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行政執法工作證據的收集分析範文

證據是證明案件情況的一切事實。行政處罰證據,是行政證據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用來證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並應受行政處罰的一切客觀事實, 下面是基層行政執法工作證據的收集分析

基層行政執法工作證據的收集分析範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事實根據。行政處罰證據,不僅包括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存在違法行為的客觀事實,而且也包括能夠證明是否應從重、從輕、減輕、免予實施行政處罰真實情況的法律事實,如行為人的年齡、生理狀況等。證據是行政處罰案件的生命和基礎,只有紮實可靠、全面客觀的證據,才能使當事人或行政相對人承認違法行為,接受行政處罰。由此可見,行政執法中證據的收集是非常重要的。結合實踐,筆者對證據的收集談談自己粗淺的看法。

一、當前行政執法取證工作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質監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環境、執法內容、執法物件越來越複雜化、多樣化,再加上執法人員自身綜合素質和執法水平參差不齊等其他各種因素,致使行政執法案件質量很難得到有效保障。證據不足、材料不全已成為我們執法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特別是我們在打擊質監違法過程中,取證工作是最困難的,再加上我們取證手法相對單一,裝置較為簡陋,採集的證據證明力不強,證據的收集途徑有限,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最終導致證據不足或證據滯後而造成執法困難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收集證據要把握證據的三個基本特性:

證據是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它必須同時具有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收集證據時,一定要把握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關聯性。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必須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這一事實伴隨著案件的發生、發展的過程而遺留下來的,是不依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事實。我們知道,任何一種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發生的,只要有行為的發生,就必然會留下各種各樣的痕跡和影像。所以,證據最本質的特徵必然是證據的客觀性。

在具體的執法活動中,證據的客觀性包括三個方面:首先,證據的內容必須具有客觀性,必須是對客觀事物的反映。純粹的個人主觀判斷或人們的想象、假設、推理、猜測以及夢幻中的情節等,都不能作為證據。其次,證據必須有正確的來源。對於沒有來源的如匿名信、小道訊息、馬路新聞等,因無法查證,不具有客觀性,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第三,證據必須具有客觀的形式,必須是人們可以以某種方式感知的東西。無論是物證、書證、還是證人證言、鑑定結論,都必須有其客觀的外在表現形式,都必須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如果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反映僅存在於某人的大腦之中,沒有以證人證言或當事人陳述等形式表現出來,那麼,它就不符合證據客觀性的特徵。

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第一,證據的主體必須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如不具備證人能力的人提供的證言即使具備了客觀性和關聯性,也不能被採用(如不具有認知能力的精神病人);同樣,不具備鑑定人資格的人做出的鑑定結論當然也不符合證據的合法性。第二,證據的形式必須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例如,鑑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上必須有鑑定人員或勘驗檢查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因此,那些沒有上述人員簽名蓋章的鑑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屬於形式不合法的證據,不能被採用。第三,證據的收集程式或提取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例如,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期間擅自收集的證據就不具有合法性,因為它違反了“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的規定。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待證事實之間存在著一定的聯絡,並因此對證明事實具有實際意義。證據對案件事實有無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取決於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無聯絡,以及聯絡的緊密、強弱程度。在具體執法活動中,關聯性應作如下理解:首先,證據的關聯性反映了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聯絡,這種聯絡是客觀的,而不是主觀的。其次,這種聯絡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第三,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絡能夠為人們所認識。如果尚未被人們所認識,則不能斷定其具有關聯性,當然更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