報驗申請表》、《幕牆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經被申請人的監理機構宏達過程顧問有限公司簽收確認認可,被申請人三在該監理機構簽收確認後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議,應視為對申請人幕牆工程的認可。其次,在長達兩年之久的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請人三的監督下進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議,也在積極配合申請人施工。申請人自 年5月17日簽訂《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後參與文化館幕牆施工,並在x年5月竣工,在這兩年的時間內,申請人一直積極參與工程的施工,並多次進行了工程的增補,而且每項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請人三和其監理單位申報驗收,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承包了幕牆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被申請人三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默認和許可,而並非違法分包,《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綜上,在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應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請人二作為被申請人一的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發包人,應依法對申請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申請人二系申請人一的總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本案的發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應對申請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關於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不應以工程款無法確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首先,工程款的確定不是單方就可以確認的,申請人在竣工後已經多次向被申請人一請求對工程進行結算,但被申請人一一直不予結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見證據4《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牆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彙總表》),申請人已於x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一提交了相關的結算資料,但至始至終被申請人一直無動於衷,既不對申請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審核,也不否認其真實性。之後,申請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餘工程款的問題,其中證據可見申請人給被申請人一的《律師函》(備註:上有林x的簽收確認(字跡不清,暫時以x代之),但被申請人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現申請人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目的在於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工程款進行強制確定,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簽訂的《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14條第14.2、14.3條款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及相關竣工驗收報告後,被申請人應在21日內組織進行驗收並提出修改意見,如未在規定的期限提出,即視為同意。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中的工程結算款完全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交的《x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牆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彙總表》進行結算。

最後,原審法院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上述規定適用於基本事實認定的舉證,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工程款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只不過在關於工程款數額的確定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對於雙方無法協商確定的,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該工程款的實際造價進行評估,促成本案的解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而不是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浪費司法資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無法確定工程款實際數額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利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條款的落實,使得本條款成為紙上的條文,而無實際意義。依據該條款,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的《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補報價書三套都對工程造價作了明確的約定,具體金額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審法院對此卻視而不見,既不組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確認評估,也不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數額,在被申請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對工程款的確定法院應積極主動依職權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評估,這樣才能懲罰被申請人一賴賬的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

綜上,原審法院在不顧被申請人事後默認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建築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為違法分包,為無效合同,屬於事實認定不清,應依法予以撤銷。另雖然原審法院審理查明瞭建設施工的相關事實,認定申請人為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牆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卻以實際工程結算款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訴求,屬於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因此,懇請貴院能本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