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第三章(上)

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考試大綱第三章(上)

【基本要求】

1.瞭解稅收的概念及其分類

2.瞭解稅法及其構成要素

3.熟悉稅收徵管的具體規定,包括稅務登記管理、發票的要求、納稅申報及方式、稅款徵收方式等規定

4.掌握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原理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5.掌握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方案的具體政策

【考試內容】

第一節稅收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與分類

(一)稅收概念與作用

1.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國家為了滿足一般的社會共同需要,憑藉政治的權力,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的標準,強制地、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分配形式。

2.稅收的作用

稅收的作用有:(1)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2)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執行的重要手段;(3)稅收具有維護國家政權的作用;(4)稅收是國際經濟交往中維護國家利益的可靠保證。

(二)稅收的特徵

稅收的特徵有:(1)強制性;(2)無償性;(3)固定性。

(三)稅收的分類

1.按徵稅物件分類,可將全部稅收劃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行為稅五種型別。

(1)流轉稅

流轉稅是指以貨物或勞務的流轉額為徵稅物件的一類稅收。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等都屬於流轉稅類。

(2)所得稅

所得稅也稱收益稅,是指以納稅人的各種所得額為課稅物件的一類稅收。現階段,我國所得稅類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

(3)財產稅

財產稅是以納稅人所擁有或支配的特定財產為徵稅物件的一類稅收。我國現行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屬於財產稅類。

(4)資源稅

資源稅是以自然資源和某些社會資源作為徵稅物件的一類稅收。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屬於此類。

(5)行為稅

行為稅也稱特定目的稅,是指國家為了實現特定目的,以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行為為徵稅物件的一類稅收。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屬於此類稅收。

2.按徵收管理的分工體系分類,可分為工商稅類、關稅類。

(1)工商稅類

工商稅類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是我國現行稅制的主體部分。

(2)關稅類

關稅類是國家授權海關對出入關境的貨物和物品為徵稅物件的一類稅收。

3.按照稅收徵收許可權和收入支配許可權分類,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

(1)中央稅

中央稅是指由中央政府徵收和管理使用或者地方政府徵稅後全部劃解中央,由中央所有和支配的稅收。消費稅(含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徵的部分)、關稅、海關代徵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等為中央稅。

(2)地方稅

地方稅是由地方政府徵收、管理和支配的一類稅收。地方稅主要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契稅等。

(3)中央與地方共享稅

中央與地方共享稅是指稅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的稅收。如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

4.按照計稅標準不同分類,可分為從價稅、從量稅和複合稅。

(1)從價稅

從價稅是以課稅物件的價格作為計稅依據,一般實行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稅收負擔比較合理。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

(2)從量稅

從量稅是以課稅物件的實物量作為計稅依據徵收的一種稅,一般採用定額稅率。如我國現行的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消費稅中的啤酒和黃酒等。

(3)複合稅

複合稅是指對徵稅物件採用從價和從量相結合的計稅方法徵收的一種稅,如我國現行的消費稅中對捲菸、白酒等徵收的消費稅。

二、稅法及其構成要素

(一)稅法的概念

稅法是指稅收法律制度,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稅收徵納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稅法的分類

1.按稅法的功能作用不同,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式法。

(1)稅收實體法是規定稅收法律關係主體的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總稱。稅收實體法具體規定了各種稅種的徵收物件、徵收範圍、稅目、稅率等。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就屬於實體法。

(2)稅收程式法是稅務管理方面的法律規範。稅收程式法主要包括稅收管理法、納稅程式法、發票管理法、稅務機關組織法、稅務爭議處理法等。

2.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不同,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

(1)國內稅法是指一國在其稅收管轄權範圍內,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和經由授權或依法律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2)國際稅法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課稅權主體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財產徵稅形成的分配關係,並由此形成國與國之間的稅收分配形式,主要包括雙邊或多邊國家間的稅收協定、條約和國際慣例。

(3)外國稅法是指外國各個國家制定的稅收法律制度。

3.按稅法法律級次不同,分為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稅收行政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檔案。

(1)稅收法律(狹義的稅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如《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徵收管理法》。

(2)稅收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的有關稅收方面的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檔案。

(3)稅收規章和稅收規範性檔案——由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或者規範性檔案的要求,在本部門許可權範圍內釋出的有關稅收事項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包括命令、通知、公告、通告、批覆、意見、函等檔案形式。

(三)稅法的構成要素

稅法的構成要素,是指各種單行稅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總稱。一般包括徵稅人、納稅義務人、徵稅物件、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免稅和法律責任等專案。其中,納稅義務人、徵稅物件、稅率是構成稅法的三個最基本的要素。

第二節主要稅種

一、增值稅

(一)增值稅的概念與分類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

增值稅可分為:(1)生產型增值稅;(2)收入型增值稅;(3)消費型增值稅。

我國自1979年開始試行增值稅,分別於1984年、1993年、2019年和2019年進行了四次重要改革。

(二)增值稅的徵稅範圍

1.徵稅範圍的基本規定

(1)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3)提供的應稅服務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通服務、郵政特殊服務、郵政其他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科技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等。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2.應稅服務的具體內容

(1)交通運輸業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2)郵政業

郵政業,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行業提供郵件寄遞、郵政匯兌機要通訊和郵政代理等郵政基本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郵政普通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和其他郵政服務。郵政儲蓄業務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3)部分現代服務業

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製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具體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科技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

3.徵收範圍的特殊規定

(1)視同銷售貨物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專案;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上述第⑤項所稱“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是指企業內部設定的供職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髮室、宿舍、幼兒園等福利設施及裝置、物品等,或者以福利、獎勵、津貼等形式發放給職工個人的物品。

(2)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①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物件的除外。

②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銷售

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銷售行為。

(4)兼營非應稅勞務

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的是,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也不發生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

(5)混業經營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或徵收率。

(三)增值稅的納稅人

增值稅納稅人是指稅法規定負有繳納增值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銷售、進口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等標準,增值稅納稅人可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1)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曆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一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下列納稅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

①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

②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

③非企業性單位;

④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2)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

①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佔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

②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③對提供應稅服務的,年應稅服務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的。

④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⑤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四)增值稅的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五)增值稅稅率

1.基本稅率

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7%。

2.低稅率

除基本稅率以外,下列貨物按照低稅率徵收增值稅:

(1)下列應稅貨物按照13%。低稅率徵收增值稅:

①糧食、食用植物油;

②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①圖書、報紙、雜誌;

④飼料、化肥、農藥、農機(不包括農機零部件)、農膜;

⑤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2)下列應稅服務按照低稅率徵收增值稅:

①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②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3.零稅率

(1)納稅人出口貨物,一般適用零稅率,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2)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4.徵收率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徵收率調整為3%。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我國增值稅實行扣稅法。一般納稅人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合法扣稅憑證註明稅款進行抵扣,其應納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售額×適用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服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並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八)增值稅的徵收管理

1.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1)採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證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證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2)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3)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當天,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裝置、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5)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納稅人發生視同提供應稅服務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

(8)納稅人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9)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納稅期限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3.納稅地點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構申報納稅。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該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進口貨物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