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糾紛(精選9篇)

關於勞動合同糾紛 篇1

勞動合同糾紛是最常見的糾紛之一。如何快速高效地處理勞動合同糾紛,不僅有助於單位專注於生產經營,也有助於勞動者儘快投入到工作當中,減少社會經濟成本的支出,促進社會整體效率的提高。

關於勞動合同糾紛(精選9篇)

勞動合同糾紛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一、發生勞動合同糾紛解決步驟

發生勞動爭議: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

3、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規定仲裁為終局裁決的情形外)。

上述步驟並非每個步驟都要經過,我國法律法規只規定了提起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其他步驟可選擇適用。

二、解決勞動合同糾紛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勞動爭議範圍

有些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並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的範圍,不能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而應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等方式維權。

1、屬於勞動爭議的事項: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不屬於勞動爭議的事項: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二)注意時效的經過

為避免時效經過,訴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要及時的行使權利,以達到時效中斷的效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三)注意證據的收集

雖說法律法規規定了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想要證明自己的觀點需有充分的證據,如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記錄、工資條、為公司代發快遞的快遞單等等作為證據。

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勞動爭議案例關鍵詞:解除勞動合同糾紛 經濟賠償金糾紛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公司補發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的能否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王某與北京某地產公司勞動爭議案評析

勞動爭議案例爭議焦點】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公司補發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的能否認定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案例關鍵詞】 解除勞動合同 賠償金糾紛 協商一致違法解除

申訴人:王某

被申訴人:北京某地產公司

一、勞動爭議案例基本案情

王某系北京某地產公司(以下簡稱“地產公司”)員工,王某自 20__年2月28日起與地產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任銷售部管理人員,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__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佣金。20__年8月1日,王某被確診為肺結核(無傳染性),醫師開具的治療期為9個月。20__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合同,王某繼續在公司上班,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20__年1月31日,公司以雙方合同已在20__年12月31日終止為由,不讓王某繼續到公司上班,並在2月17日向王某發出《關於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提出其定於20__年12月31日(即原勞動合同到期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終止與王某的勞動關係。地產公司僅支付王某20__年12月31日前的工資,及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王某則認為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過低,經與公司協商不成,王某向北京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申請。

二、審理結果

申訴人稱:本人於20__年2月28日入職北京某地產公司,任銷售部管理人員,20__年月平均工資為8458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資1000元,崗位工資3620元,加佣金。雙方最後一份合同期限為20__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__年8月1日,本人被確診為肺結核,醫師開具醫療期為9個月。合同到期後,雙方勞動關係並未終止,本人一直工作到20__年1月31日,之後單位稱勞動合同終止了,不讓本人繼續上班。20__年2月17日,公司向本人下發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次日支付了部分補償金,本人不認可單位支付的標準,協商未果、。因此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請求,要求北京某地產公司:1、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倍經濟補償金67664元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33832元;;2、支付20__年1月1日至2月7日工資15071元及25%經濟補償金3767.75元;3、支付2020__年終獎工資4620元及25%經濟補償金1155元

被申訴人辯稱:認可申訴人關於入職時間、崗位及工資構成的主張,但不認可申訴人主張的具體工資數額。申訴人享受佣金待遇,故不再享受年終獎。被申訴人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已經通知申訴人終止合同,且申訴人出勤至20__年12月31日,當日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並就有關未結算的佣金、工資及補償金等進行了協商,簽署了書面協議。因此,不同意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仲裁經審理查明:申訴人20__年2月28日入職被申訴人公司任銷售部管理人員,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__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佣金,佣金按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工資結算至20__年12月31日,申訴人20__年的月平均工資為8458元。申訴人在職期間從未休過病假,20__年8月1日起,申訴人在醫院治療,由於所患疾病不具有傳染性,因此繼續在公司上班。被申訴人在20__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過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勞動合同到期後申訴人仍正常上班,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雙方在20__年2月17日簽訂了《關於與王某終止勞動合同的處理意見》,被申訴人依據該《意見》向申訴人支付了8458元的終止合同補償金、20__年佣金8769元、終止合同通知期工資4620元、醫療期及醫藥補助5個月工資23100元。申訴人所在部門其他7名員工均領取了年終獎金4620元。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及考勤記錄。被申訴人否認申訴人20__年1月和2月存在銷售額,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__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另查明,被申訴人每月28日支付申訴人上月全月工資和崗位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因此採信申訴人關於工資標準的主張。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__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又申訴人2月份未出勤,因此本委採信被申訴人關於申訴人該期間不存在銷售額的主張,故申訴人不享受20__年1月和2月的佣金待遇,該期間工資依照4620元固定工資標準支付。

被申訴人未就其已於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通知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的主張提供證據,又未提供申訴人20__年1月、2月的考勤記錄,因此,仲裁委採信申訴人關於工作至20__年1月31日,此後因被申訴人以勞動合同終止為由不讓其上班的主張。由於被申訴人未於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且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係,因此認定20__年12月31日後,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被申訴人20__年2月17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實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由於申訴人不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係,且提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要求,視為雙方協商一致,由被申訴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因此認定被申訴人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47、97條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向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被申訴人此前已支付的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458元和終止合同通知金4620元,應在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總額中予以扣減。

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不享受年終獎金及核算的相關規定,也未對其部門其他7名員工已領取年終獎4620元的主張提出異議,據此,本委對申訴人符合年終獎享受條件及其部門人員領取數額的主張予以採信,對申訴人提出要求支付年終獎金4620元的主張予以支援。同時,被申訴人未及時支付年終獎的行為構成拖欠,應加付該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20__年9月7日,仲裁委對該勞動爭議案作出如下裁決:

一、北京某地產公司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王某20__年1月1日至2月17日期間工資7168.97元及25%經濟補償金1792.24元;

二、北京某地產公司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差額23543.77元;

三、北京某地產公司於本裁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王某2020__年終獎4620元及25%經濟補償金1155元;

四、駁回王某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雙方對該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均未提起訴訟。

三、勞動爭議案例評析意見

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繼續提供勞動,公司補發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的能否認定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只需依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在本案中,雙方的勞動合同在20__年12月31日到期,勞動者繼續履行,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被申訴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訴人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通知的事由是“定於20__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續簽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根本就沒有與申訴人選擇和協商的餘地,是單方解除,應當認定為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2個月經濟補償金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案仲裁裁決根據勞動者已經領取了部分經濟補償金,而自認為,被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係,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與本案實際情況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律條文不符。

作者:沈*倜 單位:北京市丹寧*師事務所

勞動合同判決書範本】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楊*國,重慶*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譚-寧,重*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碧與重慶市萬州區*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於20__年7月17日作出(20__)萬法民初字第05128號民事判決,吳*碧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吳*碧於1954年2月9日出生,20__年12月到被告處從事炊事員工作時,系農村戶口。20__年6月5日,原告向萬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萬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後,原告訴至原審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又變更訴訟請求,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只規定了全民所有制企業等單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未規定非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但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法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覆函》(勞社廳函(20__)125號)的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儘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對此作了補充規定,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亦應終止。因此,原告吳*碧於20__年2月9日年滿50週歲,以後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係。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原告訴訟請求的問題

關於加班工資的問題。原告吳*碧在被告處工作,被告對其工齡有異議,因工齡應由被告舉證,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入職時間,故對原告主張工傷起算時間自20__年12月計算該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自入職以來的加班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其存在加班情況,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加班費該院不予支援。

對於補發工資的問題。原告既沒有證據證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就增加工作量應增發工資有過約定,原告主張補發工資沒有事實依據。

關於年休假工資。因《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於20__年1月1日起實施,原告主張自20__年起計算年休假沒有法律依據。

關於雙倍工資的問題。因《勞動合同法》於20__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並沒有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原告主張20__年1月至12月的雙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二、關於20__年2月9日以後原告訴訟請求的問題

20__年2月9日以後,原告與被告沒有勞動關係,原告基於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主張的所有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援。其中,關於違法解除賠償金。原告在仲裁階段提出的請求是經濟補償,理由為原告提出辭職。在訴訟中原告變更請求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理由為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請求沒有經過仲裁程式,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關於加付賠償金的問題,在程式上,該請求沒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從實體上,原告主張的拖欠工資也沒有事實依據。

三、關於養老保險賠償的問題

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20__)147號)的規定,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從20__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因此20__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為原告繳納養老保險不歸責於被告。《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參加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實際繳費累計不滿180個月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即使被告如期及時足額為原告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原告達到退休年齡時也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客觀上不存在養老保險金的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養老保險金賠償養老保險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九條,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法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覆函》(勞社廳函(20__)125號),《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20__)147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吳*碧的所有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負擔。

宣判後,吳*碧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援各項費用共計1750332.70元。事實和理由:1、吳*碧至今未享受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在提供勞動,不應一律按勞務關係處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求的答覆”中明確指出亦應適用。

被上訴人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在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政策法規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均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上訴人吳*碧於20__年2月9日年滿50週歲,之後與被上訴人重慶市萬州區*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因此,吳*碧所主張的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後的各項費用,均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援。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吳*碧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程 楊

審 判 員黃*革

代理審判員李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姜 霞

關於勞動合同糾紛 篇2

【勞動合同糾紛概念】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一、發生勞動合同糾紛解決步驟

發生勞動爭議: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

3、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

4、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另有規定仲裁為終局裁決的情形外)。

上述步驟並非每個步驟都要經過,我國法律法規只規定了提起勞動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其他步驟可選擇適用。

二、解決勞動合同糾紛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勞動爭議範圍

有些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並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的範圍,不能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而應通過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等方式維權。

1、屬於勞動爭議的事項: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不屬於勞動爭議的事項: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二)注意時效的經過

為避免時效經過,訴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要及時的行使權利,以達到時效中斷的效果。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三)注意證據的收集

雖說法律法規規定了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想要證明自己的觀點需有充分的證據,如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記錄、工資條、為公司代發快遞的快遞單等等作為證據。

【勞動合同判決書範本】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漢族。

委託代理人楊*國,重慶*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譚-寧,重*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碧與重慶市萬州區*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於20__年7月17日作出(20__)萬法民初字第05128號民事判決,吳*碧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吳*碧於1954年2月9日出生,20__年12月到被告處從事炊事員工作時,系農村戶口。20__年6月5日,原告向萬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萬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後,原告訴至原審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又變更訴訟請求,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只規定了全民所有制企業等單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未規定非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但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法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覆函》(勞社廳函(20__)125號)的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儘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對此作了補充規定,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亦應終止。因此,原告吳*碧於20__年2月9日年滿50週歲,以後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係。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原告訴訟請求的問題

關於加班工資的問題。原告吳*碧在被告處工作,被告對其工齡有異議,因工齡應由被告舉證,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入職時間,故對原告主張工傷起算時間自20__年12月計算該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自入職以來的加班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其存在加班情況,對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加班費該院不予支援。

對於補發工資的問題。原告既沒有證據證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就增加工作量應增發工資有過約定,原告主張補發工資沒有事實依據。

關於年休假工資。因《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於20__年1月1日起實施,原告主張自20__年起計算年休假沒有法律依據。

關於雙倍工資的問題。因《勞動合同法》於20__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並沒有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原告主張20__年1月至12月的雙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二、關於20__年2月9日以後原告訴訟請求的問題

20__年2月9日以後,原告與被告沒有勞動關係,原告基於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主張的所有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援。其中,關於違法解除賠償金。原告在仲裁階段提出的請求是經濟補償,理由為原告提出辭職。在訴訟中原告變更請求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理由為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請求沒有經過仲裁程式,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關於加付賠償金的問題,在程式上,該請求沒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從實體上,原告主張的拖欠工資也沒有事實依據。

三、關於養老保險賠償的問題

《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20__)147號)的規定,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從20__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因此20__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為原告繳納養老保險不歸責於被告。《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參加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實際繳費累計不滿180個月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即使被告如期及時足額為原告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原告達到退休年齡時也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客觀上不存在養老保險金的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養老保險金賠償養老保險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九條,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法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覆函》(勞社廳函(20__)125號),《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20__)147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吳*碧的所有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負擔。

宣判後,吳*碧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援各項費用共計1750332.70元。事實和理由:1、吳*碧至今未享受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在提供勞動,不應一律按勞務關係處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求的答覆”中明確指出亦應適用。

被上訴人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在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政策法規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均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上訴人吳*碧於20__年2月9日年滿50週歲,之後與被上訴人重慶市萬州區*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勞動關係,而是勞務關係。因此,吳*碧所主張的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後的各項費用,均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援。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吳*碧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審判員

代理審判員

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關於勞動合同糾紛 篇3

甲方:

乙方:

茲就甲方與乙方有關勞動合同等勞動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對於未能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宜,甲方已經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確實存在一定問題,並給乙方造成了不良影響,甲方對此向乙方表示歉意。

二、因校區搬遷,用工崗位進行調整,因此從20xx年x月起甲方不再繼續聘用乙方,並與乙方解除勞動關係。

三、補償辦法

1、考慮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實際情況,甲方經研究決定向乙方按在甲方工作的實際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方最近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乙方於 20xx年x月進入甲方工作,工作年限為20xx年x月,最近一月工資額為x元整。因此,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人民幣x元

甲方支付乙方之補償費用,已經充分考慮了乙方的實際情況,並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甲方對乙方的人文關懷,而做出的一次性補償。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協議書籤訂後,乙方須在三日內向勞動監察部門對雙方的勞動爭議提出撤回投訴,並向甲方提供撤回投訴申請的相應證明文書,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該文書後於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一次性補償費用。

五、甲方將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補償費用,乙方或者其代理人簽收領取該款項後即視為甲方已經履行完畢支付義務。

六、乙方承諾自本協議履行完畢後,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糾紛,乙方承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其他民事權利。

七、甲乙雙方約定,雙方均應積極履行完畢本協議第二、三、四條約定的事項,甲方應按約定向乙方或者經其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約定款項,乙方(或者特別授權代理人)收到後應簽署收款憑據。如果甲方不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八、本協議自雙方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叄份,乙方壹份。

甲方:

乙方:

關於勞動合同糾紛 篇4

原告程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2、責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__年8月19日至20__年6月20日在職期間的工資20032元;

3、責令被告支付原告δ發放的業務提成25125元;

4、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1966元;

5、責令支付加班費6093.33元;

增加一項訴訟請求,即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4006.4元)、醫療保險待遇(1201.92元)、工傷保險待遇(200.32元)、失業保險待遇(400.64元)、生育保險待遇(100.16元)而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5909.44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認為,鄭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明顯不當,無法令人信服。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此致

鄭州高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關於勞動合同糾紛 篇5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________

被訴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____份

2.物證_________________份

3.書證_____________份

關於勞動合同糾紛 篇6

原告:____________,女,身份證: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判決確認被告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行為無效,判令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的勞動關係至少持續到哺乳期結束即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被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期間的工資(稅後月平均工資_____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未計的加班費_____元;

4、判令被告退還扣款_____元;

5、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關於勞動合同糾紛 篇7

原告: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被告:XX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職務: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訴訟請求: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範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援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後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不能籠統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並不等於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於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1、責令被告支付原告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職期間的工資_______元;

2、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發放的業務提成_______元;

3、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_______元;

4、責令支付加班費_______元;

5、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_______元)、醫療保險待遇(_______元)、工傷保險待遇(_______元)、失業保險待遇(_______元)、生育保險待遇(_______元)而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_______元。

6、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爭。如果沒有寫好,那麼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並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到被告處______________工作,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為原告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及生育保險。直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因_______被迫離職,被告以________方式承諾離職後原告發放的業務提仍按原有約定_______款的_______的比例發放。原告的提在發放_______個月後被告突然終止了。原告曾不斷要求被告繼續按約定的_______比例發放提成,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原告業務提之餘款。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民法典》及《_____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向貴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在職期間的工資、發放的業務提成、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等請求。望貴院釐清事實,依法判決,支援原告的訴請。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具狀人: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風險提示: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援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等等。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複製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並應註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麼樣的物品,在什麼地方由誰儲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麼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儘可能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鐗,在庭審辯論中佔據主動。

關於勞動合同糾紛 篇8

原告: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責令被告支付原告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職期間的工資_________元;

2、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發放的業務提成_________元;

3、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_________元;

4、責令支付加班費_________元;

5、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無法享受養老_____待遇(_________元)、醫療_____待遇(_________元)、工傷_____待遇(_________元)、失業_____待遇(_________元)、生育_____待遇(_________元)而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_________元。

6、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原告到被告處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為原告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及生育_____。直到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原告因_________被迫離職,被告以__________方式承諾離職後原告發放的業務提成金仍按原有約定_________款的_________的比例發放。原告的提成金在發放_________個月後被告突然終止了。原告曾不斷要求被告繼續按約定的_________比例發放提成,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原告業務提成金之餘款。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勞動合同糾紛 篇9

勞動協議

勞動協議

協議編號: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通常為用工單位) 

乙方: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用工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考核,錄用乙方_______________(姓名)為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稱)工人,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錄用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名稱)。

第二條 勞動協議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時止。其中試用期限為______個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條 甲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一、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及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對乙方進行管理。

二、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按規定付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以及保險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補貼。

三、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培訓工作並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勞動作業衛生條件。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獎懲。

第四條 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一、享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待遇(寫明待遇的內容)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任務和經濟指標。

第五條 工資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寫明確具體)

第六條 工作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週不超過多少小時)

第七條 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勞動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變更        和解除的條件。如雙方可以規定,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協議。任何一方解除協議,須提前___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協議,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報鑑證機關存留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說明

勞動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建立一定的勞動關係而簽訂的有關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內容的協議。簽訂勞動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勞動協議條款必須齊全,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協議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協議期限和試用期限;勞動者的工種、職務和職稱;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生產和工作條件;教育與培訓;政治待遇和勞動紀律;勞動協議的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2)簽訂勞動協議的主體資格要合適。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說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年齡的有勞動能力的人。

(3)雙方商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國家的規定。例如,甲方作為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僱工的勞動安全,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條件,不得剋扣勞動者的工資等。

(4)勞動協議應當是書面形式的。

勞動協議

勞動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