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事項通知書(通用3篇)

稅務稽查事項通知書 篇1

稅稽通字[20xx]25號

稅務稽查事項通知書(通用3篇)

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納稅人識別號:2102047478797):

事由:稅務稽查案件稽查所屬期間變更通知

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xx〕157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通知內容:根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xx〕157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現通知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你(單位)稅務稽查案件稽查所屬期間由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變更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稅務稽查事項通知書 篇2

xx市新謀建工置業有限公司:

事由:責令限期繳納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令〔20xx〕第49號)第四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

通知內容:xx市地稅稽查局於20xx年4月28日對你公司公告送達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周地稅稽罰〔20xx〕3號),根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周地稅稽罰〔20xx〕3號)中的規定,限你公司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罰款。如對罰款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現訴訟期限已過,你公司仍未履行,也未申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限你公司應自收到本文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罰款。逾期未繳清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

xx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20xx年9月15日

稅務稽查事項通知書 篇3

紹興市偉博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3306027519388)

事由:通知繳納檢查稅款、滯納金、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

通知內容:你單位應於20xx年07月23日前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共計23885.15元,未按期限繳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現再限你單位於20xx年11月28日前將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繳納入庫。並從稅款滯納之日起(20xx年07月24日)至繳納之日止,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05%的滯納金。如逾期不繳,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條款規定強制執行。如對本通知不服,必須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紹興市地方稅務局或紹興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

20xx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