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實施方案

一、進口關稅調整

關稅實施方案

(一)最惠國稅率:

1.最惠國稅率維持不變。

2.對感光材料等52種商品繼續實施從量稅或複合稅(見附表一)。

3.對小麥等8類47個稅目的商品繼續實施關稅配額管理。對配額外進口的一定數量棉花繼續實施滑準稅形式的暫定稅率,並適當調整滑準公式。對尿素、複合肥、磷酸氫二銨三種化肥繼續實施1%的暫定配額稅率(見附表二)。

4.對9個非全稅目資訊技術產品繼續實施海關核查管理。

(二)對燃料油等部分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見附表三)。

(三)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對有關國家或地區實施協定稅率(見附表四):

1.對原產於韓國、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和寮國的1860個稅目商品繼續實施亞太貿易協定稅率;

2.對原產於汶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菲律賓、越南、緬甸、寮國和柬埔寨的部分稅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3.對原產於智利的7265個稅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智利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4.對原產於巴基斯坦的6466個稅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5.對原產於紐西蘭的7276個稅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紐西蘭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6.對原產於新加坡的2766個稅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新加坡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7.對原產於祕魯的7042個稅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祕魯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8.對原產於哥斯大黎加的7239個稅目商品繼續實施中國-哥斯大黎加自由貿易協定稅率;

9.對原產於香港地區且已制定優惠原產地標準的1734個稅目商品實施零關稅;

10.對原產於澳門地區且已制定優惠原產地標準的1259個稅目商品實施零關稅;

11.對原產於臺灣地區的608個稅目商品繼續實施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貨物貿易早期收穫計劃協定稅率。

(四)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簽署的貿易或關稅優惠協定、雙邊換文情況以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對衣索比亞、貝南、蒲隆地、厄利垂亞、吉布提、剛果、幾內亞、幾內亞比索、葛摩、賴比瑞亞、馬達加斯加、馬裡、馬拉維、茅利塔尼亞、莫三比克、盧安達、獅子山、蘇丹、坦尚尼亞、多哥、烏干達、尚比亞、賴索托、查德、中非、阿富汗、孟加拉國、尼泊爾、東帝汶、葉門、薩摩亞、萬那杜、赤道幾內亞、安哥拉、塞內加爾、尼日、索馬利亞、寮國、緬甸和柬埔寨,共40個聯合國認定的最不發達國家實施特惠稅率(見附表五)。

(五)普通稅率維持不變。

二、出口關稅調整

(一)“出口稅則”的出口稅率維持不變;

(二)對鉻鐵等部分出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對部分化肥徵收特別出口關稅(見附表六)。

三、稅則稅目調整

根據世界海關組織2012年版《協調製度》目錄的修訂情況,結合我國生產和貿易實際,對我國稅則稅目進行相應轉換(見附表七),並根據國內需要對部分稅則稅目進行調整(見附表八)。經轉換和調整後,2012年版稅則稅目共計8194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