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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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辦法
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最新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保健用品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規範和促進保健用品行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保健用品的生產、銷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間接作用於人體面板表面,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具有調節人體機能、增進健康或者促進康復功能並列入本省保健用品類別目錄的外用產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保健用品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健用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健用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健用品知識和相關法規的宣傳教育。

第二章保健用品許可

第六條保健用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吉林省保健用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具備下列衛生條件:

(一)具有符合保健用品生產要求的場所;

(二)裝置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保健用品生產企業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申請生產現場核查,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會同生產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對生產企業的生產環境、生產條件、裝置及質量保證體系等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合格意見;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核查不合格意見並書面說明理由。

生產場地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生產現場核查。

第七條保健用品生產企業經現場核查合格後,可以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申請《吉林省保健用品批准證書》,依法對保健用品進行檢測,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保健用品批准證書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四)產品研製報告;

(五)產品衛生質量標準(企業標準);

(六)產品安全性評價報告;

(七)產品保健功能評價報告;

(八)產品衛生學評價報告;

(九)產品標籤、說明書及設計包裝樣稿;

(十)產品樣品;

(十一)其他材料。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召開評審委員會會議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頒發批准證書;不予批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保健用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制定。

保健用品類別目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公佈。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設立由有關專家組成的保健用品評審委員會,負責本省保健用品的產品配方或結構圖、生產工藝、保健功能、產品衛生質量標準和安全性等方面的評審,出具評審報告。

保健用品評審委員會成員由毒理、檢驗、標準使用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保守商業祕密,對作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保健用品批准證書有效期為四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生產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或者申請未被批准的,原批准證書作廢。

保健用品批准證書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第十二條保健用品批准證書的批准事項需要變更的,批准證書持有人應當提出變更申請。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變更批准檔案的有效期與原批准證書相同。

經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同意增加保健功能專案的,還應當對樣品進行檢驗。檢驗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之內。保健用品的原料配方、生產工藝、使用方法以及其他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或者保健功能的內容不得變更。

第十三條保健用品批准證書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具備資質的檢測機構對保健用品進行檢測。

依法取得資質的檢測機構從事保健用品檢測時,應當按照保健用品檢測與評價技術規範,對保健用品進行安全性、保健功能學和衛生學檢測。

保健用品檢測機構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保健用品生產經營

第十四條保健用品生產企業應當符合保健用品生產企業衛生規範要求並嚴格按照規範組織生產。

保健用品生產企業同時生產藥品的,應當將藥品生產線與保健用品生產線分離。

第十五條保健用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保健用品生產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原料、生產、檢驗、銷售等環節的質量控制管理。

第十六條保健用品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組織草擬,由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並公佈。

保健用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據地方標準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保健用品生產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應在正式投產前向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備案,並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要求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保健用品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

保健用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產品特點和出廠檢驗專案的要求設定理化和微生物檢驗室,檢驗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合格,檢驗用儀器裝置應滿足產品出廠檢驗專案的需要,檢驗指標和方法應符合有關標準、規範及規定的要求。

無檢驗能力的保健用品生產企業,可委託經過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進行產品的出廠檢驗。

第十八條保健用品標籤、說明書應符合吉林省保健用品標籤說明書規定。

吉林省保健用品標籤說明書規定由人民政府省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保健用品的名稱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誇大或容易誤解的名稱。

第二十條保健用品使用說明書應當註明產品名稱、產品配方、保健功能、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規格、使用方法、注意事項、貯存方法、執行標準、衛生許可證號、批准文號、生產企業、生產企業地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生產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一條保健用品應當在產品包裝(含標籤、產品說明書等)顯著位置標註“吉林省保健用品”統一標識。吉林省保健用品統一標識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規定。

保健用品的標籤、說明書應當同批准的內容一致,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

第二十二條保健用品銷售者應當索取加蓋原件持有人印章的保健用品批准證書、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及產品檢驗報告單的影印件。

保健用品銷售者不得銷售未經審批、無合格證明、過期的保健用品。

保健用品在藥店銷售的,銷售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將保健用品與藥品、醫療器械隔離銷售。

第二十三條保健用品銷售者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購銷記錄應當註明保健用品的名稱、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購銷單位、購銷數量、購銷日期等內容。

第四章保健用品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佈取得保健用品批准證書的產品名單。

第二十五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保健用品進行抽檢,並向社會公佈抽檢結果。抽檢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六條保健用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與保健用品批准證書一致,不得涉及疾病的預防和治療功能,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保健用品廣告監管,及時查處廣告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巡查、抽查等方式對本省保健用品生產經營活動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健用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查處保健用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違法生產經營場所現場檢查;

(二)調查違法生產經營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或者暫扣不合格的和其他對人體有嚴重危害的保健用品,以及用於生產經營該產品的原料、包裝物、生產工具。

第二十九條已經取得批准證書的保健用品,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不良反應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調查核實後撤銷其批准證書;生產企業負責召回產品,對庫存的同批次產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監督銷燬。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職權謀取利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保健用品批准證書和不符合衛生條件,擅自生產保健用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保健用品批准證書:

(一)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用品批准證書的;

(二)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保健用品批准證書的;(三)擅自改變產品名稱、配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生產場地、包裝、標籤和說明書以及批准證書載明的其他內容的;

(四)將未經檢驗的保健用品原料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原料投入生產的;

(五)將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保健用品出售的。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保健用品生產衛生規範組織生產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召回而不召回不合格產品或者繼續銷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不合格產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銷售,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保健用品銷售者銷售未經審批、無合格證明、過期的保健用品的;

(二)保健用品銷售者在購進保健用品時未按規定索取保健用品生產相關批准、證明檔案,或者未建立真實完整的保健用品購銷記錄的。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保健用品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 年月 日起施行。

保健用品的用途

按照人體所需要的營養物質成份,從天然植物、蔬菜、水果及奶製品等物質成份提取製作而成,對人體的使用來說可以按清、調、補三個方面分類配製。

保健用品的基本特徵

保健用品無論是哪種型別,它都有出自保健目的,不能在很短時間內改善人的體質,但長時間服用可使人延年益壽。

保健用品的原料組成有多種方式,以中草藥為原料的組成方式,而中草藥用於人類保健自古就有。古人將中草藥分為上品藥、中品藥、下品藥。上品藥用於人體保健,加之中、下品藥按君、臣、佐、使配伍,對症下藥以治療疾病。《神農本草》和《本草綱目》中說:“上藥養命以應天,無毒、多服、久服不傷人。欲輕身益氣,不老延年者,本上經。”。南朝名醫陶弘景說:“上品藥性,亦能遣疾。但勢力和厚,不為速效。歲月常服必獲大益。”。其他中草藥一般都有一定的毒性。可見古人深得用中草藥對人體保健和治病的精髓。

保健用品的開發生產和服用與藥品不同,尤其是以中草藥為原料的保健用品。保健用品不可能具有象藥品一樣的治病的速效性,但要求它必須無毒。

保健用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用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