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開題報告範文(精選5篇)

法學開題報告範文 篇1

一、選題的目的、意義及國內外研究動態

法學開題報告範文(精選5篇)

(一)研究目的與意義

1、研究目的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流動人口大量增多。隨著人口流動所帶來的許多社會問題,尤其是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問題顯得尤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眾多學者關於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文獻的基礎上,首先對流動人口及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並分析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現狀,得出完善受教育權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國在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的建設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據問題結合原因並借鑑國外經驗對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議。

2、研究意義

我國的流動人口是 20 世紀 80 年代中葉出現的,是在改革開放的國家政策背景下產生的一種特有現象。流動人口尤其是流動民工群體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時期必然出現的特殊群體,也是我國現代化過程中必然要面對的一個問題。本文主要從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現狀分析出發,探究目前造成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缺損的原因,有利於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保障困境,探討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對策,促進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有助於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實現教育和社會的公平,並對維護我國社會的安定團結及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國內外研究動態

1、國內研究動態

隨著城市建設的加快,農民工大軍逐漸成為城市建設的主力,大批農民工湧入城市,農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權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以下是我國學者的主要觀點:

陳信勇,藍鄧駿在《流動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應然與實然》一文指出當前流動人口子女權益缺損主要有幾點表現:1.入學條件遭受不公正對待。許多地區的流動人口子女入學需要很多證明才能申請就讀公辦學校。雖然國家已經取消借讀費,但是還有很多公辦學校巧立名目徵收類似於借讀費的歧視性費用。2.難以平等享有教育資源。我國基礎教育財政性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及教育資源地區分佈不均造成流動人口子女與優質教育無緣。3.民工子女學校成為歧視源頭,並且遭遇義務教育根本價值強烈衝突。4.由於流動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動性使得子女學習過程不穩定從而導致教育質量下降。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指出:1.輟學和超齡上學現象嚴重。2.多數流動人口子女只能就讀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學習條件特別簡陋。3.流動人口子女易產生不健康心理狀態,影響對社會的認知,很難產生對社會的認同。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認為受教育權有缺損體現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個不平等。1.教育經費不足,根據國務院規定流動人口子女教育經費的供給以流入地政府為主,流入地政府的財政直接影響到受教育權的實現。2.教育及教學設施匱乏,多數農民工子弟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力量缺乏並且存在安全隱患。3.參加教育及教學活動的不平等,流動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師和同學的歧視而無法正常參加某些教學活動。

顧益民,張慧潔在《行政法語境下的流動人口受教育權保障》中通過行政法視野分析認為造成受教育權益缺損原因有:1.縣市等基層行政單位所承擔的教育財政壓力和行政責任與其政治經濟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負擔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監督行為和系統性的行政責任追究機制。教育行政責任人往往是基層縣市級的教育管理者,責任追究中裁量空間過寬。

鄔雪紅,姜國平在《論我國流動兒童受義務教育權的司法保護》中詳細分析了司法保護的諸多缺陷影響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的解決。1.憲法不能進入普通司法程式作為法院判案的依據,不能通過憲法予以救濟。2.尚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有時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替代方式對受教育權予以保障。我國民事法律中沒有對受教育權予以明確規定,民法理論上也沒有關於受教育權的概念。3.受教育權也很難通過行政訴訟救濟。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限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受教育權的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而且只有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特定相對人的受教育權時,行政相對人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鄭 風,李 娜在《論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認為:1. 我國對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程式性規定較少。2. 法律體系存在內在矛盾並且與現實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權利得不到實現。3. 在教育法體系中,有關保障受教育權的部分比較單薄,對侵犯受教育權所負責任主體、法律責任、法律救濟途徑的規定還比較模糊。

顧倩在《論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保障》中認為需要擴充套件法律保障範圍以及完善司法救濟制度。1.修改部分法規如《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並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訴訟救濟途徑並確立民事訴訟賠償制度,當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受到除行政機關和公立學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體侵犯時,應當追究侵權者的民事責任,認為應該建立憲法訴訟保障制度。

李業春在《進城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法律保障機制研究》一文認為應該改革現行戶籍管理制度。制定《義務教育經費法》,保證教育經費的合理、足額的投入與使用。制定一部切實保護農民工子女受義務教育權的《農民工子女教育法》並完善《義務教育法》。

鹿文卿在《農民工隨遷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採用公益訴訟的救濟方式,公民、社會團體及國家機關都可以作為原告,以“行政不作為”為訴因,以侵犯受教育權的主體為被告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流動人口子女作為一個社會階層,屬於弱勢群體,當個人訴求利益遇到困難時,國家應當提供一種公益訴訟以實現他們的訴求,維護他們的權利。

陳思琦在《農民工子女受教育權探析》中提出應該加強教育法規的可操作性並且制定《教育經費法》規範教育財政投入。增加中央財政對教育經費的總體投入及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種教育經費監督機制,明確違反教育經費法的法律責任。逐步擴大對行政訴訟法中作為保護範圍的“合法權益”的解釋",放寬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2、國外研究動態

1944年英國政府頒佈了《1944 年教育法案》,明令廢除學校教育中的雙軌制,確立人人享有ZUI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權。20 世紀 60 年代以來,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進一步的重視。1967 年的《兒童和他們的國小》強調政府更加關注教育機會和社會協調,減少社會階層之間的屏障,通過國家干預,突破因社會經濟障礙而陷入貧困的兒童無法擺脫困境的惡性迴圈,對於那些處於“教育優先區”的貧困與處境不利兒童給予額外的教育資源。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進教育民主化,確保不會有人因貧窮等問題而喪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內的受教育權,20xx 年頒佈的《兒童法案》,採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兒童權利,包括衛生權利和平等受教育權等。

美國的“教育券”計劃。美國一些地處經濟發達地區、條件比較優越、歷史比較悠久、牌子比較響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學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學校和條件不利學校更具創新精神。為了實現公平競爭,在更深層次上實現學校均衡發展,在部分地區採取了諸如“自由擇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國家的人均教育經費以“教育券”的形式發給學生家長,由他們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學校,達到學校在競爭中的均衡。

美國的特許學校執行辦法。學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門簽訂一個合同,學校要對學生承擔責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學生經費給該學校。根據特許學校法,民間也可以興辦,民間興辦的學校可以從國家獲得公共經費。特許學校被認為是公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絕一個在該學區的申請者。

二、主要研究內容、創新之處

(一)主要研究內容

隨著城市化的程序加快,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問題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問題。首先通過分析眾多學者關於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設的文獻的基礎上,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相關概念作了界定,並分析了保障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的重大意義。其次,闡述了我國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的歷史進步及其如今面臨的困境,概括了我國近年來在法律在政策對解決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問題做出的努力,並通過調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再次,從法律保障、政策、學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別分析了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難實現的原因,進而就完善其憲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對策和設想。

(二)創新之處

研究內容的創新:當前,學術界對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益保障制度從社會學、教育學等角度研究相對較多,從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較少。而我國的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內容上就從這一角度進行研究。

法學開題報告範文 篇2

論文題目

淺析我國的刑事證據規則

本課題研究的現狀、意義,擬研究的主要問題、重點和難點,研究方法和步驟、預期結果:

隨著我國刑事證據立法活動的展開,證據規則的建構以及完善問題已經受到我國證據法學研究的普遍關注,早在90年代初,在論及我國證據立法和理論研究中存在問題時,有學者就已經指出,“對國外證據的一些重要成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在我國的教科書中,僅進行批判性介紹,沒有充分認識到這些證據規則對司法實踐有和指導意義”並在完善我國證據制度中明確提出,“完善我國證據制度的方向在於。將一些司法實踐經驗,在應用證據方面行之有效的帶有規律性的重要經驗,上升為證據規則,用來規範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活動。目前我國在具有控辯對抗特性的訴訟中,沒有相應的證據規則,就難以保證訴訟效率和對案件事實的真實回覆,作者繼而具體和分析了國外對抗製程序中的證據規則,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新刑訴制度的特點,按照合理,合法,適宜三原則要求,提出了我國新的刑訴程式和證據制度中的證據規則體系。

論文主要內容(提綱):

一、 證據規則的語義界定

二、 我國刑事證據規則的現狀及完善

三、 國外刑事訴訟的主要證據規則

四、 確立我國刑事證據規則

五、 研究和建立證據規則的必要性及意義

六、 結論

進度安排:

一、第1-3周(3月5日——3月25日)撰寫選題報告

二、第4——6周(3月26日——4月13日)撰寫開題報告

三、第7——10周(4月14日——5月11日)論文初稿寫作

四、第11——13周(5月12日——6月2日)修改初稿,完成二稿

五、第14——15周(6月3日——6月16日),論文答辯

參考資料:

[1]筆者曾提出如果實行控辯舉證制度,應從技術上向當事人主義學習。詳見《特色與問題——關於刑事庭審方式的對話》,《現代法學》1996年第4期。

[2]見林頓編著《世紀審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99頁。

[3](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頁。

[4]見《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第1001條至1004條,卞建林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2月中文版,第130頁。

[5](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頁。

[6]見作者:劉婭琳 李泉《刑事證據規則研究》,中國人民出版社20xx年12月1日第147頁。

[7]見作者:宋隨軍 等主編《刑事訴訟實證分析》,法律出版社2220xx年6月1日第二編

[8] 劉言春、畢玉謙、鄭旭著:《訴訟證據規則研究》,121-122頁,56-57月中國法制出版社,20xx。

法學開題報告範文 篇3

一, 選題意義

當今,中國社會正面臨著一個空前的社會轉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迅速變化,市場經濟以及與之相伴隨的社會流動、城市化、婦女就業、經濟的繁榮、家務勞動的減少、婚姻的自由及性知識的傳播等,這一切以及隨著人們追求的多樣化,曾經地那個同質化程度很高的早期社會, 日益變得異質化和多元化了。所有這些都在促成當代中國的性道德、性法律以及與性相關的諸多社會規範也正在發生急劇的變化。

性犯罪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所謂廣義上的性犯罪,是指一切違反性行為的生活準則和社會秩序從而危害社會的行為,簡言之,即一切關涉性的犯罪,它包括罪、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組織賣淫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壞軍婚罪、故意傳播性病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等,以及受到國外刑法規制的亂倫罪、通姦罪、違反自然性交罪等;而狹義上的性犯罪僅指攻擊性的性犯罪,即強行侵犯他人性的自由權利的犯罪行為,如罪(包括姦淫幼女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等,簡單地說,就是如果有人違揹他人的意願而實施性行為,那麼被害人就有權保護自己,讓這些行為的施加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的懲罰。

在本文中,筆者是在廣義上使用性犯罪的概念的。選擇刑法對性犯罪的規制及完善這一題目,是有著現實意義及其理論意義考量的。理論意義而言,法律規制的是行為,行為包括合法與非法之分,所有對他人肉體或者精神造成傷害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應受到懲治,而一旦這種行為達到了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觸犯了刑律時,具有了相當的刑事違法性之後,就要受到刑法的規制和譴責。一種性行為之所以在刑法中被規定為犯罪,而受到刑法的規制,其關鍵在於它侵犯了兩種社會關係,其一是人的權利,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其二是社會秩序,即社會正常的倫理及情感。但對於性犯罪的刑法學研究我國並不成熟,尚有許多有待深入的問題值得探討,通過刑法對性犯罪的規制研究,可以完善我國理論界對這一問題研究的缺失。

在現實意義來說,隨著時代的發展,尤其是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經濟領域的快速進步,凸顯了我國法律對社會生活調整的缺失,而刑法對於性犯罪的法律規定顯得猶為滯後。在權利淡漠、生活失序的社會中是無所謂性犯罪的,所以一個社會中的性犯罪立法的的背後是有人權和法治作為文化和制度支撐的。只要有人存在,有人的繁衍生息,那麼任何一個社會的刑事法律中都有有關性犯罪的立法,有關於性行為的規制和引導。中國無論在經濟還是法治上都是一個後髮型的國家,雖然傳統的中華法系中也有發達的“性犯罪”立法,但其根基是生長於自然經濟和宗法社會下的產物,它並不能為我們今天的法制現代化提供完全的指引方向,因此面對當前我國粗糙、簡單、貧乏的性犯罪立法我們自然又瞄向了現實的社會生活需求。一些以前比較少見的性侵犯形式開始增多,給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有的案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而我國的立法由於各種原因,對於這方面的認識仍然停留在比較保守和滯後的狀態,結果導致不能有效地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使得相當一部分罪行嚴重的性侵犯者得以逃脫法律的制裁,其後果是嚴重的。在現實上,通過刑法對性犯罪的研究,可以完善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追求更好地打擊犯罪、保障人權作用。

性犯罪作為一種人格異化的社會現象,在當今的社會中日益顯現出新的特點和規律,愈加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重視。然而在我國相對粗淺及貧乏的相關立法的前提下,這些現象要麼為法律所沒有規定,要麼有所規定但不完善。雖然在學理上,對該問題的研究不乏其人,但在筆者看來,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認識上的片面性且尚有相當地完善空間。本文結合相關案例並借鑑理論界學者的一些研究成果,進而提出相關立法建構的主張,以期對刑法在性犯罪領域有所貢獻。

性犯罪不僅使被害人身體受到創傷、精神受到摧殘、導致被害人家庭關係破裂、甚至出現被害人自殺的惡果,而且汙濁了人們的心靈、敗壞了社會的風氣和秩序、有害於社會健康穩定的發展,應引起社會和國家的高度關注,鑑於我國刑事立法上對性犯罪規制的滯後,我們應在立足我國國情和社會現實的基礎上,追求完善。本文追求在理清性犯罪的基本內涵的基礎上,結合古代社會對性犯罪的規範機制及借鑑現在西方社會性犯罪的立法特點和趨向,在認真考量我們目前的刑法立法對性犯罪的規制缺陷的前提上,以期提出刑法對性犯罪的一種更為完善的規制。

二,研究現狀綜述

關於性犯罪,我國《刑法》中並沒有規定相關的概念。對此,我國刑法學者在研究中提出了以下四種不同的觀點:(1)性犯罪通常是指男女兩性關係方面的犯罪;(2)性犯罪是指直接涉及男女兩性關係的性行為、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為及直接展示人的性感部位的行為的犯罪;(3)性犯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性交,或者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的行為,是犯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犯罪及猥褻兒童犯罪的類稱;(4)性犯罪是指由於出於故意侵犯他人的性權利、性健康或妨害與“性”有關的社會風化而違反刑事法律規範並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可以納入性犯罪的罪名主要有:罪、嫖宿幼女罪、強迫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組織賣淫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破壞軍婚罪、故意傳播性病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等。但我國刑事立法對性犯罪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不足,主要包括:

(一) 性犯罪的犯罪主體不完整

從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這一章中對性犯罪的規定可以看出,性犯罪的主體和物件並不是普通罪名中的“一切人”對“一切人”,而是以性別和年齡為標準的,以罪為例來加以說明。當前的一般通說認為,罪的犯罪者只能是男性,是男性特有的一種犯罪,婦女不可能成為直接實施犯罪的主體。即便是在共同犯罪中,婦女可以成為男子的幫助犯、教唆犯或間接正犯,也只是取得一個可以成為主體的“名份”而已。

人類歷乃至現實社會中絕大多數的性侵犯都是由男性對女性實施的,女性侵犯男性的事件雖然有,但由於數量少而不被人重視。隨著社會觀念的變化,原先被人們視為異端的同性戀逐漸被默許和容忍,同性戀的人數也在逐漸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出現女同性戀者對其他不願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女性進行性攻擊的情形,這些都是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而新出現的一些新型犯罪,我國的刑事立法必須對此做出迴應。

(二) 性侵犯的犯罪物件範圍過窄

按照國際公約的通行標準,未滿18 週歲的自然人都在“兒童”的範圍內,我國的《民法通則》和《刑法》則更精確地將兒童的年齡界定在14 週歲以下。刑法規定的性侵犯的犯罪物件只能是婦女或者兒童,作為14 週歲以上的男性,包括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則被排除在法律的保護範圍之外。但

實際上,男性被侵犯的情況並不少見,特別是男性受到男同性戀者的攻擊。對於男性,包括未滿18 週歲的未成年人,只能被動地接受社會強加給他們的強者角色,無論是受到了怎樣嚴重的性侵犯,都無法得到法律的公正救濟,這是我們在建立健全法治社會過程中應當亟待改變的現實。

(三) 性犯罪立法中的具體罪名缺陷嚴重

在我國的刑法典中,性犯罪立法中的具體罪名缺陷嚴重,其中包括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以及其他罪名等。例如組織賣淫罪,我國《刑法》第358條第1款、第2款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從組織賣淫罪來看,它的主體是自然人,法律沒有對其作出限制;它的物件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然而考量“賣淫”一詞在刑法中的含義發現它有兩大特點:一、賣淫的主體是婦女或男子;二、賣淫的物件是異性,因為只有異性才能與之為性交行為。所以撇開已經為法律所固定下來的對“賣淫”主體的突破,即從婦女擴大為兩性皆可,賣淫行為只能發生在異性之間。根據罪刑法定原則,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男子向男子以及女子向女子提供賣淫服務的情況。

自改革開放以來,國門洞開,泥沙俱下,出現了黃毒氾濫的情況,其中之一就是男妓出現,組織男子賣淫與傳統我們所認識的賣淫有顯著的區別,為了打擊這類犯罪,刑法已將組織的物件從婦女擴大至他人。同理可推,既然同性之間的“賣淫”情況也是與傳統的賣淫有所區別的,也是我們常人所不能接受的,而立法並沒有作出規定,這是我國《刑法》的一大空白。

在我國的性犯罪立法中,涉及到此類的還有很多,諸如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嫖宿幼女罪等等,都是在當時特定的社會背景下制定的,而到了二十一世紀的今天,社會已發生了鉅變,男強女弱的現象已大為改觀,婦女獲得了在各個領域平等的地位。同時,由於改革開放的深入,在國外出現的一些醜惡現象在我國也開始大量湧現,並已為國人所司空見慣,如女性強制猥褻侮辱男性(包括男童),同性之間的強制猥褻侮辱行為,以及同性賣淫等其它一些賣淫現象。這類現象同樣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國法律的空白,司法機關對此也無從適手,無法律依據可尋,或者突破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則去進行類推以歸罪。

三,研究方法

對於“論我國刑法對性犯罪規制的完善”這篇論文,以歷史唯物主義的研究方法為根本指導,具體而言,筆者擬以下列研究方法進行寫作。

(一)社會實證研究方法

實證分析作為一種研究方法,其實包含著邏輯實證分析和經驗實證分析兩個基本層面。實證分析法是屬於描述性方法的範疇。所謂描述性方法即對現實存在的法律規範和法律活動作經驗性的表述和說明,即歸於實然(is)的範疇。實證分析法屬於一種基本的研究方法,與之相對應,在具體方法上主要注重社會調查,注重對社會現象的深層次原因的揭示。

(二)比較法

比較法是人們所普遍採用的研究方法,包括古今對比和中外比較。

(三)法律經濟學分析方法

波斯納認為,經濟學是一門關於我們這個世界的理性選擇的科學(the science of rational choice);經濟學的任務就在於探究以下假設的含義:人在生活目的、滿足方面是一個理性化者(rational maximizer)——我們將稱他為“自利的(self-interest)”。“人是其自利的理性化者”這一概念暗示,人們會對激勵(incentive)作出反應,即如果一個人環境發生變化,而他通過改變其行為就能增加他的滿足,那他就會這樣去做。

四,論文框架結構

序言

一,性犯罪的刑法規制概述

(一)性的概述

1,性與性文化

2,性的規範

(二)性犯罪的內涵

1,性犯罪的概念

2,性犯罪的特徵

(三)性犯罪的分類

1,“有受害者的性犯罪”和“無受害者的性犯罪”

2,“自願的性犯罪”和“侵犯的性犯罪”

3,“法定的性犯罪”和“自然的性犯罪”

4,“聚眾的性犯罪”和“單獨的性犯罪”

二,古代社會對性犯罪規制概述

(一)男權主義的社會統治模式

(二)刑法對性犯罪的規制模式

三,我國性犯罪法律規定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性犯罪法律設定存在的問題

1, 性侵犯的主體不甚完整

2, 性犯罪物件的範圍過於狹窄

3, 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劃分困難

(二)產生性犯罪法律缺失的原因分析

1,傳統的性別觀念和文化因素的影響

2,思想意識中的男性本位主義的觀念影響

3,刑法立法謙抑性的考量

4,傳統價值觀念的侷限

四,現代西方性犯罪的立法趨向

(一)社會背景

1,女權主義運動的興起

2,傳統性文化的影響

(二)現代西方性犯罪立法趨向

1,性犯罪的定位發生了質的變化

2,性犯罪的主體和物件範圍的擴大

3,性犯罪中“性交”定義的新內涵

4,更加重視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

5,通姦行為的無罪化傾向日趨明顯

6,始終堅持“亂倫為罪”的傳統

7,強調性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選擇機制

五,完善我國性犯罪立法的建議

(一)擴大性犯罪中犯罪主體及受害人的範圍

(二)擴大性犯罪的犯罪物件的範圍

(三)加重對一些嚴重性犯罪行為的懲治

(四)增強對未成年人權利的刑法保護

(五)增設亂倫罪或亂倫法律規定

(六)增加“婚內為罪”的相關條款

(七)對同性戀中的犯罪問題作明確規定

(八)對“性賄賂”行為要有專門立法.

(九)對網路色情要作專門立法

(十)對性犯罪量刑方面的完善

五,寫作計劃

碩士生至少要用一年半的時間參加科學研究及撰寫學位論文。第三學期末完成論文的選題、開題工作,第五學期末應完成論文初稿。論文字數不少於4萬。

六,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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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魏瑩:“我國有關性犯罪的立法建議”,《法治論叢》XX年第7期。

21、彭文華:“性權利的國際保護及我國刑法立法之完善”,《法學論壇》XX年第5期。

22,李銀河:《性的問題》,中國青年出版社1999年3月版。

法學開題報告範文 篇4

一、 本課題的研究目的和意義

在當今的媒體上,我們經常看到“醫鬧”現象的發生:患者家屬圍堵醫療機構,毆打甚至殺害醫護人員,甚至在醫療機構滯留患者的屍體或者設定靈堂等等。 醫患關係本是魚水共存、脣齒相依的關係,醫患雙方的利益應該是統一的,但隨著社會發展的步伐加快,人們的權利意識逐漸增強,醫療糾紛越來越多,醫患關係越來越緊張,種種暴力事件也是時有發生。因此,通過法律途徑妥善處理醫療糾紛,對於減少醫療暴力事件的發生、緩解醫患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醫療糾紛案件專業性強、爭議大、矛盾突出,是司法實踐的熱點和難點,所以需要我們付出更大的努力去解決這一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問題。

法諺有云:“舉證責任分配是民事訴訟的脊樑。”舉證責任分配問題自然受到人們的格外關注。舉證責任的分配關係到醫患雙方實體權利能否實現,關係到醫患雙方在訴訟中的勝敗,因此,如何在醫患雙方之間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如何讓醫患雙方公平的承擔舉證責任,是醫療侵權訴訟的焦點之所在。

所以,我選擇了“醫療糾紛制度舉證責任分配製度”作為我的論文主題。對於此篇論文,我打算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只有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才能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

二、 本課題的主要研究內容(提綱)

對於本文,擬從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入手,比較國外的舉證責任分配製度,找出我國現在實施的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不足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

提綱如下:

一、我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階段

(一)第一階段:舉證責任由患者承擔

(二)第二階段: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

(三)第三階段:區分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二、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一)過錯原則——專家責任體系

(二)“說明責任”分配

(三)過失大概推定原則

(四)表見證明規則——生活經驗法則

三、現階段我國區分醫療糾紛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糾紛型別的劃分

1.學理上醫療糾紛型別的劃分

2.立法上不同歸責原則下醫療糾紛型別的劃分

(二)不同醫療糾紛型別下舉證責任的劃分及其缺陷

1.醫療技術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2.醫療倫理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3.醫療過程中的產品質量損害糾紛舉證責任的劃分及缺陷

四、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制度

(一)舉證責任緩和制度的充分適用

(二)專家輔助鑑定制度的建立

(三)降低醫療風險制度的立法完善

三、 文獻綜述(國內外研究情況及其發展)

(一)我國關於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xx年4月1日《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施行之前的“誰主張,誰舉證”階段;第二階段, 20xx年4月1日以後至 20xx年6月30日以前的“舉證責任倒置”階段,醫方就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及沒有因果關係進行舉證;第三階段,20xx年7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施行以後,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型別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一般由患者證明醫方存在過錯,醫方在特定情況下就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進行舉證。就目前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實行區分型別確定舉證責任的制度也存在著學歷上的分類與立法上的分類的分歧,以至於在舉證責任分配上也存在分歧。

(二)外國關於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的研究

外國醫療糾紛中舉證責任分配使用比較廣泛地有以下幾種型別:

1、歐洲大部分國家將醫療行為責任歸入專家責任體系。專家責任的核心要素有兩個方面:一方面,專家責任基於其專業的特殊性和技術性被賦予了高於一般人的注意義務;另一方面,專家只負過程義務,而不負結果義務。

2、目前英美法院主要採用“說明責任”分配法則。在事實說明自己法則之下,原告無須對被告的過失行為舉出直接證據,僅需依據情況證據,基於普通常識判斷,即可推論被告過失存在及被告行為與原告之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令被告負責。

3、在日本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程式中,司法實務中經常引用“過失大概推定”原則作為醫患雙方舉證責任分配的指導原則。

4、德國的醫療糾紛訴訟程式中一般適用“表見證明”理論來分配舉證責任,其主要源自英美法上的“事實本身說明過失”原則。

四、 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本文以合理的分配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為目的,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的發展以及外國對該問題的研究,探討了現階段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相關問題的建議。你解決的關鍵問題有以下幾點:

1.不同根據下我國醫療糾紛型別的劃分

2.現階段我國區分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

3.如何完善我國區分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

五、 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通過了解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發展的各個階段以及外國關於此問題的一般研究及規定,分析了我國現階段區分醫療糾紛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完善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製度的建議,以期待達到公平公正的解決醫療糾紛,緩解醫患之間的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

本文多采用調查法對我國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分配發展的各個階段以及外國關於此問題的一般研究及規定做了初步的瞭解和學習,利用文獻研究法對我國現階段區分醫療糾紛型別劃定舉證責任制度存在的缺陷進行了研究,大量掌握相關知識,為提出完善建議提供了知識基礎。

六、 本課題的進度安排

1、第1周(20xx年2月24日—2月28日)開題答辯並完成開題報告。

2、第2—12周(20xx年3月3日—5月16日)完成論文一稿,並於20xx年4月25日(第九教學周)前完成畢業設計中期檢查表。

3、第13周(20xx年5月19日—5月25日)完成論文二稿。

4、第14周(20xx年5月26日—6月1日)完成論文三稿。

5、第15周(20xx年6月2日—6月8日)論文定稿。

6、第16周(20xx年6月9日—6月13日)論文答辯和畢業鑑定。

七、 參考文獻

1、陳聰富:《美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載朱柏鬆等:《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比較》,武漢: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20xx 年。

2、陳剛:《證明責任法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xx。

3、王澤鑑:《侵權行為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

4、強美英:《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分擔研究》,北京:智慧財產權出版社,20xx 年。

5、德〕萊奧·羅森貝克:《證明責任論—以德國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典為基礎撰寫》,莊敬華譯

6、楊立新:《<侵權責任法>改革醫療損害責任的成功與不足》,《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xx 年

7、彭秋紅:《我國醫療侵權舉證責任分配研究》,山東大學 20xx 年碩士學位論文。

8、代全喜:《醫療糾紛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研究》,上海交通大學 20xx 年碩士學位論文。

法學開題報告範文 篇5

論文題目: 中西方法觀念對比

一、論文(設計)選題的依據(選題的目的和意義、該選題國內外的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等)

(一)選題的目標和意義

法有兩種形態,一種是法律制度或法律規範;一種是法律意識或法律現念。現實生活中,約束和調整人們行為的是前者,但在幕後起作用的卻是後者。中西法律規範、法律制度上的差異,實際上是法律觀念、法律文化上的差異。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立法機關已制定法律300多件,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制定行政法規900多件,幾乎涉及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無法可依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但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問題卻依然存在。原因固然很多,如體制、環境等等,但是,一個重要原因是人們法律觀念的淡薄。中國建設法治國家,很大程度上借鑑了西方成功的法治經驗和法治文明的成果。但是中國的法制建設有其特定的歷史、文化和社會背景,其現代的法觀念也必然與西方有著巨大差異。探尋中西方法觀念的差異,對我國從根本上實現依法治國的核心,對我國的法治建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選題在國內外的研究現狀

我國學者在中國與西方的法觀念相關內容上作出了豐富的研究。魏勝強在《中西方古代法觀念的差異及其文化解析》中研究了中西方古代法觀念在法的本體、法的狀況、法的價值、政體形式、治國方略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指出這些差異實際上是由不同的文化選擇造成的,不同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決定不同土壤培養出了不同的法觀念。韓振文則從公民現代法律意識的一般理論、公民現代法律意識的生成基礎的角度概括了培養公民現代法律意識的必要性,以及從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培育公民社會、構建多元的理性文化等方面論述了培養公民法律觀念的基本途徑。在《我國公民現代法律意識探究》一文中,何衛勇認為法律意識在公民意識中處於重要地位,加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是提高公民政治素質的一個重要著力點。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集中體現為對社會主義法律的根本立場、根本態度和根本看法。我國公民應該具有的現代法律意識體現為公民意識、法律至上、人民主權、權利本位、人權保護、權利監督意識等。強化公民的現代法律意識,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是當代中國走向法治化程序中的一項基礎工程,是促進國家和社會進步的應有之義。

二、論文(設計)的主要研究內容及預期目標

(一)課題的研究內容

本課題主要探尋導致中西方法觀念差異的原因,以及中西方法觀念的具體差別,從而得出對我國法治建設的一些啟示。

(二)預期目標

1、通過詳細對比中西方法觀念形成的背景,得出中西方法法觀念形成差異的根源。

2、通過比較中西方法觀念內容上的不同,找出西方法觀念值得中國學習借鑑的地方。

3、綜合以上結果,提出對我國現代法制建設的看法與建議。

(三)寫作大綱

一、中西方法觀念形成的背景的異同

(一)東西方不同的自然環境造就不同的法觀念

(二)兩種法觀念形成的政治背景

(三)中西方傳統文化對兩種法觀念的影響

二、中西方法觀念的內容上差異

(一)中西方對權利的看法的差異

(二)中西方對司法獨立看法的差異

(三)中西方對法與情的處理的認識程度的差異

三、西方法觀念對我國法治建設的啟示

(一)西方法觀念較我國法觀念的進步之處

(二)如何借鑑西方經驗在我國培植成熟的法觀念體系

(三)在向西方學習的過程中如何甄別西方法觀念的糟粕

三、論文(設計)的主要研究方案(擬採用的研究方法、準備工作情況及主要措施)

1、採用的研究方法

(1)文獻研究法。通過對勞動派遣有關文獻的分析,找出我國在勞動派遣的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2)比較分析的研究方法。通過國內外對勞動派遣制度的不同進行比較,提出關於我國對勞動派遣制度的完善措施

(3)歸納總結。查閱相關資料,借鑑其成功之處。

2、準備工作情況及主要措施

(1)確定論文題目

(2)收集相關資料

(3)完成並提交開題報告

(4)繼續收集相關論文資料

(5)完成論文初稿寫作

(6)修改論文

(7)論文定稿

四、論文(設計)研究工作進展安排

1、20xx年11月10日前,確定論文題目

2、20xx年12月15日前,提交論文開題報告

3、20xx年4月30日前,完成論文初稿

4、20xx年5月1至5月29日,修改論文

5、20xx年5月20日前,論文定稿

6、20xx年6月初,論文答辯

五、主要參考文獻

[1]於小芮:《中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較及啟示》[J],法制與社會出版社20xx。

[2]劉旺洪、劉敏:《中國公民現代法律觀念》[M],中國法制出版社20xx版。

[3](美)金勇義:《中國與西方的法律觀念》[M],遼寧人民出版社1989版。

[4劉惠君:《中國近代早起工商業發展與社會法律觀念的變革》[M],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xx。

[5]任映綺:《關於中西傳統法律文化內在差異的考察》[D],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1997。

[6]王紅梅、唐紅林:《中西傳統法律文化形成的自然原因比較》[J],鹽城工學院學報20xx。

[7]張琳:《中西法律文化差異之我見》[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xx 。

[8]王曉廣:《全球化背景下中西法律文化衝突論綱》[D],吉林大學法學院20xx。

[9]徐冰、喬傳福:《論中西傳統法文化及人權》[J],柳州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xx。

[10]陳景良:《法與人:中西法文化人格差異的解讀》[J],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xx。

[11]何勤華、賀衛方:《西方法律史》[M],中國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12]劉旺洪:《法律意識論》[M],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