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申訴狀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的的行政賠償申訴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行政賠償申訴狀
行政賠償申訴狀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xx,男,xxx年2月生,漢族,住xx縣xxx鎮新一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國家稅務局

法定代表人 劉xx,局長。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表人 賀xx,局長。

申訴人不服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xxx2)予法行終字第73號行政判決書,提出申訴。請求再審撤銷該判決書,發回原審法院對案件事實重新審理,依法支援原告在一審的訴訟請求。

事實及理由;

申訴人於xxx年投資二百多萬元,開辦xx縣首家液化氣站,xxx年xx縣稅務局(後分為國稅局和地稅局)以查稅調帳為名,將申訴人的經營業務往來手續、會計恁證、有關帳冊資料188頁調入該局。其中包括洛陽煉油廠農場欠原告137560公斤飼料款計85287.20元的憑證;有洛陽煉油廠供給原告50噸汽油、50噸柴油和45噸液化氣(原告己付款)的恁證;有湖北省應城市爐料公司欠原告118197元原油款的恁證;有使用者欠原告102個液化氣瓶的憑證;有給山東省東明石油化工廠匯款50萬元購買常壓重油,供方出具的收據等。多年耒,申訴人多次乞求他們返還,被申訴人拒不返還,直至‘丟失’。被申訴人此行政行為已被省高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確認為違法。xxx年8月14日申訴人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要求兩被告賠償因其違法行政行為給原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966224.20元及利息。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賠償因其違法行政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180621.10元。而該判決書全部否定了申訴人在一審的訴訟請求和一審法院對原告損失的認定,但卻以賠償原告旅差費和代理費的名義判決賠償申訴人一萬元。

(一) 該判決書對舉證責任倒置的否定是無的放矢

該判決書第八頁稱,本院認為,“李xx關於本案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主張不予支援”。第9頁稱,“一審判決關於本案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認定不當,應予糾正”。第15頁稱,“一審法院對上述賠償事項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予以支援缺乏法律根據,應予糾正。”而實際上,李xx並未主張舉證責任倒置,一審法院也未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洛行終字第54號行政賠償判決書第5頁載明“經庭審質證,本院確認原告李xx提交的1、2、3、4、5、6號證據客觀、合法,與本案緊密關聯,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第六頁載明, “本院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可以認定以下事實。”一審法院對申訴人的四項賠償請求的支援均是依據申訴人提供的證據,沒有一項是依據舉證責任倒置,因被申訴人舉證不能而推定的。判決書第7頁“由於二被告將原告的帳目及有關憑證丟失,致使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供請求賠償的相關直接證據,本案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敘述,在判決書中的實際作用是舉證責任的轉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本案申訴人提供的證據影印件以及被申訴人工作人員出具的扣押申訴人證據原件的證明,足可以證明被申訴人持有證據而拒絕提供。一審判決據此確認申訴人提供的證據影印件合法有效,於法有據,並非採取舉證責任倒置。一審判決在這裡的敘述至多是措辭不當。該判決書藉此全盤否定一審判決,於法無據。即使一個人戴歪了帽子,我們也不能說他的頭和臉長歪了。該判決書第10頁,以申訴人提供的有關與湖北應城市爐料供應公司合同文字與收貨證明都是影印件,經庭審質證不能與原件核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8條關於證據影印件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規定,對該兩份證據證明內容的真實性本院不予審查,是適用法律錯誤。該條規定的是‘證據材料為影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它材料可以引證,對方當事人又不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而本案不是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而是無法提供原件而提供了原件線索,不是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引證,而是有被申訴人的工作人員出具的調帳通知單和暫調帳冊證明可以引證。本案事實不符合該條規定的情形,而是應適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的情形。

該判決書第11頁第6行,認定李xx關於洛陽煉油廠農場欠xx縣液化氣站飼料糧款85287.20元的事實主張不能成立。雖然申訴人提供有與洛陽煉油廠農場簽訂的飼料糧購銷合同。而且李根現、趙小山(應為張明俊)也曾為他作證說記得被調帳冊中有洛陽煉油廠農場欠申訴人飼料款的憑證。而李根現和張明俊作為稅務局的工作人員,其證言的可信程度很高‘但李根現、張明俊當時為李xx出具證言事出有因’,仍然不能證明洛陽煉油廠農場欠申訴人飼料糧款,而且先前已有法院生效判決書對此未予認定。該判決書以此直接確認(否定)。試問,申訴人提供的飼料糧購銷合同以及被告工作人員的證明怎麼不能證明其事實主張?‘李根現、張明俊為李xx出具證言事出有因’是什麼原因?是被原告脅迫,非自願,還是事後由於被告的責難而被迫意欲否定該證據?判決書對此未予明確。該判決對此的否定理由不成立。法院先前的判決書,正是由於被申訴人調走申訴人的證據所造成的,在審理申訴人為此請求賠償的案件中不能再直接將其確認。

(二) 該判決書適用法律錯誤

該判決書全部否定了申訴人在一審的訴訟請求和一審判決對申訴人的支援,多處認定申訴人的證據和理由不足。按照該判決書的認定,顯然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而該判決書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即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該判決既然認定原判決事實清楚,又怎麼能將原判決認定的因被告違法行政行為對原告造成經濟損失18萬餘元的事實全部否定呢?既然否定了一審判決所有對原告損失的認定,同時就否定了原告所有的訴訟請求,又怎麼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四)項給予賠償呢?而且在原告訴訟請求與一審判決支援的部分之外,賠償申訴人為尋求解決該問題支付的差旅費和代理費一萬元,近於荒唐。按照該判決書的認定,申訴人本沒有因被申訴人的違法行政行為受到損失,只是由於其尋求解決帳冊丟失帶來的問題(沒有造成損失又能帶來什麼問題)支付了一定的差旅費和代理費。如真是這樣,申訴人應咎由自取,判決賠償差旅費和代理費豈不有支援無理纏訴之嫌?

本案一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顯然沒有錯誤。該判決書除了強加於一審判決的“舉證責任倒置”之外,也未能指出一審判決其他適用法律錯誤之處。而該判決書除適用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之外,其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三條是自己打自的嘴巴。適用前者,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而適用後者,“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同時適用於理不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單獨提起行政賠償案件作出判決的法律文書的名稱為行政賠償判決書‘ 行政賠償裁定書或者行政賠償調解書。”該判決書在對同一行政行為己由本院作出生效的行政判決書之後,在申訴人對該行政行為提出賠償請求,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的行政賠償判決書之後,又將對該案的二審判決定為行政判決書。在這裡,司法擅斷完全代替了依法說理,把公民和下級法院當作白痴看待,有損高階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本案一審判決對申訴人己經是很大的不公了,當時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李曉波收受了本案被告大量賄賂,對本耒應當查清,也能夠查清的事實不準調查,與被告中的某某人勾結(請恕申訴人用了這個詞,因為他們確實構成了犯罪),用申訴人的憑證取出汽油、柴油、 液化氣等,撈取了大批錢財,非法的將申訴人由一個幾百萬元資產的企業家剝奪為一個無以生計的人。更為可悲的是河南省高階法院在辦理此案中的腐敗比xx縣稅務局和洛陽中級法院有過之而無不及,人們無法相信,一個法學博士(審判長宋爐安是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如果沒有法律外的原因,能夠作出這樣的枉法判決!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把住正義的最後一道關口,給申訴人一個遲到的正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 李xx

xxxx年5月11日

相關知識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賠償範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範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已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受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複議機關複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加重損害的,複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