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外商投資專案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資專案目錄(2019 年本)》(以下簡稱《核准目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夥、外商併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專案等各類外商投資專案。

第二章 專案管理方式

第三條 外商投資專案管理分為核准和備案兩種方式。

第四條 根據《核准目錄》,實行核准制的外商投資專案的範圍為:

(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專案,總投資(含增資)5000 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專案,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專案和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類專案,由省級政府核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鼓勵類專案,由地方政府核准。

(三)前兩項規定之外的屬於《核准目錄》第一至十一項所列的外商投資專案,按照《核准目錄》第一至十一項的規定核准。

(四)由地方政府核准的專案,省級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劃分地方各級政府的核準許可權。由省級政府核准的專案,核准許可權不得下放。 本辦法所稱專案核准機關,是指本條規定具有專案核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範圍以外的外商投資專案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專案總投資以新增投資額計算,併購專案總投資以交易額計算。

第七條 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第三章 專案核准

第八條 擬申請核准的外商投資專案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專案申請報告。專案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專案及投資方情況;

(二)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三)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專案申請報告應包括併購方情況、併購安排、融資方案和被併購方情況、被併購後經營方式、範圍和股權結構、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編制並頒佈專案申請報告通用文字、主要行業的專案申請報告示範文字、專案核准檔案格式文字。

對於應當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或者稽核後報國務院核准的專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並頒佈《服務指南》,列明專案核准的申報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為專案申報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條 專案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檔案: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註冊證明材料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併購專案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專案);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改擴建的專案,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

(六)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七)以國有資產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檔案;

(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一條 按核准許可權屬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的專案,由專案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專案申請報告;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專案申請報告,並附專案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專案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專案核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後 5 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專案申報單位補正。

第十三條 對於涉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專案,專案核准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四條 專案核准機關在受理專案申請報告之日起 4 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

對於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專案,專案核准機關在進行核准時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專案,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五條 專案核准機關自受理專案核准申請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專案申請報告的核準。如 20 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核准決定的,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延長 10 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專案申報單位。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委託諮詢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 對外商投資專案的核準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規定;

(二)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准入標準;

(三)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四)不影響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對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符合國家資本專案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對予以核准的專案,專案核准機關出具書面核准檔案,並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對不予核准的專案,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專案申報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專案備案

第十八條 擬申請備案的外商投資專案需由專案申報單位提交專案和投資方基本情況等資訊,並附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註冊證明材料、投資意向書及增資、併購專案的公司董事會決議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專案備案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准入標準,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第二十條 對不予備案的外商投資專案,地方投資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專案變更

第二十一條 經核准或備案的專案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變更:

(一)專案地點發生變化;

(二)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專案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四)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變更核准和備案的程式比照本辦法前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核准的專案若變更後屬於備案管理範圍的,應按備案程式辦理;予以備案的專案若變更後屬於核准管理範圍的,應按核准程式辦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核准或備案檔案應規定檔案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專案申報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 30 個工作日向原核準和備案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且未提出延期申請的,原核準檔案期滿後自動失效。

第二十五條 對於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核准或者備案的專案,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援。

第二十六條 各級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要切實履行核准和備案職責,改進監督、管理和服務,提高行政效率,並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專案核准及備案的資訊公開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對專案申報單位執行專案情況和外商投資專案核准或備案情況進行稽察和監督檢查,加快完善資訊系統,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准入標準、誠信記錄等資訊的橫向互通制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資訊共享。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聯合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完善外商投資專案管理電子資訊系統,實現外商投資專案可查詢、可監督,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水平。

第二十九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每月 10 日前彙總整理上月本省專案核准及備案相關情況,包括專案名稱、核准及備案文號、專案所在地、中外投資方、建設內容、資金來源(包括總投資、資本金等)等,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工作人員,在專案核准和備案過程中謀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專案申請報告、受專案核准機關委託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專案申報單位以拆分專案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准或備案的,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及備案。已經取得專案核准或備案檔案的,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應依法撤銷該專案的核準或備案檔案。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相應的專案核准和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具有專案核准職能的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外商投資專案核准具體實施辦法和相應的《服務指南》。

第三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祖國大陸舉辦的投資專案,參照本辦法執行。

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專案,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對外商投資專案管理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9年10月9日釋出的《外商投資專案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