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裝、使用與維護
1、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制區域等地點應設定分站,並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制區域的要求。
2、巷道分支處應設定分站,並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
3、下井應攜帶識別卡。
4、識別卡嚴禁擅自拆開。
5、工作不正常的識別卡嚴禁使用。效能完好的識別卡總數,至少比經常人員的總數多10%,不固定專人使用的識別卡,效能完好的識別卡總數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數多10%。
6、礦排程室應設定顯示裝置,顯示井下人員位置等。
7、各個人員出入井口應設定檢測識別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檢測的裝置,並提示攜卡人員本人及相關人員。
8、分站應設定在便於讀卡、觀察、除錯、檢驗、圍巖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位置。
9、裝置使用前,應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除錯裝置,並在地面通電執行24小時,合格後方可使用。防爆裝置應經檢驗合格,並貼合格證後,方可下井使用。
10、裝置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應採用人工監測,並填寫故障登記表。
11、安全監測工應24小時值班,應每天檢查裝置及電纜、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中心站。
12、當電網停電後,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裝置連續工作1小時,應及時更換。
13、入井電纜的入井口處應具有防雷措施。
二、中心站
1、系統主機及系統聯網主機應雙機或多機備份,24小時不間斷執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用主機應在5分鐘內投入工作。
2、中心站應雙迴路供電,並配備不小於2小時的線上式不間斷電源。
3、中心站裝置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
4、中心站應配置防火牆等網路安全裝置。
5、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6、中心站24小時有人值班。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資訊,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執行狀態,填寫執行日誌,列印監測日(班)報表,報礦長和有關負責人審閱。接到報警後,值班員應立即通知排程及值班領導,排程及值班領導應立即採取措施,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三、技術資料
1、建立以下賬卡及報表:
1)裝置、儀表臺賬;
2)裝置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中心站執行日誌;
6)監測日(班)報表;
7)裝置使用情況月報表。
2、煤礦應繪製裝置佈置圖,圖上標明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裝置的位置、接線、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根據實際佈置及進修改,並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3、中心站每3個月對資料進行備份,備份資料應儲存1年以上。
4、圖紙、技術資料應儲存1年以上。
四、管理機構
1、煤礦安全監控管理機構負責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的安裝、使用、調校、維護與管理工作。
2、人員定位系統管理機構應制定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
3、監測工和中心站操作員應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五、報廢
1、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報廢:
2、裝置老化、技術落後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3、通過修理雖能恢復效能及技術指標,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裝置原值80%以上的;
4、失爆不能修復的;
5、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6、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
7、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