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事故處理決定範文(通用3篇)

工程事故處理決定範文 篇1

西鹹新區管委會、長安區政府:

工程事故處理決定範文(通用3篇)

市政府已批覆同意新城“3·4”建築物坍塌較大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新城“3·4”建築物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按照市政府的授權,現代市政府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式符合相關規定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市政發〔20xx〕90號)等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堅持“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事故責任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

新城“3·4”建築物坍塌較大事故是一起未取得相關建設審批,違法違規搭建,且工程質量不符合相關安全標準,有關轄區及部門監管不到位而導致的安全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對下列責任人員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高海軍,男,五一村村民,系坍塌鋼結構建築物管理人,其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相關規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進一步調查,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2.李相茹,男,蒲城縣人,系坍塌鋼結構建築物裝修工程承包人,其行為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相關規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進一步調查,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二)給予下列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

1.高,男,五一村村委會主任,給予其留黨和察看一年處分。

2.尚,男,王寺街道辦事處國土所所長,免去其王寺街道辦事處國土所所長職務。

3.陳,男,王寺街道辦事處副主任,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4.蒲,男,王寺街道辦事處主任,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5.蘇,男,王寺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6.焦,男,新城國土規劃建設監察大隊副大隊長,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7.張x,男,新城國土規劃建設監察大隊副大隊長,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8.劉,男,新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長兼國土規劃建設監察大隊大隊長,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9.肖,男,現任長安區農業局局長,對其進行安全約談。

10.李,男,現任新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對其進行安全約談。

依據有關幹部管理許可權,以上處理決定分別由新城管委會、長安區政府作出,並報市安委會辦公室和市監察局備案。

同時,責成新城管委會向西鹹新區管委會作出深刻書面檢查,並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有關單位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防範和整改措施,並舉一反三,推進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附件1:新城“3·4”建築物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

附件2:新城“3·4”建築物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討論意見表

西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2日

工程事故處理決定範文 篇2

待崗人員管理規定

1 目的為深化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改革,加強勞動紀律,加大內部人力資源管理力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 適用範圍公司所有在職員工。

3 適用條件3.1 組織紀律性差,不服從公司管理,無故曠工,經常遲到早退或者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的;3.2 工作態度消極,責任心差,作風拖拉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中多次出現失誤的;3.3 不遵守職業紀律,不執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出現違法違紀問題的;3.4蓄意違反安全規章或不遵守操作規定,以致危害其他員工安全的;3.5填寫公司檔案時虛報資料或擅自篡改記錄或偽造各類單據報表的;3.6未經授權擅自挪用公司財物或在收款後不及時上交公司的;3.7凡曠工連續超過3天(含)或一年內累計超過7天(含)的;3.8擅自開啟他人電腦,翻閱、抄錄或影印他人資料;3.9公司認為具有其它違規違紀行為或不能勝任目前工作,需要待崗學習的。

4 待崗程式規定4.1待崗制度的處理程式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提出待崗意見,經總經理稽核批准後,向擬待崗人員送達待崗通知書,並於15日後在公司網站公佈。4.2待崗制度的救濟途徑在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處罰意見後、公司公佈處罰結果前,受處罰人員有權向公司工會申請調解,調節不成或調解超過15日的,仍按原決定執行。

5 待崗人員的管理5.1 待崗人員自待崗之日起,回人力資源部報到,由人力資源部和其原部門共同管理。5.2 待崗人員待崗期間,每月需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思想學習彙報,由原部門負責定期對待崗人員培訓並根據需要安排臨時性工作。5.3 待崗期限原則上為三個月,具體時間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具體情況確定。5.4 待崗期滿,是否應繼續待崗或恢復上崗,由人力資源部上報相關主管公司領導,報總經理批准後視具體情況確定。5.5 待崗期間,如有勞動合同終止情況,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不再續簽。5.6 待崗期間,如再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有公司認為不當行為時,或不服從公司管理的可作辭退處理。5.7 對未經公司批准且未辦理任何手續又到其他單位謀職的待崗職工,按辭退處理。

6 待崗人員的待遇6.1 自待崗之日起,待崗人員工資將做下調調整,具體工資最低不低於國家標準。6.2 待崗期間停發公司發放的一切福利待遇。6.3 待崗期間只發放午餐補貼和通訊費補貼。6.4 待崗期間不能對所獲得的期權行使權利。6.5 依據公司其它規章制度受到處罰並不影響本制度的執行。

7 其他規定7.1本制度制定時間:20xx年2月5日7.2本制度頒佈時間:20xx年2月15日7.3本制度修改時間:20xx年3月9日7.4本制度自頒佈或修改後公示之日起生效7.5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所有

工程事故處理決定範文 篇3

各部門:

公司財務部,在X年X月份財務部對外開具增殖稅發票中,因個人疏忽大意,沒有進行認真的檢查核對,造成開出的當月銷項稅超出進項稅額度,其行為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

為此,經公司研究決定,給予其一次改過機會。現對錯誤行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對給予書面批評教育,在總經辦會議上做深刻檢討;

二、給予XX處以500元的經濟處罰。

希望能通過此事件吸取教訓,同時也要求財務部全體員工都能嚴格遵守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在工作中力求做到認真、細緻、公開、公正,一切從公司的利益出發,做好每一項工作。如今後誰有再犯類似錯誤,將給予嚴厲處罰。

特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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