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擔保書800字借鑑(精選3篇)

旅行擔保書800字借鑑 篇1

一、旅行社誠信經營服務“七做”

旅行擔保書800字借鑑(精選3篇)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依法經營。及時妥善處理遊客投訴,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

2、旅行社對本社員工從事旅行社業務實施委派制度,加強對旅行社門市部和員工的`管理,並對其經營行為承擔責任。

3、與旅行社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發放員工工資和出團補助,不克扣員工應享受的勞動報酬。

4、在旅遊接待服務過程中選擇有良好信譽的地接旅行社、旅遊汽車公司簽定合同,規範服務流程。

5、為旅遊者提供質量價值相符的旅遊產品,真實介紹產品資訊,不欺騙客人。

6、使用規範的旅遊文字合同,明確價格、服務標準等事項,信守合同約定,履行服務承諾,自覺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7、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辦理旅行社責任險,確保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

二、旅行社誠信經營服務“七不做”

1、不超範圍經營,不非法轉讓和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搞掛靠承包。

2、不使用不具備旅遊營運資質的車輛和社會上無導遊證、無領隊證的人員接待遊客。

3、不搞“零團費”、“負團費”等低於成本價的不正當競爭。

4、不違反合同約定,不降低服務標準,不組織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專案和購物專案。

5、不釋出虛假旅遊資訊和廣告,不用含糊不清的語言誤導遊客,不欺客宰客。

6、不故意拖欠團款,不侵害客人利益。

7、不向旅遊者介紹和提供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內容,含有淫穢、迷信、和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旅行擔保書800字借鑑 篇2

為確保安徽工程大學機電學院自動化2131班同學在出遊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讓出遊同學度過一個愉快的旅程,並保證同學們旅遊期間人身、財產安全,全體出遊同學自願遵守如下安全與管理承諾:

1、出遊同學必須聽從班長和小組長的統一安排,必須服從班長和小組長的'指揮;

2、旅行時不可擅自脫隊,特殊情況單獨離隊,應徵得班長的同意,並告知組長,必須隨身攜帶電話,保持通訊暢通,以免發生意外;

3、遵守交通法規,不盲目搶道、強行搶道,不在道路上互追逐、打鬧,步行時走右行人行道;

4、抵達景區遊覽前,聽從班長的安排,謹記班長交代的集中地點、時間。萬一掉隊,立刻與班長及組長聯絡;

5、自由活動時間自行外出,應結伴而行,並告知班或組長,必須特別注意安全,嚴禁單獨外出;

6、旅行途中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鬥毆活動,隨時提高防範意識,儘量避免與陌生人搭訕,如遇緊急情況及時報警;

7、旅遊途經危險區域景點時,要儘量結伴而行,千萬不要獨自冒險前往,必須保證自身人身安全,出現意外儘快救治傷員,並及時報警求助;

8、行程中或自由活動時若有刺激性活動專案,身體狀況不佳者不得參加,任何同學嚴禁戲水,游泳;

9、外出旅行,注意飲食安全,不得接受陌生人送的飲料、食品;

10、外出旅遊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注意保管,切勿離手。保證手機通暢,記錄下班長和組長的電話,(在此每人發一張各小組通訊錄)

11、由於出遊會員不遵守以上承諾導致的人身、財產安全損失,由同學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對於以上各條款及注意事項,同學們須認真閱讀,以保證自身安全,防止出現任何安全事故及合法權益受損害事故。

若有違反以上承諾及學校、學院規定而出現任何安全事故的,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並接受相應的校紀校規處分

本保證書一式2份,學生本人簽字確認後交學校保留一份,交輔導員保留一份。

郊遊負責人:

20__年x月x日

旅行擔保書800字借鑑 篇3

第一條 為了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賠償試行標準。

第二條 因旅行社的故決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標準,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由於不可搞力因素或旅遊者本身原因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旅行社收取旅遊者預付款後,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三天(出境旅遊應提前七天)通知旅遊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旅遊者已交預付款10%的違約金。

第五條 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遊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並賠償經濟損失10%的違約金。

第六條 旅行社安排的旅遊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應退還旅遊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第七條 導遊未按照國家或旅遊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準的要求提供導遊服務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所付導遊服務費用的2倍。

第八條 導遊違反旅行社與游泳者的合同約定,損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應對旅遊者進行賠償

1、導遊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遊服務費並賠償同額違約金。

2、導遊違反約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專案,旅行社承擔旅遊者的全部費用。

3、導遊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的20%。

4、導遊擅自安排旅遊者到非旅遊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的全部 損失。

5、導遊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購物價款。

6、導遊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被索要小費的2倍。

第九條導遊在旅遊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遊團隊,造成旅遊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遊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並賠償全部旅遊費用30%違約金。

第十條 旅行社安排的餐廳,因餐廳原因發生質價不符的,旅行社應賠償旅遊者所付餐費的20%。

第十一條 旅行社安排的飯店,因飯店原在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遊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門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退還旅遊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旅行社安排的觀光景點,因景點原因不能遊覽,旅行社應退景點門票、導遊費並賠償退還費用20%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其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國家法律、法規已作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在旅遊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組團社應先行賠償旅遊者的損失。

第十六條 旅行社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1、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遊者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戒、警告的。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知或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的。

3、質量問題發生後,已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的。

第十七條 國家旅遊局負責保證金賠償標準的釋出、修訂和解釋。

第十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國家旅遊局1995年7月1日下發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旅辦發19950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