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最新國家規定

產假,是指職業女性根據法律規定享有的休假權利,從產前到產後,一般有98天。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產假最新國家規定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產假最新國家規定
產假規定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 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 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根據國務院最新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相關規定)

勞動部還下發了一份《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對女職工產假、產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範圍等問題更為詳細的解釋:

一、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法定產假有多少天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20xx年11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擬將產假由90天增至 14周, 生育流產醫療費用由單位支付。20xx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各省產假規定彙總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15天,男方給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女方15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後連續使用。男方3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根據《上海市人口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

北京市:晚育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0條)

天津市:實行晚育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獎勵,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產假三十天。(根據《天津市人口計劃生育條例》32條)

四川省: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即98天,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根據《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2條)

陝西省:實行晚育的,享受國家規定及即98天,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根據《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6條)

雲南省:實行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98天的基礎上,給予女方增加產假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詳見《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6條)

貴州省:實行晚育的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增加產假90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規定享受休假。(詳見《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52條)

重慶市:實行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女職工晚育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詳見《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規定)

西藏自治區: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因西藏自治區沒有地方規定,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的規定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已婚女職工在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20天。(詳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9條)

廣東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週歲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假35天。(詳見《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7條)

海南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已婚女性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晚育產假15日。(詳見《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0條)。

福建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規定。(詳見《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12條)。

江蘇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三十天。(詳見《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1條)

浙江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詳見《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37條)

湖北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詳見《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7條)

安徽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詳見《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9條)。

湖南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產假三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詳見《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4條)

江西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詳見《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2條)

甘肅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產假期滿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詳見《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5、27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增加產假14天,產假期間領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4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詳見《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11條)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女職工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0天產假(詳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5條的規定)

內蒙古自治區: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者增加產假三十日(詳見《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41條)

青海省: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詳見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