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精選5篇)

工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工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精選5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AQ/T9006-20xx)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鍊鋼廠各生產單位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職能管理科室實施監管,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區域性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本制度所稱“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時間、定整改負責人;“四不推”是:查出的問題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組;班組能整改的不推到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推到廠;廠裡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稱“五到位”是: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的五到位。

第四條 生產車間應當依據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生產車間主要負責人對本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安委會按照職責對各生產車間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職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廠屬各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應立即向安委會辦公室或上級管理單位報告(報告形式見附件1)。

安委會辦公室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生產車間或其它職能管理科室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單位並記錄備查。

第二章 生產車間的職責

第七條 生產車間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組織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組織活動。

第八條 生產車間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車間應當依據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同時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建檔、監控等建立臺賬,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 鍊鋼廠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 廠安委會、職能管理科室和生產車間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附件2、附件3)。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附件4),建立事故隱患資訊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附件5)治理(附件6)。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鍊鋼廠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 鍊鋼廠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鍊鋼廠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 生產車間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廠安全科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車間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產車間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廠安委會,鍊鋼廠應當及時向公司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 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車間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廠安委會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生產車間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裝置,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生產車間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班組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十八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鍊鋼廠安全科應當留存治理方案的內容、專案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堅持“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實“五到位”原則。 整改責任單位要按照《隱患整改指令單》要求,對事故隱患認真整改,並於規定的時限內,向廠安全科報告整改情況。整改期限內,要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進行專人監控,明確責任,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整改工作結束後,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安全科組織檢查驗收建檔。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安全監督管理科室應當指導、監督各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一條 職能管理科室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裝置的執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執行。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督管理科室應當定期組織對各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生產車間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下達隱患整改指令單(附件7),並建立資訊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廠安委會並對限時整改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督管理科室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督管理科室發現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負責人按照廠《崗位職責》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責任管理主體,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制度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隱患排查未排查到位的;

三、隱患治理不執行“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實“五到位”的;

四、不及時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負責人按照廠《崗位職責》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責任管理主體,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罰款:

一、不及時報告、隱報、瞞報重大事故隱患的;

二、對限時整改的事故隱患,在整改過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包括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等);

三、限時整改的事故隱患,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治理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車間可以根據本制度,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負責解釋。

工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公司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職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後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裝置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裝置、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範;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門是否暢通。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公司每年組織對電梯、電氣裝置、機械裝置、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溫、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週一次。

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管理,確保公司安全生產,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全面實現全鎮安全生產目標,特制定以下事故隱患整治制度。

(1)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員、定專案、定時間、定經費,確保隱患整改落實,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相關部門驗收備案。

(2)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隱患,要採取強制性防護措施,並分別納入技術措施安排和檢查計劃內,落實限期整改。

(3)對安全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單位,安全監督部門要發出隱患限期整改指令書,限期進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規定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4)對個別重大隱患,因多方原因暫時不能整改的,要及時上報,爭取上級部門的幫助儘快解決。

(5)凡不按要求及規定標準落實隱患整改任務的人員,因此而釀成不良後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工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3

【瓦斯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通風瓦斯管理,防治瓦斯事故,根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瓦斯檢查員是否具有必須煤礦實踐經驗,掌握必須的通風、瓦斯知識,是否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並持證上崗。

2、瓦檢員是否嚴格按規定的瓦斯檢查地點、檢查次數、巡迴檢查路線、巡迴檢查時光和檢查時光進行瓦斯檢查,是否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每班是否向通風值班室和排程室彙報檢查狀況。

3、瓦斯檢查員數量是否貼合公司規定的人數配備。儀器確保完好,精度是否貼合要求,是否備有長度大於1。5m的膠管(或瓦斯檢查棍)溫度計等。

4、瓦檢員是否嚴格按瓦斯檢查地點設定計劃規定執行,每次排查檢查的結果是否準確的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上,是否標好原始記錄檢查路線圖並通知現場作業人員。

5、是否存在瓦斯排查空班、漏班、少檢、假檢現象,並是否做到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原始記錄“三對口”對三種記錄上的資料和資料、是否完全一致。

6、礦長、技術負責人、通風部門是否嚴格執行瓦斯報表審籤制度,對存在問題是否制定措施及時處理。

工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4

【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制度】

一、煤礦企業是安全建設的職責主體,也是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務必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二、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隱患經資訊管理員彙總統計,按一般隱患、重大隱患進行分類彙總編號報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經每日安全碰頭會研究,制定隱患整改目標、整改人員、整改範圍、整改時限,責成一相關負責人員領號督促落實,跟蹤檢查有關防範和監控措施落實狀況,及時掌握重大隱患整改善度,督促整改科室按整改方案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徹底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後,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復工申請,驗收合格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恢復建設經營和使用。整改完成公示後,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予以驗收銷號,全過程登記建檔,同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以書面形式報縣局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三、資訊管理員要對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整個過程建立檔案,明確登記檢查時光、檢查地點、所檢查出的問題、隱患編號、整改時光、整改要求、整改督辦人和整改完成銷號狀況。

四、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工作要求全礦各科室嚴格按照程式要求進行,堅持誰整改、誰督辦、誰負責。

工廠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5

為堅持質量標準化與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杜絕防治水工作中的隨意性和僥倖思想,規範礦井的防治水安全技術工作,以高質量的礦井防治水工作來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特制定以下規定:

1、堅持水害隱患定期排查制度,對排查出的隱患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並嚴格落實。

2、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採的探放水原則。在受水害威脅地區進行採掘前,必須首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部門寫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意見,並提出防範措施。防範措施經所在單位總工程師批准後實施。採掘工程待確認水患排除後方可施工。

3、開拓施工前,應認真分析附近井巷(鑽孔)工程揭露的資料及物探成果,掌握區域水文地質構造規律,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4、對受水害威脅的工作面進行動態跟蹤、動態分析、動態預報、認真觀測。

5、當井下工作面出水或出現水文地質異常情況時,要求主管領導和有關技術人員立即趕到現場,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並對井下湧水量、水質進行監測,對收集到的資料及時的進行分析、整理,拿出結論性意見。

6、各類井巷工程貫通前,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情況不清時,必須在距貫通點30米(煤巷)或20米(巖巷)前發放水害通知單。查清條件,待排除積水或淤泥後方可貫通。

7、為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預防重大水患事故發生,另制定防治水管理工作十不準:

①各類防隔水煤柱內不準隨意佈設巷道。

②當採掘工作施工中出現突水徵兆時,不準繼續施工。

③探放水鑽孔正式探水鑽進前,未安好孔口裝置時,不準繼續鑽進。

④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清時,不準貫通。

⑤所有下山掘進巷道無特殊原因未到位不準停止掘進。

⑥上方或水覆巷道、老塘有積水威脅或情況不清時不準施工。

⑦在高水位異常區和陷落柱懷疑區內的工作面上未經探查,不準回採。

⑧回採工作面波及範圍內的水文孔或封閉不良鑽孔,未經處理前,不準回採。

⑨探放水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未經總工程師批准時,不準施工。

⑩受底板奧灰高壓水威脅的礦井,深部水平的井巷不準佈置在灰巖及以下的層位。

8、礦井必須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並組織實施。礦井必須具備與礦井水文地質型別相匹配的水文地質圖件和資料,及時填繪和補充。必須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將礦界以外至少100m範圍內鄰礦的井田位置、開採範圍、開採年限、積水情況標繪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或採掘工程平面圖上。

9、對井下存在的積水區,必須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標出積水範圍、外緣標高和積水量,同時標出探水線位置,並符合以下規定:

(1)探水線應根據積水區的位置、範圍、水文地質條件及其資料的可靠程度,以及採空區、巷道受礦山壓力的破壞情況等因素確定。

(2)對本礦開採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窩等積水區,其邊界位置準確,水壓不超過1MPa,探水線至積水區的最小距離:在煤層中不得少於30m,在岩層中不得少於20m。

(3)對本礦井的積水區,雖有圖紙資料,但不能確定積水區邊界位置時,探水線至推斷的積水區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60m。

(4)對有圖紙資料可查的老窯,探水線至老窯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60m;對沒有圖紙資料可查的老窯,可根據本礦井已瞭解到的小窯開採最低水平,作為預測的可疑區,必要時可先進行物探控制可疑區,再由可疑區向外推100m作為探水線。

(5)對已知的斷層、陷落柱的探水線,由斷層、陷落柱所留設的防水煤柱線至少向外推20m作為探水線。

(6)石門揭露含水層的探水線,探水線至含水層的水平最小距離不得小於20m。垂直距離應根據水壓和隔水層的巖性等資料綜合分析確定其最小距離。

10、煤礦企業必須根據礦井實際逐年進行礦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預測,並納入礦井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11、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程規定經計算合理留設各類防隔水煤(巖)柱(相鄰兩礦井屬人為邊界,且水文地質型別均屬簡單或中等型的,其邊界煤柱總寬度也不得小於40m),並標繪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需變動時,必須重新編制設計,按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審批。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壞井田邊界煤柱。邊界煤柱已被破壞的,必須採取充填、注漿、打擋水牆等補救措施,並經相鄰礦井認可。

12、對水淹區積水面以下的煤岩層中的採掘工作,應在排除積水以後進行;如果無法排除積水,必須編制設計,由礦長審批後,方可進行。開採水淹區域下的廢棄防水煤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長審批後方可進行。

13、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大於實際水頭值時,可以"帶壓開採",但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長審批後後執行。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開採前必須採取疏水降壓或建築防水閘門、注漿加固底板、留設防水煤柱、增加抗災強排能力等防水措施,並報礦長審批後實施。

14、煤系底部有強承壓含水層並有突水危險的工作面,在開採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明確安全措施,報礦長審批後方可開採。

15、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積水以及恢復被淹井巷前,必須有礦山救護隊檢查水面上的空氣成分,發現有害氣體必須及時處理。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16、每年雨季前必須對礦井的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分析、檢查,排查隱患,制定“雨季三防”工作實施意見並認真落實。

17、每年雨季前必須對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裝置和輸電線路全面檢修一次,聯合排水試驗一次,並對水倉、沉澱池和水溝進行一次全面清理。

18、礦井防治水設施至少每月檢查一次(雨季至少每旬檢查一次),特殊情況下要加密檢查或觀測。檢查要建立臺賬,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制定措施安排解決。

19、地面防治水重點巡查內容:

(1)礦區附近疏排水系統的疏排水能力。

(2)主井口、主井絞車房、配電室、提風機房等重要場所防洪物資的準備情況。

(3)礦區內排水溝、防洪溝、排水管道等的疏通情況。

(4)矸石山有無滑坡現象。

(5)大雨前後礦區及附近地面有無斑裂和老窯沉陷現象。

20、井下防治水重點巡查內容:

(1)井下排水泵房的水泵、水管、閘閥、排水用的配電裝置和輸電線路是否經常檢查、維護,是否有檢查、維護記錄。

(2)井下水倉、沉澱池、排水溝的清理疏通情況。

(3)各主要出水點的水量變化情況。

(4)井下各類水文地質鑽孔的水文動態變化情況。

(5)井下老空區積水情況。

(6)井下各密閉牆、擋水牆和完好情況和返水溝內水量變化及疏通情況。

21、堅持礦井湧水量的觀測並建立臺賬,礦井湧水量觀測正常情況下每10天進行一次,雨季時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加密。

22、堅持降雨量觀測,建立相關臺賬,繪製降雨量與礦井湧水量關係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