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用水管理制度(精選3篇)

企業用水管理制度 篇1

1、企業制定的用熱技術標準,各生產車間在進行工藝操作時要嚴格執行。根據生產工藝程序的可能,儘量降低加熱溫度的規定值。

企業用水管理制度(精選3篇)

2、生產技術部門根據生產工藝要求的溫度和加熱形式,正確決定供熱蒸汽的引數,按生產工藝用熱的具體情況,採用熱能的梯級利用,最大可能地利用熱能資源。

3、節能主管部門會同裝置管理部門,對企業主要耗能裝置,制定熱效率或單產熱耗專業標準,同時會同生產技術部門,制定用熱裝置或被冷卻物體的溫度,加熱蒸汽或載熱體的溫度、壓力及流量。

4、企業內所有蒸汽主管道和用汽裝置支管、閥門,都必須按《裝置及管道保溫技術通則》的要求,完成保溫工程的施工,裝置管理部門按標準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執行。

5、裝置主管部門負責加熱傳熱裝置的巡迴檢查和維修,及時清除用熱裝置內外沉積的灰渣、水垢或其它附著物,保證用熱裝置有良好的傳熱效能。

6、維修部門應經常清除空氣調節裝置過濾器的堵塞物,熱交換器結霜,冷卻器的水垢,保證裝置有良好的工作狀態。

7、對工業鍋爐,執行好《鍋爐水質標準》的管理,保證鍋爐換熱效率。

8、按照工藝條件的規定,生產操作時應準確控制被加熱或被冷卻物體的溫度,防止超出規定的溫度範圍,對已安裝自動控制溫度的裝置,要經常檢驗其工作的準確性,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專業部門進行除錯。

9、在生產過程中,操作人員要杜絕用熱裝置的溢汽、溢水現象,杜絕用汽裝置和供熱管道、閥門、蒸汽疏水器及連線部件的跑、冒、滴、漏,對熱裝置及其附件和保溫結構隨時進行檢查,一旦發現上述現象及時通知裝置部門進行維修。

10、對使用蒸汽等載熱物體的裝置,準確控制載熱體(蒸汽或導熱油)的溫度、壓力與流量,防止供給的熱量過剩。

11、對於溫度穩定,連續工作的加熱裝置,應控制各點的供熱量,以保證被加熱物按規定的溫度制度加熱,為進一步提高熱效率,生產技術部門應研究改進溫度制度,合理分配各點的供熱量。

12、企業在新建、擴建、改造工程中,用熱工藝和裝置必須嚴格按照《評價企業合理用熱技術導則》的各項規定,進行設計,企業工程技術主管部門要及時督促設計部門精心設計。

13、裝置主管部門與生產車間管理負責人在生產過程中,要不斷的研究改善傳熱裝置的執行管理,及時調整被加熱或被冷卻物體的數量,使每臺裝置接近額定產量,防止產量過低或過高而增加熱耗。根據生產需要及時調整熱力裝置(如鍋爐或導熱油爐等)的開臺數。

14、生產計劃部門應合理安排計劃,保證用熱機臺或作業線的集中和連續執行,儘可能防止過頻的冷車起動。

15、節能主管部門應組織進行企業熱平衡測試,並會同裝置等部門摸清企業熱裝置存在的餘熱資源,制定餘熱回收方案及措施,並有計劃地預以實施。、

16、計量管理部門對於全廠用汽、用水必須實施計量,對生產系統中按產品劃分的生產線其用熱、用水應分別配備安裝蒸汽流量計和水錶,水錶還應符合《評價企業合理用水技術導則》規定的配備率和檢測率。

17、企業工程主管部門在進行企業規劃、設計或改造時,應採用迴圈用水和串級使用的供、用水系統,並採用節水工藝與措施。

18、對於生產中的重複用水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防止洩漏和排放。

19、對於生產中的迴圈用水,應儘可能減少新水的補充量,提高冷卻用水裝置或其它用水裝置的效率,減少水的損失。

20、生產、生活中用水裝置凡已裝有自動節水器等的節水裝置器具,裝置部門要加強檢查,維修。防止滴漏和長流水。

21、各生產車間,根據用水工藝要求,操作人員應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

企業用水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了保證安全、高效、保質保量按期完成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單位)三期2×300mw級供熱機組擴建工程建設,實現水電資源的合理配置,做到計劃、安全、節約用電、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所有參與本工程建設的施工承包商的用水、用電、用汽必須遵守本規定。

3.引用標準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

4.職責與職權劃分

4.1三期辦是施工用電、用水、用汽的協調部門,負責整個工程用電、用水、用汽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技術協調工作,負責稽核施工承包商用電、用水、用汽計劃及負荷分配方案,對各施工承包商的用電、用水、用汽量進行統籌安排,並根據量的變化及時作出相應調整,負責電量及水量的計量配合工作。

4.2各施工承包商負責施工範圍內的施工用電、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設施的建設、執行、維護及技術管理。

4.3管路、線路的架設與維護

4.3.1供水主管道由建設單位負責敷設,引至施工區域;施工區域內管道的安裝、維護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負責。

4.3.2 6kv施工電源變壓器一律採用箱式變電站,變壓器進出線必須採用電纜,建設單位負責提供電源至變壓器高壓側,變壓器裝設的所有費用(高低壓電纜、箱式變電站、計量裝置等)由施工承包商負責。

4.3.3施工變壓器的臺數、安裝位置與容量必須符合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各施工承包商必須按施工組織總設計的要求在相應區域內的變壓器上引接電源,不允許跨區域用電。供電區域的變壓器安裝按以下原則劃分:誰先進場先用電,誰負責安裝該臺變壓器;若有幾個單位同時進場,誰用電負荷最大,誰安裝該臺變壓器。進場時間以建設單位要求為準,安裝完的變壓器必須服從建設單位統一排程,各施工承包商的用電計劃以建設單位批覆的“用電申請單”為準,不允許收取任何費用(電費除外)。對阻礙“用電申請單”執行的單位或個人,給予5000元~10000元的罰款

4.3.4廠區內用電嚴禁採用架空線路。

4.3.5現場直埋電纜的走向應按施工總平面佈置圖的規定,沿主道路、組合場、固定構造物等的邊緣直線埋設,埋設深度不小於0.7米;電纜沿線地面上應設定明顯標誌;通過道路時應採用保護套管,管徑不得小於電纜外徑的1.5倍。

4.3.6在施工用水、用電、用汽期間,各施工承包商負責維護各自使用的管道、線路及ii級配電箱的安全,如出現水錶、汽表、電錶失靈或損壞,應及時上報監理單位和三期辦,否則將以建設單位三期辦裁定的計量為準。

4.3.7若計量水錶前管道損壞漏水,應及時維修並上報監理單位和三期辦;若未及時維修,在接到監理單位和三期辦通知後仍未進行搶修,當月水費按雙倍收取。

5.規定

5.1箱式變電站的要求:

5.1.1箱式變電站的變壓器採用油式變壓器,變壓器高、低壓側設有斷路器,並配備相應繼電保護裝置。

5.1.2箱式變電站安裝點應考慮有防止水淹、高空落物的措施。

5.2下列電氣裝置及設施應裝設接地或接零保護:

5.2.1變壓器、電動機(電焊機)的金屬外殼。

5.2.2開關及其傳動裝置的金屬底座或外殼。

5.2.3電流互感器的二次線圈。

5.2.4配電裝置的金屬構架、帶電裝置周圍的金屬柵欄。

5.2.5高壓絕緣子及套管的金屬底座。

5.2.6電纜接頭盒的外殼及電纜的金屬外皮。

5.2.7配電盤、控制盤的外殼。

5.2.8室內外配電線的金屬管道。

5.2.9吊車的軌道及鉚工、焊工、鉗工的工作平臺。

5.3施工用電、用水、用汽設施竣工後,經監理公司和三期辦驗收合格,並移交完整的系統圖、佈置圖等竣工資料,方可投入使用。

5.4凡需接引和變動較大的負荷時,施工承包商應向監理單位和三期辦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接引和變動。接引前應對裝置做好電氣檢查記錄,接引電源工作必須遵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5.5現場集中控制的開關櫃或配電箱的設定地點應平整,不得水淹或土埋,並應防止碰撞和物體打擊。負荷應標明名稱,單向閘刀開關應標明電壓。用電裝置的電源引線長度不得超過5米,距離超過5米的應設移動開關箱。照明、動力合一的移動刀閘箱應裝設四級漏電電流保護器。

5.6施工現場所有配電室、開關櫃及配電箱應加鎖並設警告標誌。

5.7施工臨時電源使用完畢後應及時拆除。

5.8電氣裝置不能超銘牌出力執行,閘刀型電源開關嚴禁帶負荷操作。

5.9電氣裝置附近應配備充足的適應於撲滅電氣火災的消防器材;發生電氣火災時先切斷電源,再進行滅火。

5.10施工承包商電工應持證上崗。嚴禁非電工拆、接施工用電設施。

5.11施工承包商供水母管或高壓線路出現故障而影響其施工時,應及時通知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三期辦,並及時找相關部門儘快消除故障或採取隔離措施。

6.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申辦程式與計量

6.1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申辦程式

6.1.1申請單位填寫《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申請單》,申請單應標明使用地點、時間、容量。

6.1.2監理單位負責審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申請單》上的相關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並與申請單位技術人員到現場落實有關情況(計量與送水、送電、送汽方案)。

6.1.3三期辦專工對《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申請單》進行稽核。

6.1.4申請單位根據落實情況編寫送水、送電、送汽方案,送監理單位和三期辦審查。

6.1.5三期辦負責人根據審查意見批覆相關方案與申請(申請單和送水、送電、送汽方案)。

6.1.6對方案進行實施。

6.2停用水、電程式

6.2.1施工承包商提前2天填寫停止用水、用電申請單,交監理單位和三期辦審批。

6.2.2監理單位專工、三期辦專工與施工承包商相關人員到現場核實用水量和用電量。

6.2.3拆除或斷開供水管線、輸電線路。

6.3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期間如需停用或切斷水、電主管線或其他單位水(電)支管(線)時,必須在停用前兩天向監理單位和三期辦提交申請報告,經三期辦批准,按指定時間停用及恢復被切斷的水(電)管(線),並向監理單位和三期辦提交水(電)管(線)已恢復的報告,由監理單位通知相關部門恢復送水、送電、送汽。

6.4三期辦負責各施工承包商用水、用電價格管理,稽核水電費及其差價,負責與施工承包商簽訂用電、用水、用汽協議。在施工承包商辦理完停電停水手續後,負責水電費結算。

6.5計量與水電費的收取

6.5.1三期辦負責建立施工承包商使用水(電)量臺帳。

6.5.2三期辦每月10日之前組織統一進行抄表,製成報表,各施工用電單位應及時派人到建設單位辦公室在報表上簽字(接到建設單位通知,當天需到建設單位辦公室簽字,否則算自動認可),然後報三期辦核算相關費用。

6.5.3若施工、安裝單位對計量有疑問,可向三期辦反應,由三期辦組織相關部門協商解決。

6.6各施工承包商負責其分包單位施工用電、用水、用汽的計量與收費。

7.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的檢查與考核

7.1三期辦行使施工用電、用水、用汽考核權,對違反本規定的施工承包商和個人進行考核(處罰)。有關管理人員應深入工地,監督施工用電、用水、用汽情況,發現違反本規定的現象應責令其立即整改糾正,對嚴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應給予處罰。

7.2施工用水、用電、用汽的有關考核按公司考核辦法執行。

8.附則

8.1本規定解釋權屬華電青島發電有限公司三期辦。

8.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企業用水管理制度 篇3

1 施工現場用電應從戶表以後設立臨時施工用電系統。

2 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施工用電系統,應由電工完成。

3 臨時施工供電開關箱中應裝設漏電保護器。進入開關箱的電源線不得用插銷連線。

4 臨時用電線路應避開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

5 暫停施工時應切斷電源。

6 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

7 臨時用水管不得有破損、滴漏。

8 暫停施工時應切斷水源。

9 施工用電必須符合用電操作規程,對現場的各種線路和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並將檢查、抽查記錄存檔。

10施工機具、車輛及人員應與內、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達不到規範規定的最小距離時,必須採用可靠的防護措施。

11各種高大設施必須按規定裝設避雷裝置。

12電動工具的使用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工具的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保持完好,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和調換,工具的外絕緣應完好無損,維修和保管工作應由專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