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襲警調研報告(精選5篇)

暴力襲警調研報告 篇1

當今社會,國內多地連續發生民警執勤中被暴力襲擊傷亡的惡劣事件。這種現象如不及時處理、任其發酵,極易引發連鎖反應。血的教訓,折射出許多問題,值得深刻反思。現就暴力襲警的現狀及類型、原因、危害後果及應對措施等方面進行探討。

暴力襲警調研報告(精選5篇)

一、暴力襲警現狀及類型

我國被國際刑警組織認定為警察傷亡嚴重的國家之一,近20xx年來民警年均因公犧牲400人以上。而美國20xx年有126名警察因公殉職;香港20xx年來僅1名警察因公殉職。當前,除過勞死和意外事件外,暴力襲警已經成為導致我國公安民警傷亡的最主要因素,主要有以下類型:

(一)暴力恐怖類。近年來新疆暴恐分子為增強襲擊效果,將反暴恐主力軍的公安機關作為重點襲擊目標,多次以公安分局、公安邊防派出所為目標發動暴恐襲擊,導致民警傷亡。

(二)暴力拒捕類。打擊違法犯罪、同違法犯罪分子作鬥爭是民警的主要職責,也是民警負傷的首要因素。犯罪分子為逃避打擊,面對民警抓捕負隅頑抗,鋌而走險,暴力拒捕,往往導致民警傷亡。20xx年至20xx年,全國民警因公負傷20741人,其中在打擊犯罪過程中因遭受暴力襲擊負傷的8880人,佔42.8%,居第一位。今年6月9日,河北省肅寧縣公安局政委薛永清、協警袁帥在抓捕行動中被犯罪嫌疑人用獵槍擊中犧牲。

(三)報復襲擊類。一些負案在逃犯和曾被公安機關打擊處理過的前科劣跡人員,仇視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對辦案民警實施誣告陷害,甚至報復襲擊。今年6月2日晚,齊齊哈爾市克山縣局民警劉國羣在轄區被一名曾被其打擊處理的慣偷連捅14刀不幸犧牲。

(四)逃避執法類。面對民警盤查堵截,有的違法行為人僥倖心理突出、抵賴心理嚴重,拒不服從民警現場執法,為逃避處罰,涉險衝關,造成執勤民警傷亡。今年3月11日,上海民警茆盛泉在執勤中被違章寶馬車拖行10米重傷不治犧牲。

(五)聚眾滋事類。近年來羣體性事件呈爆發態勢。羣體性事件規模大、人員成分複雜、持續時間長,現場羣眾情緒激動、言辭激烈、行為激進。一旦局面失控,往往會演變為“打砸搶”事件,處置民警極易遭到圍攻,受到傷害。

(六)公然挑釁類。少數羣眾面對民警執法,無理取鬧,對民警撕扯毆打,侮辱謾罵,挑戰執法權威,影響極其惡劣。5月7日,深圳一對母女乘坐地鐵時拒不接受安檢,侮辱謾罵處置民警達18小時,並打傷3名民警。

二、面對暴力襲警現象的困惑

屢次發生以身試法、暴力襲警、挑釁執法權威、侵害法律尊嚴的現象,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一)法律支持欠缺。一是我國法律尚未設立“襲警罪”。對襲警犯罪,現行法律沒有專門法條,缺乏法律威懾力。對造成輕微傷害的,僅將其作為一個從重情節,以妨害公務罪處罰;造成民警重傷或死亡,以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定罪處刑,無法凸顯暴力襲警的本質特徵;沒有造成民警傷亡的其他行為,僅作為一般違法行為,不能實施有效打擊。二是依法使用武器警械情形過於複雜。《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規定了15種可以開槍的情況、2種不得開槍的情形、2種停止開槍的情形,內容很具體,但過於繁瑣,不利於實戰應用。在美國,警察開槍只需遵守四點規定:1、開槍是為了保護民眾或自己的生命安全或者是為了防止更大的罪案發生;2、除了開槍以外,別無其他方法來解除威脅;3、警察開槍後,要在規定時間內遞交開槍報告;4、違法開槍的警員,會受到紀律處分,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我國香港,警察開槍也只需遵守四個條件:1、為了保護包括自己在內的任何人,以免生命受到危害或身體受到嚴重損傷;2、有理由相信某人犯嚴重暴力罪行應當加以拘捕或犯嚴重暴力犯罪的疑犯企圖拒捕;3、平息騷動或暴亂;4、警員開槍後,上級機關會立即對警員開槍的情況進行調查,如果警員開槍不當,會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另外,香港警察將執法中遇到的抵抗分為“心理威脅、口頭不服從、消極抵抗、防衞性反抗、惡意攻擊、致命攻擊”六級。一旦遇有暴力襲警行為,武力使用手段自動上升一級。

(二)政策扶持不夠。一是職能過於寬泛。上世紀90年代公安機關開展了頻繁的非警務活動,倡導“四有四必”等無限制服務。非警務活動雖然短時間內樹立起公安機關“親民”形象,但長此以往,必然淡化主要職能,影響執法威信。二是權益保障不到位。山東省公安廳下發的《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職務工作規定》,對民警依法履行職務引發的涉及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以及財產權益等予以保護。但是,這些規定沒有法律約束力,且多注重事後保障、忽視事前保障。三是工作保障不到位。比其他部門相比,公安民警政治待遇偏低,經濟待遇與承擔的任務和壓力不適應。此外,雖然公安機關業務經費有保障,但是為應對突發事件進行的特殊訓練保障尚存不足。

(三)裝備配備不規範。一是武器警械配備不到位。目前,實行的槍支管理制度十分嚴格,雖然保證了武器警械的安全,但是忽略了執勤民警的安全,在處置緊急突發情況時沒有絕對優勢,導致民警頻繁遭受襲擊。二是應急裝備配備不全。部分基層一線單位接處警、巡邏防控車輛的車載裝備不全,一旦遇到歹徒襲擊,無法及時有效應對處置。

(四)應對能力不足。一是危機意識淡薄。民警遭遇突發情況時思想準備不足,敵情意識不強,既容易貽誤戰機,也容易造成自身的傷亡。二是自我防護能力不足。傳統的教學模式存在“重體能、輕謀略,重形式、輕應用,重理論、輕實踐”等問題。由於實戰訓練不足,難以通過大量反覆的動作刺激建立有效的條件反射,面對歹徒時自我保護意識、措施、能力不足。三是實戰訓練不足。缺乏常態性的盤查、堵截、抓捕、強制帶離、突擊攻堅、武器警械使用等實戰訓練。以致需要使用武器時出現打不準、不敢打等現象,需要執行任務時出現動作不熟練、配合不默契、操作不規範等問題。

(五)公共關係處理不到位。主要表現為執法機關與公共媒體之間溝通不暢。一是缺乏主動宣傳意識。部分公安機關缺乏主動向新聞媒體提供新聞資源的意識,導致先進人物和典型事蹟得不到有效的正面宣傳。二是缺乏接受輿論監督的勇氣。個別公安機關對媒體報道的隊伍問題,不敢正視,刻意迴避。三是迴應社會熱點不及時。對涉及公安工作的社會熱點,若不及時迴應,將致使流言四起,引發工作被動。如慶安火車站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沒有及時公開視頻資料,引發社會熱議,導致後期做了大量工作進行彌補。

三、暴力襲警的危害後果

(一)割裂了警民關係。暴力襲警作為文明法治社會的醜惡現象,如任其發酵,極易引發效仿,使個例成為常態,將產生嚴重後果。一方面,會導致羣眾誤以為牴觸民警執法甚至暴力襲警也是維權。另一方面,會導致民警在執法過程中產生消極情緒,認真履職的積極性降低,形成惡性循環,最終導致警民關係的對立。

(二)惡化了警媒關係。戈培爾有一句名言“謊言重複一千遍就是真理”。特別是在網絡發達的當今時代,如果暴力襲警這樣一件錯誤的事情被媒體作為熱點反覆炒作,會引起一系列負面的社會效應,誘導羣眾將錯誤視為“正確”。同時,媒體報道也給公安機關帶來了極大壓力,導致在提供新聞資源時更加謹慎和牴觸,影響了警媒關係的長遠發展。

(三)影響了社會穩定。我國正處於全面從嚴治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時期,公安機關肩負着維護社會穩定的使命和重任。如果民警的人身安全都無法得到保障,一方面既侵害了民警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將降低民警的職業歸屬感,撼動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石。

(四)踐踏了法律尊嚴。暴力襲警不僅是對民警和公安機關執法權威性的挑戰,也是對國家法律的公然藐視,是對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的挑戰,更是對國家法治秩序的嚴重破壞。

(五)助長了犯罪分子囂張氣焰。襲警案件屢屢發生,如不敢於處罰、不從嚴查處、不嚴厲打擊,必將助長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使其更加有恃無恐。

(六)挫傷了民警工作積極性。暴力襲警事件,不僅給當事民警造成了身體傷害,更對起本人以及周邊民警造成了極大的精神負擔和心理壓力。如果心中的怨氣和壓抑的情緒無法得到排解,其執法思想、作戰鋭氣和工作鬥志必然受到衝擊,工作起來顧慮重重,工作力度大打折扣。

四、應對處置暴力襲警事件的對策和措施

(一)強化法律保障。一是研究設立襲警罪,保護民警人身安全,創造健康執法環境,防止襲警行為蔓延。二是用好現有法律,依法嚴厲打擊襲警犯罪,形成有效震懾。三是借鑑歐美、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經驗,制定簡明扼要的武器警械使用條件,保障民警人身安全。

(二)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有針對性地加強對民警自我防護意識訓練、自我防護能力訓練、技戰術訓練、裝備應用訓練,提高民警安全防範意識和依法制止暴力犯罪的能力。

(三)規範執法行為。推進規範執法工作的常態化,落實公安機執法程序規定和工作規範,規範民警的執法行為。健全執法風險評估機制,加強執法檢查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民警執法活動中的不規範行為。

(四)強化裝備配備使用。為基層民警配備必要的武器警械和安全防護裝備,落實相關使用管理制度,指導民警正確使用武器警械,為民警執法執勤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五)強化檢查監督。把落實安全防護措施作為公安工作的重要內容,加強檢查力度,整改隱患漏洞。把民警執勤執法安全防護列入年度績效考評和單位主要領導的工作目標和重要職責。發生問題的,倒查追究責任。

(六)強化案件偵破。對發生的暴力襲警案件,要全面收集證據,重點督辦。要與檢法等部門緊密配合,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依法懲治違法人員的法律責任,維護執法權威。

(七)強化民警維權。加強民警維權組織和維權力量的建設,保護民警的合法權益,消除民警的恐慌心理,重塑民警執法形象。加大對傷亡民警、家屬的慰問和撫卹力度,提供必要的幫助。

(八)強化輿論宣傳引導。加強公共關係建設,加強警務宣傳,推進警務公開,弘揚主旋律。尊重媒體,善待媒體,正確運用媒體,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執法環境。

暴力襲警調研報告 篇2

近年來,基層民警在執勤執法過程中,屢屢遭到違法者不同程度的抗拒、阻撓甚至暴力攻擊,不但嚴重擾亂了公安部門正常的執法活動,破壞了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侵害了公安民警的人身權利和身心健康,同時,也嚴重挫傷了基層一線民警執勤執法的工作積極性。如何解決基層一線民警執法執勤難的問題,從而更有效地維護社會治安和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就顯得尤為重要。下面結合日常工作實際,就基層一線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遇到的問題及應對措施進行探討。

一、執法執勤中遇到的問題

(一)尋釁滋事,無理取鬧。一線民警在查處違法行為或執勤時,違法者故意大聲喧鬧,挑起事端,引起羣眾圍觀,有的違法者當眾辱罵公安民警,或攔住民警阻礙處理,有的乾脆躺在路上以死相威脅,這種現象屢見不鮮。還有的違法者倚仗自己有錢或有後台,對民警的執勤執法不屑一顧,態度蠻橫,拒不配合,甚至揚言要找人收拾民警,氣焰囂張。

(二)惡意投訴,故意糾纏。一些違法者或受害人對民警執法、辦案不滿意,為了發泄私憤而惡意投訴、無理糾纏民警

(四)大打出手,暴力抗法。民警執法執勤過程中,被違法者大打出手,甚至使用石塊、匕首、砍刀等兇器進行暴力攻擊,給民警人身安全帶來極大威脅。

(五)聚眾鬧事,引發羣體性事件。

二、基層民警執法難的原因

一是社會轉型期,執法環境複雜。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轉型和社會轉型期,工人下崗、拖欠工資等社會問題較為突出,城鄉貧富差距較大,受市場經濟負面影響,社會心態浮躁、道德觀淪喪,功利性突出。因此,一些有錢人自以為財大氣粗,橫行霸道,既不遵章守法,也不服從民警的管理;城鄉結合部、農村地區受歷史、地理、經濟條件、文化背景等因素制約,參與者文化素質低,思想保守封閉,遇到民警執法往往一呼百應,對民警進行圍攻。

二是社會整體法治水平不高。我國加入WTO之後,羣眾的法制意識逐漸增強,越來越注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執法部門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為了適應社會發展,公安部門越來越倡導文明執法和服務意識,在隊伍內部建立了一系列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民警的執法行為,許多部門還將投訴量作為衡量民警工作的標準。但由於社會整體法制水平和道德水準不高,大多數羣眾只講法律對自己有利的方面,不講對自己不利的方面,許多羣眾往往民警的文明執法為軟弱的表現,在民警執法時百般阻撓甚至暴力襲擊。許多民警受紀律約束,面對攻擊時只能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忍氣吞聲流下委屈的淚水。

三是法律法規不健全。公安機關的法律法規頒佈實施後,相關配套法規規定不明確,對於公安民警執法執勤有很大的限制、尤其是現有法律對暴力襲警行為沒有作專門規定,對襲警行為只能以“妨害公務罪”定罪量刑,對“警察”這一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穩定的特殊對象沒有進行特別保護,量刑明顯偏輕。由於對暴力襲警者的懲處力度不夠,襲警的犯罪成本低,也導致暴力抗法事件屢屢發生。

四是宣傳工作不夠深入,警民關係不和諧。由於民警執法執勤時直接與廣大羣眾接觸,民警執法過程中,一旦“損害”了部分人的不合法利益,就極易產生矛盾。同時,廣大羣眾對民警部門的工作職責、隊伍建設等情況也缺乏瞭解,對民警執法執勤工作存在誤會,有的羣眾認為民警開展整治是為了搞創收、發獎金,從而從思想上對民警的執法活動產生抵制。

五是部分民警執法水平不高。一些基層民警在執法辦案過程中還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執法不規範,甚至出現執法差錯,導致羣眾不滿。少數民警在執勤執法過程中,工作方式簡單粗暴、態度生硬,語言不文明、規範,極易使執法對象產生牴觸情緒。還有些民警執法水平不高,存在“重處罰、輕教育”的現象,也不善於耐心做羣眾工作,對同一類違法行為不能做到一視同仁,往往導致警民矛盾激化。

六是民警缺乏自我防範意識。一些基層民警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對於公安部配發的單警裝備不能很好的利用或沒有使用的意識,總認為處理一些小警情不需要帶上單警裝備,因而在執法過程中一旦遇到羣眾阻撓或暴力襲擊,缺少應急處置措施,發生襲擊事件時無法利用裝備對自己進行保護,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同時,一些基層民警在執法過程中警惕性不高,沒有應付突發事件的心理準備,對執法對象不注意觀察、控制和防範。

三、應對之策

基層民警在執法執勤中遇到的問題嚴重阻礙了公安機關管理職能的發展,解決執法執勤難問題刻不容緩。我們應從法制、機制、打擊、宣傳等多方面入手,給基層民警執法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和保障,樹立“重塑公安機關執法權威”的信念,才能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確保公安機關管理職能健康、穩步發展。

(一)法制保障。一是要儘快完善公安機關相關配套的法規及規章,要通過全國人大立法,在《刑法》中增加襲警罪,凡民警在執法活動中遭推搡、拉扯、毆打等行為,都可作為襲警罪來定罪,增加暴力抗法者的犯罪成本,保護公安部門的正常執法活動。二是要設立“警察合法權益保護協會”等機構,為受到惡意投訴、誣告或暴力襲擊的警察提供法律援助,同時通過法律手段對惡意投訴、誣告者進行懲處,維護民警的合法權益。

(二)機制保障。一是要建立科學的考核機制,從管事率、遵章率等多個方面對民警的工作進行考評,重點考核民警的工作效能,不能簡單將投訴量與民警工作業績掛鈎,在倡導文明、規範執法的同時,用科學的考核機制激勵民警從嚴管理嚴重違法行為,鼓勵民警嚴格執法、公正辦案,扭轉“幹多錯多、幹少錯少”的錯誤思想。二是要建立合理的監督制約機制,研究制定基層民警執法規範,用制度規範民警的具體執法行為,對民警執法不公、違法違紀等行為要嚴肅處理,對投訴查實的民警要按情節進行教育或處罰。三是要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民警執法時一旦遭遇暴力襲擊,其他警種應及時增援,迅速捉拿違法鬧事者,樹立公安民警的執法權威。

(三)培訓保障。要充分利用基層基礎建設的有利時機,按照“抓基層、打基礎、苦練基本功”的要求,通過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培訓活動,使廣大基層民警練就過硬的基本功,執法時能靈活應對各類不同的情況。首先,要廣泛開展宗旨教育學習,教育民警進一步轉變執法觀念,克服以管理者自居的作風,執勤執法時注意文明、規範用語,不説霸道話、不做霸道事,同時用反面典型教育民警廉潔自律,堅決杜絕損害羣眾利益等違法違紀行為發生;其次,要開展法律知識培訓,定期組織民警學習《刑事訴訟法》、《治安處罰法》及各類公安管理法律法規,通過自學、授課、考試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增強民警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提高民警的法律素質,切實糾正“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做法;再次,要重點開展業務培訓,廣泛開展崗位練兵活動,從規範執法、窗口業務、科技裝備使用等多個方面對民警進行培訓,切實解決“追不上、打不贏、説不過”的問題,不斷提高民警的業務素質和執法辦案水平,避免因民警的執法差錯而引起矛盾;此外,還要開展執法藝術培訓,通過對民警情商的開發,讓民警執法時學會使用策略和方式方法,正確把握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輕微違法行為以教育為主,對嚴重違法行為要嚴格處罰,執法過程中還要高度警惕,避免與違法者發生正面衝突。民警在執法時只有嚴得有理、寬得有度,才能以理服人,爭取民心。

(四)宣傳保障。一是宣傳安全法律法規,以“五進”宣傳為載體,加大對《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特別針對農村、城鄉接合部地區及外來工集中的企業開展宣傳,增強農民、外來工的法制意識。二是宣傳公安機關管理政策、措施,引導全社會都來支持、配合鋼安部門的工作,共同維護好社會的安全穩定。三是對民警執法難的典型案例進行廣泛宣傳,通過媒體報道引起全社會的關注,通過對阻礙、抗拒民警執法活動的不法分子進行曝光,對全社會起到警示作用。通過深入宣傳,可以很好地融洽警民關係,增強羣眾對民警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構建融洽、和諧的警民關係,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五)裝備保障。要進一步加強公安裝備建設,為一線基層民警配備完善的裝備,在人、財、物等各方面向基層民警傾斜,配齊、配足基層民警執勤執法用的警械裝備,最大限度地減少暴力抗法對民警的傷害。

(六)打擊懲治保障。對民通民警遭遇的惡意投訴、人身攻擊等惡劣行為,公安紀檢監察部門要迅速調查取證,對惡意投訴乃至誣告者進行嚴肅警告,如不聽告誡仍四處誣告造成不良影響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辱罵、圍攻、毆打執法民警的行為,公安治安部門要按照《治安處罰法》相關規定,從嚴、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嚴肅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暴力抗法等極端行為,要依法進行嚴厲打擊懲治,決不手軟,只有通過“殺一儆百”、樹立反面典型,才能在社會上形成“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良好氛圍,重塑公安機關的執法權威。

(七)心理健康保障。民警受到惡意投訴、無理糾纏後,要安排專人對民警做必要的心理輔導和精神撫慰,幫助民警放下思想包袱,解除心理壓力,積極投入工作。對遭暴力襲擊而受傷的民警要及時救治,民警所在單位和相關領導要主動關心、慰問受傷民警,並將對違法者的懲處結果告知民警,為民警聲張正義,還民警以清白。要定期舉辦民警心理健康知識講座,開展心理輔導座談,或設置民警心理諮詢輔導室,相關領導要經常與民警談心、交流,傾聽民警的委屈和心聲,引導民警正確看待執法難等問題,消除基層民警在工作任務日益繁重、工作難度不斷加大情況下產生的緊張心理。可以通過開展“心繫民警冷暖”為主體等活動,切實關心基層民警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生活,要通過建立加班補助制度、年休假制度、定期體檢制度、健康檔案制度、就醫保障制度、民警家屬失業援助制度等一系列從優待警的措施,想方設法解決民警的實際困難,解決民警的後顧之憂,讓基層民警真正感受到集體的關心和温暖,確保民警始終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和工作積極性。

暴力襲警調研報告 篇3

政法幹警身處一線,是各種社會矛盾的調停者、化解者,同時也受到矛盾的衝擊甚至傷害。近年來,全國多地連續發生政法幹警被暴力襲擊傷亡的惡性事件(以下簡稱“襲警”事件),政法幹警執法權威受到挑戰,輿論的關注也令“執法規範化”、“襲警罪入刑”、“保障政法幹警合法權益”等議題熱度不斷攀升。

事件特徵

1.案發頻繁:每18小時發生一起

據統計,自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平均每天發生1.3起襲警事件,即每18小時就有一起事件發生。其中,20xx年全年經過媒體報道的暴力襲警案件共計379起,月均發案30餘起;20xx年上半年就發生了321起,月均發案近60起,發生率成倍增長。

2.地域聚集:北京襲警事件多發

從73起編碼事件的地域分佈來看,北京以11.0%的數量佔比排在首位,北京襲警事件的特徵為數量多、影響大,昌平女法官馬彩雲被槍殺等案件震驚輿論。緊隨其後的是河南、廣東,佔比均為8.2%,洛陽“11·4”襲警案致兩死兩傷、陸豐毒販被圍捕時開槍襲警等為典型代表。

3.傷亡上升:平均每起案件一至兩名幹警傷亡

從73起編碼事件的襲擊對象來看,公安民警佔比93.2%。其中,69.9%的受害者是治安警察,其次是交通警察,佔比為21.2%。這兩類羣體在處置突發治安事件、處理交通違法違章行為過程中常常遭遇暴力阻礙而受到傷害。此外,法院人員佔比6.8%,湖北十堰四名法官被刺等事件影響較大。

在這些事件中,政法幹警傷亡嚴重,平均每起案件有1.2人傷亡,每2.4起案件中有一名幹警死亡。而且傷亡情況有日趨嚴重之勢,20xx年每起案件的平均傷亡人數為1.1人,20xx年上半年已經上升至1.5人。

4.手段惡劣:超六成襲警者持槍或持械

從73起編碼事件的襲警手段來看,暴力化傾向突出。9.6%的襲擊者持槍攻擊,50.7%的襲擊者持械恐嚇或襲擊,38.4%的襲擊者推搡打罵或拳打腳踢;另有1.3%的襲擊者駕車衝撞、拖行,如上海交警茆盛泉被違章司機駕車拖行致死等。還有部分政法幹警受到爆炸裝置的威脅和侵害,情節惡劣令人驚愕。

5.襲警原因:逃避執法超五成

分析73起編碼事件的原因發現,襲警事件多發生在抓捕違法犯罪嫌疑人、處置羣體性事件的過程中。其中,52.1%的事件源於襲擊者逃避執法,乃至暴力拒捕,政法幹警在行使行政處罰權與刑事偵查權時最容易受到襲擊;23.5%的事件起因於聚眾滋事,一般會爆發羣體襲警;另有13.7%、9.4%、1.3%的事件由襲擊者打擊報復、無故挑釁、實施暴恐所引發。

值得關注的是,羣體襲警事件佔比已達45.2%,接近個體襲警所佔比例(54.8%)。羣體襲警案件往往較為複雜,如蘭州張掖路“11·15”羣體襲警、河北霸州百餘傳銷人員街頭襲警事件等,其社會危害性更大,暴露出襲警犯罪的不斷升級。

6.懲戒有限:超六成案件未公佈處罰結果

在編碼事件的相關媒體報道中,65.8%的襲警案件爛尾,狀態停留在調查中。在報道結果的案件中,27.4%的襲擊者被刑事拘留,1.4%被拘禁坐牢,2.7%被當場擊斃,另有2.7%免於法律處罰。報道中懲處措施與政法幹警傷亡情況的嚴重不對等令懲戒效用有限,甚至有激發效仿的可能。

通過梳理髮現,在已有結論的案件中,大部分襲擊者被按照妨害公務罪定罪;造成民警死傷的,一些按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還有部分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由於國內襲警相關立法的缺失,相關案件的懲治缺乏專項法律支撐。

傳播特點

1.傳統媒體主導事件傳播

對於襲警事件,報紙等傳統媒體是主要發佈渠道,佔比為72.2%;新聞網站佔比21.7%;微博等新媒體渠道佔比6.1%。雖然近年來自媒體迅速發展,但襲警事件的傳播仍然呈現出傳統媒體主導的特點。

2.中性信息居多但負面信息討論量高

對於襲警案件的報道,媒體以中性報道居多,主要敍述事實性要素,佔比為62.1%。針對政法幹警的正面報道佔比29.7%,如《北京襲警精神病人曾接受民警八次救助》等報道中,警察的整體形象被塑造為“恪盡職守”、“任勞任怨”。而負面報道雖然數量較少,佔比僅為8.2%,但影響惡劣。部分報道為追求“賣點”,刻意引導輿論質疑政法幹警執法行為,政法幹警被侵害的同時還遭惡意抹黑。

3.襲警者備受媒體關注

在報道內容上,48.2%的議題聚焦襲警者。“襲警者的暴力言行”與“襲警者身份、個人經歷的挖掘”是主要議題,佔比分別為41.5%、6.7%。關注度比較大的案件情節往往波瀾起伏,襲擊者因不幸遭遇而傷及他人、危害社會,經常是報道的既定立場。

聚焦政法幹警的議題佔比34.3%。其中,贊其英勇執法的議題佔比25.1%,但政法幹警鳴槍示警、擊斃襲擊者等行為常飽受爭議,如慶安火車站槍擊案就曾引發一場關於民警用槍合理性的討論。

整體而言,雖然報道議題多元,但公眾的關注點主要聚焦於襲警者的個人遭遇與政法幹警可能存在的執法瑕疵,對襲警行為的譴責力度有限。

專家建議

在刑法中增設襲警罪

楊忠民(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

襲警犯罪行為雖然可以為其他罪名所涵蓋,但是出於對該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予以特別強調,並予以特別懲治的意圖,建議在立法上將其單設為一個獨立的罪名。

改善警察自身形象、融洽警民關係

阮齊林(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遏制襲警發生,不僅要依法嚴懲不法之徒、大力提高羣眾法律素質、增強民警自身防護能力,更需下大力氣改善警察自身形象、融洽警民關係。這是警察執法獲得人民羣眾支持和擁護的前提,也是減少暴力抗法襲警事件的捷徑。

規範執法行為 保護民警權益

林東品(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主任):

應當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效能,明晰執法的目標、依據和程序,使民警在執法時有據可循、有章可依,加大對民警正當執法權益保護的力度,確保民警的工作積極性不被挫傷。同時,加強執法隊伍自身建設必不可少,公眾對公安機關的態度某種程度上取決於警察執法形象,也決定了執法環境的好壞。對於公安民警來説,要不斷提升自身能力素質,不斷提高隊伍整體形象,以獲得更多的公眾認同。

公眾和警察要相互理解和配合

皮藝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首先,公眾要樹立法律意識,尊重警察,尤其是警察在法律軌道內執法時,公眾要儘量配合,平時需學習和提升自身的法律和道德素養,瞭解自己的行為底線;其次,警察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和章程,規範執法,並進行大量的案例學習,這樣才能在執法時做出正確的判斷和處置。

積極主動發聲 塑造正面形象

鄒振東(廈門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授):

輿論要創造讓警察發聲的正常氛圍,不要站隊式地攻擊,妖魔化地批評,讓警察有辯論的機會和解釋的權利。同時,警察也要學會在公共輿論場發聲,爭取理解,贏得認同。無論如何,不能迴避。像輿論十分關注的案件,事涉警察的形象,要讓警察説話,如果做錯了,就承認;如果沒有做錯,就要還他們清白。特別是警察的上級部門,下級有事,如果有錯,請及時糾正,並勇擔領導責任;如果下級沒錯,請給他們撐腰,不要讓他們在輿論的風暴裏獨自飄搖。

分析師點評

現象升級 可能影響治安穩定

不論從“每18小時發生一起”、“平均每起案件一至兩名幹警傷亡”等數據上看,還是從“超六成襲警者持槍或持械攻擊”、“羣體襲擊佔比近五成”的犯罪程度上看,襲警現象的升級趨勢較為明顯。而且,襲警範圍已由公安系統擴散至法院,並有進一步蔓延的趨勢。

相關問題不僅涉及政法幹警的執法權威,而且對政法隊伍的穩定有不利影響。如果相關現象繼續惡化,將陷入“民不懼法,警難執法”的困境,影響社會治安穩定。

平衡信息 破除襲擊者“同情效應”

分析襲警現象升級的原因,政法機關在信息傳播中的弱勢地位是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媒體報道對襲警者的關注度高於被襲的政法幹警,襲警者如果有上訪、討薪等經歷,輿論的同情聲極易超越譴責聲音;另一方面,對於襲警者接受法律懲處進行描述的媒體報道僅佔比31.5%(刑拘、收監、擊斃),大多數媒體報道弱化了襲警的後果,警示感較低。鑑於這兩方面的原因,襲警者作為法律的挑戰者常在信息傳播中被塑造成“英雄人物”,而由此衍生的就是政法幹警的英勇不彰,襲警者的罪惡不昭,公眾的判斷不明!

破除這種信息失衡的現象,有關部門要在襲警事件中充分、全面的表達,通過釋放更多的信息揭露襲警者的惡劣行為,對於被襲幹警,也有家人、朋友,對其英勇事蹟乃至個人信息的公開,對破除襲擊者的同情大有裨益。

反思傳播 消除權力濫用的輿論預設

在襲警事件中,輿論有一種批判性預設,即襲警者不會無故施暴,即是執法者濫用職權才是起因。表現在信息傳播上,公眾對政法幹警的正面宣傳關注度較低,對負面報道、傳言關注度極高。誠然,不乏有部分襲警事件確實因為職權濫用,但大多還是源於施暴者逃避執法、聚眾滋事甚至打擊報復。輿論的這種偏差性預設,影響了關注焦點,最終促成了偏誤性認知。分析原因,這種預設是之前公眾對政法幹警負面印象的累積。扭轉這種刻板印象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政法機關在執法規範上,還需進一步完善,以實際行動贏得信任。

保障權益 提升政法幹警的職業自豪感

襲警事件的頻發,對政法幹警的生理、心理上帶來不小衝擊,甚至引發了消極怠工、集中離職等影響隊伍穩定的現象。這種情緒上的波動,會反過來影響執法行為的規範性,造成惡性循環。為了緩解這種情況,政法機關應在實際工作中加強幹警的權益保護,在襲警事件中勇於發聲維護執法尊嚴。只有政法幹警擁有安全、健康的執法環境,才能完善法治建設的“最後一公里”。

研究立法 響應“襲警入刑”的專家呼籲

對於襲警事件,不少專家提出應效仿美國、英國等設立“襲警罪”,對類似犯罪進行專項打擊。有了統一的襲警犯罪懲處標準,不處罰、輕處罰等不利於遏制犯罪的現象從法律層面上會得以減少,最終,形成處置襲警有法可依、襲警量刑有規可循的法治環境。但是,研究立法是一個長期過程,相關法律完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暴力襲警調研報告 篇4

一、襲警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暴力襲警作為暴力犯罪的一種,除了襲擊者自身法律意識淡薄、素質不高外還有其它原因,如政府部門濫用警力使民警承擔了大量的非警務活動如徵地、拆遷,不自覺將民警推到了矛盾的風口浪尖,羣眾的對立面,加深了公眾對民警的不滿;襲警者對社會、政府和法律不滿,很容易轉嫁到進行社會管理的民警身上;輿論的錯誤引導和新聞媒體的負面報道,使民警的形象日益醜化等等,民警自身素質不高,執法能力欠佳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一)民警自身素質不高,執法行為不規範

北京青年楊佳於20xx年7月在上海製造了血腥襲警案,其起因是由於楊佳涉嫌偷盜自行車與警察“發生了些不愉快”,楊認為對方説話不文明,要求督察到場,後者到場後更是説:“你這麼點事情搞那麼大,你投訴就是了,最後不是你頂死我,就是我頂死你!”楊佳事後陳述,督察説的話令自己刻骨銘心。楊佳暴力襲警就屬於典型的報復型。不可否認,在我們的警察隊伍當中確實存在一些警察,自身素質不高,宗旨意識不強,以管人者自居,執法行為不規範,甚至濫用職權、警匪勾結.

(二)執法權限的不明確,非警務活動過多

在目前的中國,警察的職責並沒有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限定在一定的範圍內,警察就像社會建設的一塊“磚”,哪裏需要往哪裏搬。警察除了法定的職責外,還要承擔地方在政府給安排的諸如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糧食徵購、計劃生育等大量非警務性工作,而這些工作恰恰是在社會轉型期最容易產生矛盾糾紛的法律“灰色”地帶,同時也是利益衝突的聚焦點。而警察往往被推到矛盾衝突的最前沿,加之有些警察本身素質較低,處理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限,拿不出也不可拿出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而這些問題又都是涉及到羣眾的切身利益,羣眾很容易自然地將前來維持秩序的警察作為利益的對立面,引起羣眾的反感和不滿,甚至引發衝突,嚴重影響了警民關係。激情型暴力襲警最突出的是在羣體性事件的處置過程中。維持秩序的警察往往處在處置羣體性事件的最前沿,參與人羣因自己的訴求不到滿足往往是羣情激憤,很容易將這種不滿,甚至是憤怒轉嫁到前來維護秩序的警察身上,形成暴力襲警。

(三)新聞媒體的“醜警”宣傳誤導

眾所周知,新聞媒體對大眾心理有導向作用,這種作用可能是以我們感覺到的方式進行,也有可能是潛移默化的進行。近年來,一些新聞媒體為了吸引觀眾的眼球,片面追求高收視率,在報道一些民警執法有瑕疵或有爭議的事件時,有意片面擴大或渲染一些有失公正的情節,甚至進行一些捕風捉影、不切實際的報道。這些報道將社會輿論引向與警察作為社會守護者這一傳統形象相背離的一面。人們在意識或潛意識中對警察的態度開始變化,態度決定行為,其根本的結果就是在與警察互動的過程中出現攻擊性行為的可能性加大。而作為旁觀者,同樣會將心理的天平偏向受到警察處罰的人或與警察有爭執的人,而不是警察羣體,也不去拷問理由。當事人和旁觀者帶有偏見的言語和行為又恰恰迎合了媒體追求高收視率的心理需求,新聞媒體的失真報道又對大眾心理已經形成的警察醜化印象造成一種強化,由此形成惡性循環,最終的結局就是公眾眼中的警察形象特別差,在執法過程中受到暴力襲擊的可能性增加。

(四)相關法律不完善,執法規範操作性不強

一些西方國家如法國、德國和意大利等都在立法中將威脅、襲警和傷害警察的行為納入抗拒“公務員的犯罪”,其中法國刑法規定的最為詳細,其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法國已經廢除死刑)。沒有充分考慮到警察羣體作為國家專政機器的特殊性和執法高風險性,對襲擊者定罪量刑起點過低,懲罰力度不夠,使得襲警犯罪的成本較低,起不到刑罰應有的特殊預防作用。

另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雖然規定了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槍支的15種情形,但對何時可以使用槍支的具體情況規定的不夠詳細,可操作性差,使得警察的正當防衞意識受到了限制,往往在開槍和不開槍之間猶豫搖擺,錯失良機從而造成不必要的傷亡。

(五)對暴力襲警、阻礙執法案件查處不力

現實中,一些公安機關在暴力襲警案發生後,領導往往出於害怕新聞媒體的過分追蹤報道或襲警者家屬的聚眾上訪鬧事造成不利政治影響的考慮而採取息事寧人片面追求穩定的做法。大多數情況只是追究違法犯罪人員的違法或刑事責任,很少追究涉案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對謾罵、羞辱民警的案件,往往是要求民警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對投訴民警的案件,只是注重查處違法違紀的民警,但對誣告民警的,卻很少追究誣告人的法律責任,對民警也沒有相應“説法”。這在客觀上既損害了警察執法應有的權威,也放縱了那些暴力抗法分子,造成暴力襲警違法成本過低,也給那公眾心理造成一種替代性強化,從而引發更多的襲警案件。

二、預防暴力襲警案件的對策

(一)加強法制宣傳,營造和諧的警民關係

在和平時期,警察是最危險的職業,每天都面對着流血犧牲。同時也是最辛苦的職業,加班加點是常事,有時甚至一連幾天都回不了家,在危難時刻始終衝在第一線的職業,如四川汶川地震、西藏榆樹地震搶險一線都活躍着警察的身影。因此,要加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社區宣傳欄等各種媒介及時宣傳公安民警執法為民的感人事蹟,宣傳公安民警同違法犯罪作鬥爭流血犧牲的英勇事蹟,取得羣眾對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努力構建和諧警民關係,創造一個良好執法環境。完善相關立法,細化警務操作規範

在歐美大片中時常會出現這樣的鏡頭,犯罪分子將槍口對準追捕警察時,立即被同伴喝止,“原因在於,襲擊槍殺警察是大事兒,在這些已廢除死刑的國家,只有槍殺警察才會被判處極刑。”在英美法系國家,市民若是認為警察處理“太過分”,與警察發生爭執,並出現輕微推搡動作。那警察就有權掏出手槍,要求當事人雙手抱頭蹲在地上,隨後再以襲警罪提出起訴。因此,建議立法機構借鑑西方國家的立法經驗修改相關法律,如在《刑法》中增設襲警罪,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增加對襲警行為的處罰,並根據情節嚴重程度設定不同的處罰幅度。

從我國當前複雜的執法環境、暴力犯罪的實際出發,充分借鑑外國經驗,立足實戰需要和保護民警需求,進一步細化《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制定出科學的、切實可行的武器和警械使用細則。在警務技能訓練時,進行各種情形的模擬實戰練習,使警察正真知道槍支該如何使用,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什麼情況下不可以使用。

(二)明確警察職責,規範民警執法行為

首先,警察要以相關法律為依據,切實提高民警的法律素養和執法水平,針對在日常治安管理、處置羣體性事件、巡邏盤查、看押、緝拿等執法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研,規範執法程序,適時組織民警展開培訓,提高執法水平。特別是在日常治安管理中,為人民服務的宗旨觀一定要加強,要多站在羣眾的立場來考慮問題,在執法過程中要做到文明執法

(三)提高警察職業素質和戰術技能

首先,由於公安的工作的特殊性,隨時都有與犯罪分子遭遇的可能,所以要增強敵情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其次,從實戰需求出發,加強民警警務技能訓練。一是加強民警體能訓練。體能是基礎,是完成各項技戰術動作的平台。體能的提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除了單位組織的強化訓練外,更重要的是引導民警形成堅持鍛鍊身體的好習慣。二是根據實戰的需要,以實用為原則開展訓練。針對不同的勤務模式,尤其是暴力襲警頻發的處置羣體性事件、巡邏盤查、看押、緝拿等,充分利用現有裝備器材,通過各種情景模擬、實戰對抗、比武競賽等多種形式及不同場景下突發警情處置訓練,尤其要加強戰鬥小組和小組間的配合訓練,不斷提高技戰術水平。三是加強調研,創新戰法。針對處警中遇到的新情況,利用配備的新裝備,結合全國近期典型案例,不斷創新戰法,加強戰術配合,提高處置水平。四是加強民警臨戰心理素質培訓。警察臨戰心理素質的提高,勢必會對複雜執法環境下警察技能與相關素質的有機結合與有效發揮起到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尤其是那些涉槍犯罪、涉黑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往往不計後果,這就要求民警應具備較強的臨戰心理素質,有效利用各種技戰法擒敵制勝。

(四)依法嚴懲襲警者,發揮刑罰的特殊預防作用

任何違法行為都應該受到懲罰,暴力襲警行為更應該受到應有的懲罰。充分利用現有法律對襲擊者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進行綜合判斷,構成犯罪的,嚴格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尚未構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來處理。同時,依法追究涉案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增加其違法成本。

暴力襲警調研報告 篇5

近年來,在我國部分地區發生的形勢逼人的暴力襲警案件,已成為基層公安民警熱議的話題。作為公安民警如果連自身的安全都無法保障,怎能擔負起保護他人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職責,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和人身權益,是新時期公安機關面臨和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

從近年來暴力襲警案件頻頻發生的問題來看,暴力襲警已從口頭挑釁、謾罵、侮辱發展為直接使用兇器、武器、爆炸裝置傷害執法民警,由個人突發性抗法向羣體性抗法轉變,並且具有公開性、盲從性、暴力性和殘忍性。隨着社會治安形勢的日趨複雜化,暴力襲警案件仍會呈上升趨勢,作為公安機關的決策者和警務督察部門應當認真應對,從維護民警身體乃至生命不受侵害這一最大的底線,築起防禦暴力襲警案件發生的防火牆。

一、三個暴力襲警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20xx年9月5日晚,貴州省黔東南州榕江縣公安局樂裏鎮派出所副所長樑芳榮同志(主持工作)在出警制止一起鬥毆事件過程中,面對持刀歹徒,勇敢向前,身中七刀,仍然堅持戰鬥,終因傷勢過重,於當晚22時48分,經搶救無效壯烈犧牲,獻出了年僅38歲寶貴生命。

案例二:20xx年4月23日,新疆喀什地區巴楚縣色力布亞派出所民警和社區幹部入户開展重點人員的走訪摸排時,遭遇暴力恐怖分子襲擊。面對窮兇極惡手持斧頭、長刀等兇器的暴徒,民警和社區幹部與之在重點人員家的院內、屋內、巷道、警務室、鎮政府、派出所和民警宿舍多個現場展開殊死搏鬥,有9名公安民警及協警犧牲。案件發生後,巴楚縣公安局快速反應、果斷決策、正確指揮、協調有力,調集精幹力量組織增援,迅速開展現場勘查、罪犯抓捕審訊、案件深挖擴線、傷亡民警慰問、撫卹等工作。全體參戰民警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英勇無畏、機智勇敢,充分發揚不怕犧牲、敢打敢拼的精神,當場擊斃暴徒6名,抓獲8名,有效地控制了現場事態,為維護社會和治安大局穩定、保衞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做出了重要貢獻。

案例三:20xx年3月1日晚發生在雲南昆明火車站的嚴重暴力恐怖案,經公安部組織雲南、新疆、鐵路等公安機關和其他政法力量40餘小時的連續奮戰,已於3月3日下午成功告破。現已查明,該案是以阿不都熱依木·庫爾班為首的暴力恐怖團伙所為。該團伙共有8人(6男2女),現場被公安機關擊斃4名、擊傷抓獲1名(女),其餘3名已落網。3月4日上午,受雲南省公安廳楊嘉武同志和廳黨委委託,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李剛到醫院,看望慰問在昆明“3·01”嚴重暴力恐怖事件處置中負傷的昆明市公安局、昆明鐵路公安局的民警、協警及家屬,並轉達了公安部領導的問候。李剛主任詳細詢問了負傷民警和協警的受傷情況,對他們在人民羣眾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危急時刻,面對窮兇極惡的暴徒,沒有退縮、挺身而出、衝得上去,與暴徒進行殊死搏鬥的壯舉表示充分肯定,囑咐他們積極配合醫院治療,並祝願他們早日康復、重返崗位。

二、暴力襲警案件產生的原因

當前,基層公安機關民警執法權益受侵害現象較為突出,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相對滯後、存有盲區以及執法社會環境等諸多因素的制約,也有公安機關警力不足、裝備落後和民警素質等方面因素。

公民意識強烈。現代民眾有比較強烈的公民意識,十分關注保障自身合法權利。基層公安機關處在社會矛盾利益交織的風口浪尖,極易造成羣眾與公安機關的對立、對峙乃至衝突。少數羣眾不瞭解公安機關的辦案程序,一旦發現民警無法幫助自己解決問題,就認為是處理不公,輕則惡意投訴、侮辱謾罵,重則暴力襲警。部分媒體盲目地報道一些社會治安和公安機關內部的負面消息,久而久之誤導了羣眾對公安民警的看法和評價。敵對分子、黑惡勢力趁機煽風點火、興風作浪,把對不滿與仇視情緒通過襲警形式表現出來,降低了人民羣眾安全感,造成羣眾對公安機關和警察能力的猜忌。

民警忽略防範。基層公安民警在抓社會安全防範工作中,卻忽視了自身的安全防範,把遭襲的可能性放在抓捕、處置羣體性事件等工作環節上,卻忽視了在執勤、辦公地、住地等其他場所防範被侵害。少數民警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缺乏對執法中危險因素的正確認識及預防侵害行為發生的意識。與此同時,在治安環境不夠穩定的偏遠縣(區),槍支“集中保管”方法應急性差,其他裝備也相對欠缺,民警執行任務時赤手空拳,很難遏制暴力襲警案件。縱觀我國新疆、上海、貴州、雲南、湖南等地多起暴力襲警案件,就能夠看出基層公安機關對民警自身防範教育存在軟肋,物防、技防形同虛設。

警民關係淡化。基層少數民警在執法理念上仍存在偏差,動輒以管人者自居,語言不文明,方法簡單粗暴,易與被服務對象產生矛盾。少數民警實戰業務技能不高,在接處警或處置突發事件的過程中,不能有效駕馭局勢、平息事態,甚至還因方法失誤導致矛盾激化或轉移。少數民警做羣眾工作的方法不多,警民關係日益淡漠。在街頭巷尾、田間地頭,民警與羣眾促膝談心的情形越來越少見,取而代之的是以“羣眾有案報警,民警有案出警”的生硬、簡單聯繫模式。還有的民警在執法過程中,缺乏為民觀念,處理問題方法簡單,對羣眾態度生硬,特別是在接處警和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遇到羣眾情緒激動時,頭腦不冷靜,引發羣眾投訴,甚至造成暴力抗法案件的發生。

法律保護滯後。羣眾普遍認為,公安民警的執法行為是完全受法律保護的,他們更關注的是民警在執法過程中是否有超越法定職權的行為。事實上,我國現行法律缺乏對民警執法權益予以保護的專門條款,有關保護警察安全的法律條文一直停留在理論上,缺少可操作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雖然規定了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不少基層公安機關民警未取得依法持槍資格,不能有效保護民警合法用槍的權力,以致在實際工作中,警用武器基本上處於“冬眠”狀態。目前,我國已有的法律法規只對一些嚴重侵害民警的行為作出量刑規定,對襲警情節較輕的,大多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治安處罰。而對實際工作中大量存在的揪打民警、撕扯衣服、謾罵侮辱民警的行為,沒有適用的條款作為處理依據。

三、防範遏制暴力襲警案件的對策

從暴力襲警案件形成的原因,可以找出與之相對應的防禦策略。基層公安機關黨委特別是“一把手”必須高度重視,善抓真練,上下聯動,多措並舉,才能有效防範和遏制暴力襲警案件的發生。

領導重視,把維護民警依法履職擺上重要位置。基層公安機關黨委一班人必須統一思想,應當清醒的認識到基層公安民警連自身安全都無法保障,怎麼去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職務,是關心愛護民警、落實從優待警、強化隊伍建設的重大舉措,是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強化法律保障、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要把它作為當前的一項大事來抓,及時制定維權工作方案和工作措施,成立民警“維權委員會”,“一把手”親自掛帥擔任組長,把維護民警依法履職與單位負責人日常工作捆綁,對發生執法民警正當權益被侵害案件,單位領導和督察維權辦民警必須在第一時間到場,認真開展調查並督促相關部門對誣告、陷害或惡意報復民警的投訴人依法嚴肅處理。

快偵快破,嚴懲暴力襲警違法犯罪嫌疑人。基層公安機關要認真做好對暴力襲警案件的現場處置工作,督促、指導辦案單位認真調查,固定證據,依法嚴厲查處違法犯罪人員,切實維護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的執法權威。對民警在依法履行職務過程中被侵害,能否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領導的決心是前提,而時間就是關鍵。為此,必須建立快速處置侵害案(事)件聯動機制和快速反應機制,對侵害民警依法履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查處,明確由督察部門牽頭,法制、政工、刑偵、治安等部門配合,各業務部門在負責辦理案件過程中,必須做到“五快”即:聯動出警快、調查取證快、固定證據快、依法查處快、宣傳報道快。

未雨綢繆,切實提高執法民警自我防範能力。基層公安機關要積極開展防禦暴力襲警案件的講座教育活動,為一線民警配齊安全防護裝備,增加輔警力量。切實增強取證意識,通過配備錄音、錄像等取證設備,固定現場相關證據,為事後依法打擊侵害民警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強有力的證據材料。要着力練體能、練擒拿格鬥、練防身自衞、練協同配合、練戰術運用,熟練掌握使用各種警用械具的技能。上級公安機關要認真抓好為基層公安機關配發槍證和持槍證,並抓好對特種槍支使用和實戰技術的訓練指導工作,這是對基層民警的最大關愛和最大維權,要讓基層民警合法配槍、依法用槍、敢於用槍、善於用槍。要加大正面宣傳的力度,爭取多數羣眾和社會各界人士對公安民警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督察部門要強化對執法活動的現場督察,有效預防和減少民警與羣眾的矛盾和衝突,促進民警嚴格、規範、文明、平和執法。

綜上所述,人民警察的正當執法權益,是作為國家執法主體依法享有而又受到相應限制的權益。在新時期,基層公安機關只有積極預防和減少暴力襲警、暴力抗法等侵害公安民警執法權益案件的發生,有效維護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才能夠保障公安隊伍旺盛的士氣,從而更好的維護當地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