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利用職權向企業“吃、拿、卡、要、報。”
二、禁止利用職權指定中介服務,強制企業購買指定產品、保險和服務,強制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等社團組織。
三、禁止以拉贊助、打廣告、訂業務報刊雜誌或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培訓、考評等形式加重企業負擔。
四、禁止接受企業和服務物件的禮金、會員卡、宴請、遊玩等。
五、禁止未經辦理涉企檢查備案手續對企業進行各類檢查。
六、禁止未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隨意進行上限處罰。
七、禁止未經法定程式查封和凍結企業資產、賬戶,扣押財物,違法限制或非法剝奪企業法人代表人身自由。
八、禁止違反服務承諾制度超時辦結各類政務服務事項。
九、禁止以負面宣傳要挾企業或服務物件。
十、禁止對投訴或反映問題的企業或個人打擊報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