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的最新戒嚴令範文(通用3篇)

森林防火的最新戒嚴令範文 篇1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全國、全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基於全市異常嚴峻的森林草原防火形勢,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森林草原防火戒嚴命令。命令如下:

森林防火的最新戒嚴令範文(通用3篇)

一、防火戒嚴管制期:20xx年4月16日至5月15日。

二、防火戒嚴管制區:各旗區國有、集體、個體林場,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成吉思汗陵景區、東勝區城郊環城林帶,阿大線、包茂高速、東康快速通道綠化帶,康巴什新區綠化區、各名勝古都旅遊區、以森林草原為主的旅遊區、生態集中恢復區、國家重點工程專案區、原始次生林區、人工針葉林區及各旗區劃定的其他重點防火區域。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森林草原防火的“五條標準”,深入貫徹落實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層層簽定責任狀,確保責任到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的主要領導要親自部署、檢查防火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出現火情時必須親臨現場指揮撲救。要組織武警森林部隊、林業公安、防火、林政等方面人員,反覆進行武裝清山、清溝、清河套,排除一切火險隱患。

四、防火戒嚴管制期內,在防火戒嚴管制區嚴禁野外吸菸、上墳燒紙,嚴防機動車噴火,嚴禁在林緣、林草結合成片區內燒荒。原則上杜絕野外生產、生活用火。確需用火的,要提出用火申請,經當地防火指揮部批准並採用可靠的防火保障措施後方可用火。嚴禁在四級以上大風的氣候條件下野外用火,嚴禁將帶火星的剩餘燃燒物傾倒在外。

五、防火戒嚴管制區內各生產作業點、企事業單位、旅遊景點必須排查消除野外火災隱患,配備專職撲火隊員和撲火機具,具體數量由駐地旗區防火辦根據其經營型別、規模、所處環境等情況確定。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條例》和《草原防火條例》有關規定的一律進行整改。

六、防火戒嚴管制期內,各旗區要在通往林區、草原區的路口設定臨時防火檢查站,並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穿越防火戒嚴管制區的車輛必須無條件接受值班人員的檢查,發現火種堅決扣留,切實做到火種不入林,堅決杜絕違規用火。對過往客車、司乘人員要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嚴禁向外丟棄菸蒂等可能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火種,駕駛員、隨車管理工作人員為防火責任人。

七、防火戒嚴管制期內,要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和“以人為本、科學防控”的原則,切實做好預案修訂和演練,將各類撲火隊伍主要作戰力量部署到第一線,時刻保持臨戰狀態,做好撲救火災的各項準備。一旦發現火情,集中優勢兵力科學撲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堅決杜絕人員傷亡事故發生。需要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野外施工等活動的,必須經旗區以上防火指揮部批准,並採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滅火準備工作後方可實施。

八、防火戒嚴管制期內,對違反規定擅自進入防火戒嚴管制區用火,過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災,故意縱火,不服從撲火指揮、影響撲火救災等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違法的由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森林防火的最新戒嚴令範文 篇2

賀蘭山、額濟納兩大林區已進入高火險期。針對今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面臨的嚴峻形勢,特釋出此戒嚴令。

一、4月1日至5月1日,為兩大林區森林草原防火戒嚴期。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戒嚴期,兩大林區禁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對可能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機械和居民生活、生產用火,必須嚴格管理。凡進入兩大林區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盟、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批准,領取通行證(車輛安裝防火罩),並接受防火安全教育,簽訂防火合同,自覺接受森林公安、武警森林部隊、護林檢查站執勤人員的檢查、監督。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戒嚴期,禁止在林區旅遊景點舉辦篝火晚會、野炊等活動,清明節入山祭祀嚴禁燒紙、燃點香燭。森林公安、武警森林部隊、護林檢查站要反覆開展武裝清山、清溝、清灘活動,加大巡護密度和次數,杜絕一切火種進入林區,排除所有火險隱患。

四、在森林草原防火戒嚴期,全盟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及廣大幹部群眾和外來人員在兩大林區內的一切活動必須服從防火工作大局,聽從盟、旗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部署。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災,要立即撥打12119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接警後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積極組織撲救。

五、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進一步完善撲火預案,加強物資儲備工作,充分做好撲火準備,武警森林部隊、各專業半專業撲火隊,要時刻保持高度的戒備狀態,發現火情,迅速出擊,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六、凡違反上述戒嚴令和森林草原防火法規制度,造成森林草原火災,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森林防火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個人處以200元—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以20xx元—10萬元的罰款。對貽誤撲火戰機、指揮不力,嚴重失職的領導幹部和撲火指揮員要按責論處,從重處罰。

森林防火的最新戒嚴令範文 篇3

為進一步加強全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堅決遏制森林草原火災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林區社會穩定。3月15日,會東縣人民政府釋出了第1號森林草原防火戒嚴令,要求自命令釋出之日起至宣佈解除之日止,林地及距林地邊緣200米以內的區域,在戒嚴期內,凡進入戒嚴區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以下禁令:

一是嚴禁野炊、烤火、上墳燒香、點蠟燭、燒紙、燃放鞭炮、亂扔菸頭和煉山、燒地埂草、燒灰積肥等一切野外用火行為。

二是要明確智障人員、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監護人,落實監護措施,嚴防其進入戒嚴區引發火災。

三是嚴禁攜帶火源進入戒嚴區,乘坐交通工具時嚴禁向外丟棄火種;各類巡山護林員必須上崗到位,加大巡護力度,嚴防死守重點路口和山頭地段。

四是凡進入戒嚴區內的所有人員和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防火檢查;因特殊情況在戒嚴區內生產、施工、經營需用火或進行爆破作業的單位和業主,必須報經縣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批准後,方可實施。

五是玩耍燃放“孔明燈”極易引發火災,在戒嚴期內,嚴禁經銷和燃放“孔明燈”。對違反規定,經銷和燃放“孔明燈”引發火災的,將依法追究經銷商和肇事者的責任。

六是各地森林草原火災撲救隊伍要嚴陣以待,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縣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報告,並積極參加撲救。鄉、鎮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要及時組織人員,科學指導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禁止老、弱、病、殘、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火。

七是對違反以上禁令者,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