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借條

什麼是借條

什麼是借條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

通常是指借一些錢了以後按期歸還和借錢數額的憑證,如果沒有借條,別人就能賴賬或者違約。

一、借條的概念:

借個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單位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

二、借條代表的法律關係及相關法律規定:

借條代表的是債權債務法律關係。《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借條就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

《民法通則》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是法律第一次明確提到“借據”的規定。

三、注意事項: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從來都是防範第一,補救第二。

借條與欠條有沒有區別,這裡面存在什麼法律風險,不是沒一個人都清楚的了,在這裡,給大家鄭重的提示:

1、借貸手續要全。

首先.要說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關係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後補上借條。還款時出借人應當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儲存收據。

這裡再強調一點:要注意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並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當債權人索款時則以不是本人筆跡為由,拒絕償還。如借條為列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欄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簽名、蓋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後果是,債權人在日後的訴訟中,將不得不面對公司或企業與借款人之間的相互推諉,從而為債權的實現帶來麻煩。

借條與收條的區別

借條與收條成立的前提不同:

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

收條是接收人收到錢款、物品後,向送交人出具的書面憑證。

借條與收條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

借條的法律性質是在當事人之間設立了債權債務關係,對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實際上是一份簡化了的借款合同。

而收條則意味著一個合同的履行,當事人出具收條,意味著對方完成了一定基於法律或雙方約定而所確立的義務,並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所以,在借款關係成立的情況下,出具借條與收條的意義完全不同,當事人必須加以區分,以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民間借貸最標準的格式是借條格式

規範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1. 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 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 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 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 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 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 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籤;

8、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並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規範的借條書寫格式及內容舉例如下:

《借條》

今A借給B人民幣壹萬元整,即¥10000.00元,自20xx年2月9日至20xx年8月8日,期限6個月,利率為每月0.8%,利息共計人民幣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全部本息於20xx年8月8日一次性償還。

借款人:B(簽字、手印、簽章)

個人的一些法律意見:

首先,借條的書寫人一定要由借款人書寫,而不是由貸款人書寫,這樣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貸款人擅自書寫內容為由,拒絕承認借條的有效性。

其次,借條儘量簡潔明瞭,不要用模稜兩可的語言,比如:A借B一萬元。。。這樣的語言無法明確是誰向誰借錢,應當用“借給”而不是“借”,沒有明確方向性。

不要書寫借條的原因關係,比如:因為什麼原因向你借錢,這個與借條本身無關,如果加入就可能產生附帶條件的借貸民事行為,導致借款人引用該條件進行抗辯。

還有,儘量附帶借款人和貸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體現在借條中,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確認借條當事人的過程。因為,有時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與其身份證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書寫借條的,那麼,該借條的簽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簽名一定要親眼所見,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來簽署名字,就會導致借條失去證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經書寫好的借條或事後書寫的借條,必須要求借款人當面書寫借條。

借條本身必須是一張完整的紙,不能是撕過或裁剪過的紙張,曾有一個真實的案例是:一個借款人分幾次償還借款,每次償還就書寫在借條的下部,最後,貸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認借款人前面幾筆還款的事實,將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額償還。借款人以借條有撕去部分作為抗辯,最後被法官結合其他證件採納借款人,判決貸款人敗訴。

因此,借條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條不具有完整性作為抗辯,因為法院並不瞭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訴訟中,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你作為原告主張撕去的是空白無用的廢紙,是需要自己舉證,如果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還有一個是訴訟時效的問題,2年的訴訟時效是從還款日開始起算,如果從還款日起兩年內,你未向借款人主張債權就喪失勝訴權。雖然從法理上,你只要向借款人要求還款就中斷訴訟時效,但是,你要證明自己某日確實向借款人主張過債權是非常困難的(這種情況下由貸款人證明),在實踐中基本沒有可操作性。

因此,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你可以用兩種方式寫借條。一種就是,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之前,要求借款人重新打借條,如果借款人不肯就向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另外一種方式是:根本不寫還款日,因為,2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是由還款日開始計算的,如果沒有寫還款日,就是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債權開始起算。由於沒有還款日的借條中,債權人隨時可以向債務人要求還款,因此,債務人要證明債權人主張債權的時間也是非常困難的(這種情況下由借款人證明)。而無明確還款日的保護時效是20xx年,如果自借款之日20xx年內你還不主張債權,你完全喪失債權。

提醒:你有借條或者欠條不見得勝訴,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任何案子都有風險,任何案子都有可操作性,沒有絕對的勝訴,也沒有絕對的敗訴。

借條的訴訟時效

欠條不同於借條。從文義上理解,所謂“欠條”本來就是債務人應給債權人的款項,只是債務人因各種原因不能及時給付才出具的憑據。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因此,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的訴訟時效應從出具欠條之日起開始計算。在出具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之日起兩年內,債權人在沒有出現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況下,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既可;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時,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和借條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也互不相同。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但是欠條成因基於此前雙方存在著其他的法律關係,因此,欠條實際上是對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欠條是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時候,由於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者拒不及時給付,債務人不得已而為之的。本應立即付款、及時結清卻因無款可付而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出具欠條之日就是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則訴訟時效應自寫下欠條的次日起計算。

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貸合同關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並交付款項,借款人收到款項出具借條,此時借款合同成立並生效,借條由此而產生。公民所書寫的借條存在有兩種情況:(1)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2)未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

那麼對於兩種書寫不同的借條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是否相同呢?答案是不同的。其中對於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之規定,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因為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如果屆至借條註明的還款日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權利即受到侵害。則從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而沒有註明還款日期的借條,該合同則屬於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合同法》第62條規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所以說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對於該種借條存在有以下幾種情形:(1)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雙方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2)如果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能對履行期限協商一致的,在債權人提出了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後,訴訟時效自該合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並且否定該債權的存在,那麼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日的次日起計算。所以說書寫情況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訴訟時效起算辦法。而欠條則不代表合同關係,欠條一般情況下是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已有經濟往來,債權人索要或經過結算後,債務人需給付債權人款項,由於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者說不能及時給付,而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一種條據。而在這種情形下,債權人應當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為債務人之所以出具欠條,是因為本應給付債權人的款項,只是因無能力或不能及時給付才出具的,所以說應當認定債權人自出具欠條時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由此引發的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應自書寫欠條之次日起起算,當然這是針對欠條中沒有書寫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而針對寫下還款日期的欠條,則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第二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