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書(精選8篇)

民事申訴書 篇1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xx市xx區x19號。身份證號碼:510。電話 。

民事申訴書(精選8篇)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生於x年x月x日,漢族,戶籍地:xx市xx區x67號,身份證號:510。

申訴事項:

對xx市x區人民法院()x法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渝一中法民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請抗訴。

一、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債權債務數額為55800元

1、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於x年12月12日簽訂《欠條含協議》,約定被申訴人在x年12月30日前支付給申訴人人民幣共計59300元,除了被申訴人支付給申訴人3500元之外,餘款一直未付。故此,被申訴人實際尚欠申訴人債務數額為55800元。

2、被申訴人保留的那份《欠條含協議》中欠款數額塗改及捺指紋均系被申訴人所為,其單方塗改欠款金額對申訴人不產生法律約束力,被申訴人仍應按照申訴人那份協議載明的數額59300元為準。

(二)二審法院認定案外人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1、與被申訴人系朋友關係,其證言的可信度較低,不能僅憑其證言就認定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系被申訴人的朋友,之前根本不認識申訴人,二審開庭時,在被申訴人的代理人的明示下,才辨認出申訴人,咬定認識申訴人。在沒有其他證據支援,二審法院對明顯與被申訴人存在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直接予以採信,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2、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其證言不可信

按照證人和被申訴人的說法,申訴人的車(以申訴人之子xx名義上戶掛靠)是賣給了。那就意味著,如果承認自己沒付錢給申訴人(或),那麼,就應該向申訴人(或)支付購車款;否則,其應該將車返還給申訴人(或);如果咬定自己已經支付車款給申訴人(或),那麼其就免除了支付車款或返還車輛之義務。可見,是否支付購車款,不但對被申訴人具有直接利害關係,而且也對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二審法院僅以憑對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之證人證言就認定支付已經支付申訴人車款29500元,實在令人難以信服。

3、賣車協議不等於支付車款,與簽訂《賣車協議》不是認定已支付購車款的充分依據

《賣車協議》確係申訴人之子應之要求,在協議上簽字的。該協議是被申訴人拿著一份寫好的協議,找簽字的。但《賣車協議》只是證明與之間存在買賣協議關係,同意將被申訴人佔有的渝Β號貨車賣給,但該協議不能證明將購車款已經支付給申訴人或,買賣協議不是付款憑證。

4、被申訴人與均陳述已經購車款支付給了申訴人,除了沒有書面證據支援外,不符合常理,不足採信

(1)按照和說法,分兩次將購車款29500元支付給了申訴人,明顯不合常理。與申訴人和素不相識,沒有起碼的信任,既然購車要與簽訂書面協議,其如果真的給申訴人“支付”購車款,那為什麼不要求申訴人給其出個收條?或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留下付款的書面憑據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可能預見不到付款不保留付款憑證的風險。日常生活中,人們付款收款一般都是要出具收條的,不要說付款幾萬元需要收款人開具收條,就是幾百幾千塊的款項,開具收條也是司空見慣;不要說陌生人之間的付款需要有書面憑據,就是關係密切的親朋好友對較大額的付款也是需要出具收條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本案中,說法明顯不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在無書面憑證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已經支付給申訴人車款29500元。

二、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判決結果失當

1、關於證明標準的問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的證明標準是要達到高度蓋然性。本案中,認定認定已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9500元違反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相關規定

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和審判實踐,有些事實的證據是有特殊要求的,僅憑證人證言是不能認定的。比如說借款,沒有借條、收條、打款憑據,僅有證人陳述是不能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的;沒有結婚證、結婚檔案、戶口登記簿等材料,就是找1萬個人證實某某已婚,法院也不敢認定某某確實已婚。本案中,被申訴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已經支付申訴人購車款29500元,那法院就應該理直氣壯地按照證據規則,判決被申訴人承擔不利後果。(原一審判決對此判定是準確的),然而蹊蹺的是,二審法院不管不顧被申訴人的證據存在多少瑕疵,多麼不合情理,一概認可。法官忘了,法律源於生活,其生命力在於經驗而不是邏輯。

2、二審法院給司法實踐認定事實標準開啟了惡劣的先例,其造成的後果是可怕的

按照二審法院的邏輯,只要是找證人證實某人已經支付欠,就可以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已經消除,那現實中誰還該借給別人錢?因為只要找幾個證人作偽證(誰還沒個三朋四友?即便沒有,花錢找幾個總可以吧?)不論是多大數額的債務都可以一筆勾銷;同理,某人要想讓別人給自己還錢,隨便找幾個證人陳述說某人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借給對方几萬塊錢,法院就能認定當事人之間真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嗎?如若真是這樣,我們這個社會將會陷入人人自危之境地,誰都無法預料自己哪一天突然“被欠款若干元”。法官不能維護社會正義,反而在製造混亂,這是法律人的悲哀。

3、同一法院對證言採信標準不一,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在與遺贈撫養協議糾紛上訴案(渝一中法民終字)案中,被上訴人在一審和二審中,除了提交一份協議之外,還申請本村幾位村民作證(幾位村民均認識與,均與與無利害關係),證實自己曾當著幾個證人、等人的面,將購房款3600元交給自己的么爸(父親),但沒有出具收條。該案的一審和二審均認為,所辯稱已經購房款交給事實,僅有證人證言,沒有其他證據,故對其已付購房款的說法不採信。

而本案中,被申訴人舉示的證人證言可信度遠沒有渝一中法民終字號案中證人證言高,但二審法院依然採信。不知道是渝一中法民終字號案法官太保守,還是本案二審法官太前衛。同一法院,對同樣證據的證明標準要求差距如此之大,申訴人要問的是:法官自由裁量權有沒有界限?

綜上所述,本案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做出的判決既違背了法律規定,又嚴重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實為不公。懇請人民檢察院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履行法律監督之責,對本案錯誤判決予以抗訴,以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申訴人:

x年6月 日

民事申訴書 篇2

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訴人在押的,還應寫明現押處所;要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親屬、其他公民申訴的,應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同被告人關係,並加一段介紹被告人個人基本情況)。

對方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申訴人×××因×××一案,

不服××××人民法院於19××年×月×日××字第××號刑(民)事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代書單位:×××法律顧問處

相關知識

(一)首部

主要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案由、案件編號、終審法院名稱。一般可以這樣表述:

“申請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的於××××年×月×日的(19×× )第××號一審(或二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調解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二)正文

是再審申請的關鍵,主要由申請事項及事實和理由部分構成,申請事項一般是要求重新 審理。事實和理由是再審申請是否能得以支援的關鍵,根據上述提起再審的法律規定,申 請人一定要把一審、二審的審理情況介紹清楚。新證據的發現,新證據的提供,終審法院適 用法律不當,違反法律程式,審判人員有徇私舞弊行為。

(三)尾部

依次寫明致送人民法院全稱、審請人名稱、審請日期並在附項中列清一審、二審 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有關證據的份數。

四注意事項

針對性。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提出再審申請的條件不同,因 切合法律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同的再審條件,有的放矢地寫清法律事實和理 由。

時效性。由於法律對再審申請有時效限制,所以再審申請書應儘早製作,以免殆誤機會。

民事申訴書 篇3

申訴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男, x年11月28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梅隴鎮xx村後場31號。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區xx鎮xx村。地址:本市銀都路號,電話:,法定代表人金,總經理。

申訴請求

請求xx市高階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606號民事判決書,支援申訴人的原審訴求,支援申訴人的再審請求。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原世居於xx市xx區梅隴鎮xx村後場,身份為農民,賴以生存集體所有的耕地、宅基地在x年8月6日被徵收,徵地批文:“閔府土()245號”,徵地單位系xx縣房地產總公司開發部(原徵地用途為新建景洪三村二、三、四街坊),因該開發商超過二年未動工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xx市xx區人民政府在x年2月20日經【閔府土(97)19號】文收回上述國有土地使用權。x年6月27日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地單位,不是判決書中所認定的徵地單位,而是皮包公司,該公司是建造舉世聞名樓脆脆“蓮花河畔景苑” 倒樓的“梅都公司”的兄弟公司)與xx市xx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簽訂了《xx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滬房地閔字()出讓合同第128號},將該地塊以每平方米60元人民幣超級低的價格(1865.91萬元整、大寫:壹仟捌佰陸拾伍萬玖仟壹佰元整)出讓,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不到半年時間內(x年12月1日)就將該地塊高於原價約十四倍的價格(25820.2529萬元整、大寫:貳億伍仟捌佰貳拾萬貳仟伍佰貳拾玖元整)以在建工程方式轉讓(倒賣)予“至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注: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實際開發建設的單位是至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現該地塊的用途是建造高檔居住小區“銀都名墅”(全部為545幢獨棟、雙拼別墅),其網上公開售價在每平方米五萬以上。

根據《xx市住宅建設徵用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市人民政府62號令,第六條,按照“誰用地、誰負責安置” 的原則,徵地農業人口的安置由徵用地單位負責(事實是徵地農業人口的安置沒有一人是用地單位安置的、都採取委託方式,詳見《關於辦理徵地農業人口安置手續的申請報告》)。x年2月20日,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地單位、皮包公司)與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簽訂徵地勞動力安置協議書,注,依據市人民政府62號令第十五條規定,必須三方簽訂徵地勞動力安置協議書,申訴人至今未簽訂過該協議。同年5月16日“被安置”進入xx公司。因該公司無一家自有實體企業(村企屬空殼公司,社保委託xx市xx區梅隴鎮養老所代繳),申訴人一再要求上崗(無書面),該公司回答,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用地單位)徵地的勞動力有132名“被安置”在xx公司,沒有崗位安置,依據xx公司於x年9月20日公佈《關於徵地勞動力安置待遇的有關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現待崗人員當公司需要用工通知上崗時,必須到本公司上崗接受工作安排。申訴人至今未接到公司的上崗通知書,故待崗至今只拿xx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

所上證明,申訴人與被申訴人xx公司成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不能以未向被申訴人提供勞動而認定沒有勞動關係,因申訴人是否上崗(向被申訴人提供勞動)不是申訴人所能決定的。故此,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依法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但被申訴人至今未與申訴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又根據xx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滬府辦()75號】《xx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四部門關於本市申請低保的職工有關收入計算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有關規定,本市單位職工,願意工作但單位無法提供崗位,月工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所在單位必須予以補足。現xx公司對土地被徵用後應當安置的勞動力不安排勞動崗位,而只發放由民政局履行發放的xx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被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勞動權)。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xx公司既然接受用地單位景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委託安置勞動力(俗稱用土地換取的勞動崗位),就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規章,按相關規定辦理。上述二級法院的判決,申訴人認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明顯偏袒被申訴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特向市高階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望支援申訴人的再審訴請,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百姓的合法利益。

此致

xx市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王

xx年五月二八日

民事申訴書 篇4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縣廣播電視網路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x省xx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xx縣人民法院於 x6年6月22日作出的(x6)民初字第x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6年11月x日作出的(x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廣電網路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杆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x%的賠償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杆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xx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於1x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杆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設電力線、通訊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並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並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檔案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杆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杆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xx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xx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杆架設問題的答覆。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並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杆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物件。何況,本案的同杆架設還不屬於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禁止危及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裝置、標誌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xx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xx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後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xx公司何干?

顯然,xx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xx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並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使用者投訴閉路電視訊號中斷,否則xx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迴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xx公司承擔3x%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x%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xx縣安辦簽發的《批覆》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將電杆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並接,且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杆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並接,並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於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杆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定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迴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迴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鑑於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鑑於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x%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xx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x%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xx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x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縣廣播電視網路有限責任公司

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6)民初字第x2號民事判決書和(x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各一份。

民事申訴書 篇5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體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路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體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路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體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體購銷合同一份。

民事申訴書 篇6

申訴人:許某某(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漢族,於11月24日出生,住路號,電話:。

被申訴人:劉某某(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漢族,x年x月26日生,住路號.

申訴人不服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x2)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特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高院提審,依法撤銷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x2)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

2、請求高院提審,依法分割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位於城北路x3號的6x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

二、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漏洞百出,嚴重背離客觀現實,不會是法官“眼花”了吧?

..................

三、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為:位於城北路x3號的面積為6x6.11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傢俱、家電和少部分債權債務

...............

四、文明商店屬於申訴人的約定財產(個人財產),一、二審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財產是對法律保護的私權的公然侵犯!

.....................

五、一二審法院公然剝奪申訴人的城北路x3號房屋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把申訴人應有的財產份額判給被申訴人,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

玉林中級人民法院非法剝奪申訴人的權利,偏袒一方,不但違反法律的明確規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綜上所述,本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申訴人認為一二審判決明顯屬於枉法裁判、且非法剝奪申訴人的訴訟權利,程式違法、判決結果十分不公平,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特申請貴院依法提審。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

x4年x月16日

民事申訴書 篇7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路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於 x6年6月22日作出的(x6)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x6年11月8日作出的(x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飛通廣電網路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杆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並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杆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於x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杆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於“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設電力線、通訊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並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杆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並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飛通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檔案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杆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杆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飛通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合江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杆架設問題的答覆。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並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杆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物件。何況,本案的同杆架設還不屬於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後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禁止危及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屬裝置、標誌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飛通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訊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飛通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於飛通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後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飛通公司何干?

顯然,飛通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飛通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並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使用者投訴閉路電視訊號中斷,否則飛通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迴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飛通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合江縣安辦簽發的《批覆》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範,將電杆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並接,且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杆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並接,並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杆固定線選址於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於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杆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定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迴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迴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鑑於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鑑於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飛通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飛通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路有限責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x6)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和(x6)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各一份。

民事申訴書 篇8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體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路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 職務:經理

案由:硬體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電腦公司民事申訴書範文由本站提供!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於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路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並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體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體購銷合同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