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違法建築成因與對策調研報告

近幾年來,我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違法建設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每年都保持在較高的水平,給法院的執行帶來了很大的壓力。為此市法院對XX年至2012年期間所受理的違法建設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作了一次細緻而深入的調查和分析,就我市違法建設所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以便更好地開展對該類案件的執行工作

城市違法建築成因與對策調研報告

一、違法建設行政非

訴執行案件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1、臨海市國土局申請執行的案件

XX年112件,XX年23件,XX年63件,2012年前4個月收35件,以上共收案233件,已經執結190件,未結43件。

2、臨海市建設規劃局申請執行的案件

XX年154件,XX年99件,XX年197件,2012年前4個月42件,以上共收案492件,已經執結449件,未結43件。

3、XX年至2012年期間所收取各類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共1232件,其中違法建設就有725件,佔各類非訴執行案件的近60%。

從以上資料可以看出:

(1)我市違法建設量大,涉及面較廣,不但城區存在,城鄉結合部以及農村都同樣的存在,且有愈演愈烈之勢,與我市提出的建設人居佳市極不相稱。

(2)目前,對違法建設的管理主要依靠市國土局與建設規劃局的兩支執法大隊,鎮政府對轄區違法建設根本未履行其法定職責,已遠遠不能適應當前的管理需要,無法達到管理之目的,極易造成被動管理、被動執行。

(3)違法建設帶來的執行難。違法建設拆除一般來說損失都比較大,被執行人情緒對立,且此類案件一般都不只是一戶而是幾戶甚至幾十戶,很容易引發暴力抗法,也極易造成群體性上訪。

(4)執行違法建設成本高。一般對違法建設拆除的執行,都必須提前制定執行方案,涉及部門廣、人員多、花費成本高。如今年3月份,因市建設規劃局申請我院對湧泉鎮後涇村12戶影響市重點水利工程的違法建設進行強制拆除。當時,由湧泉鎮牽頭,聯動城建、土管、水利、交通、電力、公安等部門,召集約400多人,並租用挖掘機兩臺,最後徹底拆除房屋21間,建築面積917.74㎡,可謂是興師動眾。如果不這樣就很難進行強制拆除。

(5)對擴建、改造、增高部分的“切蛋糕式”的拆除處罰,一是合法性審查難以把握,二是實際執行無法操作,對混凝土結構的違法建設部分難以切割。

(6)強制拆除時,兩局執行大隊“榔頭式”拆除時間長,及易引發現場矛盾的衝突,也已根本不適應目前拆除違法建設的需要。

(7)處於臨街、臨路,具備商業經營地塊的原工業廠房,經營戶易將其改建為商業用房,申請法院拆除時,往往已開展經營,執行較難,目前此類案件呈上升之勢。

二、產生違法建設的原因

1、規劃滯後或規劃調整過於頻繁,有的甚至沒有規劃,極易給群眾建房造成違反規劃。規劃滯後主要原因有村兩委內部矛盾、村集體經濟薄弱、鎮(街道)及規劃管理部門服務意識不強,導致村莊規劃得不到及時修編。規劃調整過於頻繁主要是位於城區和城鄉結合部的村莊因城市建設不斷擴張,嚴格限制村民建房,調整區塊規劃,政府所作的所謂“規劃圈”限制了群眾建房的審批,讓符合建房條件的群眾無法得到審批,群眾建房願望得不到實現。

2、群眾建房審批流程不暢,手續過繁,審批條件不清,造成審批難。如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在本村有有效規劃圖的前提下,先到村裡申請,再到鎮政府,再到規劃部門,再到國土所,再到國土局,又回到規劃部門,建房動工前又要向鎮城建辦申請放樣,只有通過這些“關卡”才算是合法建設,讓群眾產生“畏懼之心”。

3、行政執法部門的管理力量無法到位。原因是管理人員少,執法文書送達難,暴力抗法時有發生。如市建設規劃局的執法大隊不到50名執法隊員,平時執法大部分當事人拒不配合執法人員的正常查處,甚至暴力抗法,使依法查處工作很難順利展開,案件辦理週期延長。

4、群眾的法律意識差,又受到利益驅動,違法建設出現跟風,產生法不責眾。由於政府對區域性土地徵用時,認可違法建設的存在,即對違法建設的處置標準不一,讓群眾覺得有利可圖,同時多佔多建,多餘部分用於出售或出租,從中獲利。如市區古城街道某村從今年春節到五一期間,共有86戶參與違法建設,建造房屋158間。

5、處理違法建設的現行法律法規不健全。現國土、城建兩部門對違法建設查處的主要依據是《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監察條例》、《城市規劃法》和《浙江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以上四個執法依據在可操作性上都很不健全,特別是《城市規劃法》是1989年頒佈,1990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16年間從未修訂,已與現實不相適應。

三、對策及措施

首先,依法公平公正處理違法建築。市政府應整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城鄉規劃部門、鎮(街道)人民政府和新農村建設辦公室等力量,進駐各村和重點區域全面展開調查,凡是有違法建築的群眾和處理結果多張榜公佈,讓群眾監督,讓被處理當事人感到法律的公正。查處過程中,要積

極調動基層幹部的積極性,雖然違法建築不斷出現與基層幹部管理不力有很大關係,但是為了村莊建設,改善村容村貌,還是要依靠他們的各種優勢,發揮他們的積極性,讓他們向群眾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宣講國家新農村建設的各項政策,宣傳建房的土地、規劃法規。同時市政府要有計劃地開展數次聲勢浩大的拆違大行動。

其次,因違法建設的動態特點,需各執法單位形成合力,市政府組建一支強有力的專業拆違隊伍(含城建、土管、公安、街道、鎮),在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範圍內,加大拆違力度,把違法建設遏制在萌芽狀態。這樣一是可以制止違法建設的滋生,二是避免勞命傷財。

第三,完善全市規劃編制及鎮村規劃,鎮(街道)加強指導村民宅基地調劑管理,暢通審批渠道,讓符合條件的應建戶能得到及時審批、落實。

第四,發揮基層查處違法建設作用。鎮人民政府要切實擔負起依法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浙江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各鎮建立城建執法隊伍,對轄區內的違法建設進行立案查處,減輕國土、城建兩職能的執法壓力。

最後,建立健全制度,充分發揮行政強制措施,窮盡行政執行手段,儘可能減少司法強制。根據《浙江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浙江省實施〈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八條和《浙江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都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有權制止違法建設,並對制止後繼續建設部分有權予以拆除,有利於及時迅速制止違法建設的蔓延。